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大国际公法考试题汇总5 .pdf
1 / 21 名词解释1、国际法: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2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3国家: 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4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5. 政府承认 : 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这个新政府全然改变旧政府的对内统治秩序,甚至改变了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既存国家承认这个新政府的问题。6国家继承: 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7国家责任: 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8国家债务: 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9国家领土: 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10领陆: 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11领水: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 称内陆水 ) 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12领空: 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13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14先占: 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 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15,时效: 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16全民投票: 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17,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18租借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19,国际地役: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20、边界: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21内水: 以( 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22、领海: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23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 群岛国除外 ) 。24毗连区: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5登临权: 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 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 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26. 国籍: 是指个人 ( 自然人 ) 作为某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蓖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27、紧追权: 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28发射国: 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29大陆架: 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 2500公尺等探线100海里。30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31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 ( 施惠国 ) 给予某外国 ( 受惠国 ) 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32、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1 页2 / 21 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33,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34、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35、庇护: 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36个人人权: 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 (如工会 ) 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37集体人权: 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38外交团: 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39、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40 条约的解释: 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作出说明。条约的解释对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意义。41、条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41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43联合国专门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44、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取的带有某些强制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45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由当事国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即使是有第三者参与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当事国的自愿同意。非强制的方法可分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46、调查: 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47、斡旋: 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新开始业已停止的谈判。48和解: 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49战争犯罪: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50战时中立: 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51战俘: 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52. 调停: 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53. 恢复原状 : 是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恢复原状是责任国消除其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因此是赔偿方式中的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21 页3 / 21 简答题1. 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答: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 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2. 国家承认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家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韵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 特别是司法机关) 具有约束力;3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答: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就排除的国家责任。哪些情况可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呢?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国家的自卫行动。4. 简述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答: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3)保留国内载运权;4) 设立空中禁区。5简述领土的法律地位。答: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被称为领土主权,它包括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是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例如国家可以把领土租借、并入或割让给别国。领土主权的另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确立的,是不可侵犯的。6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答: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 海里。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因此,专属经济区是一带特殊的海域。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7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答: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 100海里。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 沿海国对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权;(3)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 沿海国对 200诲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缴纳实物:(5) 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8简述公诲自由航行制度。答: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 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 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9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那些管制权?答: (1)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 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10简述无害通过制度。答: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在通过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21 页4 / 21 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1) 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 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 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无害通过制度内容有:1)无害通过权。2)无害通过的意义。对于非无害活动海洋法公约列了12种情形。此外,外国的潜水器通过领海需要浮出水面。载有高度危险物质的船应有特殊预防措施。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可规定分道航行和要求外国船暂时停止通过。同时应公布领海中的危险情况并对外国船不得歧视。11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答: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海洋法公约 ) 对一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同时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规定了一种航行制度,即过境通行制。所谓过境通行就是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的并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12简述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答: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以内但不包括该国内水的全部海域。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具有主权,但外国船舶在群岛水域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并且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及其上空航道上享有迅速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权。13公海的概念和地位。答:公海是指在沿海国的内水、或群岛水域、或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之外的全部海域。它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因此向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在公海上有航行、飞越、捕鱼、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权。所以各国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或其他权利,并应和平利用公海和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14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答: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底洋底及其底土。由于在这样的海底被发现了锰矿石和其他非生物资源,涉及对它们的开发利用问题,所以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它的概念,法律地位及开发制度等。公约确立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所以,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它的资源主张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已有;区域资源的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关为全人类谋利益。区域资源的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即允许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开发,又允许缔约国或它的国营企业、或在它的担保下的私人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合作开发。15. 简述 ( 蒙特利尔公约 ) 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或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那些管辖权?)答: 1) 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2) 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 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 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 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 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16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答: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 1)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2)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3)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17简述国籍概念及作用。答: 国籍是指个人属于某国的国民的标志,是个人与某国之间的一种长久的法律关系。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均有重要作用,对个人,他有了某个国家的国籍,就具有了该国国民的资格,因而受该国的管辖,他可以享有该国的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外国也可受本国的保护,本国有接纳他的责任。对国家来讲,国家用国籍来确定它的永久人口,是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国籍也是国家确立属人管辖权的依据。18简述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答:个人国籍的取得是依各国国内法规定。各国法律赋予个人国籍一般都基于个人出生或归化的事实。就个人出生国籍的决定,各国可依据血统主义或出生地主义,也可采用二者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个人国籍。归化国籍可因个人的申请入籍、婚姻、被收养、认知等事实而取得。个人国籍的丧失也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可以依个人退籍或国家依法剥夺而丧失。19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答: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三项:1) 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2) 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3) 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20简述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制度。答: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一般都是各国国内法规定外国人入出境和居留的条件及应办的手续。如入境要有本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和入境国签发的入境签证,并接受入境国的边防、海关、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国家有权拒绝危害本国安全、社会公共秩序或人民健康的人入境。外国人入境后应到目的地去居住或从事活动他要服从所在国的管辖,办理户籍登记并按规定交验证件等。外国人的出境一般是自由的,所在国不得阻拦,但对某种情况下的外国人可以限制离境同,如正在服刑者,卷人民、刑事案件未了结的人,或债务末还者等,可以拒发离境证明,国家也有权依法驱逐遥外国人。21简述外国人待遇的含义。答:所谓外国人的待遇也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律诉讼权等。外国人不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21 页5 / 21 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外国人还有对所在国尽忠义务,如维护所在国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应作出有损所在国的行为。但不要求外国人尽兵役义务。22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答: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23、简述庇护的概念和对象。答: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外国追诉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的保护行为。庇护的对象一般都属于被保护国认定为政治犯。但这种认定不得违反国际法的规定。例如不得将犯有恐怖罪行或战争罪行认定为政治犯罪。24简述个人人权。答:个人人权主要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不受酷刑、奴役;人身自由与安全,迁徙自由;公平审判、法律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婚姻家庭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休息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罢工和健康权等。25简述集体人权。答:集体人权包括:民族自决权,即殖民地和被外国奴役或统治下的民族或人民有自由决定它的政治地位和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权利。这主要是要求国家对于国内的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特殊群体应给予特别保护,而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例如,不得消灭它们的特征。26简述保护人权的监督机制。答:人权的保护除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外,国际上还建立了一些普遍的监督机制。例如:(1)报告制度,即要求国家向有国际组织或有关国际机构报告它的人权状况;控诉制度,即人权保护的有关公约规定,国家间可以控诉不履行公约的行为,以通过国际机构斡旋与和解,或者用法律方法进行解决。处理个人有关侵犯人权的控告。27、使馆有哪些职务? 答:使馆职务主要有:(1) 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2) 谈判,即,使馆就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双边关系及其他国际问题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协商或交涉。(3) 调查,对接受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其他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报告本国。(4) 保护派遣国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5)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友好及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此外还可办理领事等职务工作。另答: (1) 使馆的主要职务:即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且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2) 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28、使馆有哪些特权和豁免。答:由于使馆是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他外交官代表国家行使外交职权,并且为了保证他们能正常执行职务,所以使馆及外交人员应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其他人员也享有一些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有: 1)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包括使馆馆舍本身和使馆的财产不受侵犯;2) 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 使馆有通讯自由;4) 享受免纳捐税特权;使馆馆舍、使馆办公所收的费用免纳接受国的直接税。使馆的办公用品免纳关税; 5) 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权。29简述使馆和外交代表的义务。答:使馆和外交代麦在接受国享有特权与豁免,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有五项:1) 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2)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3) 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4)与接受国洽谈业务一律应与该国的外交部或经商定的部门进行,不得与其他部门联系公务;5) 外交代表不应为私人利益从事商业或专业活动。30简述领事的概念和类别。答:领事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一国派往别一国特定地区或城市执行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是职业领事。此外还有从所在地聘任的名誉领事。领事办公的处所称领事馆、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31简述领事职务。答:领事职务工作主要有四类:在领辖区内保护派遣国及其侨民在当地的合法权益。促进派遣国与当地的贸易和文化关系的发展。对振遗国入港或入境的船舶及其人员给予必要的协助或帮助。办理公证、认证、签证、护照及户籍登记等法律手续。32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答: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有:1)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同意。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 但有必要征用时 ,应作迅速、充分、有效赔偿。2) 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3)通讯自由。 4)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5)免税特权。33、简述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答:领事官的特权与豁免有: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不得对他逮捕或羁押、监禁等,但严重犯罪或已判决执行的例外。管辖豁免,领事的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但也有例外。免税和免除海关检查。其他,如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个人义务等。34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答: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1)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2) 条约是受国际法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21 页6 / 21 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 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35简述条约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答:缔约能力是指依国际法规定,缔约者具有以其自己的名义缔约,并能直接承受条约的权利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都有这种能力。不过,除国家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之范围是有局限性的。缔约权,也就是缔约的代表权,即代表国家咸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力。没有这样地位的国家机关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机关是不能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36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答: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37简述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答:条约一经生效,就对其当事国发生效力,当事国应善意地履行条约规定,即严格地不折不扣地遵守条约的规定。因为缔约行为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法律行为,是有拘束力的国际约定或承诺,所以就应信守约定,“条约必须信守”是条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38、简述条约的适用范围。答:条约适用的范围,从时间上讲,若条约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是自条约对当事国生效之日起,适用该国,对它有拘束力。而不溯及该约对它生效前的该国行为。从空间范围讲若国家没有声明适用的空间范围,则自条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适用其全部领域。39、简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答:条约一般不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但在两种情况下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一种情况是条约本身为非当事国规定了义务,非当事国表示接受此义务,或该项义务是习惯法规则,则该约均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条约为非当事国创立了权利,非当事国无相反表示,该约对它发生效力。40简述条约的解释。答:条约的解释是对条约规定的真实含义所作的说明。解释条约目的是更好地执行条约的规定。但条约的缔约国或国际组织、国际司法机关在解释条约时,应按条约的用语在其上下文中通常的意义解释,并应符合条约的宗旨和目的及作善意地解释。此外,还可参考条约的补充资料解释。解释条约的文字应以条约作准的文字解释。41,简述条约的无效的原因。答: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一是违反国内法关子缔约权的规定;二是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三是违反强行法。42简述国际组织的决议。答:国际组织决议的性质有三种:有拘束力的协议,这是指涉及该组织自身活动的决议和针对成员作出的决议。如决定会员国问题、机构的设立、表决程序、修改章程、财政事项。限制性有拘束力的决议,例如可以在一定条件限制下,对组织的成员作出有拘束力的决议。无拘束力的决议,除前两种性质的决议外,国际组织的决议一般无法律拘束力。43简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答:决策方式实际上就是国际组织决定问题的表决程序,每个组织可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采取一致表决的方式,或多数表决方式,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议。44简述国际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答:国际组织成员在国际组织中一般享有代表权、发言权和表决权以及组织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1)代表权。代表权是组织成员取得资格所产生的必然后果。 (2)发言权和表决权。国际组织成员有权在组织会议上发言,表达本国的意见和态度,也有权参与决策过程,对组织权限范围内的各种问题以提案的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然后通过对提案的表决参与政策的制定。 (3)国际组织成员有权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的条件,享受组织提供的服务和便利。国际组织成员的义务一般有合作义务、财政义务和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45简述联合国的原则。答: (1) 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 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章程所担负的义务。(3) 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与主权独立。(5) 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取的行动应予以配合。(6) 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遵行上述原则。(7) 宪章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的事项。46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答: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对程序事项的决定只要有9个赞成票即可作出。对程序事项之外的事项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赞成票作出决定。这就是五大国一致原则,实际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以外的事项决定可以一票反对,使这类事项作不出决定,即所谓五大国之否决权。但五大国的弃权票不构成否决。47简述斡旋与调停。答:斡旋与调停都是在争端当事国不能用谈判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者,如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当事国间作消除双方对立的工作,提供它们谈判的便利的斡旋工作。第三国还可在斡旋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和参加谈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21 页7 / 21 判,以解决当事国间的争议,这是调停。48简述调查与和解。答:调查方法一般是由于事实不清而产生的争端,当事国愿将争端交付国际调查委员国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后,提供调查报告。当事国若接受报告则可按报告查明的事实解决争端。和解是当事国愿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一个国际和解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求争端的解决。49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答: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 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 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50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答: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诉讼管辖是法院对国家诉讼的案件的管辖。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法院审判。此称自愿管辖。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于条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法院审判。法院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舻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孰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51何为(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 答:咨询管辖权 , 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 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咨询意见无法律约束力,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52战争开始后对交战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 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从和平转变成敌对,在它们之间产生了敌对的后果,主要表现在:1) 引起交战国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 引起交战国间条约关系的变化;3) 引起通商往来的断绝;4) 对国家财产的影响;5) 对敌国公民的影响。53、简述战俘、伤病者和平民的地位。答:战俘是指误入敌方权力之下的合法交战者。所谓合法交战者有文战国的武装部队、民兵和志愿军、义勇军、游击队,他们都是有组织的、有负责人指挥并且遵守战争法规的人员。战俘享有定的保护。伤病者是战场的伤病员,交战国发现了他们不仅不得伤害他们而且应给予他们适当救助和战俘待遇。平民即和平居民,他们在战争中是不应受到武力攻击的, 而且在敌国管辖控制范围内也应给于一定保护, 不应迫害他们。54、简述中立国和交战国相互权利和义务。答:战争中永久中立国和宣布中立的国家与交战国之间形成了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中立国的义务实际上就是交战国的权利。交战国的义务就是中立国的权利。中立法既然是调整中立国与交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当然要求中立国与交战国共同遵守, 各自在行使其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它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相互对应的,中立国的权利就是交战国的义务,中立国的义务就是交战国的权利。中立国对交战国承担的义务有三方面:不作为的义务、防止义务和容忍义务。交战国对中立国的义务亦有三方面: 不作为义务、防止义务、容忍义务。55、简述战争犯罪的含义。答:战争犯罪的概念是二战后,一些国际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中最先界定战争犯罪的文件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这两个宪章规定的战争犯罪包括三种:破坏和平翠、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这样的规定被后来的有关文件重申和规定的更加具体。56、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答:对于战争犯罪惩治原则不仅规定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而且早就被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实践,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五项:个人要负刑事责任原则。官方身份不得免除个人责任原则。执行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上级官长对其部下实施的战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原则。惩治战争犯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除这五项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对犯罪嫌疑人公正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不溯及既往等原则。57. 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1) 和平利用南极。为了全人类利益,各国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 2 分 ) (2) 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2 分) (3) 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2 分) (4) 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或影响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 2 分) 58. 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答题要点 z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 (1) 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 2分) (2) 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 分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21 页8 / 21 (3) 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 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