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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案例-经济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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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案例-经济法 .pdf

    四、案例题1、张三、李四、王五、马六四人商议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张三、李四、王五每人出资 10 万或相当10 万价值的实物,经其他三人同意,马六以劳务作价10 万,但在协议中没有明确利润分配比例及风险分担比例。合伙协议还约定了由张三和马六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签订购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李四和王五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设立后,张三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于超过了合同规定期限合伙企业还没有交货,甲公司派人交涉,方才知道合同签订未经其他人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以此为由拒绝了甲公司赔偿损失要求。王五个人在与某人经济往来时,发生了债务。某人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王五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时,张三、李四、马六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王五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执行给了某人。王五退出合伙企业。在此之前由于张三、马六经营管理不善,已造成合伙企业巨额债务。五个月后,由于债权人起诉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30 万,而债务高达60 万。问: 1张三、李四、马六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2合伙企业是否可拒绝甲公司的索赔要求?为什么? 3法院强制执行王五的财产份额后,王五是否应退伙?某人是否新的合伙人?4合伙企业60 万债务应如何清偿?5王五以已经退伙,某人的债务是以前发生为理由拒绝承担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那一部分债务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1、出资方式符合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合伙企业不得拒绝甲公司的索赔要求。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这种内部限制不对善意第三人发生抗辩力,即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该合伙企业对张三和马云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一定内部限制,即签订购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甲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不受抗辩。该购销合同成立有效,合伙企业不履行造成损失应赔偿,对甲公司索赔要求不得以内部限制为由拒绝。3、 1王五属于当然退伙,因为王五被法院强制执行了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2某人属于该合伙企业新入伙人,因为在法院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但如果放弃优先受让权利,则债权人因取得该财产份额而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该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故某人成为该合伙企业新合伙人。 4、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只有30 万,而债务高达60 万,故其不足清偿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各合伙人分担合伙债务的比例有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按出资比例分担。内部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不能对抗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合伙人没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故应平均分担。 5、 1王五拒绝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理由不成立。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王五虽然退伙,由于该债务发生在退伙前,所以王五仍应与其他合伙人承担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连带清偿责任。2某人拒绝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理由也不成立。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某人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 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08 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以下事项: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 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 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根据以上资料,答复以下问题。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此题中,由于甲是因为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因此应该由其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题中,乙的行为被认定为非重大过失,因此该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 、 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1A 公司于 2004 年 5 月 6 日由 B企业、 C企业等 6 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 2005 年 8 月 9 日, A公司获准发行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 月 10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22007 年 3 月 5 日, B企业将所持有的A公司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了D 公司,此项转让未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32007 年 4 月 6 日, 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拟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议。42007 年 4 月 25 日,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以上两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要求:根据以上的材料结合法律规定,答复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1B 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A 公司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A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答案 1B 企业转让A 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2007 年 3 月 5 日不在两个时间限制内,故B企业可以将部分股份转让给D公司。2A 公司董事会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之一是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所以此题中董事会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3首先, A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其次, A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4 A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丁四位股东,没有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甲持有40% 的股份,担任公司执行董事;股东乙持有30% 的股份,担任公司监事;股东丙持有20% 的股份;股东丁持有10% 的股份。 2007 年 9 月 1 日,股东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如下事项:为股东乙担任董事的B 公司提供担保。全体股东出席了临时股东会,虽然股东丁反对,但是股东会还是通过了该项决议。为此,股东丁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答复以下问题:1股东乙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说明理由。2此题中由股东会对为B公司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3股东丁要求退出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 1股东乙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股东会对为B公司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3股东丁要求退出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公司连续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此题中,A公司不具有上述情形。5、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 注册资本为8000 万元。2006年 8 月 1 日,该股份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 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 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5 页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2006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更换监事的决议,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答复以下问题:1在董事会会议中A 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职工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A 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此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6、宏达公司法人代表以书面方式委托供销科长与恭盟实业公司签订购入A商品的合同。有关资料如下 : 1、委托书规定: 1时间 5 月 12 日至 6 月 1 日; 2购入 A 商品 1000 件,每件单价不超过 420 元; 3可以选择保证方式。 2、供销科长5 月 20 日与恭盟实业公司签订购销A 商品合同如下: 1恭盟公司一次性向宏达公司供货1200 件,每件单价400 元,供货时间为6 月 18 日; 2宏达公司于6 月 10 前向恭盟公司预付定金8 万元,预付货款10 万元,余款在收货后一次付清;3任何一方违约均承担总标的10% 的违约金。 3、恭盟实业公司就供货数量、价格和时间于5 月 25 日向宏达公司以方式确认,宏达公司法人代表以件认可。 4、6 月 5 日宏达公司将持有的面值18 万元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恭盟公司。18 日恭盟实业公司发来全部货物,宏达公司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收货并拒绝支付余款。恭盟实业公司认为货物质量问题属于运输部门不负责任造成的,与本公司无关,并要求宏达公司支付余款,由此引起纠纷。 5、经查证,宏达公司向恭盟公司购货的原因是恭盟实业公司寄来的供给A商品的价目表和质量证明书。但恭盟实业公司并无短期内生产1200 件 A商品的能力,为了做成该笔业务,只有委托丙公司加工生产,造成质量问题。问: 1、该合同采用的是哪些担保方式?担保是否生效? 2、合同的违约责任在哪一方? 3、合同中关于购货数量的规定是否有效? 4、该纠纷依法应如何处理?答案与解析: 1、采用的是定金担保方式,于6 月 5 日宏达公司交付定金时担保生效。 2、违约责任在恭盟公司,因为恭盟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5 页 3、购货数量的规定有效。宏达公司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说明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但经追认并由宏达公司委托人确认后,便正式生效。4、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现在已违约,宏达公司可以选择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但是二者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具有共性而不能并用。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请求恭盟公司赔偿损失;如宏达公司选择违约金制裁的方式,则违约金高于或过分低于损失的应当进行调整,而恭盟公司已经收取的单倍定金则应当返还。7、2001 年 3 月 1 日,甲公司与乙食品厂签订了买卖月饼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在4 月 30日前支付2 万元预付款;乙食品厂在7 月 10 日交货。4 月 5 日,乙食品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甲公司闻讯后,认为乙食品厂极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通知乙食品厂中止履行合同,不再支付预付款。后经乙食品厂交涉,甲公司同意由丙公司为乙食品厂作一般保证,甲公司按期向乙食品厂支付预付款,合同仍继续履行。7 月 10 日,乙食品厂未交货。甲公司要求乙食品厂返还预付款,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乙食品厂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随后,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也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8 月 5 日,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食品厂和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经法院查明,由于乙食品厂违约,甲公司除2 万元预付款没有收回外,还发生经济损失 3 万元;法院同时查明,甲公司尚欠乙食品厂设备款5 万元。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同意将债务相互抵销。要求:根据合同法、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答复以下问题:1甲公司单方面通知乙食品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丙公司拒绝甲公司要求其为光隆月饼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甲公司与乙食品厂的债务能否相互抵销?并说明理由。答案: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2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3甲公司与乙食品厂的债务可以相互抵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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