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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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建议.docx
2022年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建议 论文导读: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是国家补偿制度的雏形,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刑事被害人受损的民事权益进行救济的一种主要途径。然而,由于法律规定不足,以及重刑轻民司法观念等缘由,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的操作非常混乱,笔者试图从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入手,以向被害人供应合理救济制度的角度动身,为我国现行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提出些许看法,以期有益于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完善。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是国家补偿制度的雏形,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刑事被害人受损的民事权益进行救济的一种主要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事被害人救济的主要手段。然而,由于法律规定不足,以及重刑轻民司法观念等缘由,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的操作非常混乱,笔者试图从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入手,以向被害人供应合理救济制度的角度动身,为我国现行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提出些许看法,以期有益于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运行现状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遭遇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民事权益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事诉讼。包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两个方面。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犯罪分子担当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包括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两个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遇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七条其次款规定,假如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遇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附带民事诉讼有两个提起主体,刑事被害人个人和人民检察院均可以主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法院依职权裁判,追缴、责令退赔。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遇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赐予刑事惩罚外,并应依据状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稍微不须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惩罚,但是可以依据案件的不怜悯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致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惩罚或者行政处分。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刚好返还。依据以上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在解决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依职权主动对犯罪分子施加赔偿责任,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被害人损失。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被害人有以上两个方面的救济途径,但在实际运用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刑事被害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爱护。 第一,实际救济途径单一,偏向性严峻。 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中,形成了以附带民事诉讼结合追缴、责令退赔的依职权裁判为主要的救济途径,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范围受到了限制,依据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司法说明第五条的规定,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财物损失必需经过追缴、责令退赔判决执行后,仍不能弥补损失时,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大大限制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它变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及依职权裁判的补充。 另外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项,实际运用也特别之少。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非常概括,人民检察院自身刑事工作任务繁多,基层院案多人少的冲突突出,诸多检察院不情愿做这项工作。 其次,附带民事诉讼受制于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目标、价值追求不同,各有不同的程序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由同一组织一同审判两方面内容,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中,受到刑事诉讼程序的制约,很多方面无法干脆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规定,导致实践中操作的困难。 如,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确立了证据失权制度,规定举证期限至少为三十日,刑事诉讼基本审限也就一个半月,明显无法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论文格式。又如,时效问题,很多案件犯罪分子被抓获时,已经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如何适用时效也缺少相应地规定。 第三,刑事被害人与构成犯罪以外的民事侵权被害人赔偿范围规定不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遇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司法说明通过从程序上规定不予受理的方式,否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这就造成刑事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获得不同赔偿结果的尴尬局面,影响了司法的统一。 第四,程序繁琐,受害人不能刚好得到有效救济。 首先,很多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直至法院判决结束仍未刚好提起附民诉讼。由于公安阶段所留联系方法为籍贯地址,而受害人多外出打工,无固定地址,导致检察机关的告知书无法刚好送达受害人。其次,依据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司法说明第五条的规定,对于财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法院依职权判决追缴、责令退赔,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干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只有相关追缴、责令退赔判决经过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时,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对被害人来说,由于不能刚好诉讼,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对被害人造成了讼累,对司法资源来说,也是极大的奢侈。 三、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建议。 第一,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取消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首先,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论文格式。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在肯定程度上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把精神损害纳入附代民事诉讼范围内,是我国全面爱护公民合法权益道路上的一大步,是体现法治人文关怀、实现人权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措施。 其次,完善共同犯罪侵权可以分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基于目前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制度,以及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希望相关方面能刚好对共同犯罪侵权可以分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为保证前后判决的一样,还应规定对后到案的犯罪分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恳求,不得超出前案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确定的范围,除非前案判决后有接着扩大的损害,被害人可提出超出前案赔偿的范围。 最终,取消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从目前实际操作与检察院的考核标准中来看,各级检察院很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对于国家、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遭遇损失的,均属于刑事诉讼中应当查明的事实,造成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由法院依职权裁判的方式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论文格式。因此无需再规定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完善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例外情形。 在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同时,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做具体的规定,使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更加全面,防止造成救济不到位、救济缺失的状况出现。可从三个方面补充规定:一方面,犯罪分子下落不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犯罪分子的身份并且犯罪分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方面,刑事诉讼期间,被害人未接到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发出的告知,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第三方面,人民法院确定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第三,完善告知程序,明确法院依职权裁判的义务,全方位爱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公安侦查阶段,就须要完善被害人的联系地址与方法,以便利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可以刚好通知到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刑事诉讼中查明的被害人经济损失程度结合详细损害状况判决追缴、责令退赔或赔偿被害人损失。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