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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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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pdf

    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1 / 14 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及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强化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发展和完善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甘肃省境内进行公路建设活动的工程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供货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招投标工作应在甘肃省交通厅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第三条甘肃省交通厅主管全省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应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四条甘肃省公路建设咨询、勘察设计市场由省交通厅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公路建设工程咨询和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前期工作管理规定,并具有相应等级的公路工程咨询和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无证设计或越资质设计的公路建设工程文件均不予审批。第六条公路建设工程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咨询的质量负责。同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鼓励和支持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在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的各阶段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争创优秀勘察、设计、咨询工程。第七条审批程序:一)国道主干线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由省交通厅委托或招标确定具有相应咨询、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国道主干线之外的工程应先编制工程建议书)和设计文件。工程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会同省交通厅预审后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综合规划处报交通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审批。二)国家投资的工程、甘肃省重点公路建设工程由交通厅委托或招标确定具有相应咨询、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后报省计委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审批。三)路网改造基本建设工程由工程法人单位委托或招标确定咨询和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4 页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2 / 14 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报省计委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综合规划处审批。四)国债扶贫公路由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委托咨询和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委审批。国债扶贫公路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设计,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由省公路局负责审查。五)县乡公路网建设工程,由省公路局审查后上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会同公路局研究审批并立项。县乡公路网建设工程一般应报工程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工程可通过建议计划上报)。工程立项后,应视工程复杂程度,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经原批准立项单位审批后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列入年度计划。六)以工代赈公路建设工程根据以工代赈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由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将工程建议书或建议计划汇总后上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提出建议计划上报省计委。建议计划上报的工程由交通厅委托省公路局进行审查。第八条省交通厅或工程法人与咨询、勘察设计、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统一合同文本格式签订服务合同。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严格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由工程法人向交通部申报开工报告,其余公路建设工程由工程法人向省交通厅申报开工报告。第十条申请开工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法人资格已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二)已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三)征地、拆迁已经完成;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五)施工图设计满足施工要求;六)已完成开工前的资金审计;七)已完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第三章市场准入第十一条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对工程法人的资格审查和对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4 页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3 / 14 第十二条工程法人的资格审查由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工程的工程法人的资格报交通部审批,其它公路建设工程的工程法人的资格报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审批。申请资格审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法人资格;二)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三)对工程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负责的能力;经营性公路建设工程法人还应具有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的能力。四)工程法人的资格审查申请,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批准前,按工程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格审查申请日内予以批复。五)工程法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在批准的公路工程建设期内有效。六)工程法人应按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十三条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和咨询、监理单位,甲级实验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的资信登记,由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进行初审,报交通部审核登记。其它等级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审核登记,登记结果报交通部备案。申请资信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相应工作的营业执照;二)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相应工作的资质证书;三)近五年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业绩、人员、设备、资金、信誉等方面的评价和证明。第十四条申请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工程法人,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工程法人资格审查申报表一式三份。申请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文件。公路工程工程法人资格审查申报表和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申报表格式由省交通厅另行制定。从业单位由省交通厅进行资信登记的,每年月为申报时间,月为审查登记时间。第十五条工程法人、从业单位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个月内由变更、重组后的单位向原审批机关重新申请资信登记。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4 页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4 / 14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第十六条公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七条招标范围公路建设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工程不宜招标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公路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一)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八条招标人资质招标人一般应是工程法人,如工程法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九条招标程序一)编制招标文件公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后编制,并报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审批。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由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二级以上公路含二级)和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工程工程应采用交通部颁发的现行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二级以下公路工程工程参照该范本。分标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施工标段的确定应有利于施工单位的合理投入和机械化施工。高等级公路路基工程一般不应少于公里,路面工程一般不应少于公里,工作量一般不应低于万元人民币,二级路应视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低于万。监理标段的划分应不低于施工标段标准。招标文件中应写明评标原则和方法,评标细则应在开标时公布。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4 页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5 / 14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工程,招标信息要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从发布信息之日到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天,如是资格后审,则从发布信息之日到递交投标书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天。不宜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工程,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建设单位 工程法人)只能向符合资质和资信登记要求,并取得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证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进行招标。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工程应进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公路建设工程应进行资格后审。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公路建设工程不适宜招标,但应对重点部位、技术复杂工程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一般情况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天。邀请招标的工程,应向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三)资格预审招标人应按交通部制定的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结果报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审批,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工程的资格预审审批结果报交通部核备。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七)开标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活动应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时间后小时之内进行。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开标时,每个标段的投标人不能少于个,否则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八)标底标底应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时间后开标前,由招标人确定。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4 页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6 / 14 九)评标公路工程招标中的评标工作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工作应本着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执行专家评标制度。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由工程法人报请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从交通部或交通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公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依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十)定标招标人 工程法人)必须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一般就每标段推荐名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如推荐名,则这名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得分相差不得大于分。资格预审和评标结束后,招标人要编制资格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报省交通厅核批。十一)监督评标工作必须在保密状态下进行,交通厅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重大公路建设工程应邀请公证机关、监察部门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进行监督。第二十条其他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一条应逐步推行设计招标制度,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五章质量管理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4 页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7 / 14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工程法人以下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二)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三)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工程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应分别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四)建设单位应根据公路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标价。五)建设单位在选择承包单位时,应避免同一标段的施工和监理单位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工程投标。六)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七)建设单位有责任确保工程施工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杜绝工程设计变更的随意性和不正当行为。为此建设单位要按以下要求做好变更设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工程变更设计不得降低原有的设计标准和使用效果、工程量、工程投资不应发生大的变化。对于原设计有误或明显不合理而需进行变更的,变更申报审批权限为:)对不降低设计标准,不增加工作量的局部变更设计,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现场复核确认,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令通知施工单位实施。)对不降低工程设计标准、工作量增加在万元以内的局部变更设计,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现场复核签认,由工程办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对工程设计标准不发生变化、工作量增加在万元以上或原设计标准发生变化或主体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重大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和工程办现场核实后,由工程办报建设单位,并经原施工图设计批准单位批准后执行。工程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且所有工程变更设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以正式书面形式申报或审批。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4 页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8 / 14 任何设计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八)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和监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控制;工程完工后应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作好交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竣工验收前应按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并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审计。九)建设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所有建设工程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档案。从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十)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进行交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一)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二)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负责。三)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应符合结构安全要求;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四)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施工中做好后期服务,及时解决设计中的有关问题;对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工程,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中的有关问题。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4 页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9 / 14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一)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资信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二)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的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实行工程经理负责制,工程经理应持证上岗。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中要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做到精心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制定考核办法。施工单位应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制度,建立工地实验室,配备必要的实验仪器和专业检测人员,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地实验检测临时资质和实验检测人员上岗证。四)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配备技术人员、机械设备及流动资金。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严禁污染和损坏成品、半成品工程。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六)严格执行红、黄牌制度:凡是质量检查达不到要求的单位黄牌警告;凡两次检查三大负责人不在岗位的单位黄牌警告;凡不能实现挂牌施工、文明施工的单位黄牌警告;凡两次检查自检体系不完善和工地实验室无资质的单位黄牌警告;凡检查有影响施工质量或存在质量隐患的违规操作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错误的单位黄牌警告;累计两张黄牌警告者,出示红牌令其退场;凡是受到红、黄牌警告的单位、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4 页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10 / 14 七)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八)竣工的公路建设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实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一)监理单位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专职监理企业,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必须接受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三)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要的实验检测设备,建立实验室并向省交通厅申办工程实验检测临时资质,或委托具有省交通厅核发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为其完成实验检测。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交通部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省交通厅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素质。四)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并批复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单项工程的开工报告;实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参加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五)监理人员应对关键部位、重点环节进行旁站监理,严格按照规定频率进行平行检测。第二十七条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质量管理一)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其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凡用于公路工程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二)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三)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14 页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11 / 14 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四)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第二十八条实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一)承担公路工程实验检测机构应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实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工程实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资质证书,按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公路工程实验检测任务,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公路工程实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委托方的实验检测内容进行实验检测,并对实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三)具备公路工程实验检测资质,且具有法人资格并通过计量认证的实验检测机构,可对外承接工程实验检测任务,出具实验检测报告;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地实验检测机构,只能为本工程进行实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接实验检测任务。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一)公路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工程,均应由质监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承担质量监督责任。二)质监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确保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三)质监机构负责检查和监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实验检测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实验检测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的公路工程建设的工作质量;负责工地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四)质监机构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并运用法律的行政手段,制止和纠正影响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各种行为。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提出工程质量初验等级意见及质量检测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允许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前应提交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五)质监机构应具有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工程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检测数据。第六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14 页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12 / 14 第三十条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在甘肃省公路建设活动中,依照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实行双合同制度,在业主与从业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并严格履行。第三十一条公路工程承发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造价管理规定及批准的工程概算;必须按合理工期确定合同工期。第三十二条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必须在合同签字生效后日内报省交通厅备案。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 工程法人)应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各项义务,按要求提供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创造良好的外部作业条件,工程实施中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支付,不得拖欠承包方工程款施工、设计、监理费)。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认真按照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严格控制质量和工期。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不得与被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不得营私舞弊,损害建设单位工程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利益。第三十七条承发包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协商解决,解决纠纷期间应努力保持工程实施的连续性并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不受到损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八条省交通厅应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对合同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扰乱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第七章分包管理与分包单位质量管理第三十九条严禁咨询、监理单位将承接的服务任务转包和非法分包。勘察设计单位对所承接的勘察设计任务除跨行业或技术特别复杂的分部工程报委托单位同意可以分包外,不得分包。严禁施工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建设工程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第四十条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与建设规模和标准相应的资质,经省交通厅资信登记并办理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证。第四十一条除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中标前或合同执行中强行向承包单位指定和介绍分包。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分包工程,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资信登记、市场准入、业绩等条件,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14 页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13 / 14 对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报建设单位工程法人)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报建设单位工程法人)核备。施工单位分包工程的数量不得超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价款的,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严禁二次分包。第四十三条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任务质量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向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任务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第四十四条施工分包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分包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第四十五条施工承包单位应编制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第四十六条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应报经建设单位工程法人)核备。其费率视具体工程量和工程复杂程度确定,应控制在分包工作量的以内。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安排劳务协作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报建设单位核备。劳务人员应通过交通厅劳务市场招募,并加入主体施工队伍班组从事施工,由工程经理部的财务部门直接发放工资,并持工程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第八章罚则第四十八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工程法人和从业单位应严格遵守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违纪违法行为者,由省交通厅会同有关监督、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工程法人发生以下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省交通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工,并报交通部核备;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允许无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二)允许从业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公路建设任务;三)管理的公路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第五十条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因咨询、勘察设计资料不全、设计深度不够、设计质量差、错项、漏项,或不按时提交图纸等原因,造成返工或延误工期的,除继续补充完善设计资料并不得再收费外,建设单位工程法人)可扣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扣减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视情节,由交通厅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并取消其在我省年的从业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14 页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14 / 14 资信资格。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派设计代表,建设单位工程法人)可以视情节轻重扣减其的设计费。第五十一条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倒手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应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取消其在我省年的投标资格。不重视施工现场管理,不服从监理,违章作业,偷工减料或采用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工程无法弥补的损失,应赔偿建设单位工程法人)全部直接经济损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赔偿建设单位工程法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或取消其在我省年的投标资格。第五十二条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误工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扣减受损工程的全部监理费外,并视情节,由交通厅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或清除出场并取消其在我省年的从业资信资格。第五十三条实验检测单位违反规定,导致实验检测结果失真或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扣减相应的实验检测费外,并视情节,由交通厅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或吊销其资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四条省交通厅发布的其它管理办法,如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水运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4 页,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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