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点--老师讲义.docx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一、青年老师学习“ 训练政策法规” 的必要性一是强化依法治教、依法治理意识的必定要求;二是老师岗位规范的法律保证和要求;三是做好学校各项训练、治理工作的需要;策法 规方面应知、应会的主要内容 二、依法治教概述一 依法治教的基本涵义四是老师岗前培训的必修课程,是老师在训练政依法治教就是指依据法律来治理训练,即用法律来规范训练治理、和谐训练关系、 指导训练活动、解决训练纠纷,爱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训练事业的健康快速进展;(二)关于依法治教应当明确的几个问题:1.依法治教的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权力机关 (人大)、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 和检察机关 (人 民检察院);各级训练行政部门 ;各级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训练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不能把依法治教仅看成是政府的事情,更不能只看成是学校的事情,凡是和训练相关的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 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治理、监督训练事业和有关训练的工作;2.依法治教的范畴:国家机关治理训练的有关活动 国家、集体或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训练工作机构活动 学校及其他训练机构的办学活动 老师及其他训练工作者实施训练教学活动 同学及其他受训练者接受和参与训练教学活动 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和参与训练的活动 即:举办学校、学校办学、老师教学、同学学习、训练经费拨款、捐资助学等训练活动均应 纳入依法治教的范畴;3.依法治教的依据:依法治教的依据不仅包括特地的训练法律、法规和规章, 也包括其他与训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澄清的两种模糊熟悉:依法治教与以法治教,依法治教与以罚治教4.依法治教的基本条件:具备完备的训练法律、法规体系;a 宪法、训练法、老师法、义务训练法、未成年人爱护法、职业训练法、高等训练法、民办训练促进法和学位条例等训练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b.幼儿园治理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训练条例、老师资格条例、一般高校设置条例、高等训练自学考试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老师职务试行条例等训练法规;-国务院制定c.国家训练考试违规处理方法、同学损害事故处理方法、中学校幼儿园安全治理方法等训练行政规章; -国务院训练行政部门制定d.陕西省老师资格考试方法、陕西省中学校爱护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方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名师归纳总结 具有严格、公正的训练执法制度实现依法治教的基本保证;(包括:行政惩罚、行政第 1 页,共 1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复议、训练申诉及训练仲裁等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有高素养的训练执法队伍;(政治素养、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a.训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 b.训练行政执法队伍;c.训练督导队伍;d.训练司法队伍;e.训练法律服务队伍;提高全社会的训练法律意识;包括对训练法律实质的懂得、对训练法律事实作用的评判、对训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信任程度以及遵守训练法律、罪行为作斗争的熟悉程度等;具有健全的有关训练的民主与监督制度;运用训练法律的自觉性以及向违法犯5、依法治教的根本任务:充分保证公民的受训练权益,为公民供应公平的训练机会;(三)、推动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养, 培育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爱护社会稳固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训练进展的内在要求和广高校生家长的迫切期望;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训练领域的直接表达和必定要求;既是贯彻依法 治国方略的必定要求,也是训练领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表达;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训练进一步改革与进展的客观要求;训练行政治理体制 的变革、 训练法律关系主体间关系变化以及民办训练的兴起等训练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形都需要依法治教;3.是训练行政部门转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治理效率与水平的必定挑选;使 训练事业在微观上搞活,在宏观上健康有序进展;4.是培育新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让广大青少年同学在日常学 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育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爱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才能;为提高国民素养、推动民主法治进程供应强有力保证;(四)、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就1.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就根本性原就2.受训练机会公平的原就第一解决义务训练公正性问题;等终点上的公平起点上的公平过程中的平3.训练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就训练活动必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 训练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 训练活动必需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治理和监督;训练与宗教相分别,保证训练事业的健康进展;4.权益与义务相一样的原就权益与义务相统一,有什么样的权益就有什么样的义务;权益与义务相依存, 权益人权益的享受依靠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权益人就不行能享受权益;义务人假如不履行义务,权益与义务相联系,行使权益的同时必需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行义务, 也就舍弃了相应的权益;5.训练法制统一的原就 训练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畴内行使;执行权只能有国家 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下位法要听从上位法 后定法优于前定法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局部地区)(五)推动依法治教的详细措施1.提高训练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教的思想观念,养成依法治教的自觉行为;2.完善训练法律法规体系,形成训练法规网络,保证有法可依;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和深化训练改革;4.依法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训练行政部门依法执政的才能和水平;5.连续推动训练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闻舆论监督等)(六)训练法律与训练政策的关系1.训练法律与训练政策的异同:A、相同(本质是一样的)(司法监督、政府系统的层级监督、社会监督和新在内容上的一样性表达了广大劳动人民在训练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本任务上的一样性为了落实训练优先进展的战略位置,保证训练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训练的改革和进展,培育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进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着和接班人,使训练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B、区分:制定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 级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以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表现的,政策就是以决议、纲要、 通知、意见等形式表现的;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违法必究; 而政策只对部分人员具有约束力,且是通过宣扬训练和表率、影响作用来实现;发挥作用不同法律具有规范性作用;政策就具有指导作用;2. 训练法律和训练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 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需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但有时也会发生不一样、 甚至想抵触现象; 应准时总结体会,依据政策要求,对法律依照法律程序,适时进行“ 废”、“ 改” 、“ 立” ,使法律和政策保持一致;政策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定的优势;既要发挥政策对法律和实践的指导作用,又要爱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三、训练法基本理论(一)训练法概述1.训练法的基本含义:广义: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所有有关训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和制度;狭义:专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训练法律;训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明施的调整和规定训练活动和训练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是统治阶级训练意志的反映,表达了训练规律和国家绝大多数人民的教育利益; 我们一般从广义上使用训练法的概念训练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行为规范;2.训练法的特点和原就:训练法的特点:a.训练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b.训练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c.训练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d.训练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散见于宪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典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和完整的系统)训练法律的基本原就:a.方向性原就 b.公益性原就 c.公平性原就 d.终身性原就 .训练法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判作用;训练作用;猜测作用;强制作用法的社会作用: 保证训练的正确方向;保证和促进训练事业的健康进展;保证按训练规律办训练;保证有关各方在训练上的合法权益;提高训练治理效率(二)训练法律规范1.基本含义 : 通过肯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规律结构的一般行为规章,训练法律规 范是训练法、 训练法律文件及训练法律条文的基本内容,是组成训练法律的基本细胞;具有 概括性和规范性的特点;2.训练法律规范与训练法律的区分与联系:联系:训练法律规范是训练法律的基本内容,是构成训练法律的基本细胞,而训练法律 就是训练法律规范的载体;训练法律规范与其他训练法律文件的区分:与训练法的区分:a、训练法是训练的全部行为规章总和b、训练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与训练法律文件的区分: a、训练法律文件包括训练法律规范、立法目的、 立法依据和有关概念说明; b、训练法律规范是各种训练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与训练法条文的区分:a、训练法律规范用训练法条文表述b、训练法律条文未必都是训练法律规范与训练法律文书的区分:a、法律文书是适用于法律规范结果的特殊法律文件b、法律文书不是法律规范本身3、训练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定条件(限定条件、资格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形行为准就(行为规范)答应 .(作为)不答应 .(不作为)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惩罚条款)确定式(对 将 .)否定式 (对违反 将 )(三)训练法的渊源:国家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训练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训练法律、训练行政法规、地方性训练法规、训练规章以及训练条约和协定等;1.宪法:原就性规定了训练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训练立法的基本原就,规定了训练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2.训练法律:a.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训练法 (1995 年 3 月 18 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 9 月 1 日施行)b.训练单行法律四法(义务训练法 、 老师法、 高等训练法 、职业教育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过, 1981 年 1 月 1 日施行);-1980 年 2 月 12 日五届人大十三次会议通3.训练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训练法律规定制定的、实施和治理训练事业 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对的稳固性;包括条例、规定、方法或细就等;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a.国家训练行政法规;b.地方性训练法规;4.训练规章: -国家训练行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性文件;通常称之为:规定、方法、规范、大纲、标准等;a. 地方性训练规章 ; b. 部门训练规章 ;对训练法律法规的补充5.其他渊源:行政法、民法、刑法、训练政策、训练判例等;在没有国家政策或法律的情况下,党的政策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四)训练法律关系:1.训练法律关系的涵义及特点涵义: 由训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训练法律关系的特点:表现为训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益与义务联系的a.依训练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训练法律规范在训练活动中的表达;b.由训练关系和训练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打算,是一种思想、意志的社会关系,属上层建筑 范畴;c.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d.某种训练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训练法律为前提;训练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2.训练法律关系的类型:a.训练行政法律关系(纵向性的法律关系)b.训练民事法律关系(横向性的法律关系)3.训练法律关系主体:概念: 训练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训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范畴:可以成为训练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校及其他训练机构、训练者、受 训练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训练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资格:训练法律关系主体,必需具有训练法上的权益和行为才能;包括民事行为才能、民 事权力才能;训练法人的权益才能和行为才能起始于依法成立或注册登记之日,终止于 建制撤销,其行为才能和权益才能不受法定代表人的限制4.训练法律关系客体:训练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权益主体指向的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样性;训练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宝(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a.物:包括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与不动产(场地、房屋和其它建筑设施、场馆等);b.行为:训练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益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c.精神产品与其他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宝,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以及各种具有创性 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创造;5.训练法律关系内容权益与义务 涵义:训练法律内关系内容是指训练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名师归纳总结 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需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是训练法第 5 页,共 1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 能法所规定的权益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权益主体可以作为的行为;权益主体有权在法定范畴内依据个人的主观愿望行使权益或舍弃权益;权益主体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肯定的行为,以保证自己权益的实现或至少不影响自己权益的实现;权益的行使是以其他人履行义务作为保证的;责任训练法律规范对其必需作出肯定行为或不得作出肯定行为的约章,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四、训练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同学、老师的权益与义务(一)训练行政机关:涵义: 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在训练方面的行政职能、且独立的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位置:a.行政主体资格:训练行政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主体位置,是政府领导和治理训练事业的行政主体;b.行政主体的表达:不对称性、单方意志性、主体确定性、内容法定性;训练行政机关的职权(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a.创制权 b.打算权 c.命令权 d.执法权 e.处罚权 f.监督权 g.嘉奖权 h.物质帮忙权 i.行政复议权(二) 学校依据肯定的社会需要,有目的、 有方案、有组织的对年轻一代进行培育和训练的场所, 是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和登记注册的训练机构,务的社会组织;是事业法人单位;是享有肯定权益并承担肯定义学校与企业法人有明显不同:设置目的、经费来源、调剂手段等均不同于企业;1.学校的法律位置: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位置学校是行政相对人: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授权;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2.学校的权益与义务学校的权益:a.依据章程自主治理;b.组织实施训练教学活动;c.招收同学或者其他受训练者;d.对受训练者进行学籍治理,实施嘉奖或处分;e.对受训练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f.聘任老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嘉奖或者处分;g.治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h.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训练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学校的义务: a.遵守法律法规; b.贯彻国家训练方针和训练教学标准,保证训练教学质量;c.爱护受训练者、 老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d.为受训练者及其监护人明白情形供应便利;e.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f.依法接受监督;(三)同学 同学 -在依法成立的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训练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训练的公民;1.同学法律位置的确立:a.师生关系由尊卑进展到公平,同学不再是被动的受训练者,而是学习的主体;b.师生关系变为民主、公平关系,同学主体意识逐步增强;c.法律法规对各类同学的权益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d.同学法律位置的特点:不同年龄段的法律位置的特点不同;作为受训练者与训练者的权益 义务不对等性;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同学的权力:A.同学的基本权益a、参与训练教学方案支配的各种活动,使用训练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b、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c、在学业成果和品德上获得公正评判的权益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d、对学校赐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老师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身权益;B.特殊同学群体特殊训练权益:女生;经济困难同学;残疾人同学同学的义务: a、遵守法律、法规;b、遵守同学行为规范,敬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d、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训练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老师与同学的法律关系A、治理与被治理的关系:老师享有肯定的对同学治理权老师对同学的指导、同学的权力进行爱护B、公平关系:a、人格上的公平评判权老师对同学进行思想训练权老师对b、老师应敬重同学的个性、树立正确的训练观,将同学的个性进展与全面进展结合起来 c、老师对同学的评判(成果、品德)要公正客观(四)教 师1.老师的法律位置:“ 老师” 的法律涵义:履行训练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养的使命;a.老师是履行训练教学职责(职业特点)的专业人员(身份特点)b.老师必需从教于学校或其它训练机构(形式特点)c.老师具有特定的权益和义务(老师的权益义务在训练教学活动中产生并有训练法律规范所设定; 老师的权益义务始与其取得老师资格并在学校及其他训练机构任职,最终解聘; 老师的权益义务是履行训练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件予以保证的; )老师法律位置的确定老师的权益义务是肯定社会物质生活条a.通过立法确立老师的职业位置;(老师是履行训练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b.通过立法确立老师的经济位置;水平并,逐步提高; )(老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c.通过立法确立老师的政治和社会位置;(全社会都应当敬重老师;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老师主要通过其权益和义务,来表达自己的法律位置a.政治位置和社会位置b.经济地位 c.职业声望2、老师的权益老师在训练教学活动中享有老师法所赐予的权益,是国家对老师在训练活动中可以为或不行以为肯定行为的许可与保证;包括: 积极行为权益、 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诉诸法律和申诉权益;老师作为一般公民的权益:公平权、政治权益、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益、文化训练权、监督权等名师归纳总结 老师作为训练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益:a.训练教学权进行训练教学活动,开展训练教学第 7 页,共 1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改革和试验;b.科学讨论权从事科学讨论、学术沟通、参与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看法;c.治理同学权 指导同学的学习和进展、评定同学的品德和学业成果,并就同学就业、升学等方面的进展赐予指导;d.猎取酬劳待遇权 按时猎取工资酬劳、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e.民主治理权 对学校训练教学、治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治理的民主权; f.培训进修权 参与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g.申诉权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3.老师的义务 a.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b.训练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训练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方案,履行老师聘约,完成训练教学工作任务;c.政治思想品德训练义务;对同学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就训练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训练、法制训练以及品德、文化、科学学问训练、组织带领同学参与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d.敬重同学人格义务;关怀爱惜同学,敬重同学人格,促进同学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进展;e.爱护同学权益义务;禁止有害于同学的行为和其他侵害同学合法权益的行为,批判和抑制有害于同学健康成长的现象;f.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训练教学水平;4.有关老师的法律制度老师资格制度: 国家对老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国家对特地从事训练教学A.老师资格分为:a.幼儿园老师资格;b.学校老师资格;c.初级中学老师资格;d.高级中学老师资格; e.高等学校老师资格;f.同学实习指导老师资格(中专)B.老师资格条件:a.必需是中国公民;b.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c.具备规定的学历或 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d.具有训练教学才能;e. 身体健康;C.资格考试:不具备法定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老师资格证,必需通过国家老师资格考试;考试形式:高校以下由县级以上训练行政部门举办,高校受国家托付可自行举办;考试类别:六 类 考试时间:每年一次D.资格认定 : 中学以下老师资格认定机构:高中老师资格认定机构:实习指导老师资格认定机构:高校老师资格认定机构:E.老师资格一经取得,全国通用,终身有效;但触犯刑律,受到剥夺政治权益或有意犯罪 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惩罚,就依法剥夺其老师资格,不能重新取得老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老师资格或品德不良、羞辱同学影响恶劣的,撤销其资格,格;老师职务制度: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老师资老师职务 -是依据学校教学、 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特地的业务学问和相应的学术(技术) 水平才能担任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它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老师职务制度 -是国家对老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职务系列规定:学校老师职务 中学老师职务 中等专业学校老师职务 技工学校老师职务 高等学校老师职务(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任职条件: a 具备各级各类相应老师的资格b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c 具有相应的训练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履行现职务 职责 d 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要求 e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评审规定:各级老师职务由同行 专家组成的老师职务评审组织依据老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评审;老师聘任制度: 聘任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训练行政部门依据训练教学需要 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老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老师职务的一项工作制度;a.聘任制特点是聘任人和受聘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在公平位置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老师聘任制应表达按劳安排的原就;我国的老师聘任制度应表达老师接受学校的行政 治理,不同于纯粹的雇佣关系;b.聘任制基本形式 : 招 聘-公开、公正,择优聘用;续 聘-双方自愿签订续聘合同;解 聘-用人单位因故不相宜连续聘任老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辞 聘-老师主动恳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c.老师考核内容 政治思想:政治态度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专业学问水平和业务才能;工作态度:履行职责中所应具备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果:工作量、教学成效、训练成效、讨论成果和论著成果等;5.学校与老师的法律关系 任命制下学校与老师的法律关系:a.学校行使法律授权或训练行政机关托付,对老师行使治理职能;b.老师对其权益和义务是不得随便舍弃的;c.学校与老师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d.老师职业带有“ 公务性”,有义务听从学校的命令和治理; 聘任制下学校与老师的民事法律关系 a.学校和老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公平互利为原就,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是对等 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b.学校有权依法对老师进行自主治理和考核;c.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老师赐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但无权侵害老师的合法权益;五、训练法律责任(一)训练法律责任的涵义及特点:1、训练法律责任:训练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训练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a 训练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在发生了违反训练法的行为之后才会显现 的一种法律后果;b 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训练法律关系主体;c 训练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训练法律责任的特点:a、必需有法律规范的规定(法律规定性)b、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国家强制性)c、由违法的训练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归责的特定性)d、由国家特地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的专权追究性)2、训练法律责任的种类: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反训练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惩罚和行政处分;民事法律责任 -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 -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 -行为人由于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3.训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a 有损害事实 b 损害行为违反了训练法 c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d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训练法律责任的形式 a 制裁(惩处) :对人身的制裁;对行为的限制;剥夺财产;申诫罚;b 补救:财产上的补救;精神上的补救;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c 强制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训练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二)训练法律责任的主体:1.训练法律责任的主体(承担训练法律责任的对象)a 国家机关 b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 学校、老师以及教职工 d 同学及其家长(监护人)e 其他负有遵守训练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2.训练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的详细责任 a.国家机关主要是补救性的,无制裁性法律责任 ;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裁性法 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c.学校与校长制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d.老师以 及教职工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e.同学一般采纳纪律处分 ; f. 家长(监护人)批判训练和罚款;(三)常见训练法律责任的认定g.其他公民和法人制裁、补救和强制;训练法律责任的认定: A、扰乱训练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B、使用危急训练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缺失的法律责任C、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同学收费的法律责任 D、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 E、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 F、老师违反老师法的法律责任 G、羞辱、殴打老师的法律责任H、打击报复老师的法律责任 I、拖欠老师工资的法律责任行为分析、法律责任主体、执法机关及处理(四)同学损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 :同学损害事故 -同学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1.同学损害事故的类型:运动损害、课余损害、校外活动事故;2.同学损害事故缘由分析:a 制度不严,治理不善;b 设备陈旧老化,未准时修复或拆除;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c 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d 体罚或变相体罚;e 安全爱护措施不力;f 同学体质特殊或疾病;g 同学自尊心较强,心理承担才能低;3.处理同学损害事故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训练爱护责任与监护责任监护职责与训练爱护职责是两种法律制 度;学校没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有法定的训练爱护职责;但学校接受 监护托付时,要承担监护职责; 同学损害事故处理方法(2002 年 9 月 1 日正式实施)4.方法所规定的重要内容:a、关于学校责任范畴的界定同学损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训练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 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训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同学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b 关于适用范畴各级各类学校和训练机构;c 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假如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职责,有过错的,造成同学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假如学校已尽到相应义务,无过错,就无责任;(“ 过错责任”)d 关于损害事故的类型学校责任事故;同学责任事故;其它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混合 型责任事故;e 关于同学损害事故的处理程序主要由学校进行处理,训练行政部门予以指导、帮助和 调解;f 关于同学损害事故的赔偿原就和经费来源学校应依据其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经费来源:一是学校自筹(预算外收入)赔偿预备金,三是勉励同学和学校参与相应的保险;5.学校承担同学损害事故的责任范畴、标准和赔偿依据,二是训练行政部门设立同学损害a、责任范畴:在学校负有训练治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畴内发生的损害事故;在校同学发 生的损害事故;必需是人身损害事故;b、责任标准: 同学损害事故处理方法c、赔偿依据:同学损害事故处理方法、训练法、民法通就等相关条款;、训练法、民法通就等相关条款、有关行政法规和现行的法律、法院规定来确定;包括:常规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恤 金赔偿;六、训练法律救济(一)训练法律救济的含义与特点1、训练法律救济: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训练教学活动中的纠纷,爱护受损一方的合 法权益,并赐予其法律上的补救;2、训练法律救济的特点:a、权益受到损害训练法律救济的前提 b、具有补偿性对受损害的权力的补偿 c、实施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3.训练法律救济的作用:a、权益保证依法保证训练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b、依法行政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c、推动训练法制建设 4.训练法律救济的途径: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老师申诉制度:老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行政机关申诉理由,并恳求处理的制度;1.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2.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纪检部门、 监察机关、 政府部门和权力机关受理的申诉;老师申诉制度一般为非诉讼申诉;3.老师申诉制度的特点 a、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 b、一项特地性的权益救济制度 c、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4、老师申诉范畴:a、老师认为学校或其他训练机构侵害其老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申诉;b、老师对学校或其他训练机构的处理打算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C、老师认为当地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害其老师法 规定的合法权益时, 可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