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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建筑企业管理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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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建筑企业管理知识.docx

    2022年建筑企业管理知识 我国建筑企业管理水平落后、技术实力不足尤其是企业学问更新缓慢的弊端正渐渐显现出来,导致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以下是由学习啦我整理关于建筑企业管理学问的内容,供应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爱! 建筑企业管理学问 1、建筑工地上的农夫工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建筑工地上,农夫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关系的争议由来已久,有观点认为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主要依据是人社部于2022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担当用工主体责任 。但笔者认为是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酬劳,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这是劳动关系的两大基本特征。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当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为探究,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而现实中在建筑工地上工作的农夫工往往干脆受雇于包工头,工资一般均有包工头发放,且工资论天数计算,并不须要接受建筑公司的日常考勤。故从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分析,建筑工地上的用工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两大基本法律特征,劳动者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恳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农夫工在建筑工地上受伤,建筑公司是否要担当用工主体责任 2022年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看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担当用人单位依法应担当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担当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以上部门规章和司法说明为建筑工地上的农夫工受伤认定工伤问题铺平了道路,建筑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农夫工受包工头雇佣在工地上干活时受伤,即使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建筑公司亦应当担当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该规定与传统的工伤认定存在很大区分,传统的工伤认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假如用人单位对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工伤认定部门通常中止工伤认定,告知劳动者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新规定对该种特别情形下作出了特别的拟制规定,不再将确认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大大缩短了工伤认定的时间,为农夫工申请工伤供应了很大的便利。 3、违法转包中的农夫工上下班过程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有观点认为违法转包中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并不是在承包业务时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且农夫工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1)依据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所以对建筑工地上的违法转包情形下,由建筑公司担当用工主体责任,是因为建筑公司往往具有赔付实力,从爱护农夫工利益角度动身,大大缩短了纷繁漫长的工伤认定程序。农夫工因公受伤应当包括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各种情形,而不应当对该司法说明作机械化缩小说明。 (2)依据利益平衡原则,国家在立法层面,假如农夫工恳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这避开了建筑公司担当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的风险,但仍应当担当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故依据同等对待原则,不应当卑视工地上的农夫工。 (3)从立法结构上看,工伤保险条例中运用的职工概念必需具备劳动关系的要件;司法说明第三条第(四)、第(五)的特别规定,是对此进行的一种例外性的填补,而并非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补充。综上,笔者认为违法转包中的农夫工上下班过程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建筑公司仍应担当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4、一至四级的农夫工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可以一次性赔偿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看法其次十四条规定,在尚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夫工,以及因工死亡农夫工的供给亲属,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根据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待遇:1、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2、原应按月享受的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3、原应按月享受的供给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丢失劳动实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2022年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看法正式实施,该看法第十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实行将长期盼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方法。 有观点认为,人社部的看法与江苏省人社厅的看法相比,位阶更高,应当适用人社部的看法,故建筑工地上因公受伤的农夫工被评定为一至四级的,不得将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如下:首先,不应当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看法第十三条作扩大说明,该条规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由于工伤基金的支付具有稳定性和牢靠性,劳动者的利益可以得到长期保障;其次,由于建筑公司与农夫工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法律的特别规定,让建筑公司担当用工主体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须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至退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相关待遇。事实上,许多农夫工受伤是已经接近60周岁或者超过60周岁,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缴纳保险存在实际困难;最终,几乎没有建筑公司为农夫工缴纳工伤保险,有的建筑由于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的危急,劳动者的权益面临随时落空的危急。为了爱护农夫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优先保障,让建筑公司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事实上是对劳动者的利益得到合法爱护。综上,笔者认为,在该种情形下,建筑公司应当向农夫工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申请工伤需谨慎 在一般状况下,由于工伤和人损的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不一样,通常工伤的赔偿金额高于一般人损的赔偿金额。但笔者建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夫工申请工伤要慎重。以江苏地区为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方法(新方法)于202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方法其次十八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根据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国目前的建筑工地上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许多,其中许多人没有养老保险,不得不到工地上干活。假如走工伤途径,则无法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汝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依据该规定,假如人社部门已经作出了工伤认定,则农夫工必需根据工伤待遇的相关标准赔偿,无权再选择根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故在该种状况下,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审慎思索。 6、建筑公司担当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协议向包工头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其次款定: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担当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担当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看法人社部发2022103号 第九条亦规定,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新规定建筑工地上劳动者受伤作出了特别的拟制规定,法律是从爱护农夫工的相关权益动身,由建筑公司担当用工责任,该种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或者连带责任,并非干脆认定农夫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外,在建筑公司与包工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前提下,该承包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双方均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故而,无论是从依据建筑公司的用工主体责任的责任性质,还是从意思自治原则的角度来分析,笔者认为建筑公司担当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后,有权向包工头追偿。 7、建筑工地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是否可以兼得 现实中,建筑公司处于降低用工风险的考虑,一般为农夫工购买建筑工地上的团体意外保险,因此,建筑方代表认为依据购买该保险的初衷,应当将意外保险的理赔金额在工伤保险赔偿款中予以扣除。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与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激励企业为从事危急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依据该规定,可以得知,工伤保险是一种国家强制保险,属于国家社会保障范畴,由劳动法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人身意外保险是一种自愿的商业保险,是同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在投保意外损害险时,保险利益专属于被保险人以及指定的受益人,建筑公司并不是干脆的受益人。 再次,人身意外保险区分于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的赔偿责任,假如建筑公司在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前提下,有权主见该权利。 综上分析可知,在没有特别约定的状况下,建筑公司不能干脆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享受意外损害险的保险利益。 建筑企业管理学问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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