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环保生态环境需水计算标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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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环保生态环境需水计算标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SL XXX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征求意见稿)Regulation for River and Lake Eco-Environmental Water Demand Computation201X-XX-XX 发布 201X-XX-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前 言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订计划安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要求,编制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本规范共9章15节93条和2个附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资料收集与调查分析;河流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湖泊、沼泽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河流水系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流域生态环境需水综合分析。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司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目 次1.总则12.术语33.基本规定44.资料收集与调查分析75.河流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95.1基本要求95.2生态环境状况与保护目标分析95.3河流控制断面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105.4河口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136.湖泊、沼泽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156.1基本要求156.2生态环境状况与保护目标分析156.3湖泊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166.4沼泽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197.河流水系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208.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239.流域生态环境需水综合分析25附录A 生态环境需水计算体系表28附录B 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方法30条文说明421. 总则1.0.1 为保护和修复河湖生态环境,统一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的技术要求、基本程序及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3000km2及以上流域和地市级及以上区域的水资源调查评价、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大中型水工程设计、调度管理涉及的生态环境需水计算。3000km2以下流域和地市级以下区域及小型水工程可参照执行。1.0.3 本规范生态环境需水包括河道内和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不包括天然植被直接利用降水和维持地下水生态水位的水量。1.0.4 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保护优先的原则。应根据河湖水文特性和生态环境功能,合理确定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优先保护。2 统筹协调的原则。应统筹协调河道内生态环境保护与河道外经济社会发展的水资源需求,实现人水和谐。3 科学合理的原则。应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结合水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程度的可能性,使生态环境需水量成果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4 区别对待的原则。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需水要求,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程度,分别对待。1.0.5 本规范引用标准主要有:1 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 50159)2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 25173)3 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 50594)4 水文调查规范(SL 196)5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SL 26)6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 278)1.0.6 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eco-environmental water demand in-stream)是指为保护河道内生态环境,需要保留在河流、湖泊、沼泽内的水量及过程。2.0.2 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eco-environmental water demand off- stream)是指流域、区域范围内,实现给定的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需要人工供给的水量。2.0.3 河道内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basic quantity of eco-environmental water demand in-stream)是指为维系河流、湖泊、沼泽的基本生态环境功能,需要保留在河道内的水量及过程。2.0.4 河道内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specific quantity of eco-environmental water demand in-stream)是指为维系河流、湖泊、沼泽给定目标要求的生态环境功能,需要保留在河道内的水量及过程。2.0.5 河道内生态环境亏缺水量(quantity of eco-environmental water deficit in-stream)是指河道内生态环境实际用水量少于生态环境需水量的亏缺水量。3. 基本规定3.0.1 河湖生态环境需水包括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和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以及流域、区域生态环境需水综合分析。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系按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各项功能要求分析计算,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系按城乡生态环境各项建设要求分析计算。河湖生态环境需水概念见图3.0.1。图3.0.1 河湖生态环境需水概念图3.0.2 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应将河流水系作为整体,按照水资源、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开发利用现状及需求,统筹协调河湖生态环境功能与社会服务功能的关系,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生态环境需水计算。3.0.3 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体系见图3.0.3。图3.0.3 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体系图3.0.4 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按水文年进行计算,应反映水文过程与生态环境功能和生态环境状况的相互关系与变化规律。3.0.5 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计算包括节点和河流水系的生态环境需水计算。应合理选择河流控制断面、河口、湖泊、沼泽作为节点,计算节点生态环境需水量;进而计算河流水系的生态环境需水量。3.0.6 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分为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和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系指维持河湖基本形态、生物基本栖息地和基本自净能力的需水量及过程,主要用来控制非汛期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需求。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是指维系给定目标下生态环境功能的需水量及过程,主要用来控制河道外供水对水资源的最大消耗量。3.0.7 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可用流量、水量、水位、水面面积等指标表示,也可以用占天然径流量的百分比表示。指标可根据河流、湖泊、沼泽的特点和计算需要选取。3.0.8 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可采用水文综合法、分项功能法等方法计算。水文综合法系依据水文要素变化与河道内生态环境功能和生态环境状况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计算生态环境需水量及过程。分项功能法系根据生态环境功能保护要求,分别计算单项生态环境需水过程后取外包值求得生态环境需水量及过程。3.0.9 应根据水资源调查评价、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大中型水工程设计、调度管理等工作对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的不同要求,合理确定工作深度,进行生态环境需水计算。不同工作对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的计算要求见表3.0.9。表3.0.9 不同工作对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的计算要求工作主要内容计算时段资料要求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及水工程运行状况调查年、季为主系列不小于20年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年、月为主系列不小于20年大中型水工程设计大中型水工程的规划与设计月、旬为主系列不小于30年调度管理江河流域水资源与工程调度管理日、瞬时为主系列不小于30年3.0.10 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分为城镇绿地需水、环境卫生需水、生态林草需水和河湖湿地需水;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系根据缺水分析,对需补充的水量进行计算。3.0.11 应将河道内和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成果,结合河道内生产用水需求和河道外经济社会用水与耗水,进行流域水量平衡分析,检验成果的合理性,并为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依据。4. 资料收集与调查分析4.0.1 资料收集与调查分析是分析河湖生态环境状态、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选定计算方法的基础。4.0.2 应收集与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有关的流域区域、河湖等范围内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自然地理资料:包括地理位置,流域面积,河流水系、湖泊、沼泽的分布,水资源分区,地形、地貌等资料。2 气象水文资料:包括降水量、蒸发量,单站历年逐月(旬、周、日)实测和天然径流系列、天然径流量特征值,水资源分区地表水资源量系列,湖泊历年逐月(旬、周、日)水位,河流含沙量和输沙量,以及潮汐、冰情、水质等资料。水文资料系列年限应尽可能长。3 水生生物资料:包括主要水生动植物种类及分布,珍稀、濒危、特有物种等资料。4 河湖形态资料:包括河床形态,河道横、纵断面特性,比降,湖泊形态等资料。5 生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资料:包括需要特殊保护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和社会关注区等敏感区域的资料。6 经济社会资料:包括经济社会基本情况、人口、城镇规模、建成区面积,城镇河湖与绿化面积等资料。7 水资源开发利用资料:包括供水量,用水量,耗水量,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入河量的现状及变化;各类水利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等资料。8 有关规划与科研成果资料:包括水资源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河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有关流域、区域生态环境需水的科研成果等资料。4.0.3 缺乏基本资料或基本资料不全时,应根据计算需要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可通过实地勘察、典型调查与监测等方式进行,调查工作应符合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要求。4.0.4 应对收集和调查的资料进行复核、整理和分析,重点对来源不同的资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进行技术审查,确保资料口径的统一和资料系列的可靠性、一致性、代表性。4.0.5 应根据收集和调查的资料,分析河湖生态环境功能和状况与水文过程的相互关系,即生态-水文过程响应关系;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工程建设运行对河湖生态环境状态的影响。为分析确定不同资源条件和不同开发利用程度河湖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提供依据。5. 河流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5.1 基本要求5.1.1 河流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包括河流控制断面和河口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应根据水资源调查评价、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大中型水工程设计、调度管理等不同工作的要求,合理确定河流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范围、计算节点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计算和成果合理性分析。5.1.2 河流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应根据河流生态环境功能、生态环境状况及人类对河流的开发利用程度,合理确定维持河流基本生态环境功能和维系给定目标下生态环境功能的不同保护要求,分别计算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和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5.1.3 河流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基本程序:1 资料收集调查与生态环境状况分析;2 河流计算节点(河流控制断面、河口)选择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确定;3 节点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4 节点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5 成果合理性分析检验。5.2 生态环境状况与保护目标分析5.2.1 应根据不同工作涉及的范围与要求,合理确定进行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的河流(河段)范围。1 水资源调查评价、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范围内的主要江河干流及重要支流,以及有重要生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河流(河段),应进行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2 大中型水工程设计、调度管理应根据对河流生态环境功能和生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以及下游汇水条件等因素,确定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河段的范围。5.2.2 应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基础资料条件,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河流控制断面和河口作为节点。节点选取主要考虑:水文控制断面,省界控制断面,重要水利工程、闸坝控制断面,重要城市控制断面,重要生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河段及入海河流河口控制断面等。较长或情况较复杂的河流(河段)应选择多个河流控制断面。5.2.3 应根据收集和调查的基础资料,综合分析河流(河段)的生态环境状况及主要问题。1 分析河流开发利用历程与现状,河道内生产用水、河道外经济社会用水和水工程对水文情势、水质、河道形态、水生生物等的影响。2 分析水资源禀赋条件,河流(河段)主要生态环境功能的用水需求和现状满足程度,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原因。5.2.4 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分为基本目标和给定目标。应按照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功能的实际需要,结合水资源条件和河道外用水需求,综合分析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5.2.5 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指维持河流(河段)基本形态、生物基本栖息地和基本自净能力等河流基本生态环境功能所对应的水量。5.2.6 生态环境保护的给定目标,指维持河流(河段)输沙、水生生物、防潮压咸等生态环境功能所对应的水量。5.2.7 应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和给定目标,选择合适的方法,分别计算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和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5.3 河流控制断面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5.3.1 河流控制断面的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及过程,可分别用最小值、年内不同时段值和全年值表述。5.3.2 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最小值指年内生态环境需水过程中的下限值。该值是维持河流控制断面生态环境用水需求,河道中必须予以保留的最小水量。最小值多用流量表示,称生态基流。5.3.3 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最小值的计算:1 水文综合法a) 有长系列(n>30a)水文资料的河流控制断面,可采用排频法。见附录B.1.1。b) 缺乏长系列水文资料的河流控制断面,可采用近10年最枯月平均流量法。见附录B.1.2。2 分项功能计算法分项计算维持河道基本形态、生物基本栖息地和基本自净能力需水过程的最小值,取其中的最小数值作为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最小值。见附录B.2.1、B.2.2。3 宜选取多种方法计算结果中的最小数值作为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最小值。5.3.4 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年内不同时段值的计算: 1 水文综合法通过生态-水文过程分析,按汛期、非汛期或逐月计算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年内不同时段值。可采用历时曲线法和蒙大拿法,见附录B.1.3、B.1.4。2 分项功能法a) 维持河道基本形态需水量,用维持枯水河槽年内水量过程要求作为维持河道基本形态的需水过程。见附录B.2.1。b) 维持生物基本栖息地需水量,按维持水生生物生存繁衍的基本生存空间的年内水量过程要求,作为维持生物基本栖息地的需水过程。包括鱼类产卵、洄游,种子漂流,水禽繁殖等不同时段用水需求对应的基本水量。见附录B.2.2。c) 维持基本自净能力需水量,用维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设计水量作为维持基本自净能力的需水过程。按照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 25173)关于设计水量确定的规定计算。d) 分项计算值取外包,作为基本生态环境需水过程。5.3.5 河流控制断面基本生态环境需水的全年值用河流控制断面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年内不同时段值之和计算。5.3.6 河流控制断面的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1 水文综合法通过生态-水文过程分析,按照维系河流良好生态环境状况的要求,综合考虑河道内生产用水需求,计算目标生态环境需水过程。可采用历时曲线法和蒙大拿法,见附录B.1.3、B.1.4。2 分项功能法a) 输沙需水量,根据资料情况可分别选用多年平均含沙量法、泥沙动力学法、均衡输沙法计算,见附录B.2.3;也可对相关部门的输沙需水研究成果,经合理性分析后引用。河流含沙量、输沙量可按照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 50159)要求测定和收集。b) 水生生物需水量,可选用水生生物需水量计算方法,见附录B.2.4。当水生生物保护物种为多个时,应分别计算各保护物种的需水量,并取外包值。c) 自净功能需水量,可根据河流(河段)不同时段或不同水气的水质要求,选择与之相匹配的水文设计条件进行计算。d) 景观需水量,可通过分析河流控制断面流量、流速、水位与景观结构和功能关系的水文历史数据,合理确定维持河流与沿岸重要自然景观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需要保留的水量及过程。e) 内陆河沿河植被需水量,可根据维持沿河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水位和埋深等要求,采用潜水蒸发法计算。见附录B.2.5。f) 分项计算取外包,作为目标生态环境需水过程。5.3.7 河流控制断面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结果的合理性分析检验:1 宜采用二种及二种以上方法,分析比较计算结果,合理确定河流控制断面生态环境需水量。2 河流控制断面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以及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均不得超过相应时段的天然径流量。3 与河流控制断面实测径流、控制断面以上河道外用水等分析比较,除生态环境用水被挤占的河流外,计算结果一般不应大于相应的河流控制断面多年平均实测径流。4 同一河流上下游节点成果比较分析、检验上下游节点计算成果合理性。5.4 河口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5.4.1 应根据河口的生态环境功能,结合河流水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程度,合理确定河口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和给定目标,进行计算;也可对相关部门河口生态环境需水研究成果经合理性分析后引用。5.4.2 河口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指维持河口基本生态环境功能的需水过程。包括维持河口基本形态,河口滩地、潮间带水生生物基本栖息地,基本自净功能所需的水量过程。5.4.3 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1 水文综合法可采用入海水量法计算,见附录B.1.5。2 分项功能法分项计算维持河口基本形态,河口滩地、潮间带水生生物基本栖息地及基本自净功能的需水量,取外包值求得河口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可参照河流控制断面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分项功能法进行计算。5.4.4 河口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1 水文综合法通过河口生态-水文过程分析,按照根据维持河口水沙、水生生物、水盐平衡等生态环境功能和良好生态环境状况对入海水量的需求,综合考虑河口河道内生产用水需求,计算河口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可采用入海水量法,见附录B.1.5。2 分项功能法a) 河口泥沙输运需水量,见附录B.2.6.1。b) 河口水生生物需水量:见附录B.2.6.2。c) 维持河口盐度平衡的需水量,见附录B.2.6.3。d) 分项计算取外包,作为河口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5.4.5 河口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结果的合理性分析检验:1 宜采用二种或二种以上方法,分析比较计算结果,合理确定河口生态环境需水量。2 综合分析河流来水和经济社会耗水,河口盐度、水质、形态、生态环境状况等。除生态环境用水被挤占的河流外,河口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结果一般不应大于多年平均入海水量。3 分析河流控制断面与河口生态环境需水成果协调性,确定计算结果。6. 湖泊、沼泽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6.1 基本要求6.1.1 湖泊、沼泽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是指对湖泊、沼泽本身生态环境需水量的计算。入(出)湖泊、沼泽的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按照河流控制断面处理。6.1.2 应根据湖泊、沼泽的生态环境功能和生态环境状况,选定需要计算生态环境需水的湖泊、沼泽,确定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计算和分析成果合理性。6.1.3 应根据湖泊、沼泽生态环境功能、生态环境状态及开发利用程度,合理确定维持基本生态环境功能和维系给定目标下生态环境功能的不同保护要求,分别计算湖泊、沼泽的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和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6.1.4 湖泊、沼泽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基本程序:1 基本资料收集调查与生态环境状况分析;2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确定;3 湖泊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4 沼泽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5 成果合理性分析检验。6.2 生态环境状况与保护目标分析6.2.1 应根据不同工作的要求,合理确定进行生态环境需水计算的湖泊、沼泽的范围。1 水资源调查评价、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范围内的主要湖泊;有重要生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或需要进行生态修复的湖泊;以及具有重要生态环境功能的沼泽,应进行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2 大中型水工程设计和调度管理涉及的湖泊,应进行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6.2.2 应根据收集和调查的基础资料,综合分析湖泊、沼泽的生态环境功能、生态环境状况及主要问题,确定湖泊、沼泽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1 分析水资源条件、主要生态环境功能和生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及其用水需求。2 综合分析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湖泊、沼泽的水文情势、水质、水生生物等的影响,湖泊、沼泽生态环境用水满足程度,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与原因。3 根据湖泊、沼泽的生态环境功能及主要问题,结合经济社会用水现状和未来变化趋势,针对不同水资源条件和不同开发利用程度,分析确定湖泊、沼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6.2.3 湖泊、沼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分为基本目标和给定目标。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指维持湖泊、沼泽的基本形态、生物基本栖息地和基本自净能力等基本生态环境功能所对应的水量;给定目标指维持湖泊、沼泽的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功能所对应的水量。6.2.4 应根据确定的湖泊、沼泽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和给定目标,选择合适的方法,分别计算湖泊、沼泽的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和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6.3 湖泊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6.3.1 湖泊的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及过程,可分别用最小值、年内不同时段值和全年值表述。用水位作为单位时,最小值称最低生态水位。6.3.2 最低生态水位指湖泊生态环境需水过程中的下限值,该值是维持湖泊生态环境用水需求必须予以保留的最低水位。6.3.3 最低生态水位的计算:1 水文综合法。a) 有长系列(n>30a)水位资料的湖泊,可采用排频法,见附录B.1.1。b) 缺乏长系列水位资料的湖泊,可采用近10年最枯月平均水位法,见附录B.1.2。2 分项功能计算法。分项计算维持湖泊基本形态需水量、生物基本栖息地需水量和基本自净功能需水量,取其中的最小数值作为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的最小值。见附录B.2.1、B.2.2。3 宜选取多种方法计算结果中的最小数值作为最低生态水位。6.3.4 湖泊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年内不同时段平均水位的计算:1 水文综合法。通过生态-水文过程分析,按汛期、非汛期或逐月计算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年内不同时段平均水位。可采用历时曲线法。见附录B.1.4。2 分项功能法。a) 维持湖泊基本形态需水量,用维持枯水湖泊形态对应的水位过程作为维持湖泊基本形态的需水过程,可采用湖泊形态分析法,见附录B.2.1。b) 维持生物基本栖息地需水量,按维持水生生物生存繁衍的基本生存空间的年内水位过程要求作为维持生物基本栖息地的需水过程。可采用最小生物空间法,见附录B.2.2。当生物保护物种为多个时,应分别计算各保护物种的水位,并取外包值。c) 基本自净功能需水量计算。用维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设计水量作为维持基本自净能力的需水过程。按照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 25173)的相关规定计算。d) 分项计算值取外包,作为基本生态环境需水过程。6.3.5 湖泊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全年值用湖泊年内不同时段平均水位的平均值计算。6.3.6 湖泊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1 水文综合法。通过生态-水文过程分析,按照维系湖泊良好生态环境的要求,综合考虑河道内生产用水需求,计算湖泊目标生态环境需水过程。可采用历时曲线法,见附录B.1.4。2 分项功能法a) 生物多样性需水量计算:应根据迁徙鸟类、水禽、鱼类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年内不同时段对水面面积或水位的要求,结合年内水位季节变化,取外包计算年内不同时段水位。可采用湖泊形态分析法、最小生物空间法,见附录B.2.1.2,B.2.2.2,选择的物种数量和具体物种的需水要求,应比计算生物基本栖息地需水时适当扩大和提高。当生物保护目标为多个时,应分别计算各保护目标的需水量,并取外包值。b) 自净功能需水量。应参照(GB/T 25173)相关规定,选择与水期相匹配的水位或水量等计算水文设计条件,进行不同水期水体自净功能需水量计算。c) 分项计算取外包,作为目标生态环境需水过程。6.3.7 内陆河尾闾湖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应统筹考虑靠湖水补给维持的湖岸带植被、周边地下水一定水位的需水要求,以及内陆河沿程维持河岸植被所需的水量,综合分析确定。6.3.8 水库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的最小值可用水库死水位表示,年内不同时段平均水位应根据水库运行调度方案确定;水库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年平均水位可用水库正常蓄水位表示。6.3.9 城镇湖泊的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主要根据其景观娱乐功能,结合水质现状和保护要求综合确定。6.3.10 湖泊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成果的合理性分析检验:1 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分别计算,进行分析比较。2 湖泊计算成果应与入(出)湖泊的河流控制断面计算成果相协调。3 湖泊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年内不同时段平均水位计算成果不得超过天然情况下多年平均相应时段水位。6.4 沼泽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6.4.1 根据需要可对具有重要生态环境功能的沼泽进行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6.4.2 沼泽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指维持沼泽基本生态环境功能必须予以保留的水量,可用维持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内的水面面积和水深对应的蓄水量作为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6.4.3 应根据保护物种年内不同时段对核心区水面面积和水深的要求,计算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年内不同时段值和全年值。6.4.4 沼泽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可按维持保护物种良好的生态环境功能,结合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计算范围,进行计算。6.4.5 沼泽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可采用水量平衡法,见附录B.1.6。6.4.6 沼泽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成果应和与之有水力联系的河流和湖泊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成果相协调。7. 河流水系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7.0.1 河流水系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是在河流、湖泊、沼泽节点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的基础上,按照河流水系的完整性,统筹协调上下游、干支流,河流控制断面、河口、湖泊、沼泽各节点的水量平衡关系,确定河流水系的生态环境需水量。7.0.2 河流水系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基本程序:1 河流、湖泊和沼泽节点生态环境需水计算与成果汇总;2 河流水系生态环境需水计算;3 成果合理性分析检验。7.0.3 应根据河流水系整体性和水量平衡要求,综合考虑以下平衡关系,计算河流水系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和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1 上下游、干支流节点之间协调平衡;2 河流控制断面与河口、湖泊、沼泽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协调平衡;3 内陆河河流控制断面与尾闾湖泊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协调平衡;4 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与河道内生产需水的协调。7.0.4 河流水系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1 同一条河流应在上下游各节点年内不同时段需水量和全年需水量的平衡协调基础上,按照下游到上游顺序,取各节点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外包值作为该河流的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2 同一个水系应在干流和各支流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先干流、后支流顺序,根据干流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的要求,进一步协调各支流的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3 与河流存在水力联系的湖泊、沼泽的生态环境需水量纳入所在河流统一考虑。4 以协调后的成果作为河流水系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7.0.5 河流水系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1 同一条河流应综合协调上下游各节点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取各节点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外包值,并与该河流河道内生产需水和河道外用水需求协调平衡后,合理确定河流的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2 同一水系应在综合协调干流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基础上,结合各支流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河道内生产需水和河道外用水需求,协调平衡确定各支流的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3 有入海水量要求的河流水系,可根据入海水量要求,结合经济社会用水消耗和水量平衡分析,推算河流水系的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7.0.6 应综合分析节点与河流水系、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与河道内生产需水、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与河道外经济社会用水需求的关系,检验河流水系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结果的合理性。7.0.7 河流水系生态环境需水量参考值:1 河流水系生态环境需水量参考值可供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较宏观尺度的专业规划对河流水系生态环境用水和社会经济用水统筹安排和调配时参考使用。大中型水工程设计和调度管理由于对生态环境需水工作深度要求较高,宜通过实际计算求得,并与参考值对照比较。2 根据流域面积,10万km2以上为大江大河,1万km2至10万km2为较大江河,3000km2至1万km2为中小河流。3 根据水资源条件,分为北方河流和南方河流。北方河流包括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淮河、西北诸河6个水资源一级区河流;南方河流包括长江、珠江、东南诸河、西南诸河4个水资源一级区河流;内陆河单列。4 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分为高、中、低开发利用河流。经济社会用水消耗本地地表水资源量小于等于20%的为低开发利用河流,大于40%为高开发利用程度河流。5 不同类型河流水系生态环境需水量参考阈值见表7.0.7。表7.0.7 不同类型河流生态环境需水量参考阈值类型开发利用程度高中低基本*目标基本*目标基本*目标大江大河北方10204055152545602560南方20306580253570803580较大江河北方10204050102540552555南方20306080203565803580中小河流北方8154045102040502050南方15256070203060703070内陆河西北干旱区45504550505550555555青藏高原区>80>80注:表中单位为生态环境需水量/地表水资源量比例(%),“基本*”为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目标”为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8. 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8.0.1 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包括城镇绿地需水量、环境卫生需水量、生态林草需水量和河湖湿地需水量计算。应根据规划工作的要求,合理确定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范围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计算和合理性分析。8.0.2 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等相关规划提出的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要求,结合流域、区域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河道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8.0.3 城镇绿地需水量、生态林草需水量系根据植物正常生长的缺水推算需人工补充灌溉的水量;河湖湿地需水量是根据河湖沼泽生态环境亏缺水量推算需人工补充的水量。8.0.4 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基本程序:1 资料收集调查与生态环境状况分析;2 河道外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确定;3 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和合理性分析。8.0.5 城镇绿地需水量和生态林草需水量,应在综合确定城镇公共绿地面积和生态林草植被建设面积等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目标的基础上,根据气候降雨条件、植物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位面积需补充的水量,采用单位面积用水量法、间接计算法或改进彭曼公式法进行计算。见附录B.3.1、B.3.2。8.0.6 环境卫生需水量应在综合确定城镇建成区面积的基础上,根据市政建设和道路状况,合理确定单位面积环境卫生用水量,采用单位面积用水量法计算。见附录B.3.3。8.0.7 河湖湿地补水包括城镇河湖补水、重要湖泊沼泽湿地补水。应在合理确定城镇河湖面积和水质保护要求,以及重要湖泊沼泽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的基础上,根据河湖沼泽生态环境用水亏缺量分析成果,综合考虑补水水源条件,采用水量平衡法、单位面积补水量等方法计算河湖湿地补水量。8.0.8 各项需水量之和为流域、区域范围内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总量。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量是经济社会需水量的组成部分,应参与河道外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8.0.9 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应在调查分析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现状与未来需求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保护目标的用水需求和节水挖潜、多方开源、非常规水源利用等保障供给的可能性。计算成果应与河道外经济社会总用水量,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相协调。9. 流域生态环境需水综合分析9.0.1 流域生态环境需水综合分析应以流域为整体,根据水量平衡关系,综合分析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需求和河道外经济社会用水需求的合理性、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满足情况与存在问题,为流域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配置提供依据。流域生态环境需水综合分析示意图见图9.0.1。图9.0.1 流域生态环境需水综合分析示意图9.0.2 对于开发利用过度、经济社会用水与生态环境用水矛盾突出以及生态环境严重退化的河湖,应分析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亏缺状况及原因,计算生态环境用水亏缺量和挤占量。9.0.3 经济社会用水挤占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量,即挤占量计算:1 根据河流来水情况、经济社会供用水量资料,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用水量变化,确定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水平下,相当多年平均来水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取用当地地表、地下水量及地下水超采量。2 进行河道外经济社会供用耗排水量平衡分析,计算经济社会消耗的当地地表水资源量。3 经济社会消耗当地地表水资源量与当地地表水可利用量之差为挤占量。4 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河流,可根据实测水文系列资料,结合河道外消耗当地地表水情况,分析多年平均来水条件下河道内生态环境实际用水量与过程,与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进行比较,计算挤占量。5 可分析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下、不同来水条件下的挤占量,对应的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也应采用不同来水条件下的需水标准。9.0.4 为保护和修复重要河湖沼泽生态环境,需要通过人工措施补充河湖沼泽生态环境用水的水量为生态环境补水量。9.0.5 生态环境补水量计算:1 计算需补水的河湖沼泽多年平均生态环境需水量。2 分析计算多年平均河湖沼泽生态环境实际用水量。3 河湖沼泽生态环境需水量与生态环境实际用水量之差为多年平均河湖沼泽生态环境用水亏缺量。4 综合分析生态环境补水需求和供给的可能性,合理确定河湖沼泽生态环境补水量。附录A 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计算体系表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计算项基本生态环境需水目标生态环境需水计算依据基础以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各项功能要求为基础,分析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计算与保护目标对应的生态环境需水量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概念内涵基本目标给定目标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环境功能的需水量及过程维系河湖给定目标下的生态环境功能的需水量及过程确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