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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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doc
附件4 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 甲方(举办者): 乡(镇) 村(社区) 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办者):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方定于年月日至月日在举办 桌(10人/桌)集体聚餐,聘请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办,乙方按每桌人民币元收取甲方费用。在集体聚餐举办过程中,甲乙双方应遵守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共同协商达成以下食品安全责任协议: 一、甲方责任 1、每餐次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应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2、负责提供方便、宽敞,与集体聚餐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场所。场地应相对隔离,具备基本食品安全条件,要清洁卫生,不得有开放式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并采取消除苍蝇、老鼠等的措施。 3、提供充足、卫生、安全的生活饮用水。 4、指定专人参与乙方集体聚餐加工制作过程的管理。不得要求或同意乙方加工制作腐败变质、生虫霉变、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 5、负责集体聚餐加工制作场所安全防范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二、乙方责任 1、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应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2、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的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经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3、对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所用原料、用水等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经整改达到食品安全要求后,才能进行加工操作。不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及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不加工制作野生菌、发芽土豆、新鲜生黄花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不得加工制作河豚鱼;不得违法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食用。 4、主厨既是加工制作者,又是加工制作过程的管理者,应对所有食品原料质量严格检查把关。对加工制作过程加强管理,做到生熟食品存放和切配分开,避免交叉污染,菜品烧熟煮透,凉菜卤菜当餐现吃现做,餐具清洗消毒等,保障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5、不向甲方出售自制的食品成品、半成品。 三、共同责任 1、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发生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甲乙双方均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就诊。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理,主动提供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 3、发生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医药费等)法律责任。 4、本协议仅限于本次农村集体聚餐有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协议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