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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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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 编号:SM-ZD-60937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 方案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 审核:_ 批准: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26号)要求,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事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2195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 (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分工,设立办公室, 落实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省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各类煤矿企业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不断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对瓦斯防治负主要责任,保障瓦斯防治资金投入,煤矿企业负责人负责对瓦斯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安全负责人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要加强职工培训,强化现场管理,严格落实“一炮四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发爆器地点)制度,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承担技术管理责任,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一是矿井必须有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不得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二是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地面永久抽放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系统,做到抽采达标,不达标不生产;三是矿井必须建立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保证有效运行,及时上传数 据,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电缆敷设,以及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等符合规定,保证设备性能完好,监控记录不得缺失,并按规定装备瓦斯巡检系统,做到监控有效;四是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五是井下机电设备设施符合相关规定,生产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作业规程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省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形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实行奖惩,强化问责。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逐级追究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省安监局负责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提高准入门槛 (四)省能源局、发改委要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不核准新建30万吨以下的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对在建的矿井项目进行清理,重新进行瓦斯等级核查。 (五)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按隶属关系,由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省安监局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关闭,继续抓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支持各市(州)、县(市、区)整合关闭小煤矿,重点支持关闭高瓦斯小煤矿。省能源局牵头负责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大中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高瓦斯的小煤矿。 三、强化基础管理 (七)全面建设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省安监局牵头,吉林煤监局和省能源局配合,负责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 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在已经建成示范矿井的基础上,制定“十二五”期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要结合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把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细化分解落实到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中,促进瓦斯防治基础工作,推动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20xx年底,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基本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20xx年底,在基本达标的基础上,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完全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八)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按隶属关系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停产整顿,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省级瓦斯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 (九)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停产整顿,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十)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和规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没有能力自行鉴定的煤矿要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中介机构要深入井下进行实测,并对鉴定结果负责,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查;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必须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要严格鉴定标准和程序,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对违法违规、 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十一)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煤层揭露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严格审批后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二)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辖区内所有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限期整改,确保信息畅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对不具备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三)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省财政厅、发改委、能源局等部门要严格落实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政策。煤矿瓦斯电厂富裕电量需要上网的,电网企业要为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全部收购瓦斯发电富裕电量。上网电价执行脱硫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补贴加价部分在电网销售电价中解决。各级 政府要推动瓦斯输送利用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煤矿企业拓宽瓦斯利用范围,提高瓦斯利用率。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体制机制,严格执行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行业技术标准,指导和规范煤层气产业发展。省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瓦斯综合利用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通报上报。 (十四)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即将出台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 (十五)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及省级财政支持政策。煤矿企业可以按照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提高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后执行,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审计监督,对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省级煤矿瓦斯防治专项资金由省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申报、审查,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省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部门下拔到位。 (十六)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由省科技厅通过科技计划、基金和科技重大专项,加强煤矿瓦斯突出机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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