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范文范本次人许诺书法律效力(共3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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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人许诺书法律效力(共3篇) YOUR LOGO原 创 文 档 请 勿 盗 版次人许诺书法律效力(共3篇)第1篇:次人许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力次人许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力在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某某人作出关于什么之类的次人许诺书,希望能取得他人信任。有的朋友就会疑惑,这种次人许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今天,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用。关于次人许诺书的法律效率问题许诺书现实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许诺书必需同时满足以下三次条件: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许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白,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许诺书的内容必需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许诺书无效。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许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总而言之,许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许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次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白,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许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维护。以上就是我们对许诺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辅助。因为许诺书属于合同中的一种,所以我们更1加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许诺书格式可依次由题目、启语、正文、结语、署名、日期六局部组成:题目:或以文种“许诺书”为题;或由事由+文种“许诺书”组成,如“廉洁自律许诺书”;或由单位名称+事由+文种“许诺书”组成,如“××市××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许诺书”。启语:说明签署许诺书的目的,表白作出许诺的意愿,用“我郑重许诺”、“我向作以下许诺”一类语句引出正文。正文:其内容主要是作出具体的许诺,大多采取分条式写法。结语:是一些声明性语句。署名:是许诺人的签署。许诺人是单位的,先写单位全称,加盖单位印章;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或盖上其签名章。许诺人是集体的,先写上集体名称,后由该集体内所有成员一一签署,或由该集体主要负责人签署。许诺人是次人的,由次人签署,签上姓名。日期是签署之日,年、月、日齐全,规范书写。写作要求:其一,许诺书是签署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现,忌搞形式、走过场,忌出于无奈。其二,许诺书的内容要有针对性、概括性、可行性,要突出着重,2要简明扼要。其三,许诺书自身虽无法律效力,但有约束作用,签下许诺书,就得考验诚信。许诺书3第2篇:许诺书的法律效力影响单方许诺保障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过以下两种:第一,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现。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次合同的订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现。尽管单方许诺保障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许诺保障函中明确无误地表白了类似“愿意承当连带担保职责”的意思表现,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现了接受,那么保障行为中的意思表现应当视为已经具备。第二,第二,单方许诺保障函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障合同成立。案例一中,当事人在许诺书中所作出的许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许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障职责,并签订保障合同”,因此,该许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障职责的意思表现,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障合同,即意味着该许诺书只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障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障合同不成立。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障职责而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时要注意以下几次方面:第一,保障担保合同的形式。根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障合同的形式包含“保障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障合同”、“保障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障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障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第二,保障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障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被保障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障的方式;(四)保障担保的范围;(五)保障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障许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许诺函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此外,抚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括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说,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当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抚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现愿意辅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有学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局部法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定抚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障,不具有保障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银行在审核抚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障许诺函时,应注意该许诺函措辞不能含糊不清,而应明确表白担保的意思,同时该许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需具备的内容要素。案例启示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经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依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和银行签订保障合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障担保函等等。对于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依照银行的惯例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户立场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在做到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防止风险。篇2:许诺书法律性质许诺书法律性质许诺书是许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现的书面形式。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许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现。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和要约人成立合同。许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现,且不违法,许诺书有法律效力公司和你签定的书面许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局部,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可以依据该许诺书主张权利。从分类来看,许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许诺和行政许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尺度是订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一般来讲,签订保密许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次条件,或者是弥补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许诺。如果把保密许诺书和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许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许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保密许诺书虽然和私法合同一样,取决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当什么样的法律职责进行约定,保密许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越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此外,虽然保密许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许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越权限范围所缔结的许诺书则属于无效。篇3:许诺书(格式)许诺书(格式)尊敬的xxx我:_系区乡村组居民,在此,特郑重向_许诺:_我自愿签署此许诺书,并保障严格遵守上述许诺。如有违反,我将完全承当因违反上述许诺事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且不提出和许诺无关的异议。本许诺书一式份,_各持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许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许诺人许诺人(签名):_身份证号码:_签署日期:_年_月_日篇4:让利许诺书的效力让利许诺书的法律效力(2011-10-1409:13:00)转载标签:分类:经典案例项目建设让利许诺书案例:2006年3月1日,某建筑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奥林花园一期项目,随即依据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单位订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将奥林花园一期项目交给某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依照当地现行定额结算。2006年4月1日,某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出具一份许诺书,许诺对奥林花园项目予以让利,具体内容为:奥林花园一期5号楼、6号楼按项目决算总额让利18;4号楼、7号楼、8号楼及地下车库附属项目让利20。2007年8月15日,奥林花园一期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因项目款纠纷诉至法院。问:在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该如何认定让利许诺书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招标人(发包人)和中标人(承包人)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许诺书,许诺对承建项目予以让利,该让利许诺书构成对项目价款的实质性变革,该许诺书无效,不发生变革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效力。理由如下:(一)让利许诺书实质上是“黑合同”建设项目“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它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项目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存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现实履行的协议或弥补协议称为“黑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将“黑合同”表述为另行订立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可能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即另行订立的“黑合同”必需是具备全部施工合同内容的比拟完备的建设施工合同。而在实践中大局部“黑合同”都是在中标之后签订的。“黑合同”一般都以协议、弥补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让利许诺书的形式表示出来。实践中也出现了次别法院以这些协议、弥补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或让利许诺书不是建设施工合同为由,而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情况。具体到本案涉及的让利许诺书,我们认为,虽然承包人出具让利许诺书的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但发包人对此予以接受认可,便形成了合意,双方意思表现一致,从而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正是承包人发出许诺,发包人接受许诺的过程,使许诺书的内容变成了双方合意,形成完备的合同形式。该许诺书记载的内容因和中标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不一致而成为“黑合同”。因此,不论黑合同的形式如何,只要双方形成合意,对“白合同”的项目价款、项目质量、项目期限或违约职责任一方面进行了实质性变革,就构成和存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法院不认可其效力,应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项目价款的依据。本案中,2006年3月1日,建设单位和某建筑企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是当事人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是“自合同”,其后承包人单方出具的让利许诺书许诺让利20,发包人予以接受,双方形成合意从而构成对建设项目价款的实质变革,如果照此履行,明显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现实内容相背离。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向招标人许诺让利,该让利许诺和招投标中标合同实质背离,则该许诺应为无效,不发生变革中标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效力。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决定了该让利许诺书应认定为无效招标投标法第l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则。”建筑法第l6条规定:“建筑项目发包和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需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老实信用原则。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建筑项目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就项目招投标而言,“公开”即将招投标事宜公之于众,以期望在社会大众的知晓和监督下积极实施;“公正”则要求招标者对所有的投标者一视同仁、不能偏私,建筑行政监管主体对招投标双方实施平等的监督,不能厚此薄彼,尤其不能偏护一方;“公平”则指项目招投标各方在招投标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当的义务应彼此对等或均衡。显然,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对中标项目予以大幅让利,现实上侵害了其他投标主体平等参加竞争的权利,构成对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违反,法院不应认可其效力。篇5:许诺书承诺书致:杨存保先生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在此对杨存保先生许诺如下:1.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无任何权利瑕疵:(1)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涉及任何法律诉讼,未被司法机关采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等任何司法强制措施。(2)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未被政府采用征收、征用、处罚等任何行政强制措施。(3)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没有为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债权债务提供担保。(4)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无负担债务。2.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计元(详见抵押资产清单为宁夏众亿特煤炭运销公司向杨存保先生借款提供担保,并许诺在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相关政府管理部分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3.如宁夏众亿特煤炭运销公司届期不能偿还借款(以借款合同为准),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许诺无条件配合和协助杨存保先生处分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维护杨存保先生的合法权益。4.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取得的一切可转让权利,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各种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均应在取得该权利之日起即转让给杨存保先生,以抵偿其所欠杨存保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6.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借款项本金、利息还清之日止,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依法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矿发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审批手续,并保障在整次合同履行期间营业执照及矿发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的合法性、高效性。7.自借款合同和本许诺书签订之日起,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不得再另行和第三方签订借款合同或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8.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及全体股东对以上许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自愿承当包含刑事职责在内的一切法律后果。9.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杨存保先生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管辖。10.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资产清单是本许诺书的组成局部。此许诺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即成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和借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3篇:许诺书法律效力案例许诺书法律效力案例许诺书没有法律效力案例2004年6月张某应聘到某星级酒店担任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合同签订之前,张某提出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酒店考虑到聘请厨师不容易,所以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并当即要求张某书面写了一份许诺书,明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张某自己的意愿,和酒店无关,今后不得因此事发生争议。2005年11月,张某和酒店总经理发生争执,酒店单方面解除了和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对此事非常不满,经过咨询了解到酒店除应支付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弥补金外,还应为其补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酒店为其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庭审过程中,酒店递交了张某的许诺书作为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后裁定该酒店为张某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评析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依法加入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需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加入社会保险;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次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次人应当缴纳的局部,由其所在单位从自己工资中代扣代缴。可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张某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强调了缴纳社会保险的职责和义务,还让其次人立一份许诺书,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双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员工加入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据笔者了解,由于劳动者还不是很清楚缴纳社会保险的真正意义,一些用人单位也就顺水推舟,还美其名曰“职工自己不愿意,我们也是没有措施”。之词推脱职责。对此,针对次别单位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依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殊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过了解,该酒店虽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没有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做法也是非常错误的。即使张某不申请仲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也可由劳动保障部分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不论是什么情况,该酒店都应当为张某补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4.9有法律效力许诺书离职许诺书法律效力许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吗许诺书怎样写法律效力写许诺书有法律效力吗后记:本文档可操作性强的文档模板,供您学习参考,减轻你的工作负担。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文档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格式都按照公文标准排版好了,直接下载编辑/打印使用即可,上面前言和页眉部分使用时可以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