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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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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汇编.docx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汇编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现场作业行为,避免或减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公司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均适用于本管理制度。相关方在公司内进行的危险作业也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3. 危险作业包括: 3.1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3.2.受限空间作业 3.3 临时用电作业 3.4 高处作业 3.5 大型吊装作业 3.6 交叉作业 3.7 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 4 管理职责 4.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执行以下管理职责: 4.1.1 负责本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4.1.2 执行危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4.1.3 为危险作业提供安全技术支持; 4.1.4 有权利停止危险作业,并组织危险作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4.1.5 有权利为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的人员进行处罚。 4.2 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负责人应执行以下管理职责: 4.2.1 负责审核本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 4.2.2 组织分管的部门和人员执行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2.3 执行危险作业现场监督抽查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4.3 公司各部门、车间是各项危险作业的直接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如下: 4.3.1 负责管理各自的危险作业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4.3.2 执行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4.4 各班组是危险作业的直接管理单元; 4.5 班组长是生产现场危险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4.5.1 负责从事的危险作业的申请; 4.5.2 负责组织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4.5.3 负责危险作业前、中、后的自查。 4.6 作业人员是危险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4.6.1 负责按照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 4.6.2 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4.7 监护人员职责 4.7.1 监护人应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7.2 坚守岗位,做好监护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4.7.3 掌握基本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5. 公司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到现场”、“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和“危险作业安全交底”的制度。 5.1 “危险作业到现场”是指各层级人员必须在危险作业的前、中、后期到现场履行相应的 职责。 5.1.1 作业人员(包括操作人员、监护人员、指挥人员等)必须在生产现场,不得擅离职守。 5.1.2 各项危险作业中极易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班组长、部门车 间经理应在现场监控。 5.1.3 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到现场进行检查。 5.2 “危险作业逐级审批”是指各项危险作业必须经过班组长、部门(车间)经理、分管生产、 安全的副职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的逐级审批过程。 5.2.1 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必须建立在危险作业到现场的基础上进行。 5.2.2 危险作业的许可范围、许可证应在各单项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明确。 5.2.3危险作业许可证应由班组长负责填写和办理。 5.2.4 各级人员应正确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内容真实清晰,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和增补。 5.2.5 审查和审批不得单独出现“同意”、“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或者“按照安全管理人员的 要求执行”等简单、推脱的语句。 5.2.6 危险作业许可证应永久保存至安全管理部门 5.2.6 危险作业到现场和逐级审批的职责 权限按下表执行。5.3“危险作业安全交底”是指各项危险作业中极易造成较大生产安全 事故的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必须在作业前召开专项安全交底会。 5.3.1 危险作业安全交底会应由分管生产的副职负责人组织; 5.3.2 危险作业相关的部门、车间经理,班组长,安全管理部门/ 人员必须参加交底会;5.3.3 班组长负责将安全交底会的内容宣贯至班组成员; 5.3.4 安全交底会内容应至少包括生产作业项目、人员设备进度安排、安全技术措施、应急 措施等。 5.3.5 安全交底会的相关记录应永久保存至安全管理部门。 5.3.6 需要召开安全交底会的危险作业应在各单项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明确。 6.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6.1 动火作业是指一切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赤热表面的作业。 6.1.1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6.1.2 喷灯、火炉、熬沥青等; 6.2 危险区域分类 6.2.1 一级危险区域 6.2.1.1 油类、危险化学品类、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系,以及管系连接的设备; 6.2.1.2 油类、危险化学品类、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容器以及周围10 米的区域内; 6.2.1.3 喷漆车间、探伤车间、燃气锅炉以及锅炉房; 6.2.1.4 其他易燃易爆区域。 6.2.2 二级危险区域 6.2.2.1 配电室、控制室、监控室 6.2.2.2 原材料、中间材料以及成品仓库(非易燃); 6.2.2.3 设备检维修动火作业(非一级的) 6.2.2 二级危险区域 6.2.2.1 配电室、控制室、监控室 6.2.2.2 原材料、中间材料以及成品仓库(非易燃); 6.2.2.3 设备检维修动火作业(非一级的) 6.2.3 三级危险区域,危险因素低于二级动火作业的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6.3 动火作业逐级审批和许可证管理 6.3.1 一级危险区域和二级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应执行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制度,履行危险 作业许可证。 6.3.2 三级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不执行。 6.4 相关人员职责 6.4.1 动火作业操作人员 6.4.1.1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 6.4.1.2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6.4.1.3 有权拒绝无审批、无安全措施、无监护人的动火作业。 6.4.2 监护人员 6.4.2.1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 6.4.2.2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6.4.2.3 保持警惕,不得擅离职守。 6.5 审批程序 6.5.1 班组长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提出动火申请; 6.5.2 部门、车间经理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和名字; 6.5.3 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负责人审批动火作业,签署意见和名字; 6.5.4 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和名字。 6.6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6.6.1 动火作业人员属于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持有 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6.6.2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用的设备和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6.6.3 动火作业前应准备好防火措施: 6.6.3.1 核实清楚动火作业地点的情况以及毗邻部位的情况。毗邻部位包括动火地点周围的 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方位的情况; 6.6.3.2 动火作业应当清除作业地点以及毗邻部位的易燃物; 6.6.3.3 易燃物不能清除的,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6.6.3.4 动火作业应准备好消防水、消防器材或消防砂等; 6.6.3.5 动火作业地点和毗邻部门应当有专人监护; 6.6.4 一、二级动火作业应执行逐级审批制度,正确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6.6.5 动火作业应在审批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超过审批的时间或者在未审批的地点动火 作业。 6.6.6 超过审批的时间、新的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6.7 动火作业用气瓶 6.6. 7.1 氧气瓶、乙炔瓶、二氧化碳瓶、氩气瓶等应摆放在固定位置,临时摆放的应稳固; 6.6. 7.2 气瓶不得摆放在高温区域,不得靠近探伤室的放射源; 6.6. 7.3 气瓶应当直立摆放,乙炔瓶和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 米;气瓶与动火地点的 间距不得小于10 米; 6.6. 7.4 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6.6.8 动火作业应保证有效的通风,车间内应保证通排风装置开启,有限空间内应保证有专 门的机械通风; 6.6.9 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6.10 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应清除下方易燃物,并设有专人监护; 6.6.11 一级危险区域动火作业以及 6.2.2.3项动火作业应召开专门的安全交底会。会议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安全技术 措施和应急措施等。 6.6.12 管线维修作业时,作业前必须先查明管线走向、内部介质及周围环境情况,要根据具 体情况,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 6.6.13 储罐、容器动火,必须先核实清楚盛放介质,属于易燃易爆物质的应进行气体置换或 清洗,经过可燃气体检测合格方可进入动火作业。 7. 受限空间作业 7.1 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在受限空间的作业都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7.2 受限空间分类 7.2.1 一类受限空间作业 7.2.1.1 盛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罐体、容器和管道; 7.2.1.2 受限空间(罐体、容器和管道)进行涂装作业的; 7.2.2 二类受限空间作业 7.2.2.1 盛放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体的潮湿的罐体、容器和管道进行电气焊、带电作业的; 7.2.2.2 不具备火灾、爆炸危险有害因素的其他受限空间 7.3 作业审批管理 7.3.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制度。即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进入受限 空间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7.3.2 受限空间分类中第 7.2.1.1项应实施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其他项危险因素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危险 作业安全交底制度。 7.3.3 审批程序 7.3.3.1 班组长明确进入受限空间的种类、作业项目、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填写许可证; 7.3.3.2 部门、车间负责人对危险空间作业进行审查,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 7.3.3.3 受限空间分类中第 7.2.1.1项应由分管生产的副职负责人进行审批,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 7.3.3.4 安全管理部门/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签署作业安全措施和 姓名。 7.3.4 许可证中应写明以下内容: 7.3.4.1 受限空间的详细情况,盛放介质; 7.3.4.2 作业项目和作业人员; 7.3.7.3有针对性、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7.3.5 许可证字迹清晰准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永久存档于安全管理部门。 7.3.6 每个许可证只能针对一个作业项目或者一个作业地点。当作业时间、作业项目改 变或者作业地点变动,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原许可证作废。 7.4 安全技术措施 7.4.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按照 7.3 执行,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7.4.2 安全隔绝 7.4.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容器、管系等)连通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7.4.2.2 安全隔绝可采用关闭阀门、插入盲板、拆除等方法,应尽量同时采取 2 种方法以保 证有效的安全隔绝; 7.4.2.3 安全隔绝处(切断的阀门等处)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7.4.2.4 安全隔绝处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护人。 7.4.3 清洗置换 7.4.3.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放介质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 7.4.3.2 清洗或置换工作应委托具备符合国家、天津市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7.4.3.3 清洗置换工作应进行安全交底,制定清洗置换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等; 7.4.3.4 清洗或置换后的气体、液体应按照国家、天津市的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私自存储或排 放; 7.4.3.5 清洗或置换后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氧气,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进行检测,符合 要求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 7.4.4 气体检测 7.4.4.1 气体检测包括氧气含量检测、易燃易爆气体检测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7.4.4.2 气体检测工作应委托具备符合国家、天津市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不得委托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 7.4.4.3 气体检测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质量合格且经过校正的仪器; 7.4.4.4 气体检测的地点、次数、间隔时间应符合相关的标准或者技术要求; 7.4.4.5 气体检测结果应及时、如实记录在气体检测报告单上,并由检测的单位和检测人签字盖章; 7.4.4.6 氧气含量应至少在18%以上,但不得大于富氧环境; 7.4.4.7 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符合GBZ2 中规定的量; 7.4.4.7 易燃易爆气体的含量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 7.4.4.8 气体检测不合格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重新进行清洗置换或者进行机械通风,直至气体检测全部符合要求; 7.4.4.9 气体检测人员应正确穿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携带违禁物品的1%; 7.4.6.4 使用风管、风带进行机械通风时,应保证风管或风带无破损,捆绑牢固,且深入到受 限空间的最底层; 7.4.6.5 当采用管道送风时,应确认风源和管道内介质; 7.4.6.6 禁止向受限空间内充纯氧、窒息气体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 7.4.7 受限空间监护 7.4.7.1 受限空间外设置警示牌,警示牌应注明受限空间的情况、作业情况以及进入受限空间 人员情况; 7.4.7.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将工作证或号牌挂在警示牌后方可进入;离开受限空间应 撤下挂在警示牌上的工作证或号牌; 7.4.7.3 受限空间作业应设置专人监护; 7.4.7.4 危险性较大、工程复杂或者受限空间出入口较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多名监护 人; 7.4.7.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同监护人统一联系信号; 7.4.7.6 监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脱离岗位;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开的,应联系班组长安排另一 监护人,待另一监护人到位且交接完毕后方可离开。 7.4.8 照明及用电 7.4.8.1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照明应使用防爆灯; 7.4.8.2 干燥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36V,在潮湿、狭窄的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12V;7.4.8.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应配置独立的漏电保护器; 7.4.8.4 潮湿受限空间带电作业,作业人员应保证工作服和手套干燥,站在绝缘板上,保证受 限空间的接地可靠; 7.4.8.5 进入受限空间的电源线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绝缘破损; 7.4.9 进入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应按照本管理制度第 6 项的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准备好各项安全措施; 7.4.10 受限空间的出入口应保证通畅; 7.4.11 进入受限空间内带电作业,应同时办理临时用电接线单,由专门的电工接线; 7.4.10 进入受限空间内高处作业,应同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7.4.11 进入受限空间的气焊胶管(氧、乙炔、二氧化碳、氩气等)应保证完好无泄漏,割焊 炬和胶管应随人出入受限空间。 7.4.12 受限空间作业完毕后,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具设备全部撤离无误后,方可封盖受限空间 8. 高处作业 8.1 高处作业定义 8.1.1 高处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或 2 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8.1.2 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8.2 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级根据GBT3608-2022高处作业分级执行。 8.3 高处作业分类 8.3.1 设备设施固定爬梯(直梯、斜梯)至高处; 8.3.2 脚手架作业8.3.3 升降机等移动平台作业 8.3.4 高凳等固定平台作业 8.4 作业审批管理 8.4.1 第 8.3.2、8.3.3 和 8.3.4 项高处作业实施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制度。即高处作业前,必 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8.4.2 第 8.3.2 项脚手架高度超过10 米的应实施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其他项危险因素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 8.4.3 审批程序 8.4.3.1 班组长明确高处作业的种类、作业项目、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填写许可证; 8.4.3.2 因作业需要搭设脚手架,应同时填写脚手架搭设申请; 8.4.3.3 部门、车间负责人对高处作业进行审查,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 8.4.3.4 高处作业第 8.3.2 项中,脚手架的搭设应由分管生产的副职负责人进行审批,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 8.4.3.5安全管理部门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处进行审批,签署作业安全措施和姓名。 8.4.4许可证中应写明以下内容: 8.4.4.1 高处作业的详细情况; 8.4.4.2 作业项目和作业人员; 8.4.4.3 有针对性、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8.4.5许可证字迹清晰准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永久存档于安全管理部门。 8.4.6每个许可证只能针对一个作业项目、一个高凳、或者一个脚手架。当作业时间、 作业项目改变、作业地点、作业用设备设施变动,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原许可证 8.5 脚手架 8.5.1 脚手架的搭设和验收应实施申请、审批制度; 8.5.2 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应委托具备符合国家、天津市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人员应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8.5.3 公司应同脚手架搭设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要求其搭设或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脚手架; 8.5.4 任何人员不得搭设、拆除或者更改脚手架。 8.6 升降机等移动平台 8.6.1 升降机属于特种设备的,应按照国家、天津市的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定期年检; 8.6.2 升降机的使用应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8.7 高凳等固定平台 8.7.1 高凳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8.7.2 高凳的制造焊接应符合工艺要求,保证牢固可靠; 8.7.3 高凳的高度不得超过 6 米; 8.7.4 任何人员不得更改高凳的结构,不得加高或者加长。 8.8 安全技术措施 8.8.1 高处作业应当按照8.4 执行,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8.8.2 高处作业前,应对高处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 可进行高处作业; 8.8.3 高处作业的设备设施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联系相关部门解决。异常情况未彻底 解决的不得恢复高处作业。 8.8.4 高处作业人员属于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持有 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8.8.5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包括: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的,或者 年龄大于50 岁,持续作业时间超过 4 小时的,视力不佳的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8.8.6 高处作业应正确佩戴安全带,高挂抵用。安全带应悬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或专 为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尖锐、棱角或炽热的部位。 8.8.7 夜间高处作业应保证有效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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