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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地区公路局高速公路建设计划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计划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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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地区公路局高速公路建设计划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计划办法.doc

    +贵州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黔路发2009年1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做到目标明确,职责分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和质量管理相关的规程、规范,结合我局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是指由贵州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路局高建办")负责建设的高速、高等级公路,包括路基(含防护、排水)、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机电)、环保等方面。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 凡在省公路局从事高速及高等级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从业单位,包括项目业主办、总监办、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施工监控、设备材料供应和其它与高速及高等级公路建设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省公路局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第六条 省公路局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实行项目业主办全面负责,总监办、驻地办及试验检测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为切实抓好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项目业主办、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设计及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和责任,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业主办填报本单位各级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必须要本人签字),由业主办汇总项目质量责任人统计表,并报省公路局高建办。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负责人变更,要经业主办批准同意并报省公路局高建办备案,原质量负责人应对变更前已完工程质量负责,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质量负责人调整无效。项目完工后,各级质量责任人不得变更。业主办应将各单位各级质量负责人资料列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文件。第七条 项目业主办、总监办、驻地办、试验检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高速及高等级公路建设活动中要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从质量保证、质量方针、质量制度、质量体系、组织机构、质量措施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程质量负分管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九条 凡从事项目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第十条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和交通行业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质量目标、方针及标准第十一条 质量目标1.坚持质量第一的理念,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可靠、经久耐用,保证设计使用年限;功能上以人为本、方便使用。2.建设项目工程合格率100%,争创优良工程。3.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效防止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尽可能减少发生质量问题。第十二条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检测标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 F80/22004执行,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中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较高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频率及方法:工程质量检测方法及频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 F80/22004中规定的检测频率及方法。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评定方法:工程质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 F80/22004中规定的评定方法。第三章 省公路局高建办质量管理第十五条 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工程合同的要求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主持项目交工验收,配合上级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文件验收。 第十七条 抽查项目业主办、总监办、驻地办、设计单位、试验检测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单位的履约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非法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项目业主办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在工程建设中管理混乱、履约情况差、拒不整改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清除出场,同时根据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对其进行考核评价,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 抽查各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每半年组织一次建设项目综合检查;参与配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有关检查;参与监督项目业主办和总监办组织的项目建设综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地现场质量情况,特别是有针对性的抽查特大桥、特长隧道、地质病害等关键控制性工程;抽查参建各单位的质量整改效果。第十九条 抽查监理单位及人员执行监理合同的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作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作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罚。第二十条 对施工违章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重大质量问题。对项目业主办、总监办以及驻地办下发的质量整改报告进行抽查,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责任单位有权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业主办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办为代表省公路局高建办派驻项目的具体管理机构,对项目工程实行全面管理。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落实执行设计后期服务管理办法;审查批准中心试验室、各检测检验机构、材料供应商管理办法;量化考核细则,对项目各阶段进行检查、考评、督促。第二十二条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合同的要求,组织项目的施工、监理及设计后期服务工作。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缺陷期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总监办、驻地办、设计单位、中心试验室、施工单位、检测监控单位、材料供应商的管理。检查监理人员、施工单位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履约情况;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情况,项目业主办有权提出并经省公路局高建办批准后清出转包和非法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项目业主办有权提出并经省公路局高建办批准后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由项目业主办提出经省公路局高建办批准后中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检查落实总监办、驻地办、中心试验室、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每季度组织一次建设项目综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参加配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有关检查,参与总监办组织的建设项目综合检查和质量专项检查,落实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并将整改或处理情况书面上报省公路局高建办和有关部门。第二十五条 检查总监办及驻地办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施工违章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对总监办及驻地办下发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的结果要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接受省公路局高建办、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 总监办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 总监办对项目工程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项目有关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及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中心试验室、各检测检验机构、材料供应商的质量管理办法,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对项目各阶段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考评、督促。第三十条 依照法律、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合同的要求,进行质量管理。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第三十一条 检查落实中心试验室、驻地办、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负责工程质量的日常随机检查和管理,现场随机抽查原材料质量以及正在进行的分项及工序施工质量,督促检查驻地办及施工单位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自检试验。每季度组织一次建设项目综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参与项目业主办组织的项目建设综合检查和质量专项检查;参加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有关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隐患要求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及时处理,较大问题要及时通知项目业主办。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的结果要进行复查,确保每一份整改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的质量事故隐患得到彻底的消除,并将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或处理情况书面上报项目业主办。第三十二条 有权管理、检查、督促其管辖路段监理工程师按章监理和对该路段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指导和控制把关,应从保证工程质量出发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审查工程试验、施工工艺、特殊措施,指导和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进行工程质量的检测。第三十三条 检查驻地办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情况。依据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及监理合同,核实各驻地办监理人员及设备的情况,对资质不够或数量不足的,责成监理单位更换或补充。对驻地办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驻地办按有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罚。第三十四条 对施工违章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关系。 第三十五条 制定工程质量创优规划并开展创优活动,建立质量评比和奖罚制度,定期召开工程质量会议,选择工程质量好和质量差的典型工点召开现场会议,在项目全线建立工程质量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参建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六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三十六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项目。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不得转包或者违规分包所承揽的项目。第三十七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且务求全面。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应就审查合格经过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应按合同要求在现场设立后期服务组并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设计单位还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地基承载力、桥梁基础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认可。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三十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坚持按程序办事;明确各级质量责任,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第三十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5.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电子文档;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应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或变更设计审查意见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第四十一条 设计质量管理及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工程合同、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对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设计文件交业主归档。第七章 中心试验室质量管理第四十三条 中心试验室对省公路局高建办、项目业主办、总监办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乙级试验室资质证书,中心试验室必须经质监部门审定,试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和经历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合同专用条件要求, 第四十四条 中心试验室必须接受省公路局高建办、项目业主办、总监办、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和材料按规范、合同检测,对质量作出合理正确的评价,使质量检测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第四十五条 中心试验室有权并负责检查、指导施工单位及监理试验室工作,检查人员资质和素质。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材料质量及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制止,并同时报告总监办及项目业主办。第四十六条 中心试验室提供的试验应满足有关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抽检项目及抽检频率,应快速、准确、真实的提供试验结果,并对所提供的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及时对监理和施工单位提供的试件及资料按规定进行处理。每月汇总施工单位试验资料、监理抽检资料、中心试验室抽检资料并上报总监办检查。第四十七条 中心试验室应参与工程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重大分项试验工作,参加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处理。参与项目业主办、总监办和质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第四十八条 中心试验室在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中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试验检测委托书、试验检测报告单和各种试验检测资料等,均应按照规定的统一表格认真填写,并统一编号、分类归档。一切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原始资料不得随意抽撤。第四十九条 参加工程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验收工作。在工程完工后,对项目的试验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资料文件交业主归档。第八章 驻地监理办公室单位质量管理第五十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资质证书,并依照核发的从业资格承担相应的监理工作。未经省公路局高建办或业主办批准,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监理人员(驻地高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同时必须接受质监机构对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驻地办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审查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的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等。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 2.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和"转序签字计量支付关";应按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材料用量进行考核,防止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考核资料应随同计量支付月报一并上报;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计量、变更资料按照合同、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认真审查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3.监理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检测、通讯、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有经资质认定合格的独立试验室。监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的方法,独立进行抽检,并满足规范、规程规定的抽检频率,严禁由施工单位代检、代写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出业主将给予严肃处理。4.驻地监理的抽检频率土建工程不少于20%、机电工程不少于30%,标准试验必须进行平行试验;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试验应委托具备乙级资质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5.监理人员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对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及有关规定等要求施工的行为,不得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管而不力。6.现场监理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简单的测量工具和设计图纸等资料,以便于及时开展工作。驻地监理要作好监理日志,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7.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一套完整的资料文件交业主归档。第五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 )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每个部位、每道工序进行现场检查、抽查,重要工序的施工必须旁站监理;接到请验通知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检验,及时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和现象,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第五十四条 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制度,在监理费用结算时,预留监理服务费的5%作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费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省公路局高建办或项目业主办可另行委托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第五十五条 建立工作考核奖罚制度,与所监理的标段的质量情况挂钩,对监理工作质量进行奖罚。第九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项目业主办、总监办的质量管理措施,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质检人员必须与生产人员分开,不得兼职,质检人员应该做到岗位分工明确,质量责任落实。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进行全面跟踪质量控制,为质量保证体系的第一责任者。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报告或转序意见。开工和转序须报驻地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加强工序管理,严把操作工艺关。坚持工序逐级检验制度和工序交验制度,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下道工序未提供完善的自检资料,下道工序不准施工的原则,要以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 第五十八条 工程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按规定向单位负责人、驻地办、总监办、项目业主办、省公路局高建办、监督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组织施救,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不得瞒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十九条 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 第六十条 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原材料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应加强试验检测工作,严把材料质量关,用试验数据指导生产。主材必须要有厂家质保单、进货单、发票等原始单据,供应商家的资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真实可靠,并且必须在业主批准的厂家范围内择优选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严禁运进施工现场;已运进的不合格材料、半成品严禁使用,并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口头或书面通知24小时以内清除出场。 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业资料的管理,作好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工作。各种施工记录、质检报告、进度、质量、安全等资料,内容必须真实,手续必须齐全,不得涂改和事后补签,更不能弄虚作假。填报资料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严格按照监理程序填报。同时按规定向项目总监办、项目业主办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二条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部门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经过项目业主办或总监办批准,对擅离职守,业主按合同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在工程价款结算时,预留工程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业主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发生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驻地办、总监办和业主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金。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监理程序办事。在工程建设中,应服从监理工程师对质量、进度、费用、合同、安全、文明生产、环保等进行的全面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由于生产、生活原因破坏生态环境,施工中不得随意废弃土石方,造成严重污染。砍树挖根、除草等工作只能在开挖界内进行。第六十六条 严禁转包、非法分包及以包代管。对于施工单位内部只提供劳动力及地材的施工队,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负责全部的技术和质量控制,绝不容许将中标人的风险转移到劳动队伍上,以防止出现拖欠民工工资和阻工、误工现象。第六十七条 实行质量检查评比制度。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奖优罚劣。第十章 检测机构质量管理第六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技术、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公正。第六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试验报告签发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不合格品处理制度等,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第七十条 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在同一公路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两方或多于两方的试验检测委托;未经许可,不得违反合同私自向第三方提供本项目或本合同下的有关各种技术、数据、资料。第七十一条 检测机构与被检测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检测业务。第七十二条 检测工作完成,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提交清晰、完整、规范的试验检测报告,并保存好原始资料备查。第七十三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不受干扰、严格按程序开展检测工作。第十一章 监控单位质量管理第七十四条 监控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依据合同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控业务,及时有效地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七十五条 监控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施工监控方案,提出施工监控的实施细则与各阶段监控目标。第七十六条 监控单位应当按照监控方案实施监控工作,适时提出科学的施工控制措施,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并达到施工监控目标。第七十七条 监控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交底和培训,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布监控指令(或称监控联系单)。第七十八条 监控单位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技术方案建议、试验评价结果等,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相关单位汇报。第七十九条 监控单位应当保存相关的施工监控资料,按照监控合同的约定送交相关单位。第十二章 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第八十条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其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钢材、水泥、桥梁支座、钢绞线、锚具、伸缩缝、土工布及格栅等关键性材料,事先应取得批准(由施工单位提出,驻地办初步审查报总监办,总监办审查后报业主办,由业主办审批报省公路局高建办核备)。必须使用经业主批准的大型企业的名牌优质产品,并优先使用免检产品(需提供权威技术检验机构的试验报告单)。 第八十一条 由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第八十二条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第八十三条 建立主要材料供应、使用档案,不定期进行抽检,对材料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严格主要材料选购制度,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工地。第十三章 处 罚第八十四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建设管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有关的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第八十五条 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违反自检的规定要求、工作不负责任,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偷工减料,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而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视情节处以停工整顿、停止工程价款支付及将其清除出场的处罚,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并记入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监理单位及人员对以上问题既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也不及时向业主报告的,将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于清除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1%5%的违约金。 第八十六条 施工单位设备不到位,业主视情节轻重给予预付款的1%3%违约金的处罚。第八十七条 如因施工单位拖延、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地质等工程规模扩大的,对于增加工程规模及费用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业主将视造成的损失给予施工单位违约处罚。第八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管理混乱,失误较多,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转序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十九条 因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复核不细,对明显设计错误(经专家组鉴定)未能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错误图纸施工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外,对施工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0%的违约金,对监理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的违约金。第九十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对有关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1.监理单位:因审查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在同一标段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除清退分包商外,对驻地监理进行全线通报,并由业主扣发驻地监理当月工资的30%;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将驻地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情节严重的终止监理合同,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的违约金,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监理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施工队伍从事工程的转包和分包活动,一经发现查实,即清出现场,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 2.施工单位:当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清退分包人,并处以分包部分合同价的510 %违约金,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则认为施工单位无能力承担该项工程,业主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分包现象严重的标段,业主将与其终止合同,同时施工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业主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九十一条 驻地办、施工单位及中心试验室的主要人员(驻地高监及副高监、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工程师及主要专业工程师,中心试验室主任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的,业主将处以责任单位105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由驻地办或施工单位或中心试验室提出要求更换的,或业主认为相关人员不称职要求更换的,责任单位应先缴纳审查费25万元,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才能更换,同时业主将处以5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第九十二条 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有关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四章 附则第九十三条 项目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省公路局高建办设立工程质量举报电话(0851-8619592),并要求总监办、驻地办、各项目经理部,将举报电话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十四条 因参建单位的责任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有人员伤亡连带的工程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同时遵从国家劳动人事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第九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包括检查的内容及项目、方法、违约处罚的项目等)按省公路局高建办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省公路局高建办负责解释。附件: 1.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 2.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 3.工程质量现场追踪单 4.违约处罚通知书主题词:高速公路 质量 管理 办法 通知 贵州省公路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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