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2022年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民事再审申请书.docx

    • 资源ID:24384906       资源大小:34.98KB        全文页数:4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2022年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民事再审申请书.docx

    2022年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连某(又名连某),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诞生,农夫,贵州省织金县人 被申请人:织金县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毕中民终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和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2)黔织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现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提出如下再审恳求; 诉讼恳求 1、依法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毕中民终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和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2)黔织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2、一、二审和再审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担当。 事实及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依据贵州医鉴67号的鉴定书与申请人带给的新证据存在明显的冲突,因此,一、二审依据贵州医鉴67号的鉴定书是错误的。 1、一、二审依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贵州医鉴67号的鉴定书的分析看法里面没有对申请人行骨骨折内固定术运用的钢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分析。被申请人没有向贵州省医学会带给内固定钢板的三证和编码,并不能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运用的内固定钢板贴合国家标准,此刻依据申请人取出的内固定钢板,从内固定钢板的编码能够看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两次手术运用的内固定钢板为同一钢板,其次次手术取出内固定钢板后又把取出钢板重新植入申请人的骨内。依据合格证提示,严禁本产品二次运用。因此,内固定钢板的断裂是由于医院的严峻违规运用医疗器具物品造成的,贵州医鉴67号的鉴定书鉴定结论是错误的。 2、贵州医鉴67号鉴定书记载的申请人右侧下肢较对侧缩短2cm,而贵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看法书贵医司法鉴定中心临鉴定字第246号鉴定书的鉴定看法,申请人的右下肢较左下肢缩短3cm,两份鉴定书的对申请人的鉴定存在严峻的冲突,贵州医鉴67号鉴定书的检查为2cm事实,减轻了申请人的损害后果,干脆导致后面的结论错误。因此,贵州医鉴67号的鉴定书是错误的。一、二审依据贵州医鉴67号的鉴定书作出判决是错误的。 二、一、二审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是伪造的。 在一审、二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书证中;一是2022年8月23日的手术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其次次手术是原告自行要求手术,并承诺伤口自愈就出院,二是2022年9月19日的一份职责书,用以证明其次次原告出院自行要求出院的事实。在此两份书证中,再审申请人自始至终没有见过,而且这两份书证均不是再审申请人书写,也不是再审申请人捺手印。被申请人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职责,伪造证据,依据侵权职责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应当由过错。因此,被申请人对此次事故存在严峻过错。 三、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骨不愈合的主要缘由是系申请人受到严峻的车祸外伤所致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申请人在2022年10月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右小肢损伤。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医,住院63天后出院,出院后由于手术处的伤情恶化,再次到被申请人处就医,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根据正规程序进行手术,并且连续二次运用同一钢板,才导致被申请人的伤情恶化。作为患者,因为不是专业人员,对自我的伤情不明白也不行能明白怎样要求实施怎样贴合自我伤情的手术,而是依据被申请人的员工支配实施手术,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有条件有潜力实施有利于患者生命健康的手术。但是贵州医鉴67号明确确认被申请人的手术方式存在错误。并且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骨不愈合是由交通事故引起并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担当举证职责。被申请人没有带给证据明证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骨不愈合的主要缘由是系申请人受到严峻的车祸外伤所致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四、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中适用了医疗事故技术暂行方法第三十六之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行为职责担当为:完全职责、主要职责、次要职责、稍微职责四种。依据立法法规定,在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说明。部门规章只能作为案件的参考,不能干脆引用。本案中医疗事故技术暂行方法属于卫生部签发的有效法律,但是只能立为法律渊源中的部门规章,当然不能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干脆引用。因此,一审、二审法院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现申请人又有新的证据,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三项、六项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支持诉请。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附证据清单 1、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五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一、二审判决书各一份 4、毕节地区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毕节医鉴202223号复印件一份 5、贵州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贵州医鉴67号复印件一份 6、贵阳医学院法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看法书贵医司法鉴定中心临鉴定字第246号(新证据) 7、钢板型号图片两张(新证据) 8、织金县某医院放下治疗职责书复印件一份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XX,住青岛市城阳区,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联系电话:XXXXXXXXX。 再审申请人:赵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庄村X号,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联系电话: 再审申请人:刘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居处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XX、赵某、刘某与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一百零一条其次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恳求: 1、恳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2、恳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296000元及利息2040元的恳求。 3、恳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 再审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一百零一条其次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须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特申请再审。 详细事实与理由: 申请事由一: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一百零一条其次项,详细理由如下: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已过保证期,再审申请人不应接着担当保证职责。 第一、依据借款人与被申请人的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的保证期间自2022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在保证期间内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主见权利,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职责。 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22年10月9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见了权利。从立案时间来看,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职责,但该起诉在未向申请人送达时,被申请人以起诉没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申请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城阳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三十九条之规定以被申请人起诉不贴合受理条件为由于2022年10月15日作出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请。首先,被申请人诉讼恳求不明确,那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见的是何种权利?又如何认定其向申请人主见了权利?其次,被申请人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并未向申请人送达,告知申请人履行保证职责,申请人对此也毫不知情。反而是被申请人在能够联系到申请人、也确知申请人地址的状况下,既不向申请人主见权利也不向申请人送达诉讼文书,督促申请人履行保证职责,被申请人的行为极其不贴合借贷关系中日常行为习惯的。退一步讲,即便被申请人已联系不 到申请人或者,其还能够透过法院的邮寄、留置甚至公告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履行保证职责,而不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际申请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再次,二审法院依据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在保证期间内向申请人主见了权利是错误的,对申请人而言是极不公正的。 其实,从保证期间的立法精神来看,担保法设立保证期间制度,其制度价值在于:透过立法来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间的利益。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为单务无偿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对保证人拥有保证债权,而保证人除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担当保证职责外无利可图。对此,假如债权人在权利行使上没有任何限制,保证人在保证债务担当上得不到任何爱护,则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故立法务必依据诚恳信用原则设立相应的救济手段,公允估量保证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对双方的利益作出合理的平衡,保证人在保证期间担当保证职责,而一旦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可籍此卸载其肩负的保证职责。担保法对保证期间作出的规定其目的就在于督促债权人专心主见债权。作为贷款人的被申请人对自我的债权担当专心的主见义务,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债权人未刚好向债务人、保证人主见权利,在两次的法庭审理中,被申请人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日期距离申请人的保证期间届满仅有6日!即便该案法院受理后,被申请人完全能够透过自行联系申请人主见权利实现债权,而却舍近求远,在起诉后不仅仅没有向申请人送达,而且又自行以诉讼恳求 不详细为由申请法院裁驳,被申请人不行能不明白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的行为大有为防止保证期间过期而利用法律漏洞规避风险、恶意诉讼的嫌疑。 其次、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22年10月9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是否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主见了权利尚且不论,单从其构成时间、证明事项等方面来看也不贴合二审新证据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其次款: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觉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之规定,新证据应当仅限于该两种情形。因此对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 1。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十二条民事诉讼实行谁主见,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我的诉讼主见和恳求有职责带给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担当不利的诉讼后果。其次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已经明白或应当明白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其次十八条其次款:二审中的新证据是指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不能持有和无法取得的证据。从证据取得时间来推算,被申请人自2022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15日接连取得了该三份证据,该证据也是本案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保证人是否应接着担当保证职责的重要证据,为何却在2022年7月19日的庭审质证过程中不予带给?又为何在接着的法庭辩论、最终陈述甚至庭审结束后都丝毫没有提及此事?即便不能认定为被申请人有意不予带给影响案件的重要证据,其在主观上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从证据的构成时间上,该组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2。被申请人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其对外出借资金系有权经营,并支配专人不定期催收款项。事实上,被申请人也长期经营民间借贷业务,并以此盈利赚取借贷利息,对于借款人、保证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相当明确清晰。在这种集团专业经营的模式下,被申请人不行能不明白2022年10月9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及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是本案能否认定保证人担当保证职责的重要证据,为何明明驾驭证据的状况下在一审中却不予带给?而是在一审败诉后才想起以此来主见保证人应当担当保证职责,对此,被申请人在二审中并未予以说明。也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是对自我权利的放下,法律不爱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于庭审前出现的证据,当事人又亲自驾驭证据且明知证据的重要性,却有意不予带给,被申请人已对证据的权利资料进行了放下,该证据自然不能在二审中作为新证据予以运用。 因此,不论被申请人是有意还是重大过失,其举证不能的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自我担当,而不应由申请人来担当。该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 申请事由二: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详细理由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22年10月9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书及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申请人认为该三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而二审法院却在对本案有重大影响的三份证据未予质证的状况下,就予以接受,是不合法的。 申请事由三: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详细理由如下: 为查清本案的事实和案件的顺当审结,申请人XX于2022年12月13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调卷申请书,恳求依法调取城阳区人民法院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该案卷所涉及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主见被申请人与黄XX之间借款合同的保证人XX等担当保证职责,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XX对此毫不知情,并且该案起诉书在未向申请人送达之时被申请人已申请裁驳,此后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主见权利,申请人认为保证期间已过,不应再担当保证职责。该案卷与本案有干脆的关联,而申请人不能自行调取,因此申请法院予以调阅。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未予调查,就自行判决,没有充分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担当还款职责是严峻显失公正的,申请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本着利于借贷双方顺当合作的意愿,带给担保,贷款人就应在债权到期后专心主见债权,而不是透过恶意诉讼加重保证人的职责,因此,再审申请人不就应担当债务偿还职责,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公正,订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2年12月20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职业具体住址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格式同上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七十三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恳求: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七十三九条第款第项:;第款第项:。特申请再审。 三、详细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七十三九条第款第项,详细理由依据如下: 2、申请事由:二: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七十三九条第款第项,详细理由依据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书当事人数量+5,并且提交U盘,把原先的判决书做成电子版。 原一、二审判决书原件,或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式五份。c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诞生,汉族,农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诞生,蒙古族,农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恳求事项: 一、恳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担当。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实1101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运用证;19101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早11天取得。2001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0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2001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运用权归再审申请人全部。 2001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2003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运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03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恳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全部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2004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确定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02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全部权证,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第18号复议确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确定书,2022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托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2022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2022年5月13日以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20日作出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22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101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3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全部权证,2001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1。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1。018号及土地运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2002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运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运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2002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全部权证建房注册号。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第18号复议确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全部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全部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02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是在2022年建筑完成的房屋。此刻都已经投入运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02年9月10日法发13号第9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有新的证据可能变更原裁判的;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资料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对审理案件须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次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晰,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全部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说明其次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2022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允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能够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李X2022年3月21日附: 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20日,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房产证; 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 后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后民初字第1043民事判决书; 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夫。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恳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反基本领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反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其次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恳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担当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处,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3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有意违反基本领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恳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反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有意违反房产抵押买卖基本领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反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熬煎。由此造成的侵害务必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李xx,男,1957年6月26日诞生,汉族,农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诞生,蒙古族,农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恳求事项: 一、恳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担当。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实1101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运用证;19101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早11天取得。2001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0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2001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运用权归再审申请人全部。 2001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2003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运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03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恳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全部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2004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确定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02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全部权证,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第18号复议确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确定书,2022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托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2022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2022年5月13日以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20日作出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22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101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3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全部权证,2001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1。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1。018号及土地运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2002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运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运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2002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全部权证建房注册号。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第18号复议确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全部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全部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02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是在2022年建筑完成的房屋。此刻都已经投入运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02年9月10日法发13号第9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有新的证据可能变更原裁判的;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资料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对审理案件须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次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

    注意事项

    本文(2022年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民事再审申请书.docx)为本站会员(h****)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