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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务12税收征收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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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务12税收征收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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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6)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7)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9)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10)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以下关系之一的。12.1.2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1.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1)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3)纳税义务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5)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12.1.2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2.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1)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2)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3)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12.1.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2)各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1)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2)收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检举的部门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12.2.1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义务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也是征纳税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根据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人、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义务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12.2.1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1.开业税务登记开业税务登记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包括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企业及其设立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地点应是: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12.2.1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2)住所、经营地点;(3)经济性质;(4)企业形式、方式;(5)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7)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9)其他有关事项。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12.2.1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2.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义务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义务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需要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和时间要求是: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12.2.1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3.停业、复业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税务登记是纳税义务人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办理的纳税登记。纳税义务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纳税义务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12.2.1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一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义务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12.2.2 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1.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1)设置账簿的范围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如果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2)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3)会计档案保管从事生产、经营保管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2.2.2 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2.发票管理和使用发票管理和使用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1)发票的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2)发票的领购根据现行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义务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12.2.2 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2.发票管理和使用发票管理和使用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1)发票的印制(2)发票的领购(3)发票的开具和保管(4)发票的检查(5)发票的缴销12.2.2 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3.税控管理税控管理税控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近期提出来的一个新的概念。它是指税务机关利用税控装置对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各项活动的总称。12.2.3 纳税申报管理纳税申报管理1.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申报的对象征管法规定,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义务人(包括取得临时应税收人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2.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收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抵扣项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收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12.2.3 纳税申报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3.纳税申报的期限纳税申报的期限纳税申报的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纳税申报的要求纳税申报的要求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有关证件、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及异地完税凭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明、资料。12.2.3 纳税申报管理纳税申报管理5.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申报的方式(1)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义务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是一种传统的申报方式。(2)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缴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一种申报方式。其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3)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义务人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目前纳税义务人的远程申报,就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形式。12.2.3 纳税申报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6.延期申报的管理延期申报的管理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纳税义务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准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12.3.1 征收方式征收方式1.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2.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3.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4.4.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5.5.委托代征税款委托代征税款6.6.邮寄纳税邮寄纳税7.7.其他方式其他方式12.3.2 税款征收措施税款征收措施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1)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2)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义务人不得拒绝。(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5)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12.3.2 税款征收措施税款征收措施 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延期缴纳税款制度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解缴税款。纳税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纳税义务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12.3.2 税款征收措施税款征收措施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纳税义务人必须按期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0. 5的滞纳金。4.减免税收制度减免税收制度减免税收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12.3.2 税款征收措施税款征收措施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人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12.3.2 税款征收措施税款征收措施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纳税义务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2)经税务机关案头分析,纳税义务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3)纳税义务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4)纳税义务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实,或不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的。12.3.2 税款征收措施税款征收措施6.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义务人的税款征收制度的纳税义务人的税款征收制度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义务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12.3.2 税款征收措施税款征收措施 7.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义务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所采取的确保税款完整的措施。如果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义务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义务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12.3.2 税款征收措施税款征收措施 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欠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或扣押、查封其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后仍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采取的强行征收欠缴税款和应缴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12.3.2 税款征收措施税款征收措施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或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税务部门除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外,还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由法定的税务机关行使,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12.3.2 税款征收措施税款征收措施9.欠税清缴制度欠税清缴制度征管法规定,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欠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12.3.2 税款征收措施税款征收措施 10.税款的退还与追征制度税款的退还与追征制度征管法规定,纳税义务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12.4.1 税务检查的范围税务检查的范围 1.征管法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1)检查纳税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义务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资料;(3)责成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码头、机场、车站、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义务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12.4.1 税务检查的范围税务检查的范围2.其他相关规定其他相关规定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12.4.2税务检查的方法和程序税务检查的方法和程序 1.税务检查的方法税务检查的方法税务检查的具体方法是指检查某个环节、某项具体问题时所采取的特定方法,主要有复核、对账、调查、审阅、盘点、比较分析。税务检查的基本方法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方法,主要有:(1)全查法与抽查法;(2)顺查法与逆查法;(3)现场检查法与调账检查法;(4)比较分析法与控制计算法;(5)审阅法、核对法与外调法;(6)盘存法与交叉稽核法。12.4.2税务检查的方法和程序税务检查的方法和程序 2.税务检查必须遵循的程序税务检查必须遵循的程序一般来说,税务检查包括查前准备、实施检查、分析定案、上报审批、送达执行、立卷归档等六个环节。税务检查的定案是税务检查的终结性工作。在定案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后,即可送达当事人执行。12.5.1 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1.纳税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1)纳税义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义务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3)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征管法的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有违反征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12.5.1 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2.纳税义务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1)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3)纳税义务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2.5.1 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3.纳税义务人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偷税行为是指纳税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对于纳税义务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5.1 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4.纳税义务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纳税义务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2.5.1 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6.纳税义务人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抗税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对于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7.纳税义务人拖欠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拖欠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2.5.2 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2.5.2 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3)扣缴义务人偷税,指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扣缴义务人欠税,指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2.5.2 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5)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义务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6)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抗税,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7)扣缴义务人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12.5.3开户银行及金融机构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开户银行及金融机构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12.5.4 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人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2)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义务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税务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5.4 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征管法的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还应补征应征未征的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5.4 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7)税务人员的读职行为,如询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9)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5.5违反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违反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义务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纳税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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