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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电子商务示范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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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电子商务示范法 .pdf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原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第一部分一般电子商务第一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 1本法 2适用于在商务 3活动背景 4下使用的、以某一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类型的信息。第2条定义为达本法之目的:(a)“ 数据电文 ” ,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所生成、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并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 ) 、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b)“ 电子数据交换(EDI)” ,是指计算机之间采用约定标准以构造信息的信息电子传输。(c)某一数据电文的“ 发件人 ” ,是指在储存前(如有的话)据称已经由此人或其代表发送和生成该数据电文之人,但并不包括充当关于该数据电文的中间人。(d)某一数据电文的“ 收件人 ” ,是指发件人指定接收该数据电文之人,但并不包括充当关于该数据电文的中间人。(e)“ 中间人 ” ,就某一特定数据电文而言,是指代表另一人发送、接收或储存该数据电文,或提供关于该数据电文的其他服务之人。(f)“ 信息系统 ” 是指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数据电文的某一系统。第3条解释(1)在解释本法时, 必须考虑其国际渊源,以及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与遵守诚实信用的需要。(2)对由本法管辖而又并未在本法中加以明文解决的有关事项,应按与本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一致的方式加以解决。第4条经由协议的变动(1)当涉及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数据电文的各方当事人时,除另有规定外,第三章的条款可以经由协议加以变动。(2)第 1款并不影响经由协议修改第二章中所述任何法律规则而可能存在的任何权利。第二章适用于数据电文的法律要求第5条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不得仅以采用某一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理由而否定信息的法律效果、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增订第 5条供参考合并不得仅以其不包含在数据电文中为理由而否定信息的法律效果、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该信息旨在产生这种法律效果,但只是在此数据电文中提到。第6条书面文件(1)如法律要求信息采用书面文件,如某一数据电文所包含的信息可以存取,以便日后查阅,则就符合该要求。(2)不论对此要求是以某一义务的形式,还是法律只规定不采用书面文件信息的后果,第1款均予适用。(3)本条之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第7条签字(1)如法律要求某人签字,就某一数据电文而言,则符合该要求,如果:(a)采用某种方法以确认此人的身份,并且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包含的信息;以及(b)根据各种情况来看,包括任何相关的协议,所使用的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交流该数据电文的目的是适当的。(2)不论此要求是以某一义务的形式,还是法律只要求规定没有签字的后果,第1款均予适用。(3)本条之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第8条原件(1)如法律要求信息以原件形式加以展示或保留,某一数据电文则符合该要求,如果:(a)能可靠地保证,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终形式而生成,作为一种数据电文或者充当其他用途之时起,该信息保持了完整性;以及(b)如要求将该信息加以展示,该信息能被显示给要展示之人。(2)不论对此要求是以某一义务的形式,还是法律只规定不以其原件形式展示或保留信息的后果,第 1款均予适用。(3)为实现第 1款第( a)项之目的:(a)评估完整性的标准应当是,信息是否完整保留,未加改动,添加任何背书与在正常的交流、储存以及显示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变动除外;以及(b)对所要求的可靠性标准的评估,应当依据生成信息的目的以及依据全部相关的情况。(4)本条之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第9条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与证据价值(1)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将完全不适用于否定某一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a)仅以其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理由;或(b)如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获得的最佳证据,以其不是原件形式为理由。(2)对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当给予适当的证据价值。在评估某一数据电文的证据价值时, 应当考虑生成、 储存或者交流该数据电文方式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方式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的方式,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因素。第10条数据电文的保存(1)如法律要求保存某些文件、记录或信息,保存数据电文即符合该要求,如满足下列条件:(a)其中所包含的信息可以存取,以便今后备查使用;以及(b)该数据电文是以其生成、发送、接收的格式保存的,或以可用来证明能够准确地展示所生成、发送或接收信息的格式保存的;以及(c)所保存的此种信息,如有的话,要能确认某一数据电文的来源与目的地,以及在其收发时的日期与时间。(2)根据第 1款的规定,保存文件、记录或信息的义务,并不适用于只是为了能收发数据电文的任何信息。(3)任何人经由利用任何其他人的服务即可满足第一款所述的要求,如符合第1款( a) 、 (b)和( c)项中所规定的条件。第三章数据电文的交流第11条合同的订立与有效性(1)在合同订立的背景下,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一项要约定与对要约的承诺可用数据电文的方式加以表示。如在订立合同中采用数据电文,不得仅以为此目的而采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2)本条之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第12条各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1)在某一数据电文的发件人与收件人之间,不得以其仅是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以某一意愿声明或其他声明来否定其法律效果、有效性或可执行性。(2)本条之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第13条数据电文的归属(1)某一数据电文,如是发件人本人发送的,则为发件人之数据电文。(2)在发件人与收件人之间,某一数据电文被认为是发件人的数据电文,如是由:(a)就此数据电文而言,授权代表发件人采取行动之人发送;或(b)由发件人设计的程序或代表发件人设计的程序的某一自动操作的信息系统发送。(3)当发生在发件人与收件人之间时,收件人有权将某一数据电文视为发件人的数据电文,并依据该假设采取行动,如果:(a)为证实此数据电文是否是发件人的,收件人为此目的而正确地应用了一种为发件人事先同意的程序;或(b)收件人收到的该数据电文,是由于有人采取行动的结果,此人与发件人或其任何代理人的关系,能使其获得由发件人所使用的确认数据电文为其自己的某一方式。(4)第3款不适用于: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4 页 - - - - - - - - - (a)到收件人已收到发件人的通知,该数据电文并非是发件人的,又有合理的时间采取相应的行动为止之时;或(b)在第 3款( b)项的情况下,到收件人如其采取合理的谨慎,或采用任何约定的程序,知道或本应知道该数据电文并非发件人的任何时间。(5)如某一数据电文是发件人的,或被认为是发件人的,或收件人有权据此假设采取行动,则在发件人与收件人之间,收件人有权将收到的该数据电文视为发件人打算发送的,并且据此假设采取行动。 当收件人如其采取合理的谨慎,或采用任何约定的程序,知道或本应知道传送造成了收到该数据电文时的任何差错之时,则无此权。(6)收件人有权将收到的每一数据电文视为一份单独的数据电文,并且据此假设采取行动,除非在其复制另一数据电文的情况下,并且收件人如其采取合理的谨慎,或采用任何约定的程序,知道或本应知道该数据电文是一件副本。第14条承认收到(1)本条第 2款至第 4款适用于发送某一数据电文之时或之前,或以该数据电文的方式,发件人已要求或已与收件人约定必须承认收到该数据电文。(2)如发件人未与收件人约定以某种特定的形式或特定的方法承认收到,则承认收到必须由(a)收件人的任何交流,不论是自动化的还是其他方式的,或(b)收件人的任何行为,足以向发件人表明,已收到该数据电文。(3)如发件人已声明该数据电文是以承认收到为条件的,则按从未发送的方式处理该数据电文,直至收到承认时为止。(4)如发件人并未声明该数据电文是以承认收到为条件的,并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内发件人没有收到这种承认,或如没有规定或约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发件人:(a)可通知收件人,声明没有收到其承认,并规定一段合理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前必须收到;以及(b)如在( a)项中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承认,在通知发件人后,按从未发出此数据电文处理,或行使其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5)如发件人收到了收件人的承认收到,则可推测收件人已收到有关的数据电文。此推测并不意味着该数据电文与所收到的数据电文相一致。(6)如所收到的承认声明,有关的数据电文符合技术要求,该要求或是约定的或是在应用标准中所规定的,则可推测已符合这些要求。(7)除了与收发数据电文有关的情况外,本条并不旨在处理或是由该数据电文或是由承认其收到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第15条数据电文收发的时间与地点(1)除非发件人与收件人之间另有约定,某一数据电文的发送,在其进入发件人或代表其发送该数据电文之人无法控制的某一信息系统之时即告成立。(2)除非发件人与收件人之间另有约定,收到某一数据电文的时间,可确定如下:(a)如收件人为收到数据电文而指定某一信息系统,收到即告成立:(i)在该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的信息系统之时;或(ii)如该数据电文发送到某一并非收件人指定的信息系统的信息系统,则在收件人检索该数据电文之时。(b)如发件人没有指定某一信息系统,收到则在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某一信息系统之时。(3)第2款均予适用,尽管设置信息系统的地点与根据第4款规定的被认为收到该数据电文的地点有所不同。(4)除非发件人与收件人之间另有约定,某一数据电文被认为是在发件人拥有营业地的地点发送的,以及被认为是在收件人拥有营业地的地点收到的。为实现本款之目的:(a)发件人或收件人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其营业地是与基本交易具有最最密切关系之地点,或如没有基本交易,则是主营业地;(b)发件人或收件人没有一个营业地,可参照其常住地。(5)本条之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第二部分特定领域的电子商务第一章货物运输第16条与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行动如不减损本法第一部分之规定,本章适用于与货物运输合同有关或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行动,包括但并不限于:(a) (i)提供货物的标记、编号、数量或重量;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4 页 - - - - - - - - - (ii)申述或申报货物的性质或价值;(iii)签发货物收据;(iv)确认货物已被装运;(b) (i)将合同条款与条件通知某人;(ii)向某一承运人发出指示;(c) (i)要求交货;(ii)授权发货;(iii)发出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d)发出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通知或声明;(e)承诺将货物交付给某一指定之人或授权要求交货之人;(f)给予、取得、放弃、交出、转移或转让货物的权利;(g)取得或转移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第17条运输单据(1)以第 3款的规定为准,如法律要求以书面文件或用纸文件来实施第16 条所述的任何行动,如经由使用一份或数份数据电文来实施该行动,则就满足此要求。(2)不论此要求是以某一义务的形式,还是法律仅规定既不以书面文件实施行动,也不用纸文件的后果,第1款均予适用。(3)如某一权利给予某人而非他人,或某人而非他人获得某一义务,并且如法律要求,为实现此,该权利或义务须经由转让或用纸文件向此人传递,如经由使用一种或数种数据电文传递该权利或义务, 并且如采用了一种可靠的方式,以使此数据电文独一无二,即符合此要求。(4)为达第 3款之目的,所需可靠性的标准,应根据传递该权利或义务的目的,以及根据各种情况,包括任何相关的协议,予以评估。(5)如用一种或数种数据电文来实施第16条( f)款和( g)款中的任何行动,除非数据电文的使用已被纸文件的使用所终止和替代,否则用以采取任何这种行动的纸文件均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所签发的纸文件应当包含一个这种终止数据电文的声明。由纸文件取代数据电文将不影响有关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6)如某一法规强制性地适用于某一货物运输合同,而该合同本身是一纸文件或以一纸文件证明的, 则该规则将并非不适用于此类由一种或数种数据电文证明的货物运输合同,因为事实是该合同是由诸如此类的一种或数种数据电文而不是一份纸文件证明的。(7)本条之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本委员会建议,凡是可能愿意使本法的适用性仅限于国际数据电文之国家,可采用下列文本: “ 本法适用于第2条第(1) 款所定义的与国际商务有关的数据电文的中的某一数据电文。”2本法并不废止任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规则。3 “ 商务 ” 一词应予广义解释,以便涵盖起因于具有商务性质的各种关系的事项,不论其是契约性的或非契约性的,包括但并非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经销协议;商务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业务;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颁发许可证;投资; 融资;银行业务; 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与工业或商业合作的其他形式;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货物或旅客运输。4本委员会建议, 凡是可能愿意扩大本法适用性的国家,可采用下列文本:“ 本法适用于以某一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类型的信息,下列情况除外: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4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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