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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法理名词解释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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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法理名词解释 .pdf

    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2、法律现象: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 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 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标准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标准。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 字义与目的 所进行的阐释。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 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14、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1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16、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有学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9 页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17、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 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行为模式”。18、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认的规定。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19、权利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20、义务规则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21、复合规则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22、强行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23、任意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24、确定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25、委任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26、准用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27、调整性规则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28、构成性规则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29、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30、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表达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31、具体原则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 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 法律原则。32、公理性原则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9 页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33、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 政治决策 。34、实体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 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状态的法律原则。35、程序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 的法律原则。36、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 在法律上 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7、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源” 、或“法律渊源” ,是指那些 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因此也叫法的形式。38、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标准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39、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 标准性法律文件。40、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标准性文件。41、政府规章政府规章是指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标准性文件。42、标准性法律文件的标准化标准性法律文件的标准化,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有权制定标准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对正在制定或拟议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符合统一的标准性要求,以使各标准性法律文件成为规格严整、和谐协调的整体而进行的各种活动。43、法律汇编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将标准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标准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44、法律编纂法律编纂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标准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创制活动。45、法律清理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标准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 整理等,并重新确定起法律效力的活动。46、成文法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9 页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47、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 不具有系统的标准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48、实体法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49、程序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50、公法公法是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它一般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包括行政法、刑法、诉讼法51、私法私法主要是调整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它主要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 自由选择、 平权关系, 包括民法、 商法、 婚姻家庭法。52、衡平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 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53、法的效力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但凡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标准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标准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54、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成为“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位阶” 。55、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在何种时间范围、何种空间范围内,对何种人、何种事项具有效力。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法的对象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56、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57、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58、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 现行的全部法律标准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9、法制体系法制体系, 有时也称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9 页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60、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61、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 )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 . 62、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 所划分的 同类法律标准的总和。6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64、民商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65、权利我们可以把权利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标准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66、义务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标准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 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67、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的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68、习惯权利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69、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标准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又称作“客观权利”。70、现实权利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71、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 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不可剥夺、转让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它们一般 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72、普通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如民法中知识产权、荣誉权,诉讼法中的诉权、辩护权等等。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9 页73、一般权利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没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74、特殊权利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 “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 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75、第一性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 。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76、第二性权利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 ,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77、人权就人权的性质和作用来看,我们可以把人权理解为“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78、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79、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是由自然人个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并由自己直接作出的行为。80、集体行为集体行为是人们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求所作出的趋向一致的行为。81、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意志,即根据国家的政策、法律的授权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直接委托而作出的行为。82、角色行为行为者按照法律为本角色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活动,就是角色行为。83、非角色行为超过法律规定,作了与自己的身份无关的行为(如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法人的性质、类型,从事非法经营,越权代理)就是非角色行为。84、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赠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标准合同等。85、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公民、 法人之间的合同。86、自为行为自为行为指特定权利主体在没有其他人参与的情况下独立作出的行为。87、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指受特定权利与义务主体(被代理人 )的委托,或者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组织的指定,由行为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88、积极行为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89、消极行为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9 页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对客体发生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活动,往往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90、主行为主行为指无需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而独立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91、从行为从行为指 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即依附于主行为之行为。92、抽象行为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93、具体行为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94、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95、非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则是指无需具备特定形式或程序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96、意志行为意志行为是行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观效果与其意志取向一致的行为。97、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由行为者作出的、引起法律事件的行为。98、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可定义为:是指 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99、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100、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约、违反民事法律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101、行政责任所谓行政责任是指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102、刑事责任所谓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103、诉讼责任所谓诉讼责任是指诉讼关系主体在各类诉讼活动中违反诉讼法而引起的不利后果。104、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105、违宪责任谓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标准性法律文件或者国家机关作出的具体权力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06、过错责任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107、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9 页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108、公平责任所谓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109、职务责任所谓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机关、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责任的。110、个人责任所谓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的。111、财产责任所谓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 如民事法律中的赔偿损失、返复原物,行政法律中的罚款,刑事法律中的罚金、没收财产等。112、非财产责任所谓非财产责任则是指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而是以人身、行为、 人格等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113、归责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 它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 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114、法律责任实现方式所谓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简称责任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刑事处罚、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具体化。115、制裁所谓制裁, 即法律制裁, 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116、补偿所谓补偿, 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承担弥补或赔偿的责任方式。117、强制所谓强制, 是指当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时,以法律上的强制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118、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19、基本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120、普通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以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为指导的实体法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121、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标准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122、平权型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平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23、隶属型法律关系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9 页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 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124、绝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存在着特定的权利主体而没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125、相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126、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尚未产生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127、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原有权利、义务受到破坏并产生法律责任的条件下形成的法律关系。128、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129、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130、法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团体。131、权利能力所谓权利能力, 就是 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 ,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13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133、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 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134、法律关系的形成法律关系的形成指的是在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如订立合同135、法律关系变更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变化,如变更合同内容136、法律关系消灭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如合同履行完毕。137、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138、法律事件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139、法律行为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9 页140、确认式法律事实确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141、排除式法律事实排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之后即不存在某一事实,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142、单一的法律事实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出生、 死亡、放弃债权等等,都是单一的法律事实。143、事实构成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存在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144、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表达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145、法系法系亦可译作“法族”,它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146、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147、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148、法律继承所谓法律继承就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149、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150、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151、法治法治这一概念包含五方面的含义: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152、法治国家法治国家, 简单地说, 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它具有以下优点:第一,吸收并突出了“善法之治”这一法治的基本前提问题;第二,它从“治国方略”到“社会状态”,说明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性,表述了手段与目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第三,它能够说明法治国家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实质问题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关系。153、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达。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19 页154、法的标准作用所谓法的标准作用,简而言之,就是法对于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155、法的社会作用所谓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的标准作用而产生的。156、利益利益的概念及其属性,应当从四方面分析:第一,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和始因;第二,利益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第三,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第四,利益是个客观范畴。157、利益性平衡所谓自行性调节,是指在社会利益关系中,通过此主体权利义务对彼主体权利义务的自行性制约,即通过“权利权利”的关系来到达法律调整利益的目的,自行性调节主要表现在私法方面,其价值特征是自由和平等。158、强制性干预所谓强制性干预,是指通过国家权力实行诸如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等强制性手段从而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通过“权力权利”的关系进行,强制性干预是传统公法原理的一种典型表现,其价值特征在于秩序。159、政策性平衡所谓政策性平衡,是指法律通过对公理的修正或政策的增加,结合了自行性调节和强制性干预这两种方式,并对某种利益进行倾斜性的保护,从而实现利益的平衡,通过“权利法权力”关系来完成的,法律既对权力进行控制,又对权利进行约束。折冲性平衡主要存在于以经济法为主的社会法之中,一折衷和妥协的平衡状态为特征,其价值特征在于社会妥协性。160、少数利益报数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并不意味着可以少数人的利益可以无视,对少数人的利益的重视程度恰恰是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指标。假设不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它就不能自称为公正的法律。161、最小限制原则“最小限制原则” ,是指因公益需要限制人权时,假设存在多宗限制手段时,进可能采取最小的形式。162、利益衡量原则“利益衡量原则” ,是指在限制人权时,比较因限制人权而得到的利益和失去的利益,当判断得到的利益大雨失去的利用时方可进行限制,否则不能加以限制。163、法的价值“法的价值” 这一术语的涵义因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种使用方式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那些价值,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第二种使用方式用指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种使用方式指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164、法的价值体系所谓法的价值体系是指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并没有包括所有的价值,而仅仅包含了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其次,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最后,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有法的目的价值、评价价值和形式价值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165、法的目的价值系统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19 页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在法的价值系统中,法的目的价值系统处于主导地位,其他两个子系统都是为一定的目的价值服务的,目的价值最集中地表达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和基本使命。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多元性和有序性两方面的重要属性。166、等级结构秩序观167、自由、平等的秩序观168、 “社会本位”秩序观“社会本位”秩序观是指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来,由于阶级冲突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加剧,仅强调个人自由平等的秩序观的破绽越来越明显,于是人们对秩序的思考开始从个人的角度转向了社会的角度。“社会本位”的秩序强调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个人与社会的和谐。资产阶级试图通过这种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来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减少人民之间的相互摩擦和无谓的牺牲,以使社会成员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享用各种资源,从而保障资产阶级的统治作用。169、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170、消极自由“消极自由” ,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其表达方式是“免于的自由” be free from ,它强调的是不受社会干预为自由实现的首要条件。171、积极自由“积极自由” ,指主体具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其表述方式是“有自由” be free to do 。172、效率效率价值属于经济范畴,其他价值如正义、公平、自由等则属于道德范畴。效率可在多种场合使用,具有不同的含义,其适用适用范围大致有三种情况:全部资源配置上的效率这是泛化意义上的效率概念,是效率的一般涵义所在。资源配置上的效率优先原则要求优化资源配置,按照价值最大化的规律和原则进行配置,促进资源由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转变;收入分配领域的效率,应当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特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173、法律资源法律资源是一切可以由法律界定和配置,并具有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价值物,如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等,其中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174、社会基本结构所谓社会基本结构,是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75、分配正义法律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包括把指导分配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在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带有根本性的、决定性的。国家权力在和何种情况下才能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科以何种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成为分配正义的核心问题。176、平均正义当分配正义原则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的时候,平均正义就开始起作用。惩罚罪恶以声张正义是平均正义的一个方面。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上的惩罚之基本目的不外乎报应与预防两方面,这是基于道义要求所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应有内涵;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惩罚罪恶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要求,而补偿损失则是基于功利的正义要求。法律在平均正义方面除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19 页了对犯罪予以惩罚外,还在合同、侵权方面表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蒙受的损失。以赔偿为主的补偿性责任主要是为了恢复分配正义。177、作为规则性的正义罗尔斯将形式正义与社会正义相对应,他的形式正义概念是指公共规则的正规和公正地执行,称为“作为规则性的正义”。这主要是关于法律上的形式正义,可以把它与整个“法治”概念相等同,主要包括以下含义: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是可能实现的行为;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法无明文不为罪;一些规定自然正义的准则,是用来保护司法诉讼的正直性的指针。178、抽象正义佩雷尔曼的形式正义与具体正义相对应,是一种抽象正义, 是指 “对每个人同样地对待”,所有被考虑到的人必须受到同样的对待,而不管他们是长者或晚辈、健康或虚弱、富裕或贫困、正直或可耻、有罪或无罪、高贵或卑贱。179、实质非正义一般来说,实质非正义有两种情形:第一,严格执行了实质上非正义的法律,在这里,法律违背了实质正义,尽管在执行的时候是符合形式正义的;第二,没有依照法律本身所顶的规则或原则办事而导致非正义,在这里,既违背了实质正义,有违背了形式正义。对于第一种情况,只要不正义的法律没有超过一定的界限,我们就要承认它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对于第二种情形,将受到的谴责是显而易见的180、法的创制法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法律的创制也可以称为“法的创立”、 “法的制定” 。181、立法体制立法体制,又称为法律创制体制,是指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的划分制度和结构。法律创制体制解决的是如何分配国家立法权的问题。182、立法指导思想所谓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指一个国家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遵循社会样的主导思想制定法律,并修改、补充完善、及至废止法律,这总是同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等相适应的,也重视和一定时期和阶段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相适应。183、合宪性原则合宪性原则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它包括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等。184、立法程序立法程序即法的创制程序,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等法的创制活动过程中的法定步骤和方法。185、立法技术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活动中所应表达和遵循的有关法的创制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操作技巧等的总称。具体地讲,立法技术主要是指法律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的方法、法律的文体、法律的系统化等方面的规则,等等,立法技术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一般是以惯例的形式出现的,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少有规定,只有少数国家对这类规则有明文规定。186、法典编纂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19 页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标准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创制活动。187、法的遵守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 )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最重要的基本要求,也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基本方式。188、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指与法律有关的各种环境性因素,即由社会各种相关因素有机构成的,能够影响法律存在和发展的,以及能够影响法律的内容和实效的各种社会条件。这些环境性因素主要有:法律的经济环境,其中主要指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程度;法律的政治环境,其中主要指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社会政策同法律的吻合程度等等;法律的其他环境,主要有:历史文化传统,社会道德观念,科技发展水平,等等。189、执法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和涵义。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概念,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 。190、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具体表达,亦即“依法行政”的原则191、法的适用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192、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催促,这是广义的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催促。193、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是处理法律自身稳定统一与社会生活变化发展之间关系的调整器。194、字义解释字义解释是严格遵循法律标准的字面含义的一种以尊重立法者为特征的解释,它否认法律解释的创造性,它以立法材料和立法机关为本位。195、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较宽泛地对法律标准的字义作内在目的与外部社会相联系而进行的解释,它肯定法律解释的创造性,它以社会因素和司法机关为本位。196、法定解释法定解释是指根据法定权限由特定的主体进行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197、学理解释学理解释是指没有法定普遍约束力的解释,主要表现为理论研究、案件辩论和法制宣传198、法律解释体制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内各国家机关对于法律解释权的分配、运用和效力的制度,包括哪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4 页,共 19 页些主体享有解释权、享有多大范围的解释权及其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199、文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字义、文义及语言的通常使用方式和逻辑规律所作的解释,包括文字解释、语法解释、逻辑解释,所以它又称为语义解释或文义解释。200、论理解释论理解释是指斟酌法律理由,依一定的标准进行推理论证来确定和阐明法律本义的解释方法。其特点是不拘于法律条文的文字,带有浓厚的价值判断色彩。它包括体系解释、效力解释、沿革解释、当然解释、社会学解释、比较法解释。201、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指一种联系法律整体的法律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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