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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法定继承制度完善之管见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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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法定继承制度完善之管见 .pdf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1卷第4期 JO URNALO F Q INGHA I NAT IO NAL IT IES INST ITUTEVOL.31NO. 42005年9月( social sciences)Sep. 2005收稿日期: 2005204208作者简介:杨海莲(19642) ,女,藏族,青海西宁人,青海民族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讲师。法定继承制度完善之管见杨海莲(青海民族学院,青海 西宁810007)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和个人财产的日益增多,我国现行 继承法 对于法定继承规定的滞后性和片面性也日渐彰显。鉴此,文章认为有必要对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配偶继承权 、 代位继承等方面作出重新规定。关键词:法定继承;范围;顺序;配偶继承;代位继承中图分类号:D923. 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025447 (2005) 042009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 继承法 )的颁布与实施,对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现行继承法 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继承法律关系的需要。就法定继承制度而言,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顺序 ,以及配偶继承 、 代位继承等方面都存在着立法缺陷,有必要进行完善。一 、 关于法定继承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不可任意变更的性质。我国 继承法 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 、 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父母 、兄弟姐妹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对于继承范围,不同时代、 不同类型社会,以及由于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不同,各国确定继承的依据不同 ,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德国民法典 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配偶 、 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 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 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 高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法国民法典 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 直系尊血亲、 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 其他亲等亲以内的旁系血亲(但在死者并非无能力立遗嘱,也未被剥夺公民权时,十二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继承权) 。配偶只有在死者未遗有继承权的血亲,或仅有除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直系卑血亲以外的旁系血亲时,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 。 日本民法典 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配偶 、 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为代位继承人) 、 直系尊血亲 (但亲等不同者之间、 以亲等近者为先) 、 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美国统一继承法典 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配偶 、 直系卑血亲 、 父母 、 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比较窄。 这一规定极易导致被继承人财产无亲属继承进而造成“ 绝产 ” 的情况 ,这不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不利于保护继承者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因为 ,第一、 我国已实行了20多年计划生育政策 ,并且今后还将继续下去。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子女 ,事实上必将造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逐渐缩小。 第二、 从现实生活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确认和保护,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增加是必然趋势。私权神圣已被宪法 所认可 ,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应当尽量由其近亲属继承也符合法律和全体公民的意愿。 第三、 自改革开放,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增多 ,W TO的加入以及大陆与港、澳、 台地区间交往的正常 ,将使这一关系更趋于频繁。对此 ,笔者建议 ,应适当扩大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将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 外甥子女也作为法定继承人。这既体现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19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3 页 - - - - - - - - - 继承权的精神,又能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相一致 。二 、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众所周知,影响某一国家法定继承人顺序的因素 ,除生产方式及由其决定的家庭结构和职能外,还有民族传统习惯、 宗教 、 社会道德观念,以及立法政策等 。受民族传统习惯的影响,在我国历来直系卑血亲都优先于直系尊血亲和旁系血亲继承。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几千年间,我国始终实行法定继承制度 ,即家长死后,其家长身份和全部财产都由嫡长子继承 ,无嫡长子的由嫡长孙继承,享有继承权的人是家庭中的男性直系卑血亲。新中国成立后为强调死者身后对父母的赡养问题,在我国法律文件和司法实践中,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同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其目的是贯彻死后抚养的思想,即死者生前应赡养父母、 抚养子女,在其死后其财产仍应继续发挥此作用。这在当时社会财富不丰富,人们拥有财产极其有限的情况下,还有着重要意义。但在现今社会财富与个人财产均有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 ,如果仍按死后抚养的思想规定继承人的顺序,显然很难与现实相统一。因此 ,为尊重人们的继承传统和继承习惯,应将父母列于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同时扩大适当分得遗产制度的适用范围,如果父母确需遗产维持生活,则可视情况适当分得遗产 。此外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应符合被继承人的生前愿望 。在一般情况下,死者总是希望把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并通过他们在自己的直系亲属中保持下去 。虽然父母和子女同为一等直系血亲,但父母继承了死者财产之后,相应财产会部分归属于死者的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当有自己的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存在时,人们不愿意自己的财产落入旁系血亲手中,只有在无直系卑亲属时,才会考虑将财产留给父母和其旁系亲属,这符合财产所有人的愿望 。所以 ,为尊重死者的愿望,并符合财产所有人的心理要求,笔者认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应作适当调整 ,将父母位于子女之后列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的继承顺序理应在子女、 父母之后 ,而基于尊亲属位于卑亲属之后的继承规则,祖父母 、 外祖父母的继承顺序应在他们之后。这样规定,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睦、 社会稳定 。三 、 关于配偶继承的问题我国继承法 将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规定了固定的继承顺序,但实际上,对配偶权益的保护并不尽如人意,配偶要与子女、 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均分遗产,这显然滞后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配偶的继承权的保护,也与配偶在家庭关系中起的重要作用不相称。婚姻关系是现代家庭中最主要的亲属关系,其他亲属关系都是因婚姻关系的形成而产生的。在稳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无论在感情还是经济等各个方面都有较强的依赖程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夫妻彼此照顾,互相帮助的程度日愈加强。特别是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多,美满的夫妻关系尤为重要。当一方死亡时,通常希望将财产留给对方。因此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配偶作为最主要的法定继承人,并确立了配偶较高的继承地位。如日本民法典 规定 :被继承的配偶恒为法定继承人。子女及配偶为继承人时,子女的应继分及配偶的应继分各为二分之一;配偶及直系尊亲属为继承人时,配偶的应继分为三分之二;配偶及兄弟姐妹为继承人时,配偶的应继分四分之三。为提高配偶的继承地位,保证配偶的继承权利,笔者认为,我国的配偶继承权有必要进行修改,配偶应均得固定的遗产继承的份额,即无论与多少个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配偶均得固定的遗产继承份额 ,如遗产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等,而无需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均分遗产。这样对配偶利益的保护才是最有利的,它不仅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而且也符合我国人民的心理和愿望。四 、 关于代位继承的条件我国继承法 第 11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条规定 :“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关于代位继承权的性质,概括起来可分为固有权说和代表权说两种。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自己本身固有的权利,代位继承人是基于自己的权利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不以被代位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依这种学说,只要被代位人不能继承,代位继承人就得代位继承,即使是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代位继承人也得依自己的权利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表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自己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也就是说,代位继承人是以被代位人的地位而取得被代29第31卷杨海莲:法定继承制度完善之管见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3 页 - - - - - - - - - 位的应继份额的。依这一学说,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在代位继承的性质上,采用代表权说。笔者认为这种代位继承存在下述缺陷:()从立法目的来看,设立代位继承是为抚养未成年人和照顾不能独立生活的人,以使被代位人未成年的直系卑亲属在被代位人死亡后生活上有保障 ,因为在父母先于祖父母、 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 ,孙子女 、 外孙子女往往未成年而不能独立生活,或者由此造成生活困难。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采用代表权说 ,当父母拒绝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孙子女 、 外孙子女即丧失了代位继承权,就这无法保障上述原则的实现,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二 )从继承实践看,因被代位人丧失了继承权则其直系卑血亲无权代位继承,在此情形下,如果又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则按我国 继承法 的规定,死者的遗产要被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不利于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因此 ,基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精神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应放宽代位继承的条件,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其晚辈直系血亲仍然可以代位继承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法定继承应作如下修改 :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应包括:配偶 、 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父母 、 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祖父母 、 外祖父母 ,以及对公婆或岳父、 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2、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应为: 第一顺序为子女(包括生子女 、 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其直系晚辈直系血亲;第二顺序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第四顺序为祖父母、 外祖父母 。对公婆或岳父 、 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没有固定的继承顺序 ,当其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可得遗产的二分之一;当其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可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如果没有第一、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配偶可得全部遗产。3、 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仍可代位继承 。注释 :杜景林 ,译 .德国民法典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1924 - 1932 .罗结珍 ,译 .法国民法典M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01 . 731 - 767.王书江 ,译 . 日本民法典M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887 - 890. 890 - 900.张玉敏 . 继承法教程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5 - 176.郭明瑞 .民法学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 396 - 397.(责任编辑 陈柏萍 )Onthe Perfectof Inher itance System at LawYANG Hai-lianAbstract:W ith the unceasingperfect of s ocialist market economyandmore andmore individual property, thesluggishnessand one - sidednessof legal inheritance sti pulated by Law of Inheritance in force are increasingly con2s picuous .For this reas on,the author dee m s that we should resti pulate the limits and order,inheritance right ofs pouses andoffside inheritance of legal inheritors in China.Key words:inheritance at law;limit; order; s pouse inheritance; offside inheritance39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9月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3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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