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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民商法汇总第二章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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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民商法汇总第二章 .pdf

    第二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了解】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 特征与债权相比较1以特定物作为客体。这是物权的最基本的特征。此处的“物”,是指除人体之外,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首先,它一般为有体物,有一定体积、占有一定空间,从而能够特定,但能为人所支配的空间、声、光、电、热、气味现在也被纳入物权客体的范畴;其次,物须为人力所能支配,宇宙、日月星辰非人力所能支配,就不属于物权的客体;第三,物须具有独立性,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2物权是对物权支配权,债权是对人权。3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4物权是排他的权利,债权具有平等性。二物权的客体1. 物权的客体为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2可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不动产可以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动产之上不能设立用益物权,设立的担保物权一般为质权、留置权。3在纠纷的管辖上不同。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或有关机关负责;动产一般管辖。2. 财产权利物权客体的扩张。如担保物权中,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上的权利,基金份额、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可作为质押权的客体。三物权的效力这部分内容相对较难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权利时,各个权利支配物的次序。1. 物权对物权的效力1性质标准。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如我国物权法第120 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预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用益物权虽然以所有权为权源,但其一经设立,所有权的部分甚至大部分权能即由用益物权人行使,因而约束了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支配力。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时间标准。 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实现重复担保: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2. 物权对债权的效力一般情况: 一个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物权优于债权。特殊情况: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也可以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1根据“为债权的债权”优先的原则,新设定的债权具有优先于原来的债权以及为这些债权进行担保的物权的效力。例如,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的清算费用优先于原来的债权。2根据“ 买卖不破租赁 ”的原则,依据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3民法特别法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以优先于物权。如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优先权,依据该法第22 条的规定,包括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特别注意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要将其与合同法租赁合同的有关内容结合在一起。3. 物权对占有的效力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物上真正的权利相对于占有被称之为本权。在占有人为无权占有时,本权人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占有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四我国物权法的体系1. 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以及作为所有权特殊形态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2.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3.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包括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4. 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5. 占有。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为了物的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法律必须对物的占有进行保护。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4 页五中国物权法的制定略目的: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民众基本财产权利。二、物权法基本制度【熟悉】一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范畴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 和利用 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这是物权法调整的对象。包括静态财产关系确立物上支配秩序、动态经济关系物权变动制度和交易安全的保障第三人保护制度。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统一的法律效力地域内的物权,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己创设的原则。对该原则应当从下述两个方面来掌握:1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物权类型。比方说,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将租赁权作为物权。2物权类型固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相悖的物权。如当事人约定:抵押权人不得享有在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这实际上改变了抵押权的本质内容,相当于创设了一种新的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有:不认可为物权的原则。无物权效力。无效物权行为转化为其他有效法律行为。2. 物权绝对原则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只能由权利人行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并行使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1物权意思的对世性,即法律必须承认并保护物权人独立地形成支配物的意思,并按照这一意思发生法律上的效果。2一物一权。即在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同时存在同种类型同种效力的一个物权;一物一权并不排斥多个不同法定类型物权在同一物上存在。如同一块土地上有一个所有权、一个地上权、一个抵押权。注意: “一物一权”原则是说,在一个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多个所有权。但多个民事主体可以共有一个物。3物权请求权、物上代位权。3. 物权特定原则物权特定原则,也称为物权确定性原则,即要求物权支配的客体必须特定化,必须与其他物有明确肯定的区分。物权特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物必须已经存在;2物必须特定与其他物已经没有法律上的关联。物权特定原则的主要作用表达在物权的设立、转移等情况下。4. 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如物权法第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区分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原因行为遵守债权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2物权变动遵守处分行为的生效条件,即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动产交付为生效要件;3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5.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物权法第6 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公示的效力:1决定物权变动的生效公示生效主义。但要注意,物权法同时还规定了公示对抗主义当事人之间以变动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虽未经登记或交付,但在当事人间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不过此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物权法第24 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权利正确性的推定和蔼意保护的作用,即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将纳入公示的物权作为正确权利的假定,善意信赖该推定的第三人,即使是从无处分权人那里取得的物权,仍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而不受真正权利人的追夺。三物权变动制度1. 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基本原则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适用区分原则和公示原则,并且要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有紧密的联系。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指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因素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或受遗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4 页2. 不动产物权登记1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另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2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程序统一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原则设想。管辖。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申请。不动产登记采取当事人申请为主的方式。审查。收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3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审查方式采取书面审查为主、结合实质审查的方式。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3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不动产权属证书如房产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4特殊的登记程序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我国物权法第19 条规定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有阻断登记公信力的作用。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条件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作用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阻断登记公信力除斥期间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 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登记不当的后果异议登记不当,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保护事实上权利人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是容易导致不动产物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为使不动产的不稳定状态不再长期延续,尽早恢复正常的不动产物权秩序,法律必须为异议登记的效力设置除斥期间。预告登记。我国物权法第20 条新设了预告登记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斥的效力。预告登记与终局登记的关系: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 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5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3. 动产交付动产交付,依据交付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1交付要件主义。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交付对抗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交付的特殊形态简易交付买受人事先占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 发生效力。如借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4 页用人买受借用物注意:物权发生效力的时间是法律行为生效时而非法律行为成立时。4. 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具体类型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基于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因为这些行为都属于公法行为,其效力比物权公示的效力更强,当事人依此取得的物权,依照法理,比依公示行为取得的物权还要优先,能够满足物权排他性的要求,所以各国的法律多承认这种物权变动可以不经公示而直接生效。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适用的规则一般不需要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即可生效,但是,非依法律行为而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处分该物权时,假设该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未经登记时,该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注意:动产无此要求对该条的理解:本条所要求的登记,是对物权取得人进一步处分不动产物权的要求;物权取得人未处分不动产物权时,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其进行登记。也就是说,对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即使没有登记,物权取得人仍为真正的权利人,法律应认可该不动产物权并予以保护。而且,只要权利人对该不动产物权不作进一步处分,法律就应允许其处于事实状态,并予以充分保护,而不能强制要求权利人进行登记。依照本条规定,处分不动产物权时未登记的,仅仅是不发生物权效力,易言之,以该不动产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合同仍属有效。四物权的保护1. 物权保护的基本含义物权的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回复物权的完满状态,或者说是使物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回复至完满状态。2. 物权保护的方式和途径物权保护的方式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它们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物权保护的途径: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3. 物权请求权1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返还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复原物。3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物权如甲在自己房屋的房屋上建造阳台,挡住了乙房屋的采光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如甲准备在楼道里堆放杂物,杂物一旦堆放,将阻碍乙的正常通行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4恢复原状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5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熟悉】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与限制物权相比较:1. 是完全物权。2. 是自物权。3. 具有恒久性。4. 最能表达物权的绝对排他性。二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即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依法可以采取的支配方式。通常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理解孳息的概念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处分四项基本积极权能和排除他人干预的消极权能。各项权能的具体含义请考生自己看教材。但要注意,这些权能中,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能。此外,还要注意,占有是使用的前提条件,但占有并不意味着一定有所有权。三所有权的意义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了解】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4 页一国家所有权1. 概念与特征国家所有权,是指以国家的名义享有的所有权。国家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特征如下:1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的主体。2客体的广泛性。注意:在我国,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只能专属于国家。注意教材中的例举性规定3取得方式的特殊性。除积累、交易外,国家所有权还可以通过税收、没收、赎买、征收、罚款等方式取得。2.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3. 物权法中的征收制度国家所有权取得的特有方式之一1征收的条件第一,征收应该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征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第三,征收的客体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2征收后的补偿第一,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二,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二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的特点如下:1. 主体的多元性;2. 客体的相对广泛性;3. 行使主体和方式的多样性。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本集体成员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就一些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熟悉】一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分为依法律行为取得主要表达为合同和非依法律行为取得两种。1. 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重点国家所有权除了通过交易这种一般方式取得外,还可以通过税收、没收、赎买、征收、罚款、罚金等特别方式取得。其他主体以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的方式通常包括:1先占。注意:通过先占所取得的财产须为无主物,且只能是动产。如拾荒人的捡拾行为。2生产劳动。生产劳动是一种事实行为。3收取孳息。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同一物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4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结合或因加工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从而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结合形成难以分割之物,非毁损不能别离或别离于经济上不合理,从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例如:房屋是土地的附合物。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混杂或交融,难以识别或识别于经济上不合理,从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例如:油画是颜料和画布的混合物。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假设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加工指对他人之物加以制作或改造,使之成为具有更高价值之物,因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例如:木雕是木材的加工物。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依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4 页关于新物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由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当比较添附价值与原财产价值,由价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当向另一方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则原所有人有权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在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财产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动产所有人以补偿。5继承。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其原来对物的所有权在法律上消灭,所有权在此时转移到继承人手中。因遗赠引起的物权变动,本质上属于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但就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而言,也适用这一法理。6拾得。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 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7善意取得。概念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或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出于善意,且受让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则受让人就可以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一,出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第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相信让与人享有处分财产的权利。第三,受让财产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的;第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财产学理上通常认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除外。善意取得的后果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因其所有权归于消灭,因此其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另外,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如抵押权等他物权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2. 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通常是指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等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依此方式取得所有权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所有权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取得,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取得。二所有权的消灭1. 所有权客体灭失。2. 所有权主体消灭。3. 所有权转让。4. 所有权的抛弃。5. 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掌握】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和意义1. 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数人共同居住在一个建筑物之内,而每一个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并就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 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权利的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三要素复合而成的特别所有权。2专有所有所权的主导性。表达在:第一,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专有所有权即取得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第二,专有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利如表决权的大小;第三,在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上,只登记专有所有权,而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不需要单独登记。3一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须结为一体,不可别离,在转让、抵押、继承时,应将三者一起转让、抵押或继承。3. 意义二专有所有权1. 概念2. 客体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如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3. 专有所有权行使的限制1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2专有所有权不得与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别离转移或设定负担。3专有所有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擅自将住宅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三共有所有权1. 概念共有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整体安全所享有的权利,和他们对于自己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同享有的权利。2. 共有所有权的客体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地基、支柱、屋顶、外墙等;2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道等;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4 页3建筑区划内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以外的道路;4建筑区划内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以外的绿地;5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3. 共有所有权人的权利1共用部分的使用权;2收益权; 3共有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进权4. 共有所有权人的义务1依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合理使用共有部分;2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四共同管理权1. 概念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个人以及他们所形成的整体对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共同管理的权利,性质上属于业主权。2. 权利1表决权;2参与订立规约和业主会议议事规则的权利;3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4选聘和解聘管理者的权利;5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及其管理的监督权;6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权利。3. 义务1执行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做决定的义务;2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义务;3接受管理者管理的义务。五、相邻关系【熟悉】注意与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区分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是指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特征:1. 主体:是不同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合法占有人。2. 原因: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3. 内容:一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便利。5. 相邻防险关系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2.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合法权益,不得妨害他人对其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的权益。六、共有【熟悉】一共有的概念、特征和种类1. 概念所谓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就同一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2. 特征1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2客体是特定的,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所有权都及于共有物整体,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3共有人平等地或按一定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任何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4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的类型,而是一个所有权同时归多个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属状态。3. 共有的种类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二按份共有1. 概念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按照各自应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此外,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2.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1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注意:要掌握按份共有份额确实定。2按份共有人可以无须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转让其享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人均表示要购买的,出卖人享有决定权08 考题合伙人的有限购买权、共有人、租赁人均有优先购买权如有重合,共有人的优先权优先于租赁人,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5按份共有人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归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4 页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对外连带、对内按份6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但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除外。三共同共有1. 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关系是共同共有产生的原因和前提。在实际生活中,共同共有最常见的类型是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2.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承担义务。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除外。3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4共同共有人对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对外连带,对内共同5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但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除外。3. 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物在分割时,应依其性质,采取相应的分割方式。实物分割,适用于可分物的分割。变价分割,适用于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并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取得共有物的情形。将共有物变卖,分割其价金。作价分割,适用于不可分之共有物归属于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情形。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应得之份额,用货币给以补偿。第三节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概述【了解】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以及特征1. 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予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补偿。2. 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的客体为他人之物;2是一种限制物权;用益物权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是所有权上的负担,具有限制所有权的作用,所以为限制物权。3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4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5一般为有期限的物权。所有权为无期限物权二用益物权的分类和作用1. 分类1基本分类分类标准物权名称含义根据用益物权的内容独立用益物权不附属于其他物权,可进入交易机制进行流转或被继承的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附属用益物权指附属于其他物权,不能单独进入交易机制进行流转的用益物权,如地役权根据用益物权产生的原因法定用益物权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为法定用益物权约定用益物权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为约定用益物权2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3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典型用益物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准物权。2. 用益物权的作用解决了物的所有和物的利用之间的矛盾。具有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满足人们对物的多重利用需求,繁荣社会经济的作用。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熟悉】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4 页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和意义1. 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1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2客体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3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2. 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的基本权利。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1.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2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被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可以通过转包、转让等方式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2. 发包人的义务1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2除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3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约定用益物权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流转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 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荒地是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熟悉】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和意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是: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有土地。2.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独立物权。3. 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有期限物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1.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2.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应当采取招标、 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3.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如开发商中标,但尚未办理登记时,债权成立,但用益物权尚未成立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1.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3.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4 页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4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4.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42 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四建设用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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