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秋《法律文书》形成性作业参考答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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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秋《法律文书》形成性作业参考答案 .pdf
1 / 8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作业 1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40 分)呈请拘留报告书X 公型拘字( 2007)X 号李 XX ,男, 1978 年 10 月 20 日生,汉族, XX 省 XX 县人,现为XX 县 XX 乡 XX村农民,住该村。简历: XX 年至 XX 年在 XX 乡 XX 村小学读书;XX 年至 XX 年在 XX 中学读初中;XX 年至案发时止在XX 乡 XX 村务农。拘留的理由和依据:2007 年 1 月 31 日深夜, XX 县 XX 市 XX 村女村民叶XX 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李XX 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侦查人员搜查了李 XX 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查XX 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XX 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 型,与死者叶XX 血型相同。李 XX 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 条,涉嫌故意杀人罪。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 XX 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 XX 县公安局刑警队承办人:王XX、刘 XX 2007 年 X 月 X 日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60 分)X X X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X 公诉字 2007 X 号犯罪嫌疑人朱XX ,男, 1989 年 12月 5 日生, X 族, XX 中学高三学生,XX 省 XX 县XX 乡 XX 村人,住XX 县 XX 乡 XX 村。违法犯罪经历:朱XX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7 年 X 月 X 日被XX 公安局拘留。2007 年 5 月 21 日 XX 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 公安局看守所。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朱XX 有下列犯罪事实:2007 年 4 月 10 日晚 8 时许,犯罪嫌疑人朱XX 乘受害人徐XX 到邻居陈XX 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 洗澡,但徐XX 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 见她没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XX 家盛糖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人越是呼救,朱XX 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 才畏罪拨开门闰,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2 / 8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XX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XX 县人民检察院局长(印)(公安局印)二 00 七年 X 月 X 日注:( 1)犯罪嫌疑人朱XX 现抵押于看守所(2)附犯罪嫌疑人侦查卷宗X 册(3)现场勘查记录、照片、文拘照片X 册(4)刑事技术鉴定报告书X 份。作业 2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50 分)XXX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X 检刑诉字 第 XXX 号被告人孙 XX ,男, 1979 年 2 月 25 日生,身份证号码为XXXXXX,汉族,小学文化, XX 市 XX 厂工人,住XX 市 XX 路 XX 号。 1995年 3月,因犯盗窃罪,被XX 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 年。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07 年 9 月 13 日被 XX 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17 日经本院批准被XX 市公安逮捕,现押于XX 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害人章 XX ,女, 2000 年 9 月 13 日, X 族, XX 县人,住XX 市 XX 路 XX 号。本案由 XX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XX 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7 年 9 月 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伥辩护人, 2007 年 9 月 22 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查明:2007 年间,被告人孙XX 曾多次向其好友李XX 透露:“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肉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2007年 9 月 4 日下午 6时许,被告人XX 在其住所楼下看见章XX 和其他小孩一起玩,认为有机可乘,顿起邪念。当章XX 到 XX 电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时,孙XX 即尾随其后,趁周围无人即走到章XX 身边,以买糖为诱饵,将章XX 引向 XX 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巷子又经XX 路到附近的 XX 路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XX 吃。一直在郊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 XX 方把章 XX 抱回自己的住处。进门后,孙XX 用双手将章XX 掐死,然后把章XX 的尸体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同年9 月 5日中午,孙XX 从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来一块灰戊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多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XX 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盒(4363cm)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XX 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各尸段抛入河中。9 月 6 日早晨,孙XX 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 日中午和7 日晚上先后两次煮食。9 月 10日,孙 XX 去 XX 县城 XX 家过中秋节, 12 日返回。上述事实,有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相片等在案为证,被告人孙XX 亦供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认定孙 XX 犯罪事实的证据是:(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2)物证:肢解尸体用的糖瓷盒;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3)证词: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XX 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4)现场勘查笔录。(5)司法鉴定报告:孙XX 没有精神病。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3 / 8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 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 市人民法院附: 1、证据目录一份;检察员: XXX 2、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书记员: XXX XXXX年 XX 月 XX 日(院印)作业二二、请根据下列材料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60 分)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 X 刑初字第037 号公诉机关 XX 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 X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XX 省 XX 县人,初中文化,职工,住 XX 市 XX 公司宿舍平房3 排 13号。 2008 年 5 月 10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16 日被逮捕。现押于XX 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王 XX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XX 市人民检察院以X 检诉字( 2008)42 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 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 XX 及辩护人王XX 到许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X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 2 月, XX 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 年 5 月 10 日,刘 XX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 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当天中午12 时许,刘XX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0 时许,刘XX 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 室)午休。 1时 30 分许,刘XX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验在办公室套间午睡,而经理秘书候XX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候XX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候XX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候 XX 走后,刘XX 进入 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剌十余下,致使许XX 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 作案后逃离现场,选逃到XX 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 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 时许,刘 XX 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 、候 XX 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刘XX 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不仅不能从轻处罚反而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予以判处。被告人刘 XX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王XX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虽不持异议,但辩称刘XX 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 4 月至 2008年 5 月 10 日,被告人刘XX 在 XX 市 XX 公司当一名勤杂工,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 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 年 8 月,刘 XX 因打骂一起工作勤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4 / 8 要工牟 XX ,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7 年 9 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8 年 2 月, XX 公司发放2007 年度奖金时,刘XX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8 年 5 月 10 日,刘 XX 窜到 XX 公司木工房向朱XX 借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 时许,刘XX 混进公司办公室(333 室)午休。 1 时 30 分许,刘XX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候XX 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候XX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候XX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候XX 走后,刘 XX 进入 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于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 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 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剌十余下,致使许XX 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案扫后,刘XX逃离现场。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刘XX 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均供认不讳,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XX 因对其所在公司领导不服而蓄谋报复杂人的动机明显。被告人XX 趁被案人许XX 熟睡之机,持随身携带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击打被害人的头部、面部、颈部、胸部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事实的辩解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二 OO 八年七月十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XXX 作业 3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40分)XX 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X 刑终字第XX 号原公诉机关XX 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秦 X 浩,男, 1985 年 5 月 26 日出生,汉族,XX 县人,初中文化,住XX 市XX 街 X 楼 X 号。因本案于2007 年 7 月 1 日被刑事拘留,7 月 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辩护人叶 XX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鲁 X 成,男, 1984 年 7 月 12 日出生,汉族,XX 县人,小学文化,住XX 市XX 街 XX 楼 XX 单元 X 号。因本案于2007 年 7月 1 日被刑事拘留,7月 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XX 市看守所。辩护人王 XX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XX 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 浩犯抢劫罪、强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8 页5 / 8 奸罪,被告人鲁X 成、被告人李X 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 年 8 月 29 日作出( 2007)X 法刑初字第87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X 没有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秦X 洗、鲁 X 成不服第一审判,认为量刑过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XX 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 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X 浩及其辩护人叶XX ,上诉人鲁 X 成及其辩护人王XX 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 2007 年 5 月间,被告人鲁X 成得知王XX 家中存有假币,即与被告人李X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7 年 6 月 10日下午 2 时许,秦、李二人乘王 XX 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 家,对王妻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 余元,秦X 浩将钱装入自己衣兜里(后与鲁X 成、李 X 平分)。余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X 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X 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X 成。案发后,鲁X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认定的证据有:作案工具刮刀、改锥等物品,受害人王妻陈述,被告人秦 X 浩、鲁 X 成、李 X 供述笔录,赃款赃物等。原判认为,XX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 X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秦X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鲁X 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 年;被告人李X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 年。上诉人秦 X 浩及其辩护人叶XX 、上诉人鲁X 成及其辩护人王XX 的上诉、辩护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2007年 6 月 10 日下午 2 时许,秦、李二人乘王XX 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 家,对王妻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秦 X 浩将钱装入自己衣兜里(后与鲁X 成、李 X 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X 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X 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相机交给鲁X 成。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秦X 浩、李 X 的作案工具刮刀、改锥,受害人王妻陈述笔录,被告人秦 X 浩、李 X、鲁 X 成的供述笔录,涉案赃款赃物等证据为凭。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秦X 浩、鲁X 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X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李 X 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审判员许XX 审判员张 XX 二 00 七年十一月十二日(院印)书记员 XXX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60 分)XX 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 X 民初字第25 号原告孙 X 杰,男, 1946 年 8 月 21 日生, X 族, XX 县人,退休干部,住XX 公司宿舍楼 X 栋 X 单元 X 号。被告孙 X 林,男, 1985 年 5 月 3 日生, X 族, XX 县人,职工,住XX 制药厂。原告孙 X 杰与被告孙X 林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 杰。被告孙X 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 X 杰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叔侄关系。2002 年 8月,经被告生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原告收养被告为子。同年9 月 1 日,原告将被告的户口由原籍XX 省 XX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8 页6 / 8 县 XX 乡 XX 村转至 XX 市,并为被告找了工作。原告与被告父子关系确定后,原告每月给被告支付200 元零花钱,还给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彼此相互照顾,关系较好。2005 年 5 月以后,因被告在婚姻问题上不听原告良言规劝,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2005 年8 月,被告搬出原告家到其所在单位居住,此后,被告只是节假日才前往看望原告,除买些食品外,没有再给原告任何经济给付。2007 年 10 月 23 日晚,被告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出外散步的机会将原告仅买来二个月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走,想借此作为对其结婚的经济资助。经偿告,被告坚持不返还原告电视机,以致原告索讨无果。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孙 X 林辩称:原告之诉属实。被告之所以采取如此方式缘于原告不能正确对待被告的婚姻大事,家长观念超过现实要求。被告与原告收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每月向原告交付人民币1000 余元;原告因病住院期间,尽管彼此存在矛盾,被告仍然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自参加工作以后,被告共向原告交了近3 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 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请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其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 2 万元,并资助部分结婚所需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 杰与被告孙X 林原系叔侄关系。2002年 8 月,经被告孙X 林生父母建议,原告与被告向公证机关依法办理了收养关系。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被告将自己每月1000 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原告每月给被告200元零花钱,还给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2005 年 5 月以后,因对被告的婚姻问题有看法,原告与被告产生了一些矛盾。同年 8 月,被告从原告住处搬往其工作单位居住。2007 年 3 月,原告因病住院无人照顾时,被告还向单位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期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2007 年 10 月上旬,原告与被告因被告孙X 林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原告声称被告结婚时将不给其任何资助。于是,被告于2007 年 10 月 23 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外出时将其刚买二个月价值 4000 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 杰对孙 X 林结婚不予资助的补偿。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其间,被告孙X 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 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之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X 杰与被告孙X 林解除养父子关系:二、被告孙X 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 天内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三、原告孙X 杰应给付被告孙X 林 3000 元作为对孙X 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00 元,被告负担人民币300 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孙X 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0 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XX 人民陪审员朱XX 人民陪审员王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07 年 12 月 3日书记员 XXX (院印)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8 页7 / 8 作业 4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公证申请书(40 分)学历、职称公证申请书申请人,郭,女,1962 年 8 月 20 日出生,现住市区街号楼单元号。本人 1980 年 9 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 年 7 月本科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 1984 年 7 月起在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 年被评为讲师。因教案科研成绩突出,1993 年,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申请人:郭2007 年 12 月 20 日附:本人所获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学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60 分)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张红,女,54 岁,汉族,省县人,市研究所职工,住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被告人赵某,男,57 岁,汉族,省县人,广东省公司职工,住街巷号。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赵某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准予自诉人与被告人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自诉人所有。事实与理由1977 年月日,自诉人与被告人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现工作于国。自诉人与被告人原均工作于市研究所。2002 年,被告人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当初,被告人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03 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到市模具厂工作后,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被告人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自诉人。经自诉人调查,被告人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该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3 岁,省县镇村人)。被告人贪恋这位小自己24 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而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其不放,不久,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05 年初,被告人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05 年 9 月,自诉人欲前往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被告人赵某一同前往,赵以工作忙为由回绝。尔后,经自诉人一再要求,被告人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自诉人出国后,被告人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被告人赵某有两个老婆。2006 年 3 月,被告人赵某向自诉人提出离婚,扬言若自诉人不同意离婚,应容忍其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自诉人生活费。因遭自诉人拒绝,被告人遂长达一年的时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自诉人一分钱。上述事实,有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为证,有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以及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为据。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有配偶又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与余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8 页8 / 8 某是夫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自诉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望依法判处。现自诉人与被告人赵某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予自诉人与被告人离婚,全部家庭财产归自诉人所有。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来源一、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份;证人住街路号;二、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Y 份;三、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Z 份。此致市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1 份;证据材料 Q 件。自诉人:张红2007 年 4 月 16 日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