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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有关在法院的实习报告范文合集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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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有关在法院的实习报告范文合集6篇.docx

    2022有关在法院的实习报告范文合集6篇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1首先,我想向全部为我的实习供应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当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高校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支配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其次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阅历,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学问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加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当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加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确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化的探讨,参与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详细状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托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托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托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状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托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托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托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知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担当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托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爱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觉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根据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觉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马上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赐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担当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恳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爱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托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恳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根据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爱护。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1996年9月四平市安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托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运用。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状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限制。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全部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样,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全部,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托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3、批发市场新建楼全部权确认书。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6、经贸公司确认书。7、国有土地运用证。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9、施巍证言材料。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五、解决纠纷的看法和理由依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恳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爱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爱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其次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托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须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全部人,并由产权全部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全部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爱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全部。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全部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全部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其次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改变,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全部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全部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爱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恳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赐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担当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困难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看法在内的合议庭看法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看法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探讨实行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恳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探讨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其次、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通过对本案的深化探讨,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看法:1其次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恳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恳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复原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缘由,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爱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赐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担当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当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爱护,而且增加诉累,奢侈司法资源。本次实习是我高校生活中不行缺少的重要经验,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学问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行分的,在实践中我的学问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实力也受到了熬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驾驭;此外,我还结交了很多法官和律师挚友,我们在一起相互沟通,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挚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2实习名称:相识实习实习单位:汝南县人民法院实习时间:xx.3.53.25(一) .实习单位简介:汝南县人民法院位于汝南县城西郊,背靠护城河,环境美丽,交通便利。本院作为一个基层法院,主要分刑事、民事、行政三个庭,其中刑庭又分刑事一庭和刑事少年庭,主要负责刑事审判相关工作的。民庭也分民事一庭和民事二庭,主要职责负责审理或调解民事相关案件与纠纷。另外又在三个乡镇下设三个审判法庭。全员工作人员共计125人,其中司法人员108人。汝南县县人民法院作为一个一般的基层法院,却承载着维护人民正义的重托与法律尊严的使命。(二) .实习过程:三周的时间或许不是很长,但它却给了我一个这样足够的机会,让我能够走出校内,在一个特别且有意义的环境下不断的认知和学习。汝南县是我的家乡,不是很大,但人口密集,交通便利。县人民法院作为一个一般的基层法院,却承载着维护人民正义的重托与法律尊严的使命。农历正月十六,是我在这里实习的第一天,出来乍到,略显生涩,慌张中有些不知所措。但我感觉自己同时又是那么的幸运,因为我的指导老师很平易,虽然年纪大了点,但一点都不另人生畏,我们沟通的很快。这里我首先要向他表示感谢与敬意,在日后的工作中也给了我莫大的鼓舞与支持,点滴中不断成长。我被支配在刑庭工作与实习,头一天上午我翻阅了一份卷宗,通过这份卷宗的熟识和了解,我晓得了一般案件的的审理与诉讼的过程。同时,身感自己学问构成与实力的不足与欠缺,对于今后我更好的学习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起先阶段,我也仅是做些办公室内务方面或者一些协助性的工作。有些时候他们也会找我谈话,向我询问工作的.状况,有没有遇到什么困难,这里的法官很热忱,也会为我解决一些法律上的怀疑。3月7号上午,我院受理了一件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由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郭伟,吴清华,霍国正三人组成合议庭定于3月8号下午三点公开开庭审理。我也有幸参与了旁听,第一次心里不免有些惊慌。开庭前,在赵老师的引见下我分别见到了双方辩护律师:一名是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一名是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和他们的谈话都很开心,也很投机,距离拉的很近,彼此也没有生疏感。王律师应当也算是律师界的资深了,他很恳切的告诫我,有志做一名精彩且合格的律师,就必需先学会做人。可谓是发人深省。较之与王律师,赵律师也算是后起之绣了,年轻有为且观点显明,独树一帜更显得有力逼人。其中他谈到,今后的律师行业必是突显服务理念,讲究效率的时代。或许他们的话只是一家之言,但对我的触动却是很大的,在律师的行业中我们应当这样去权衡利与义,得与失,我更懂得了,人要想成就一番事业,做好一件事,就必需塌实.勤奋.务实。三点左右,法官们入席,公诉机关托付人及其辩护人接连就坐,接着法警带犯罪嫌疑人出庭,法官宣布开庭。事后我整理出一份简易笔录如下:尹善初有意伤人案公诉机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原告:魏留国 辩护律师:王建国被告:尹善初 辩护律师:赵新颖审判长:郭伟审判员:吴清华,霍国政书记员:赵海港1. 开庭(审判长宣布法庭纪律)2. 被告陈述3. 原告陈述4. 法官询问5. 公诉人举证6. 辩护人辩护:指正7. 休庭:被告对鉴定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笔录于:汝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于这一起刑事案件我有很多的感慨,在广阔农村地区,很多人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依旧很淡薄,原本不该发生或者本可以避开的事情,却变更了一个人一生的命运,甚至让他走上了不归路。对于案中尹某的犯罪行为,他本人事后也是懊悔莫及,由于他当时的冲动甚至是愚昧无知,人们也只能为其惋惜,可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当下我突然觉得自己的路很长,仿佛一下子肩负起一种使命,同时我也为自己能选择这样的一门学问而感到骄傲,我将在这条路上奋然前行。随着日后我熟识工作的程度,他们也渐渐信任了我,我会时时常为他们校对或修正一些刑事判决书之类的。间或也会倾听他们探讨一些案件,为他们作一些合议笔录。也就是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下,我得到了磨练,获得了不少学问,自己也渐渐的成长起来。(三) 实习感悟:在这段日子里,我渐渐了解和驾驭了刑事审判庭的详细工作,真正体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不仅巩固了我所学的学问,还做到了学以制用,更学到了很多书本以外的新学问。我深刻的体会到,这次的社会实践学习使我受益非浅,使我对自己以后将要事的法律工作充溢了信念。 这次实习虽然给我带来了很大的收获,但也让我更加了解了中国法律体制的现状,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制建设,在中国法制稳步发展的大前提下,仍存在着一些弊端与缺陷。 所以有人说,实习,是支撑高校生活的三大支柱之一;也有人说,实习,是对高校所学学问的一次重要检阅;更有人说,实习,时步入社会、事业胜利的练兵场。无论怎样,通过这次实习,使我们对将来要从事的法律职业和将要面对的社会有了更深刻的相识,让我们知道该用一种怎样的看法去面对自己的职业和人生。(四) 总结三周的实习时间很快就要过去了,在这里我也结识了不少良师益友,是他们用真诚和耐性教会了我不少人生的道理,给我以启迪。在这里无论是法官也好,书记员也好,甚至是后勤工作人员,在某种意义上他们都成为了我实习中的老师。高校伊始,学校能为我们支配一个这样的实习机会,真的让我们学有所用,深化社会,体验生活,真正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我的高校生活乃至一生中都留下了浓浓的一笔。一次相识实习不能说彻底变更了我,但它至少让我真的明白了一些道理,变更了我很多的看法以及思维的方法,让我更加的成熟起来,做人做事都应恪守:审慎,自律,笃行,强志。实习人:王韶xx.3.27日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3一、本次实习主要有三个目的:(1)深化司法实践的第一线,了解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在熟识审判程序的同时,发觉其间存在的各种问题与缺陷,从而加深对中国现实司法的理性和现实性思索。(2)理论联系实际,将自己在校所学的专业理论学问运用到实践中去,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加深对理论学问的深度与高度相识,尽力用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和思维去思索问题,并学会解决问题之道。(3)利用本次机会,找到从法律学习者到法律工作者身份转变的现实途径,了解理论与实际的背离,现实与模拟的差距,从而在背离与差距中找到平衡点,给自己的专业修养和现实实力给一个精确的定位。二、实习主要过程(一)实习前不少同学常埋怨说,在法院里大都要被人差遣,只能做些跑腿的事情,但我觉得,当我们走到社会上,谁一起先能够不被人差遣呢?即使自己做老板,也是须要付出更多辛苦代价的。至于跑腿,每个人都要从基层做起,在基层只要你努力主动,照旧能够学到很多出乎意料的东西,包括一些理论的落实,包括感受工作的氛围,同时也包括在一个小集体中的待人处世。(二)实习中我在实习期间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首先,在法院做的事情就是翻阅和整理卷宗,通过阅读卷宗,我从大体上把握一个案件的办案流程,看的越多,就把握的越具体。刚起先时觉得有些无聊,很没意思。而后来渐渐地了解和相识到查看和整理卷宗是一件特别重要的事情,这是了解每个案子案情的关键,也是接触各类案件的最好机会,当我细致仔细的查阅和整理过一本一本浓缩了法院工作流程的卷宗之后,我逐步地了解了法院的详细工作,以及法官的办案思路。其次,在行政庭实习做的许多的就是法律文书的制作与书写,有时也会帮着书记员填写一些执行通知书、传票、提押票、公告。这些法律文书的制作,毫无疑问都有一个比较模式化的框架,但是其中的内容却是须要你依据每个案子的情节来构建的,这就须要我们非常地细致和谨慎地去抓住每一个细微环节问题了。在法律文书书写的过程中,我学到了不少学问,理解了很多理论问题。一个案子的案由字数可能最长也不过十来字,但是我们却不行忽视这几个字,判决时对一个案子的定性是很重要的。最终,在法院实习,最大的便利就是可以常常去旁听庭审。起先的时候,总是不敢去跟法官提出来,后来,庭长跟我说,来实习最好的不就是去旁听吗?英勇的跟法官商议就是了,他们会同意的!结果,真的是这样,法官们都对我很好,我也就有了更多的机会去旁听庭审。庄重的法庭、神圣的气氛、严格的程序、激烈的辩论,身处其中,至少可以让人感觉到程序的正义在这里是一种淋漓尽致的体现。在旁听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整个案件的驾驭实力、清楚的思路、逻辑严谨的语言着实令我艳羡和惊羡。虽然已经学习了两年半的法律,但在旁听的过程中,我真真实切的感到了我们仅有的专业学问是远远不够的。在加强理论修养的同时,我们更须要积累实际操作的办案阅历和社会阅历。(三)实习后详细说来,我在实习中主要有以下收获:第一,基层法院法官的优秀素养加深了我对法官职业的相识。我实习的民庭的法官都具有长期司法审判工作阅历,在审判案件时对庭上状况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掌控实力。法官之所以威历,除了法官职业本身的威历外,还须要法官自身的人格魅力。廉洁公正,自省自重,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欲望永无止境,欲望也是不能自拔的深渊。法官的个人魅力还体现在法官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法律专业素养,时刻清楚的理性。其次,我较为娴熟的驾驭了司法文书的写作要领。实习期间,我整理了大量的案件材料,这些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在学校所学学问的不足。三、实习所想、所感实习真的是一种经验,只有亲身体验才知其中味道。课本上学的学问都是最基本的学问,不管现实状况怎样改变,抓住了最基本的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如今有不少学生实习时都觉得课堂上学的学问用不上,出现挫折感,但我觉得,要是没有书本学问作铺垫,又哪能应付这瞬息万变的社会呢?在法院我接触的最多的就是城管拆迁工作所引起的纠纷实习让我在学生和走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之间有个良好的过度,是自己人生的一段特别重要的经验,也是一个重要步骤,使我提前了解了社会,为适应不断改变的社会做好了思想和实力等方面的充分打算,为就业打好了肯定的基础,对我的将来有着重要的作用。短暂的实习期一瞬即逝,看似漫长的两个月的工作也在白驹过隙间走到了终点,看着自己在那些天来所经验的诸多案件,看着自己在那些天来所整理的卷宗,所做出的每一份文件,这段过程不行谓不充溢,期间经过的每天,结交的每一位同事挚友,都是我难以忘怀,诚心的祝愿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更佳的表现,我也会怀抱着这段充溢美妙的经验在今后的学习工作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走向自己的将来。感恩这些天的实习,能够有这样的收获!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4a首先,我想向全部为我的实习供应帮助的东湖区人民法院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当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东华理工高校外法系支配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更多的阅历。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刑事案件当堂审理的全过程。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学问,对审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留意在此过程中尽量以自己所学的学问与案件有机结合起来。案件审理结束,我对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学问的运用有了更加深化的了解。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1. 周某团伙抢劫案这是我第一次望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详细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楚、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争议不大,东湖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周某团伙抢劫案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被告人照实供述了犯案经过与事实!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限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在本案中我们到处都可以看到公诉人的作用。的确,公诉制度真是我们法制社会所必不行少的!假如没有公诉制度的话,那么那些坏人定会逍遥法外!在本案中,周锦标及其同伙用刀威逼,用袜子捂住受害人的嘴,抢到钱,手机之后,把受害人扔在荒野处,将他们的车开的老远,使的受害人之后难以找寻。本案中,被告人都是专抢出租车,周锦标及其同伙用刀威逼,用袜子捂住受害人的嘴,抢到钱,手机之后,把受害人扔在荒野处,将他们的车开的老远,使的受害人之后难以找寻。其性质及其的恶劣,属于抢劫罪。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化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这些人都是在青少年的时候不懂法律,为求刺激、挥霍去抢劫。走上了犯罪这条不归路,他们少年时犯罪被判了几年的有期徒刑,因此耽搁了他们的美妙人生。出监狱后,他们找不到工作,四处游荡,而家人又管不了或者是根本就不去管,最终他们还是选择了重新犯罪。由此案我看到了家庭教化的缺失和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2.交通肇事案本案中被告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他在明知汽车右刹已坏的状况下,仍旧去载运乘客。最终导致出租车因为躲闪一辆横穿公路的自行车时往右打方向盘,但是由于汽车右刹车已坏而撞上了护栏。车上的一对年轻夫妇受伤,而丈夫受到严峻的脑伤而在医院死亡。虽然在这个案子当中出租车司机说他在一出事之后就拨打了112和120。该司机就依此认为他是自首的。原告律师认为:“现在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该种状况的定性,但是在司法的实践中,大家已经普遍认为在对于司机这个特别的职业来说他有这个义务。则他就是交通肇事逃逸了,那属于该罪的加重情节了。“的确,假如身为司机他就应当为自己的乘客负责。在本案中,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横穿公路当然是干脆的诱因,但假如司机把汽车修好后再做生意的话也不至于会发生如此的悲剧。所以最主要的责任仍旧是在该司机!我们知道在我们平常的生活当中,好多的交通意外都是有行人或司机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而造成的。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进一步相识到交通事故猛如虎!也证明白我们现在的市民的交通平安和遵纪遵守法律的意识实在是太差了,假如人人都作好自己的本分,那么我们的社会上还会有如此之多的悲剧发生吗?这次实习是我高校生活中不行缺少的重要经验,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让我相识到法律工作者所必需的一些素养。理论学问当然不行缺少,但是只驾驭了这个并不足以有用,还须要娴熟地运用于社会实际之中。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5时间总是那么的匆忙,转瞬间,我日夜期盼的暑假就要远离我而去了。一想,这个暑假岂不是高校生涯中最终一个快乐的暑假。这个暑假本想干一番事业的。但一回到家,那温馨的气氛就不觉得让自己懒散地享受起来。挚友亲戚的谈风笑语,香喷喷的美味佳肴,还有那既熟识又温馨的小房间这些都不尽地让自己懒散起来。什么英语的挑战安排,古典名著的阅读安排,法条案例的分析安排统统都被抛之脑后,烟消云散。还好我对自己比较了解,也颇有自知之明。在学校就拜托爸爸帮我找个实习的单位,拜托了人家到时候去也得去不去也得去。都摆脱人家了,到时候不去多不礼貌啊。七月十号下午我准时回到了日夜期盼的家,做了24小时火车的乏累再加上考试期间的开夜车。回到家一连让我在家睡了好几天。休息了几天之后,我就要像以前一样去看那些疼爱我关切我的长辈。一天去一家,去了还要在那里吃饭玩一下。就这样转瞬间就到了17号。令我没想到的是19号就要我去法院实习。就这样匆忙忙忙18号我就北上,幸好到北京时已是下午,要不然我当天就要到法院去报到实习了。谢天谢地还让我休息调整的时间,有些心理打算。可是直到这时我才知道我要去的是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区级的基层法院。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啊!其次天就要去报到了,到了法院的门口就体验到了法院的庄重与雄威。二中院并不是随意谁都能进的,就连这里的工作人员进出入都要出示证件。后来才知道这里站岗的门卫只认证件不认人。你要是没有证件就要到接待处办理手续,并经过严格的检验才能进入。这样进出入的程序繁琐但很有秩序。其次天的九点我们就到了,虽然跟人约好是九点半。求人办事总不能让别人等我们。过了不一会熊伟叔叔就从里面出来接我们了。真没想到进去以后还要经办一系列的手续。幸好我带着学校的介绍信,还好办一些。没想到在这里实习还真不简单。首先要找院长,经院长批准同意并签字。找了正院长了,在找副院长,然后还须要看看那个庭里须要实习生,然后再找厅长批准签字。真没想到这还没有完,到了庭里以后再看看那个合议庭里须要实习生,我还比较幸运到了李老师的庭里,李老师就欣然地接受了我。真不知道要是每个庭里都没人接受我怎么办。感谢上帝啊!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座落在丰台区,在丰台区方庄桥路北500米。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通管北京市丰台区、朝阳区 怀柔区、东城西城、通州、宣武等九个区的上诉案件以及主要的重大的一审案件和涉外案件。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主要有六个民庭、两个刑庭、以及一个行政庭。每个庭里又依据受理案件的件数和性质分为若干合议庭。合议庭又有大有小。例如我实习所在的民六庭就是一个大庭。共有九个合议庭,合议庭依据人员的配置和受理案件的性质又有大有小。我所在的那个合议庭算是大的了,有一个审判长、两个审判员、三个书记员。或许你会惊奇这样的人员配置。因为二中院主要接收二审的上诉案件,而一般状况下二审案件主要是以谈话的方式近行。一个审判员加一个书记员就能搞定。只有重大的二审案件或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案件才三个审判员加一个书记员。一般状况下只是一个审判员加一个书记员审理案件。由于我实习的时间比较短只有一个月 ,正好又碰上有一个审判员和一个书记员休假,所以在我实习的时间里没有机会参与一审案件的开庭。主要旁听的二审案件,虽然是二审不过还蛮精彩的。这里的工作时间为早上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半,中间十一点半到下午一点是午饭和休息时间,基本都在单位吃。他们吃饭是自助,按指纹。而我们这些实习的就要在小餐厅里自己解决了。我实习可以分为三部曲:一办公室篇,二法庭篇,三外出篇。一办公室篇。其实在实习的大部分时间假如没有什么案子的话我主要在办公室里呆着。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帮忙打印或修改判决书、起诉状、裁决等法律文书。这对一般人来说可没什么,可对我这个打字文盲来说就没这么简洁了。没方法只好尽自己最大努力,牺牲吃饭和休息时间来解决了,再怎么累也要完成任务啊!要不然可不是光自己丢脸的事了。谁让自己平常不多练习呢,这也算教训了。其实也不光打字的问题,还要特殊留意不能出差错。什么原告啊、被告啊、法定代表人啊、托付代理人啊、上诉人啊、被上诉人啊等等一点差错都不能出。我真体会到了法律工作的严谨性。就算你遇到多么拗口的句子,你都不能擅自改动,因为那是当事人自己的心声。不瞒您说有的句子真是又长又拗口,或许是我才疏学浅还不太懂法言法语。看来无论怎样都要加倍努力了。(二)除了帮忙打字以外就是帮忙跑腿了。去复印盖章。一般一份法律文书除了双方当事人一人一份以外要令外加加十份。这十份是这样安排的,其中有四份要和原审也就是一审案件放到一起退回到原审法院。另外六份就要放入二审的卷宗备案。复印时并不是一份法律文书,往往是好几份一起复印。每个法律文书都要复印十几份,甚至有的要复印二十几份,而且每份多则六七业少也两三业,复印完后还要装订好,我一时傻了眼,浩大的工作量啊!直到跑到二楼(我在十一楼)我才知道我的担忧是没必要的。现在是科技时代吗!原来我只须要登记一下,把案号和份数以及书记员的名字登记一下即可。至于复印的事,交给机器就可以了。那间房子也许有五间房子那么大。那机器就有四间房子那么长。原来只须要用电脑操作,机器会自动的按文书的页数给分类装好,我只须要在那登记等几分钟就可以。复印完以后就该去四楼盖章了。法院的章可是不能乱动的,没盖一个章都要交成批表,经检查。一个大大的沉沉的金章拿在手里,很有重量的感觉。盖章既要清晰又要正,不能盖歪。否则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的这几个字也是歪的,有损法律的权威。为了盖章时简洁一些章上有个标记,只要标记朝上,盖出来的章就不会歪。(三)在就是在办公室里给当事人打电话了。或者是通知当事人来交诉讼费,或者是通知当事人来领判决,或者是通知当事人来开庭。其实打电话也蛮好玩的,体会一下世间人情。有的当事人会仔细的听你的通知并很有礼貌的纪录下来;有的要刨根问底,问问你让他到法院干什么,是开庭还是领判决,后来才知道他们一般要是知道是来领判决他们就不来了,在家等着让法院给寄去。啊,人们!有的更好玩,一听是法院什么也不说干脆就把电话给挂了,省事。任你怎么着急的在那里打,最终他连接也不接了。最令我不明白的是这些人里竟然有许多是上诉人,你说要是被上诉人的话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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