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论证据规则在职务犯罪量刑中的作用_量刑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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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论证据规则在职务犯罪量刑中的作用_量刑原则 论文导读::职务犯罪量刑问题是近年来立法、司法实践与法学探讨领域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针对当前职务犯罪量刑如何做到宽严相济、科学量刑这一问题进行探讨。重视证据规则在职务犯罪量刑中的作用,实现在司法过程中真正贯彻刑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活的急剧变迁,职务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据202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检察系统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439件,涉案41531人,件数比上年削减3.3%,人数增加0.9%。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191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175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3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职务犯罪高发的状况,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量刑中能否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不仅关系到刑事司法的权威,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的导向与形成。 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对于在职务犯罪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冲突和问题。一方面存在量刑过于宽松的问题,以2001年至2022年某省各级法院审理职务犯罪的判决数据为例,该省各级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作诞生效判决为3102件,涉案3630人,其中,缓刑判决1765人,占总被告人的48.6,免刑判决293人,占总被告人的8.1%。即缓免刑2058人,占总被告人的56.7。数据显示,其中半数以上的职务犯罪分子被适用了缓刑或免刑。而另一方面,检诉机关在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过程中多有对于证据规则的把握不到位的现象,片面追求有罪判决的结果,而忽视对证据合法性,导致职务犯罪司法过程中刑讯逼供的状况时有发生量刑原则,同时审判过程中对于非法证据解除原则的把握也影响到了职务犯罪量刑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审判机关对于某些社会影响比较恶劣的职务犯罪案件,也迫于舆论的压力做出重判的结果。因此,探讨证据规则在职务犯罪量刑中的作用,为职务犯罪科学量刑供应理论依据,是本文的主要探讨目的。 一、职务犯罪从严量刑要恪守刑事案件审查处理证据规则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职务犯罪要严格恪守死刑案件证据审查推断规则 职务犯罪从严量刑主要是指对于职务犯罪中罪行非常严峻、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者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者死刑;对于社会危害性大或者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具有法定、酌定从重惩罚的情节,以及主观恶意剧烈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依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向法庭提出从严量刑的恳求,同时供应法定或者酌定从重量刑的相关证据。在审判阶段,通过从严量刑,可以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通过从严量刑,达到遏制职务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对于职务犯罪的从严量刑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职务犯罪案件,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推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中明确指出:办理死刑案件,必需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在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必需以证据为依据。该规定再次强调了证据作为量刑基本依据的重要性,也再次强调了证据规则在处理可能判处死刑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因其犯罪客体的特别性往往具有较之其他犯罪类型更为深远的社会影响。有学者认为,从其普遍意义上的犯罪客体来讲,职务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活动和信誉。从详细的职务犯罪的犯罪客体来看,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具有不同的犯罪客体,比如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复合型的,既侵害了公共财产又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行收买性;又如渎职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司法公正。这一状况使得职务犯罪的社会影响较之其他犯罪要更为深广,尤其是对国家治理秩序和社会公允正义产生的巨大的不行逆转性的破坏。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基础的激烈变动带来的财宝安排差距的拉大,社会资源,包括公共资源泛商品化的倾向加剧,社会成员的不公允感渐强,这种不公允感在现实中就转化为对职务犯罪这种侵害社会公允正义的非法行为的极度仇视和对立,因而要求严惩职务犯罪的社会诉求更加剧烈。 对于职务犯罪中可能处以死刑的案件,在检审实务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遵守法律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经过当庭出示、分辨、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要严格解除非法证据。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需达到证据的确、充分。对于职务犯罪定罪量刑的每一个事实都有合法的证据证明,并且定案证据都已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冲突或者冲突得以合理解除,对于存疑的或者存在冲突的证据不能够作为判定死刑的证据;在共同犯罪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各个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阅历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职务犯罪死刑案件,应当依据依据的确、充分的证据对各项事实予以证明:第一,被指控的职务犯罪事实的发生;其次,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第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状况,由于职务犯罪多属于身份犯,因而查明被告人的身份具有重要的意义;第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实力;第五,职务犯罪被告人的罪过严峻到足以判处死刑的程度;第六,该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第七,被告人存在从重惩罚的事实。 对于其他可能存在从重量刑的状况量刑原则,要依法严格遵守证据规则 对于非处以死刑的从重量刑的职务犯罪案件,也要严格地遵守证据规则。这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要完善以下两项工作。第一,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证据的证据体系构建要合法、完整。职务犯罪侦查的基本方向是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以证明犯罪。所谓证据体系,是指由若干证据相互组合形成的相互依靠、相互联系的整体,其中据以认定犯罪成立的定案证据必需一环扣一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证据体系的构建干脆影响着后续对职务犯罪公诉进程和审判结果。只有合法的、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为职务犯罪从严量刑供应合法的依据。其次,职务犯罪审判阶段从严量刑要严格以证据为依据,杜绝各种形式的阻碍司法的因素。职务犯罪审判程序中从严量刑要严格恪守证据规则,对于存在法定或者酌定从重情节的犯罪事实,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对于一些非法律规定的因素不能作为从严量刑的依据,如社会舆论、行政看法等。强调证据规则在职务犯罪从严量刑的作用,一来是做到量刑科学,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另一方面是杜绝各种形式的非法律因素阻碍司法。 职务犯罪从重量刑的目的是严惩犯罪,遏制与预防职务犯罪,而不应当是重刑主义的回潮,也不应当是司法迁就社会舆论的妥协。只有职务犯罪从严量刑严格恪守证据规则,才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彻底贯彻,也是对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最好维护。 二、职务犯罪从宽量刑要严格依据证据规则 职务犯罪从宽量刑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状况下,依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对于其具有自首、立功、重大立功等状况作为起诉或者量刑时的参考依据,予以不起诉、缓刑或者法定刑内的减轻或者免予刑事惩罚的量刑方式。 职务犯罪从宽量刑在我国法制传统中久已有之。始于西周的八辟,开以身份豁免犯罪之先河。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有八辟丽邦法,包括议亲之辟、议故之辟、议贤之辟、议能之辟、议功之辟、议贵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辟,在法律上豁免了一批特权阶层。曹魏律在西周八辟的基础上设八议制度,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始于西晋的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刑的一种特权制度。随着社会制度基础的变迁,现代法律同等精神的确立,职务犯罪依法量刑的原则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中作为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但是,对于职务犯罪因职务、身份而谋求从宽量刑的思想在现实中并未彻底消退。 职务犯罪从宽量刑的观点在理论探讨领域的始终都存在。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职务犯罪应当取消死刑。对于职务犯罪取消死刑的探讨和呼吁是职务犯罪探讨领域一个重要的问题。其中不乏学者主见,职务犯罪应当取消死刑的刑罚。因为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对于一些最严峻的犯罪,比如有意侵害或者危及人的生命的暴力犯罪,方可适用死刑,而对于此范畴之外的犯罪行为,应当慎用死刑这种刑罚形式。从人权的角度来讲,取消死刑也是提高人权爱护程度的表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曾提出:仍旧保留死刑的全部国家应确保死刑不适用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非暴力的信仰习惯或者内心的表达。,而对职务犯罪最高处以死刑是有悖于现代人权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的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其次,职务犯罪应当轻刑化处理。该观点认为,依据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思想,刑罚的思想基础在于报复主义和预防主义。报复从等害、等量发展到等价。在职务犯罪中,只要被告人全部退赃,并且被褫夺了职务、身份等关键犯罪条件,就实现了报复和预防的目的,因而不必再课以无期徒刑等重刑。第三,以财产刑补充目前我国职务犯罪刑罚体系中的不完善之处。对于职务犯罪,慎用死刑,细化自由刑量刑原则,完善财产刑在职务犯罪刑罚中的作用,从而达到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从目前我国处理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来看,轻刑、缓刑等从宽处理的状况也比较普遍。正如引文中引据某省职务犯罪审判数据显示,免刑判决和缓免刑判决接近半数,相比于其他刑事案件判决结果来说,这一比例是畸高的。不但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收到质疑,在社会上也引起了不良的反应。而从这些免刑、缓免刑的判决依据来看,多是以存在自首、立功情节而得以轻判。但现实问题是对于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认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严格地规范。 鉴于以上状况和事实,对于职务犯罪从宽量刑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严格职务犯罪量刑过程中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的的事实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看法对自首的认定和处理、立功的认定和处理、照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赃款赃物追缴等问题的处理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性看法,细化了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对于自首和立功的概括性规定。使得检审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认定自首和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上具有了更大的可操作性,但同时也增加了规范性,避开了滥用法定从轻情节,纵枉职务犯罪的状况。其次,对职务犯罪从宽量刑要严格恪守证据规则。任何从轻、减轻刑罚的从宽处理的事实都要有相应的合法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一些不符合从宽量刑的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坚决予以解除。第三,对于一审从宽量刑的职务犯罪判决,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审判监督职能,对于存疑的判决,要启动一审监督程序,严格限制职务犯罪从宽量刑的泛滥。 职务犯罪的量刑,无论是从严还是从宽,都应当严格恪守证据规则的要求,做到重判有理,轻判有据。使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做到罚当其罪,能起到其应有的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又能够通过合法合理地处理,巩固法律在社会公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将公允正义的法律理念贯彻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个过程当中。 参考文献1赵秉志.刑法学M.北京高校出版社,2000.2王昌学.职务犯罪特论M.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1015.3谢望原,卢建平,等.中国刑事政策探讨瞰M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20224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版)M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04.5林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6张蓉.论职务犯罪刑罚体系的调整形势政策视角下之比较探讨J.湖北社会科学,2022,9.7隋光伟惩办职务犯罪适用从重原则与刑法同等原则之关系探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8. 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