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项目工程施工及其验收标准规范(JGJ73-9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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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项目工程施工及其验收标准规范(JGJ73-91).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12月1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抹灰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 一般抹灰 第四节 装饰抹灰 第五节 工程验收第三章 门窗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门窗质量要求 第三节 铝合金门窗安装 第四节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 第五节 钢门窗安装 第六节 塑料门窗安装 第七节 工程验收第四章 玻璃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 钢木框、扇玻璃及玻璃砖安装 第四节 铝合金、塑料框、扇玻璃安装 第五节 工程验收第五章 吊顶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 龙骨安装 第四节 石膏板安装 第五节 其它罩面板安装 第六节 工程验收第六章 隔断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 龙骨安装 第四节 罩面板安装 第五节 石膏条板安装 第六节 工程验收第七章 饰面板(砖)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 饰面板安装 第四节 饰面砖镶贴 第五节 装饰混凝土板 第六节 金属饰面板安装 第七节 工程验收第八章 涂料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 混凝土表面和抹灰表面施涂 第四节 木料表面施涂 第五节 金属表面施涂 第六节 美术涂饰 第七节 工程验收第九章 裱糊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 壁纸、墙布裱糊 第四节 工程验收第十章 刷浆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 刷浆 第四节 工程验收第十一章 花饰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 花饰安装 第四节 工程验收附录一 聚合物水泥砂浆喷涂、弹涂常用配合比(重量比)附录二 玻璃工程常用油灰配合比(重量比)附录三 修补饰面板的胶粘剂及腻子配合比(重量比)附录四 涂料工程常用腻子及润粉配合比(重量比)附录五 刷浆工程常用腻子配合比(重量比)附录六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文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7391,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08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防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 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6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 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 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 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1.0.10条 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 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如需在湿作业前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试压后进行。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涂料,应待裱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五、裱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涂料和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0.12条 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和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不应低于5: 二、中级和普通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10: 四、使用胶粘剂时,应按胶粘剂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乳胶涂料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 注:环境温度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离地面高500mm处测量。 第1.0.13条 装饰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施工用水和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第1.0.14条 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的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第二章 抹灰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 抹灰工程采用的砂浆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墙门窗洞口的外侧壁、屋檐、勒脚、压檐墙等的抹灰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二、湿度较大的房间和车间的抹灰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三、混凝土板和墙的底层抹灰水泥混合砂浆、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四、硅酸盐砌块、加气混凝土块和板的底层抹灰水泥混合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五、板条、金属网顶棚和墙的底层和中层抹灰麻刀石灰砂浆或纸筋石灰砂浆。 第2.1.3条 抹灰砂浆的配合比和稠度等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水泥砂浆及掺有水泥或石膏拌制的砂浆,应控制在初凝前用完。 第2.1.4条 砂浆中掺用外加剂时,其掺入量应由试验确定。 第2.1.5条 木结构与砖石结构、混凝土结构等相接处基体表面的抹灰,应先铺钉金属网,并绷紧牢固。金属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第2.1.6条 抹灰前,砖石、混凝土等基体表面的灰尘、污斯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洒水润湿。 第2.1.7条 平整光滑的混凝土表面,如设计无要求时,可不抹灰,用刮腻子处理。 第2.1.8条 抹灰前,应先检查基体表面的平整度,并用与抹灰层相同砂浆设置标志或标筋。 第2.1.9条 抹灰前,应检查钢、木门窗框位置是否正确,与墙连接是否牢固。连接处的缝隙应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加少量麻刀)分层嵌塞密实。 第2.1.10条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宜用12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mm。 第2.1.11条 室内抹灰工程,应待上下水、煤气等管道安装后进行。抹灰前必须将管道穿越的墙洞和楼板洞填嵌密实。散热器和密集管道等背后的墙面抹灰,宜在散热器和管道安装前进行,抹灰面接槎应顺平。 第2.1.12条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安装好钢木门窗框、阳台栏杆和预埋铁件等,并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第2.1.13条 外墙窗台、窗楣、雨篷、阳台、压顶和突出腰线等,上面应做流水坡度,下面应做滴水线或滴水槽(见图2.1.13),滴水槽的深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0mm,并整齐一致。 第2.1.14条 各种砂浆的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振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 第2.1.15条 水泥砂浆的抹灰层,应在湿润的条件下养护。 第2.1.16条 冬期施工,抹灰砂浆应采取保温措施。涂抹时,砂浆的温度不宜低于5。 第2.1.17条 砂浆抹灰层硬化初期不得受冻。 气温低于5时,室外抹灰所用的砂浆可掺入混凝土防冻剂,其掺量应由试验确定。做涂料墙面的抹灰砂浆中,不得掺入含氯盐的防冻剂。 用于罩面时,热化时间不应小于3d。 第2.2.4条 抹灰用的砂子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装饰抹灰用的骨料(石粒、砾石等),应耐光、坚硬,使用前必须冲洗干净。干粘石用的石粒应干燥。 第2.2.5条 抹灰用的膨胀珍珠岩,宜采用中级粗细粒径混合级配,堆集密度宜为80150kg/m3。 第2.2.6条 抹灰用的粘土、炉渣应洁净,不得含有杂质。粘土应选用亚粘土,并加水浸透:炉渣应过筛,粒径不应大于3mm,并加水焖透。 第2.2.7条 抹灰用的纸筋应浸透、捣烂、洁净:罩面纸筋宜机碾磨细。稻草、麦秸、麻刀应坚韧、干燥,不含杂质,其长度不得大于30mm。 稻草、麦秸应经石灰浆浸泡处理。 第2.2.8条 掺入装饰砂浆的颜料,应用耐碱、耐光的颜料。第三节 一般抹灰 第2.3.1条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混合砂浆、水泥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膨胀珍珠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抹灰工程的施工。 第2.3.2条 一般抹灰按质量要求分为普通、中级和高级三级,主要工序如下: 普通抹灰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中级抹灰阳角找方,设置标筋,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高级抹灰阴阳角找方,设置标筋,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第2.3.3条 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不得大于下列规定: 一、顶棚:板条、空心砖、现浇混凝土15mm,预制混凝土18mm,金属网20mmm: 二、内墙:普通抹灰18mm,中级抹灰20mm,高级抹灰25mm: 三、外墙20mm:勒脚及突出地面部分25mm: 四、石墙35mm。 第2.3.4条 涂抹水泥砂浆每遍厚度宜为57mm。涂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 第2.3.5条 面层抹灰经赶平压实后的厚度,麻刀石灰不得大于3mm:纸筋石灰、石膏灰不得大于2mm。 第2.3.6条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的抹灰层,应待前一层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涂抹后一层:石灰砂浆的抹灰层,应待前一层78成干后,方可涂抹后一层。 第2.3.7条 混凝土大板和大模板建筑的内墙面和楼板底面,宜用腻子分遍刮平,各遍应粘结牢固,总厚度为23mm。如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喷毛打底,纸筋石灰罩面,以及用膨胀珍珠岩水泥砂浆抹面,总厚度为35mm。 第2.3.8条 加气混凝土表面抹灰前,应清扫干净,并应作基层表面处理,随即分层抹灰,防止表面空鼓开裂。 第2.3.9条 板条、金属网顶棚和墙的抹灰,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板条、金属网装钉完成,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抹灰: 二、底层和中层宜用麻刀石灰砂浆或纸筋石灰砂浆,各层应分遍成活,每遍厚度为36mm: 三、底层砂浆应压入板条缝或网眼内,形成转脚以使结合牢固: 四、顶棚的高级抹灰,应加钉长350450mm的麻束,间距为400mm,并交错布置,分遍按放射状梳理抹进中层砂浆内: 五、金属网抹灰砂浆中掺用水泥时,其掺量应由试验确定。 第2.3.10条 灰线抹灰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线用的抹子,其线型、棱角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墙面、柱面找平后的水平线确定灰线位置: 二、简单的灰线抹灰,应待墙面、柱面、顶棚的中层砂浆抹完后进行。多线条的灰线挂灰,应在墙面、柱面的中层砂浆抹完后,顶棚抹灰前进行: 三、灰线抹灰应分遍成活,底层、中层砂浆中宜掺入少量麻刀。罩面灰应分遍连续涂抹,表面应赶平、修整、压光。 第2.3.11条 罩面石膏灰应掺入缓凝剂,其掺量应由试验确定,宜控制在1520min内凝结。涂抹应分两遍连续进行,第一遍应涂抹在干燥的中层上。 注:罩面石膏灰不得涂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第2.3.12条 水泥砂浆不得涂抹在石灰砂浆层上。 第2.3.13条 抹灰的面层应在踢脚板、门窗贴脸板和挂镜线等安装前涂抹。安装后与抹灰面相接处如有缝隙,应用砂浆或腻子填补。 第2.3.14条 采用机械喷涂抹灰,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喷涂石灰砂浆前,宜先做水泥砂浆护角、踢脚板、墙裙、窗台板的抹灰,以及混凝土过梁等底层的抹灰: 二、喷涂时,应防止玷污门窗、管道和设备,被玷污的部位应及时清理干净: 三、砂浆稠度:用于混凝土面为90100mm,用于砖墙面为100120mm。 第2.3.15条 混凝土表面的抹灰,宜使用机械喷涂,用手工涂抹时,宜先凿毛刮水泥浆(水灰比为0.370.40),洒水泥砂浆或用界面处理剂处理。第四节 装饰抹灰 第2.4.1条 本节适用于面层为水刷石、水磨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拉条灰、拉毛灰、洒毛灰、喷砂、喷涂、滚涂、弹涂、仿石和彩色抹灰等的施工。 第2.4.2条 装饰抹灰面层的厚度、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4.3条 装饰抹灰面层应做在已硬化、粗糙而平整的中层砂浆面上,涂抹前应洒水润湿。 第2.4.4条 装饰抹灰面层有分格要求时,分格条应宽窄厚薄一致,粘贴在中层砂浆面上应横平竖直,交接严密,完工后应适时全部取出。 第2.4.5条 装饰抹灰面层的施工缝,应留在分格缝、墙面阴角、水落管背后或独立装饰组成部分的边缘处。 第2.4.6条 装配式混凝土外墙板,其外墙面和接缝不平处以及缺棱掉角处,用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修补后,可直接进行喷涂、滚涂、弹涂。 第2.4.7条 水刷石、水磨石、斩假石和干粘石所用的彩色石粒应洁净,统一配料,干拌均匀。 第2.4.8条 水刷石、水磨石、斩假石面层涂抹前,应在已浇水润湿的中层砂浆面上刮水泥浆(水灰比为0.370.40)一遍,以使面层与中层结合牢固。 第2.4.9条 水刷石面层必须分遍拍平压实,石子应分布均匀、紧密。凝结前应用清水自上而下洗刷,并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墙面。 第2.4.10条 水磨石面层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磨石分格嵌条应在基层上镶嵌牢固,横平竖直,圆弧均匀,角度准确: 二、白色和浅色的美术水磨石面层,应采用白水泥: 三、面层宜分遍磨光,开磨前应经试磨,以石子不松动为准: 四、表面应用草酸清洗干净,晾干后方可打蜡。 第2.4.11条 斩假石面层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斩假石面层应赶平压实,斩剁前应经试剁,以石子不脱落为准: 二、在墙角、柱子等边棱处,宜横剁出边条或留出窄小边条不剁。 第2.4.12条 干粘石面层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层砂浆表面应先用水润湿,并刷水泥浆(水灰比为0.400.50)一遍,随即涂抹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粘结层: 二、石粒粒径为46mm: 三、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粘结层的厚度一般为46mm,砂浆稠度不应大于80mm,将石粒粘在粘结层上,随即用辊子或抹子压平压实。石粒嵌入砂浆的深度不得小于粒径的1/2: 四、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粘结层在硬化期间,应保持湿润: 五、房屋底层不宜采用干粘石。 第2.4.13条 假面砖、喷涂、滚涂、弹涂和彩色抹灰所用的彩色砂浆,应先统一配料,干拌均匀过筛后,方可加水搅拌。 第2.4.14条 外墙假面砖的面层砂浆涂抹后,先按面砖尺寸分格划线,再划沟、划纹。沟纹间距、深浅应一致,接缝平直。 第2.4.15条 室内拉条灰面层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墙面尺寸确定拉模宽度,弹线划分竖格,粘贴拉模导轨应垂直平行,轨面平整: 二、拉条灰面层,应用水泥混合砂浆(掺细纸筋)涂抹,表面用细纸筋石灰揉光: 三、拉条灰面层应按竖格连续作业,一次抹完。上下端灰口应齐平。 第2.4.16条 涂抹拉毛灰和洒毛灰面层,宜自上而下进行。涂抹的波纹应大小均匀,颜色一致,接槎平整。 第2.4.17条 喷砂抹灰的面层,应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涂抹,其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 第2.4.18条 外墙面喷涂、滚涂、弹涂面层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层砂浆表面的裂缝和麻坑,应处理并清扫干净: 二、门墙和不做喷涂、弹涂的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 三、喷涂、弹涂应分遍成活,每遍不宜太厚,不得流坠。面层厚度:喷涂为34mm,弹涂为23mm,滚涂厚度按花纹大小确定,并一次成活: 四、每个间隔分块必须连续作业,不显接槎: 五、外墙面喷涂、弹涂所用砂浆的配合比见附录一。 第2.4.19条 仿石和彩色抹灰的面层,接槎应平整,仿石表面涂饰的纹理应均匀。第五节 工程验收 第2.5.1条 检查数量室外,以4m左右高为一检查层,每20m长,抽查1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少于3处:室内,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可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第2.5.2条 检查所用材料的品种、面层的颜色及花纹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2.5.3条 抹灰工程的面层,不得有爆灰和裂缝。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应粘结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等缺陷。 第2.5.4条 抹灰分格缝的宽度和深度应均匀一致,表面光滑、无砂眼,不得有错缝,缺棱掉角。 第2.5.5条 一般抹灰面层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抹灰:表面光滑、洁净,接槎平整: 二、中级抹灰:表面光滑、洁净,接槎平整,灰线清晰顺直: 三、高级抹灰:表面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灰线平直方正、清晰美观。 第2.5.6条 装饰抹灰面层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刷石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不得有掉粒和接槎痕迹: 二、水磨石表面应平整、光滑,石子显露均匀,不得有砂眼、磨纹和漏磨处。分格条应位置准确,全部露出: 三、斩假石剁纹均匀顺直,深浅一致,不得有漏剁处。阳角处横剁和留出不剁的边条,应宽窄一致,棱角不得有损坏: 四、干粘石石粒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颜色一致,不露浆,不漏粘,阳角处不得有明显黑边: 五、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均匀,不得有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六、拉条灰拉条清晰顺直,深浅一致,表面光滑洁净,上下端头齐平: 七、拉毛灰、洒毛灰花纹、斑点分布均布,不显接槎: 八、喷砂表面应平整,砂粒粘结牢固、均匀、密实: 九、喷涂、滚涂、弹涂颜色一致,花纹大小均匀,不显接槎: 十、仿石、彩色抹灰表面应密实,线条清晰。仿石的纹理应顺直:彩色抹灰的颜色应一致: 十一、干粘石、拉毛灰、洒毛灰、喷砂、滚涂和弹涂等,在涂抹面层前,应检查其中层砂浆表面的平整度。 第2.5.7条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5.7的规定。 第2.5.8条 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5.8的规定。第三章 门窗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钢门窗、塑料门窗的安装及验收。 第3.1.2条 门窗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根据门窗图纸,检查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组合杆、附件,并对其外形及平整度检查校正,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按设计要求检查洞口尺寸,如与设计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第3.1.3条 门窗的存放、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门窗应在室内竖直排放,并用枕木垫平。严禁与酸碱等物一起存放,室内应清洁、干燥、通风: 二、塑料门窗应存放在设有靠架的室内并与热源隔开,以免受热变形: 三、门窗露天存放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日晒雨淋: 四、铝合金、涂色镀锌钢板和塑料门窗运输时,应竖立排放并固定牢靠。樘与樘间应用非金属软质材料隔开,防止相互磨损及压坏玻璃和五金件。 第3.1.4条 门窗框扇安装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门窗框扇上安放脚手架、悬挂重物或在框扇内穿物起吊,以防门窗变形和损坏: 二、吊运时,表面应用非金属软质材料衬垫,选择牢靠平稳的着力点,以免门窗表面擦伤。 第3.1.5条 安装门窗必须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严禁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 第3.3.3条 安装密封条时应留有伸缩余量,一般比门窗的装配边长2030mm,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用胶粘剂粘贴牢固,以免产生收缩缝。 第3.3.4条 若门窗为明螺丝连接时,应用与门窗颜色相同的密封材料将其掩埋密封。 第3.3.5条 安装后的门窗必须有可靠的刚性,必要时可增设加固件,并应作防腐处理。 第3.3.6条 门窗外框与墙体的缝隙填塞,应按设计要求处理。若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矿棉条或玻璃棉毡条分层填塞,缝隙外表留58mm深的槽口,填嵌密封材料。第四节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 第3.4.1条 安装带副框的门窗时,应用自攻螺钉将连接件固定在副框上,然后将副框装入洞口并用木楔临时固定,调整至横平竖直。连接件与预埋件应焊接牢固。第四章 玻璃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本章适用于平板、吸热、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压花、彩色玻璃和玻璃砖等的安装及验收。 第4.1.2条 采光天棚玻璃,如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夹丝玻璃,以及由其组合而成的中空玻璃。 第4.1.3条 玻璃工程应在框、扇校正和五金件安装完毕后,以及框、扇最后一遍涂料前进行。 第4.1.4条 冬期施工,从寒冷处运到暖和处的玻璃和镶嵌用的合成橡胶等型材应待其缓暖后方可进行裁割和安装。 预装门窗玻璃,宜在采暖房间内进行。 外墙铝合金、塑料框、扇玻璃不宜在冬期安装。 第4.1.5条 玻璃的运输和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玻璃的运输和存放应符合现行普通平板玻璃(GB4871)的有关规定: 二、玻璃不应搁置和倚靠在可能损伤玻璃边缘和玻璃面的物体上: 三、应防止玻璃被风吹倒。 第4.1.6条 当用人力搬运玻璃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避免玻璃在搬运过程中破损: 二、搬运大面积玻璃时应注意风向,以确保安全。 第4.1.7条 玻璃宜集中裁割,边缘不得有缺口和斜曲。钢木框、扇玻璃按设计尺寸或实测尺寸,长宽各应缩小一个裁口宽度的1/4裁割。 铝合金及塑料框、扇玻璃的裁割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玻璃与玻璃槽之间配合尺寸的规定,并满足设计和安装的要求。 第4.1.8条 玻璃安装时的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1.9条 当焊接、切割、喷砂等作业可能损伤玻璃时,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严禁焊接等火花溅到玻璃上。 第4.1.10条 玻璃安装后,应对玻璃与框、扇同时进行清洁工作。 严禁用酸性洗涤剂或含研磨粉的去污粉清洗热反射玻璃的镀膜面层。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4.2.1条 玻璃和玻璃砖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 第4.2.2条 油灰应用熟桐油等天然干性油拌制,用其它油料拌制的油灰,必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4.2.3条 油灰应具有塑性,嵌抹时不断裂、不出麻面,在常温下,应在20昼夜内硬化。 用于钢门窗玻璃的油灰,应具有防锈性。 现场拌制油灰的配合比见附录二。 第4.2.4条 夹丝玻璃的裁割边缘上宜刷涂防锈涂料。 第4.2.5条 镶嵌条、定位垫块和隔片、填充材料、密封膏等的品种、规格、断面尺寸、颜色、物理及化学性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上述材料配套使用时,其相互间的材料性质必须相容。 当安装中空玻璃或夹层玻璃时,上述材料和中空玻璃的密封膏或玻璃的夹层材料,在材料性质方面必须相容。 安装中空玻璃使用的橡胶定位垫块的硬度宜为邵氏硬度80度以上。第三节 钢木框、扇玻璃及玻璃砖安装 第4.3.1条 安装玻璃前,应将裁口内的污垢清除干净,并沿裁口的全长均匀涂抹13mm厚的底油灰。 第4.3.2第 条安装长边大于1.5m或短边大于1m的玻璃,应用橡胶垫并用压条和螺钉镶嵌固定。 第4.3.3条 安装木框、扇玻璃,应用钉子固定,钉距不得大于300mm,且每边不少于两个,并用油灰填实抹光:用木压条固定时,应先涂干性油,并不应将玻璃压得过紧。 第4.3.4条 安装钢框、扇玻璃,应用钢丝卡固定,间距不得大于300mm,且每边不少于两个,并用油灰填实抹光:采用橡胶垫时,应先将橡胶垫嵌入裁口内,并用压条和螺钉固定。 第4.3.5条 工业厂房斜天窗玻璃,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夹丝玻璃。 如采用平板玻璃,应在玻璃下面加设一层保护网。 斜天窗玻璃应顺流水方向盖叠安装,其盖叠长度:斜天窗坡度为1/4或大于1/4,不小于30mm:坡度小于1/4,不小于50mm。 盖叠处应用钢丝卡固定,并在盖叠缝隙中用密封膏嵌塞密实。 第4.3.6条 拼装彩色玻璃、压花玻璃应按设计图案裁割,拼缝应吻合,不得错位、斜曲和松动。 第4.3.7条 安装玻璃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隔断和顶棚镶嵌玻璃砖的骨架,应与结构连接牢固: 二、玻璃砖应排列均匀整齐,表面平整,嵌缝的油灰或密封膏应饱满密实。 第4.3.8条 楼梯间和阳台等的围护结构安装钢化玻璃时,应用卡紧螺丝或压条镶嵌固定。玻璃与围护结构的金属框格相接处,应衬橡胶垫或塑料垫。 第4.3.9条 安装磨砂玻璃和压花玻璃时,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向室内,压花玻璃的花纹宜向室外。 第4.3.10条 安装玻璃隔断时,隔断上框的顶面应留有适量缝隙,以防止结构变形,损坏玻璃。第四节 铝合金、塑料框、扇玻璃安装 第4.4.1条 安装玻璃前,应清除槽口内的灰浆、杂物等,畅通排水孔。 第4.4.2条 使用密封膏前,接缝处的玻璃、金属和塑料的表面必须清洁、干燥。 第4.4.3条 安装中空玻璃及面积大于0.65m2的玻璃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于竖框中的玻璃,应搁置在两块相同的定位垫块上,搁置点离玻璃垂直边缘的距离宜为玻璃宽度的1/4,且不宜小于150mm: 二、安装于扇中的玻璃,应按开启方向确定其定位垫块的位置。定位垫块的宽度应大于所支撑的玻璃件的厚度,长度不宜小于25mm,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4.4条 玻璃安装就位后,其边缘不得和框、扇及其连接件相接触,所留间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4.4.5条 玻璃安装时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均不得影响泄水系统的通畅。 第4.4.6条 迎风面的玻璃镶入框内后,应立即用通长镶嵌条或垫片固定。 第4.4.7条 玻璃镶入框、扇内,填塞填充材料、镶嵌条时,应使玻璃周边受力均匀。 镶嵌条应和玻璃、玻璃槽口紧贴。 第4.4.8条 密封膏封贴缝口时,封贴的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充填必须密实,外表应平整光洁。第五节 工程验收 第4.5.1条 检查数量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第4.5.2条 验收时应检查玻璃品种、规格、色彩、朝向及安装质量等是否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4.5.3条 玻璃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好的玻璃应平整、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 二、油灰与玻璃及裁口应粘贴牢固,四角成八字形,表面不得有裂缝、麻面和皱皮: 三、油灰与玻璃及裁口接触的边缘应齐平,钉子、钢丝卡不得露出油灰表面: 四、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齐平。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与裁口紧贴: 五、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并不得露在玻璃槽口外面,用橡胶垫镶嵌玻璃,橡胶垫应与裁口、玻璃及压条紧贴,并不得露在压条外面:密封膏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齐平: 六、墙、隔断及顶棚安装的玻璃砖,不得移位、翘曲和松动,其接缝应均匀、平直、密实: 七、拼接彩色玻璃、压花玻璃的接缝应吻合,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5.4条 竣工后的玻璃工程,表面应洁净,不得留有油灰、浆水、密封膏、涂料等斑污。第五章 吊顶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本章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为骨架,以各类石膏板、矿棉装饰吸声板、胶合板、纤维板、钙塑装饰板、塑料板、纤维水泥加压板、金属装饰板等为罩面板的吊顶工程的安装及验收。 第5.1.2条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5.1.3条 吊顶龙骨在运输安装时,不得扔摔、碰撞。龙骨应平放,防止变形: 罩面板在运输和安装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运输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 第5.1.4条 吊顶龙骨宜存放在地面平整的室内,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龙骨变形、生锈: 罩面板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存放于地面平整、干燥、通风处,并根据不同罩面板的性质,分别采取措施,防止受潮变形。 第5.1.5条 罩面板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现浇板或预制板缝中,按设计要求设置预埋件或吊杆: 二、吊顶内的通风、水电管道及上人吊顶内的人行或安装通道,应安装完毕。消防管道安装并试压完毕: 三、吊顶内的灯槽、斜撑、剪刀撑等,应根据工程情况适当布置。轻型灯具应吊在主龙骨或附加龙骨上,重型灯具或电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联结,应另设吊钩: 四、罩面板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第5.1.6条 罩面板安装前,应根据构造需要分块弹线。带装饰图案罩面板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无要求,宜由顶棚中间向两边对称排列安装。地面与顶棚的接缝应交圈一致。 第5.1.7条 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交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漏缝现象。 第5.1.8条 搁置式的轻质罩面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第5.1.9条 罩面板不得有悬臂现象,应增设附加龙骨固定。 第5.1.10条 施工用的临时马道应架设或吊挂在结构受力构件上,严禁以吊顶龙骨作为支撑点。 第5.1.11条 吊顶施工过程中,土建与电气设备等安装作业应密切配合,特别是预留孔洞、吊灯等处的补强应符合设计要求,以保证安全。 第5.1.12条 罩面板安装后,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5.2.1条 各类罩面板不应有气泡、起皮、裂纹、缺角、污垢和图案不完整等缺陷,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色泽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暗装的吸声材料应有防散落措施。胶合板、木质纤维板不应脱胶、变色和腐朽: 各类罩面板的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5.2.2条 吊顶工程所用的木龙骨、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及其配件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 第5.2.3条 安装罩面板的紧固件,宜采用镀锌制品,预埋的木砖应作防腐处理。 第5.2.4条 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罩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现场配制的胶粘剂,其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第三节 龙骨安装 第5.3.1条 安装吊顶龙骨的基体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5.3.2条 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楚,位置准确,其水平允许偏差5mm。 第5.3.3条 主龙骨吊点间距,应按设计推荐系列选择,中间部分应起拱,金属龙骨起拱高度应不小于房间短向跨度的1/200,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和标高。 第5.3.4条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否则应增设吊杆,以免主龙骨下坠。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以保证吊顶质量。 第5.3.5条 吊杆应通直并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当预埋的吊杆需接长时,必须搭接焊牢,焊缝均匀饱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