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2模块二 劳动合同基本法律制度.pptx
教材配套资源页完整PPT课件教学课件2模块二 劳动合同基本法律制度12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管理主编:符成成主编:符成成联系联系方式方式:E-mail:Tel:18622318578目目 录录模块一模块一 模块二模块二 劳动合同基本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基本法律制度模块二模块二 劳动合同基本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基本法律制度模块三模块三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员工入职管理的实务操作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员工入职管理的实务操作模块四模块四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与员工在职管理的实务操作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与员工在职管理的实务操作模块五模块五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员工离职管理的实务操作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员工离职管理的实务操作模块六模块六 劳动法律责任与劳资利益平衡劳动法律责任与劳资利益平衡模块七模块七 劳动标准实施管理劳动标准实施管理模块八模块八 集体合同管理集体合同管理模块九模块九 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和用工模式的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和用工模式的选择 模块十模块十 劳动规章制度额管理劳动规章制度额管理模块十一模块十一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3模块二模块二 劳动合同基本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基本法律制度 知识要点知识要点 1.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作用和分类; 2.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商定条款的主要内容; 3.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条件和情形; 4.试用期约定的规则; 5.培训服务期约定的规则; 6.商业秘密的含义以及保密条款或协议的约定规则; 7.竞业限制的含义以及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约定规则; 8.劳动合同的形式,口头劳动合同的效力以及电子合同的有关知识。 能力能力目标目标 1.具备劳动合同管理的基本技能:能对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进行判断,具有对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初步审查的基本技能;会针对人员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试用期条款、培训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 2.具有劳动关系管理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技巧:具有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的风险防范意识,具有试用期约定和管理的风险防范能力,掌握培训服务期约定的技巧,以及从劳动人事层面避免公司商业秘密外泄的防范技巧等4知知 识识 脉脉 络络5知识篇技能篇6知 识 篇知识单元知识单元一一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概述概述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的内容知识单元三知识单元三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形式的形式7 引引例例2.1 2.1 劳动劳动合同未留存合同未留存 发生纠纷维权发生纠纷维权难难 【案情】2014年8月,毛某在平阳县一家体育用品店工作,已满三年,双方约定月工资2200元,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店主拿走。2015年5月,因单方面原因该店停止经营,致使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毛某要求该店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双方就工作年限问题争论不休,毛某为证明自己在店里工作已满3年,并提交银行流水账目为证。该店认为毛某只工作了1个月,双方从未签过劳动合同,并对银行流水账目提出质疑:“银行流水账目上的账号,最多能证明他与别人有款项往来,和我的店没有关系,这不能认定我方给他发放工资,不能认定我们在2011年4月已建立劳动关系。”该案先经仲裁,后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毛某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问题】为什么法院没有认定毛某与该体育用品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8一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法律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是明确企业与员工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知识单元知识单元一一 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概述广义的“劳动合同” 除狭义的劳动合同外,还包括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狭义的“劳动合同” 仅指为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而签订的合同。9二二、劳动合同的特点劳动合同的特点知识单元知识单元一一 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概述1主体主体具有特定性具有特定性,从属性从属性2具有诺成、有偿、双务的特性具有诺成、有偿、双务的特性3其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其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给付10三三、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作用作用知识单元知识单元一一 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概述123有助于建立和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助于建立和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是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工具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依据11四四、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的种类知识单元知识单元一一 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概述(一)按合同期限的不同(一)按合同期限的不同 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二)按照就业方式的不同(二)按照就业方式的不同 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三)按照劳动合同存在形式不同(三)按照劳动合同存在形式不同 书面劳动合同 口头劳动合同(四)按照劳动者人数不同(四)按照劳动者人数不同 个人劳动合同 集体劳动合同12【引例2.1分析】 劳动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据。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将本应由劳动者持有的那份合同交予劳动者,从而劳动者无法就劳动关系的存在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一旦予以否认,劳动者将无法举证证明当初双方的约定,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劳动者不仅要主动积极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保留好劳动合同,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3知 识 篇知识单元知识单元一一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概述概述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的内容知识单元三知识单元三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形式的形式14 引引例例2.2 2.2 入入职协议是不是劳动合同职协议是不是劳动合同? ? 【案情】李某于2008年2月经朋友介绍到被告某公司上班。李某报到当天,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就工资待遇、劳动合同期限、养老保险、工作内容等与李某进行了磋商。在磋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经理将双方磋商的内容形成入职协议,并约定本协议可代劳动合同,李某在合同上签名。2008年7月,公司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原入职协议的基础上,就双方未协商或者已协商条款再次细化,主动提出与劳动者签订正规劳动合同。李某因劳动合同期限问题未能与公司协商一致,双方未能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后李某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被仲裁驳回。 【问题】为什么李某的仲裁请求被驳回?入职协议是劳动合同吗?15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使劳动合同的内容更加明确、全面、具体,更好地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必备条款商定条款16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劳动一、劳动合同合同的必备的必备条款条款 必备条款也叫法定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他条款17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劳动一、劳动合同合同的必备的必备条款条款(一)劳动(一)劳动合同的期限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12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限固定期限长期(5年、10年)短期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为期限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18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了几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1.可以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法14条规定:“有下列条件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2)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本法规定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3.视为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一)劳动合同的期限合同的期限19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二)劳动(二)劳动报酬报酬 劳动报酬条款是企业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技能水平以及工作成果,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条款。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包括工资以及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在工资之外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货币福利待遇。(1)(1)劳动者适用的工资劳动者适用的工资制度制度(2)(2)工资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周期、工资计算办法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周期、工资计算办法(3)(3)津贴、补贴的获得条件、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津贴、补贴的获得条件、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4)(4)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办法办法(5)(5)工资调整机制工资调整机制(6)(6)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7)(7)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 (生活费生活费) )支付办法支付办法(8)(8)其他劳动报酬的分配办法其他劳动报酬的分配办法20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主要是指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制度.其中后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工时制度而言,目前大陆有三种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按工作时间定工作量按工作时间定工作量特定三类人员特定三类人员一周内平均一周内平均8 8小时小时/ /天,天,4040小时小时/ /周周需要劳动局批准需要劳动局批准按一个周期加班时间计按一个周期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算加班费比较种类比较种类性质特征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生效程序加班计算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按工作时间定工作量按工作时间定工作量一般劳动者一般劳动者8 8小时小时/ /天,天,4040小时小时/ /周周不需要劳动局批准不需要劳动局批准按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按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直接确定工作量直接确定工作量特定三类人员特定三类人员无规定时间要求无规定时间要求需要劳动局批准需要劳动局批准除法定节假日之外,除法定节假日之外,吾加班费吾加班费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具体时间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种类、工作性质、工龄长短等各有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休息休假事项时应当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1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保护用品。对于职业危害防护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尤其是用人单位有在车间、工厂作业的员工的,更应当着重注意。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覆盖面较广,并且大多数为国家强制性规定。从劳动合同条款的角度来看,就必要性而言,不必然全部写入劳动合同中;就可能性而言,这些庞杂的规定也很难写入一纸劳动合同中。建议企业针对此条款可以简要叙述,并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22案例案例2-1 2-1 劳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合同必备条款约定不明,劳动合同无效?约定不明,劳动合同无效?l 2010年4月,北京某科技公司新设立研发部,招聘了一位研发部经理申某。由于公司以前没有这个岗位,公司薪资制度没有关于研发部经理薪资的规定。人事经理在代表公司与该研发部经理订立劳动合同时,并没有特别约定薪资一项,只是口头上说明根据工作绩效具体确定,但双方最后还是签署了这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其薪资按照研发部每月业务对公司的具体效益给付。2010年12月,该科技公司意图辞退申某,申某不同意。于是该公司提出双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薪资,而薪资属于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没有法定条款的劳动合同无效。2324l案例案例2.1 2.1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l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尤其是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条款不仅是必备条款,而且是极为重要的条款。但是,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就无效呢?l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必备条款就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成立并有效的依据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若干条款的欠缺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有效。l本案中,劳动合同中对薪资事项没有约定,可以视为约定不明,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至于薪资事项约定不明的处理,通常是按照双方再行协商的办法执行;若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申某研发部经理薪资的公平处理应当按照前6个月的薪资水平来合理推定。l至于人事经理所说双方形成事卖上的劳动关系,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4 建议一建议一: 实践中,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法定必备条款的齐整充实。特别是薪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条款尤其应当细致推敲后确定,不能认为约定得留用余地,以后发生争议时企业的斡旋空间更大。 建议建议二二: 劳动合同的每个条款都要按照劳动合同法重新审核,否则一旦出现与法律相冲突条款,用人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删除所有直接与法律相冲突的条款,还应当注意劳动合同中是否存在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如“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工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调整岗位”等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会被认定为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而不具法律效力。 25l【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25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二、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一)试 用 期(二)培 训服务期(三)保守商业秘密(四)竞业限制(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商定条款是合同双方商定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劳动合在劳动合同中协商议定的条款同中协商议定的条款。它它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是否约定是否约定由当事人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双方自行决定决定。约定约定了商定条款的了商定条款的, ,只要内容合法只要内容合法, ,就同就同必备条款一样必备条款一样, ,对当事人具备对当事人具备法律效力法律效力。26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二、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一一)试用期条款)试用期条款1. .试用期约定规则试用期约定规则劳动劳动合同合同法法1919条条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2020条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试用期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2121条条 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27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二、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二)培训服务期条款(二)培训服务期条款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双方可以约定培训服务期条款,或者签订专项的培训服务期协议。服务服务期期是指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要求员工必须为之服务的年限。 由此可见,服务期条款往往和培训协议联系在一起,其内容主要是对职工和用人单位在职工培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职工培训后为企业服务期的义务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 劳 动 者 订 立 协 议,约 定 服 务 期。劳 动 者 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培训费用 (支付凭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28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二、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二)培训服务期条款(二)培训服务期条款29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二、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二)培训服务期条款(二)培训服务期条款1.约定培训服务期的条件劳动合同法22条第二第二, ,企业为专业技术培企业为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了费用训支付了费用, ,且有支付且有支付凭证的证明凭证的证明, ,而且企业的而且企业的培训费是专项培训费用。培训费是专项培训费用。第一第一, ,用人单位提供的应用人单位提供的应是专项技术培训是专项技术培训。30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二、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二)培训服务期条款(二)培训服务期条款2.2.培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培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1 1)服务)服务期不同于劳动合同期。期不同于劳动合同期。劳动合同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是劳动合同存续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劳动者合法解除合同不用支付违约金。而服务期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即用人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专项费用的情况下,才可以约定。服务期则更多的是对劳动者的约束,是对劳动者已经先行获得企业投入后的,在一定时间内不辞职的承诺。服务期内,劳动者不能提前解除,否则要支付违约金。(2 2)服务期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服务期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也即劳动合同期的约定要先于服务期。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双方也不会有服务期。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培训服务期条款或者另行拟订培训服务期专项协议,都是劳动合同的构成部分。(3)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1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二、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二)培训服务期条款(二)培训服务期条款3.3.服务期的性质服务期的性质 服务期主要是单方面约束员工的,而是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 根据民事权利可以放弃的理论,在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届满时,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履行要求。 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32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二、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二)培训服务期条款(二)培训服务期条款4.4.服务服务期期如何如何约定约定(1)服务期期限的长短。法律对服务期的年限没有作出具体規定,实务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双方不可以滥用权利随意约定服务期,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培训的时间长短、费用多寡、企业的实际情况 (流动率高低)、员工性格特点来综合确定服务期期限。显失公平的服务期,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33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二、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二)培训服务期条款(二)培训服务期条款5.5.培训服务期条款培训服务期条款 ( (或协议或协议) )的的内容内容(1)培训的性质(2)培训的期限和方式(3)培训地点(4)培训内容(5)双方在培训期间的权利义务(6)培训费用的负担(7)培训考核(8)服务期限(9)违约责任。34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二、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二)培训服务期条款(二)培训服务期条款6 6、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的支付(1 1)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支付违约金的情形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包括服务期尚未届满经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服务期未满的劳动者是在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错解除的法定情形下被用人单位辞退的,都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但因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而迫使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形下辞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2 2)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支付的数额数额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35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二、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三)保密条款(保密协议)(三)保密条款(保密协议)1.1.什么是商业秘密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秘密性秘密性实用性实用性价值性价值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刑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0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商业秘密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2)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36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二、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三)保密条款(保密协议)(三)保密条款(保密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3.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非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3738案例2.3 没有保密协议是否就意味着员工不存在保密义务?2007年1月,宋某与辽宁大连某高新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宋某在该公司专门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在公司就职期间,宋某接触到该公司开发软件的各种实用程序,这些程序是该公司多年来的技术经验积累,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但由于宋某是研发人员,其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这些实用程序。宋某有意无意地将这些实用程序下栽到自己家中的笔记本电脑里。2009年12月,宋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与宋某现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新成立的软件开发企业有意以高薪聘请宋某。2009年年底,宋某从原单位离职,并进入后一家公司工作,从事同样的研究开发工作。由于宋某在实际工作中采用了原公司使用的各种实用程序,使得其在新公司的工作表现非常突出,公司也很快在市场中站稳了脚跟。但是由于这一家公司的产品分割了当地原有的客户市场,原公司的销售业绩大幅下滑。2010年3月,原公司以宋某和新公司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并依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宋某和新公司则认为,宋某在原公司工作期间,并没有与原公司签订任何的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侵权一说不成立。 38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在没有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离职员工是否需要承担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 劳动者这一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来源于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忠诚义务忠诚义务。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决定了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劳动者应尽力避免或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害,凡对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损害的一切行为均不得作为; 其次,劳动者应当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均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虽然原公司没有与宋某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但由于保密义但由于保密义务是务是种法定义务种法定义务,所以宋某依然需要因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与宋某建立劳动关系的后一家企业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9【法律风险防范建议】避免商业秘密外泄,就劳动法和劳动人事管理层面而言,主要有以下一些方法和措施可以采纳: 1.约定保密条款。约定保密条款。企业可以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就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作出详细的约定。这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最常见和有效的手段。保密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由企业和员工选择约定的条款,有保密要求的企业最好在合同中设计该条款。 2.订立保密合同订立保密合同。企业可以同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通过与员工另行订立保密合同的方式,能具体明确地设定权利义务关系。 3.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有效手段,企业可以通过制定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约束,其形式可以是员工手册中的一章,也可以是专项规章制度。 4.约定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相对企业而言,员工是流动的,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本单位后可能会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别是进人到竞争对手单位或是自行创业的员工,尤会如此。企业可以采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约束员工,但应当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40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二、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三)保密条款(保密协议)(三)保密条款(保密协议)4.保密条款和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1)保密信息范围。(2)保密主体(3)保密期限(4)双方的权利、义务(5)违约责任条款(6)其他条款41【思考题思考题】 违反了公司保密规定的员工应该如何处理呢违反了公司保密规定的员工应该如何处理呢? ? 【回答回答】可以根据员工泄密的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造成损害后果的程度,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关的规定,按照违纪进行处理。 如果员工的泄密行为如果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么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即使员工已经离职。 若员工的泄密行为情节非常严重,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还可以考虑追究员工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旦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2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二、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四)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协议)(四)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协议)1.竞业限制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区别与联系联系:劳动合同法从合同约定的角度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予以规定,主要包括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两个方面。两者都是企业采取保密措施,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有效措施。区别:法律后果不同41内容不同2法律性质不同1 1期限不同343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二、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四)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协议)(四)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协议)1.竞业限制条款(协议)的主要内容(1)竞业限制适用的对象: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的内容即限制劳动者从事的竞争性行为在职期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任职和兼职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企业与原企业竞争不得在离职之前抢夺原雇主客户;不得引诱其他员工一起离职;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雇主相同的业务或生产同类产品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44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二、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四)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协议)(四)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协议)1.竞业限制条款(协议)的主要内容(3)竞业限制的期限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4)竞业限制的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作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补偿金以按月的方式来支付, 用人单位不能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已经包含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5)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45上海市松江区某德资工业电梯制造企业一向注重依法经营,上海市松江区某德资工业电梯制造企业一向注重依法经营。然而最近却遭遇了一个仲裁案件的败诉。情况是这样的:由于该公司掌握有全球工业电梯的核心技术,所有制造部的中国工程师均需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制造部的工程师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入职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相关公司,公司则按照其离职日所在月薪资给予工程师竞业限制补偿金。该协议经过专业咨询公司的审读,没有任何法律问题。不过,公司在去年与公司工会进行例行座谈的时候,有工会委员提出竞业限制补偿金最好提前发放,这样工程师可以提前享受相关待遇,公司本身也不受损失,相反在员工离职后再逐月支付在操作上相当麻烦。后来,公司同意并在实际操作中采纳了这种做法。不久以前,从该公司离职的某位工程师跳槽到一家日资电梯制造公司,公司在规劝未果的情况下,将其告上仲裁庭。仲裁庭上该工程师提出自己离职后没有得到竞业限制补偿金,所以自己免除竞业限制义务。尽管企业反复强调补偿金已提前支付,但仲裁庭后来仍然裁决公司败诉。案例案例2.4 2.4 企业能否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企业能否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46请大家讨论请大家讨论 企业能否在劳动合同期间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引申开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就能万事无忧? 企业还需继续做好哪些事项?4747【引例引例2.22.2分析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九项必备条款、四项商定条款。其中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是劳资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内容的核心所在,也是双方之所以订立劳动合同所要实现的根本目的之所在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者需要用人单位对自己付出的劳动给予相对应的报酬。只要双方就劳动合同的期限、报酬、工作内容等作了明确约定,就可以认定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已经基本成立。并不能仅仅只是一个 “名称”不同而否认劳动合同已经签订的事实。因此,不能简单认为入职协议就不是 “劳动合同”。48知 识 篇知识单元知识单元一一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概述概述知识单元二知识单元二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的内容知识单元三知识单元三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形式的形式49 引引例例2.3 2.3 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 【案情】曾某于2008年12月8日入职协顺公司工作,担任供应链主管。2008年12月8日,曾某在协顺公司制作的格式化的 东莞市协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位申请表上填写相关情况,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了试用期3个月,后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1个月。2009年4月14日,双方填写了协顺公司制作的格式化的 东莞市协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申请表,曾某于当天结清工资即离职。 【问题】协顺公司与曾某之间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50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劳动合同内容所体现的形式。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之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将协议的内容用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并经双方签字,作为凭证的合同。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口头承诺即告成立,不必用文字写成书面形式的合同。51知识单元三知识单元三 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形式形式 一、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取书面形式的好处:严肃性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便于举证52诉。案例案例2.5 2.5 无无纸化的电子合同是不是纸化的电子合同是不是 “ “书面合同书面合同”? ?53知识单元三知识单元三 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形式形式 二、口头劳动合同 口头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可能清楚地通过口头方式进行表述,通过口头形式缔结的劳动合同。 【问题】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口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54【引例引例2.42.4分析分析】 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要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体现的形式。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够成立劳动合同,而书面形式只是作为成立劳动合同的证据存在,证明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劳动合同。 我国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违反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是不成立。书面形式是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而并非将劳动合同订立的惟一形式,除了书面形式之外,还可以订立口头形式和默示形式的劳动合同。所以,口头形式的合同并非无效。55本课件制作整理者:郭迎春 仅可用于教学、学习、交流使用 如内容、图片、字体等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