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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管理合同范本正式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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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管理合同范本正式稿.doc

    合同编号: SCDJZX-QD-XG-2012-(10)-19 四川省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合同(试行)项目名称: 四川社会科学馆建设项目 委 托 人: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代 建 人: 四川红云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 川 省 建 设 厅 制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代建人(全称): 四川红云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一、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四川社会科学馆建设项目 。 12项目总投资: 19040 (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13 建设地点:成都市华阳镇锦江路四段399号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内。 14建设规模: 占地约30亩,总建筑面积约28750平方米,其中地上22418平方米,地下6332平方米。 15建设内容: 包括展示厅、成果鉴定中心、研究中心、集藏库、多功能厅、学术交流中心、业务用房、地下停车场、附属设施及设备购置等 。 2二.、 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 21(一)、代建管理范围: 3 。 (2211.前期工作代建;2222.建设实施代建;223竣工后代建;2243.全过程代建) (二)22 、代建管理内容 : 1221.前期工作代建管理内容2211编制项目管理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212(1)、具体办理建设相关报批手续(使用单位配合);2213(2)、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完成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招标活动;负责合同的洽谈与签订;2214(3)、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2215(4)、委托人交办的其他工作。2222、建设实施过程代建管理内容: 2221(1)、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和施工图限额设计; 222 (2)、2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完成完成施工、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负责相关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备案;222(3)、3负责代建项目参建单位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组织、协调、管理、投资控制等); 2224 (4)、负责编制季、年度投资计划,办理资金申请,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等有关手续; 222 (5)、5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廉洁控制和管理;按月编制项目投资分析完成、资金支付、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现场重大情况报告;,并报送委托人及相关单位;负责处理项目建设施工期间争议和索赔; 222(6)、6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相关部门、单位备案;223工程项目竣工后代建管理内容 2231负责处理工程项目争议和索赔;(7)、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并负责初审,负责编报财务决算,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编报财务决算,报财政及审计部门审批; 2232(8)、负责工程建设档案将项目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负责,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交付手续; 223(9)、3组织项目的后评价工作。;2234 (10)、项目建设期及保修期的管理协调其他工作。2243、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叁两方面的范围与内容,组织实施代建工作。 3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31. 投资控制金额: 19040 (万元)(最终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232.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现行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3.3 代建合同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办理完归档手续、工程保修期结束止 ;43.4 安全文明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质量体系(GB/T19000)、环境体系(GB/T24000)、职业健康体系(GB/T28000)等标准执行,确保施工安全、工地卫生清洁、内业资料齐全完备,达到省或市标准化文明工地要求。四4.、代建管理服务费合同价款:项目管理服务费按立项批复总投资的(不含土地费用)暂定计费标准 1.5% 计取,总投资为 19040 万元,扣除土地费用 2400 万元,暂按 16640 万元为计算基数为 万元计算,暂定合同金额为 249.60 万元(大写: 人民币贰佰肆拾玖万陆仟元整),项目管理费计费标准以财政厅批复为准,合同价作相应调整。5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51.1 相关批复文件;52.2 合同协议书;53.3专用合同条款;补充条款;54.4通用合同条款;5.5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性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6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7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签署之日即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前代建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委托人缴纳(按项目管理费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8八.、本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十二 份,其中正本二 份(双方各执一 份),副本十 份(其中甲方 六 份、乙方四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四川省政府投资 代建人: 四川红云建设项目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成都市抚琴西路115号大发大厦6楼 电话: 电话:028-87731936 邮编: 邮编: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成都抚琴支行 帐号: 7411010182600171679 帐号:125257491401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122“委托人”是指具体委托项目管理任务并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的一方。133“代建人”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组织管理工作并承担建设管理责任的项目管理单位。14.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委托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并拥有项目产权的法人单位。 51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166“项目经理”是指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并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7.7“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条件中约定,代建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18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9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1010“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委托人或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111.11 “代建管理服务费” 是指政府按有关规定购买的管理服务,是代建单位作为主体全面履行代建合同所应获取的报酬。主要包括前期咨询及设计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资料管理、施工管理等费用和应缴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是指经招标文件(或比选文件、抽签文件)中确定的取费计算办法或委托人认可的代建人投标文件(或参选文件)中的报价、承诺进行计算的项目管理服务费。依此所计取的代建管理服务费用已涵盖了代建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所应提供的全部正常管理服务、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全部费用。第二条2.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3.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委托人权利第四条4. 委托人采用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单位,。与代建人共同组织招标或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施工等单位,负责通过委托等方式选择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招标代理单位,与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管理合同,审查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施工等单位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监督上述单位具体实施项目代建管理任务。第五条5.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有权对代建人在组织实施项目管理中提出工作要求;有权要求代建人按照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制定项目管理大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报委托人确认后实施,以全面完成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目标;有权对参与代建过程各方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在控制质量方面,代建人在整个建设工程期间,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持续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每一部分的质量控制结果文件。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检查代建人的质量控制过程、方法和结果。委托人代表可以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若发现建设工程或所用材料有任何实质性缺陷,有权要求代建人拆除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或更换有缺陷的材料。如果委托人发现了施工质量问题,有权要求代建人催促督促相关参建单位立即整改。 第六条 6.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7. 委托人有权监督检查代建单位项目经理部各相应专业人员和专用设备的到位情况;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需经委托人批准。 第八条8. 组织向使用单位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代建人权利第九条9. 代建人依照合同约定全过程组织项目建设实施,负责完成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目标,包括以下内容:911协助政府代建部门、事业单位或项目法人(业主)进行前期策划,协助编制报审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并提出技术、经济分析、专项评估意见;负责组织项目方案和初步设计工作;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报建手续和组织相关专题评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与委托人共同组织公开招标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原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其它有关单位,并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履约、管理和执行。92.2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审核向委托人提报支付报告交支付计划。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审核、签证工程变更,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核后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93.3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检查、监督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施工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具有签认权。94.4代建人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有权要求监理单位通知施工及参与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有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5.5有权监督监理单位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有权建议委托人批准撤换不称职人员96.6负责项目各参建单位方的组织、协调、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解决发生在施工范围内及与参与各方之间的有关矛盾、问题。施工过程中负责项目建设社会环境和安全稳定社会环境的组织和协调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条10.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第十一条11. 因委托人原因使代建工期延长,可以向委托人要求延长代建管理期的费用赔偿。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委托人义务 第十二条12. 委托人应有义务协助代建人协调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13. 委托人应有义务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十四条14. 委托人应有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15. 委托人应有义务授权相关部门和工程师,负责协调、监督项目管理工作。更换人员,应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六条16. 委托人应有义务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了项目竣工结算、决算的审查、审计报告等相关工作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办理项目移交手续。第十七条17. 委托人应有义务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代建人义务第十八条18.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代建人负责组织完成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目标任务。对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实行终身负责制。第十九条19.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并按照投标文件(或比选文件、抽签文件)等文件方式提供的人员持证上岗。第二十条20、 代建人应定期向委托人汇报代建项目工作情况,以及有关涉及管理目标的事项,接受委托人的监督、管理和对工作的具体指导、要求。 第二十一条 21. 代建人不得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却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按变更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22.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组织竣工验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负责初审,编报财务决算,配合审计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等办理有关资料、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23.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完成与承包人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四条 24.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向委托人、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五条25. 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或使用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及时移交给委托人。 第二十六条26. 代建人应负责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第四章 责任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代建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六章 争议 、索赔 27. 合同各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一方,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8.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9.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30. 合同各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三十九条 31. 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合同各方通过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3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条33.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34.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35.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36. 代建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通过政府审计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且质量保修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一条1. 词语定义 1.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即 四川社会科学馆建设项目 。 12.2“委托人”是指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13.3“代建人”是指 四川红云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4.4“使用人”是指 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51. 5“项目经理部”的组成(详附件)。16.6 “项目经理”是 章惠明 。技术负责人是 曹莉 。1 1.11在代建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等的费用,由代建人聘用,其费用由代建人承担 。第二条2.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第六条6. 因代建人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办法详“第28三十条”。第九条9. 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省代建中心相关规定执行,代建人应对资金的申请、拨付严格审核。第十条10.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代建管理服务费: 101.1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金额:详见本合同书“第一部分”。102.2.代建项目管理费用支付时间、方式: 10.21(1)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代建管理服务费总价的10 %;10.22(2)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7日内,支付代建管理服务费总价的10%;10.23(3)工程基础完成后7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服务费总价15%;10.24(4)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代建管理服务费总价25 %;10.25(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20%,并退还履约保函;10.26(6)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7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10%;10.27(7)工程交付使用并完成财务决算审计后7日内,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总价的95%;10.28(8)剩余 5 %尾款,待保修期满后7日内支付结清。10.3因代建人对设计方案、图纸、施工过程等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使项目节约投资的,3.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节余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20 %)。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代建管理目标前提下,经政府部门审计确认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其奖励金额不超过代建管理服务费。计算公式如下:工程费用节省额=批复的概算的投资额经审计确认的决算额。此项费用在审计确认后按相关报批程序计算确定。第十一条11. 因委托人原因使代建工期延长,可以向委托人要求延长代建管理期的费用赔偿。延长代建管理期的费用代建管理费总额÷代建管理合同期(日历天)×延长工期(日)第十四条14. 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对代建人书面提交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五条15. 委托人授权的相关部门和工程师,负责本项目的协调、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16. 委托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办理项目移交手续。第十七条17.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进行动态的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建立各参建单位信用档案记录依据之一。奖优罚劣,实行准入清除制度。第十九条19.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且与与投标文件(或比选文件、抽签文件)等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代建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实行压证制度(在提供上述人员的“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原件后才能签合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工程移交后才能退还)。项目管理部人员应常驻现场,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191 代建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专业管理人员的管理1911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期间,代建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专业管理人员应保证及时到位且常驻现场,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因代建人的原因(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更换主要人员,需报请委托人批准。未经委托人批准,代建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管理人员,代建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将处以下违约赔偿:19111(1)更换项目经理,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壹拾万元/人·次;19112(2)更换技术负责人,违约赔偿金人民币伍万元/人·次;19113更换造价工程师和其它专业主要管理人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叁万元/人·次。;1912代建人派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管理人员,未经委托人批准,擅自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5天(含5天),代建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将处以下违约赔偿:19121 项目经理,违约赔偿金人民币伍仟元/人·次;19122技术负责人,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叁仟元/人·次;19123造价工程师和其它专业主要管理人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贰仟元/人·次。1913(3)代建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委托人将处以上两倍违约金或有权终止合同。19. 2代建人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并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若委托人发现代建人派驻本项目的管理人员有兼职情况,委托人将要求代建人更换管理人员,并将处以下违约赔偿代建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赔偿标准如下条执行:19131(1)代建人派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委托人批准,擅自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5天(含5天),代建人应承担违约责任。(2)项目经理兼职,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壹万元/人·次·次;19132(3)技术负责人兼职,违约赔偿金人民币伍仟元/人·次·次;19133造价工程师和其它专业主要管理人员兼职,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叁仟元/人·次。19.3 1914 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期间,委托人将对代建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委托人认为代建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它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等原因,致使项目建设投资、质量、工期有实质性影响,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进行更换,不解释任何原因。并将处以下违约赔偿:1914(1)1更换项目经理,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叁万元/人·次;19142(2) 更换技术负责人,违约赔偿金人民币贰万元/人·次;19143更换造价工程师和其它专业主要管理人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壹万元/人·次19144(3) 第二次发生上述更换情况,违约赔偿金标准相应加倍;1914(4)5 若代建人拒绝按照委托人指令更换委托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它主要管理人员,或者经过2次更换仍达不到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将认为代建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本合同,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条 20.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30 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 。包括以下内容:(1)201定期信息文件。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度向使用人和委托人报送建设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2011A.工程款支付情况及投资分析报告;2012B、施工质量情况;2013C.工程进度情况;2014D.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2015E.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2016F.建设管理服务情况;2017G.工程建设大事记;2018H.其他。202(2)不定期报告。根据建设管理服务的进展情况,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2021A.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2022B.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材料、设备或服务等内容的招标、比选或采购方案;2023C.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2024D.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2025E.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203(3)建设管理服务过程报告。按委托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2031A.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2032B.项目管理协调会议纪要;2033C.其他项目代建业务往来文件;2034D.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第二十一条21. 签证、变更的核准和审批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在不超项目总投资概算的情况下,任何变更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人审核确认后,由代建人对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实际量和增减金额来源和去向进行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审批。代建人应委派专业造价工程师对签证、变更费用严格审核,单项合同所有签证、变更费用不应超过中标价的10%。 第二十二条 22.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组织竣工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负责初审、编报财务决算、配合审计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等办理有关资料、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工程项目完成综合初步验收1个月内应移交固定资产给使用单位使用,完成竣工验收3个月内应移交所有档案、财务和文件资料。移交办法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建议删除)第二十四条24.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档案和项目有关材料、设备的经济技术资料,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委托人、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移交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建议删除)第二十九条 27.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同意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赔偿违约损失。 (1)27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其违约赔偿金按超出数额的10 %计扣。 272施工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机关审计,审定金额超过中标价的10%的,其违约赔偿金按超出数额的10 %计扣,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73(2)安全事故。 2731A. 发生了人身死亡事故或两起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2%计扣; 2732 B. 发生了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1%计扣。 274(3)工程质量事故。 2741A.发生了特大质量事故或两起以上相同性质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2%计扣; 2742 B.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每次按代建管理费的 1 %计扣。 发生了上述2741A、2742B两款任何一类事故时,除违约赔偿外,委托方将视情况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75(4)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的,对超出日期的违约赔偿金按 1000 元/日计扣(提前工期奖对等奖励)。; 276(5) 赔偿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 277(6)违反保修期内义务的违约责任在保修协议中另行商定。 第三十条28. 本条的赔偿责任同第第二十九条27条相应的违约责任。29.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下列 B 方式进行解决(A.提交仲裁机构仲裁;B.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29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29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履行,且为双方接受;29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履行;29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履行。第三十六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下列 B 方式进行解决(A.提交仲裁机构仲裁;B.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履行,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履行;(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履行。第三十八条 代建人的违约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履约保证金和代建管理费之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其 他第四十条 代建人不得利用项目管理权和代理业务权为企业和个人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委托人利益。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项目管理机构及其30. 代建人的违约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履约保证金和代建管理费之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其 他37. 代建人不得利用项目管理权和代理业务权为企业和个人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委托人利益。38. 代建人项目管理机构及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代建人不得参加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二条39. 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40.第四十三条 代建人应建立各方有效的工作界面管理关系和管理程序,采取适宜的信息传递程序。第四十四条41.代建人对委托人提出的建议或意见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改,将给予代建人伍仟元叁万元的处罚。 42. 代建人必须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代建项目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单独建立由委托人监管的资金及银行监管专用帐户。43. 履约保证金在代建人组织协调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一个月内退还。第四十四条 4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代建人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名单表(表格另附)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委托人:四川省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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