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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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doc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 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66号 1996-04-24 1996-04-24 全文有效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直属分局、税务所中除工勤人员以为的工作人员。 (三)机关党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纪检监察、审计、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后依照实施公务员制度。 二、实施方法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公务员过渡工作,原则上在过渡培训基础上进行。 (二)系统内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行。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确保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结构。具体过渡办法,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职务的设置 1.系统内领导职务的设置为: 局长、副局长、纪检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 直属分局局长、副局长; 所(站、队)长、副所(站、队)长。 2.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3.处级(含副处长级、下同)以下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严格按照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规定的领导职数进行。“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3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47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8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 (四)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1.系统的非领导职务设置为: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2.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以下过税务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限额另行制定。 3.各级国家税务局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须报上一级批准后实施。 4.报批非领导职务方案。内容包括:(1)设置范围;(2)设置规格;(3)任职条件;(4)现编制总数及各层次领导职务编制数;(5)可设置的非领导职数;(6)首次拟配备非领导职数;(7)现有非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人员数及对这些人员在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中的处理意见;(8)实施的方法和步骤;(9)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报批表(样式附后)。 5.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审批和任命,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办理。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拟定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并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审批。 2.过渡培训。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过渡前的培训工作正在进行,大部分国家税务局是按照地方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部署进行的,有的国家税务局是自己组织的,只要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凡取得合格证书者,承认其培训资格。 3.学习文件,培训骨干,宣传动员。 (二)实施阶段 要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实施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在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编制职位说明书。第二,根据公务员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在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严格考核基础上,选择配备人员;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每个职位的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职务,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第三,结合系统实际,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实现与国家公务员制度全面接轨。 (三)检查验收极端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依据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写出总结报告,由上级组织检查验收。全部工作于1996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实施要求 (一)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二)在过渡培训中考试不合格的和不适合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分流出公务员队伍。 (三)在公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级国家税务局特别是基层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于符合回避规定的人员,一律实行回避。 (四)在非领导职务设置上,不得放宽条件、超标准设置或“突击晋升”。 (五)在公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政策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随意变通处理。 (六)省以下国家税务系统公务员制?门的意见。 (七)在实施公务员制度过程中,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主动与地方政府和人事部门联系,取得地方的支持和帮助。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要于1996年5月15日前,将本部门实施方案报总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附件二: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职位分类的指导思想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职位分类是国家公务员制度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工作,通过职能分解、设置职位、编制职位说明书,明确每个职位的任务、职责、权利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达到以事择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精简机构和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同时也为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 二、职位分类的条件 对国家公务员职位实施分类,必须在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核定(即“三定”)的基础上进行。 三、职位分类的内容 (一)职能分解 各级国家税务局将“三定”后的内设机构的职能和工作任务,经过细化、对比评价、优化组合、职责到位等步骤,将职能进一步分解到每一个职位。每个职位的工作任务应当是一个国家公务员所能胜任的正常工作量。 (二)设置职位 设置职位应遵守以事设位、就少不就多的原则。以事设位,就是设置职位时必须以事为中心,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确定职位的职责、层次、数量和名称,不可以人设置职位。就少不就多,就是科学设置职位,宁少勿多。对于职责不明确、工作任务不饱满的职位应予撤消;对于职责交叉重叠的职位,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应予合并;对于可设可不设的职位,坚决不设;对于工作量不合理的职位应进行适当调整。 1. 确定职位职责 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从上至下,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 2. 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 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应遵循职位比例科学、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职位层次设置必须以职位工作职责和任务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艰巨程度、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所需学识的高低和本职工作所需权利的大小为依据。职位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各级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一定比例来设置各层次的职位。 3. 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 确定职位的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人员编制和职数执行。 4. 确定职位名称 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体现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在层次。 为了客观、完整地反映职位设置结构,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完成职位设置后,应参照图例(附件一)制定本部门的职位设置结构图,标明职位名称、职位层次及职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三)编制职位说明书 为了客观、准确、规范地反映各职位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工作标准和任职所需资格条件,职位设置完成后,应参照职位说明书表例(附件二)填写职位说明书。 1.职位说明书的内容 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包括:职位名称、职位代码、工作项目、工作概述、所需知识能力、转任和升迁方向、工作标准。 2.填写职位说明书的范围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行政领导及其以下职位;各层次非领导职位。 3.填写职位说明书的具体要求 (1)职位名称:指每一职位的规范化称谓,由各单位人事部门根据人员编制统一制定。填写时应力求简明规范,并反映该职位的工作性质及所在层次。 (2)职位代码。制每个职位的代表号码。在结构上职位代码分为3个区12个代码第1区6位代码,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代码表(附件三)填写;第2区3位代码,代表机关内设机构;第3区3位代码,代表公务员的具体职位。第2、3区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局长职位代码为:444001 001 001。 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职位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上述要求制定。 (3)工作项目:是指按照职责应担负的全部工作任务。各项任务应按照主次顺序填写,还应列举上报临时交办事项。 (4)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 (5)所需知识能力:指完成本职位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填写时必须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不是按照职位现任人员的情况认定。 (6)转任和升迁方向。指本职位工作人员在其业务范围内可升迁、转任的职位(包括非领导职位),以及应由何职位的工作人员升迁、转任本职位。 (7)工作标准。指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基本标准。能够量化的要尽可能量化说明。 (8)职位说明书原则上由职位任职人员按照本职位的职责填写,在特殊情况下(如职位缺员等),也可由本职位直接领导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 (9)职位说明书的填写要客观、准确,职位的直接领导、单位人事部门要认真审核职位说明书。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位名称和职位代码是否确切、规范;工作项目是否列出全部工作任务,工作量是否饱满,各职位之间的职责有无交叉、重叠;工作概述是否明确了本职位的工作内容、程序、职责和全县;所需知识能力是否符合该职位的工作要求,有无降低标准;转任和升迁方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作标准是否切合实际,能够保证工作圆满完成。?审定,作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晋升、培训的依据。 (四)确定公务员的职务 上述工作完成后,应按照职位设置、职位任职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每个公务员的职 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然后根据职务确定级别。公务员的职务表明其工作责任和难易程度,级别表明其资历和能力。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应按照先领导职务后非领导职务的程序进行。 确定各级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体现竞争和择优的原则,在规定的人员、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程序任命。具体程序是: (1)公布职位和任职条件。 (2)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人选。 (3)对提出的人选进行全面的考核,经局领导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晋升人选。 (4)填报国家公务员任免审批表并按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5)颁发任职令,办法国家公务员任命书。 确定各级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比例限额和审批程序执行。对原来任命的非领导职务,要对应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重新任命;对各级国家税务局未按规定任命的非领导职务,不予承认。 (五)确定公务员的级别 确定职务工作完成后,要根据每个公务员的职务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经历确定其级别。国家公务员职级共分15级,每个职务对应一定的级别。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应由所在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根据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核批准。 四、审批程序 各级国家税务局完成上述工作后,要将本局职位分类工作方案报上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审核的内容是: 1.职能分解是否科学; 2.职位设置是否合理; 3.职位说明书是否完整准确。 上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职位调整和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具体意见,下级局要根据这些意见,对本局设置的职位和编制的职位说明书进行认真的调整和修改,然后报上级机关审批实施。 五、职位管理 职位分类确定后,具有法规性,各级国家税务局不得随意更改、变动。如需调整或变动,须报上级审批。 附一:职位设置结构图例(略) 附二:职位说明书(举例) 附三:职位代码表 附件三: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对所属公务员实行全员考核。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两者结合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依据。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三、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要按照垂直管理规定,采取上一级考核下一级的方法进行。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局长,由国家税务局总局负责考核。具体程序是: 1.撰写述职报告并公开述职; 2.民主评议; 3.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测评; 4.填写国家税务局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局长负责填写副局长及其他相当职务公务员的评语意见和考核等次;局长的评语意见和考核等次,由国家税务局总局统一负责填写。 5.国家税务局公务员考核登记表、述职报告、民主评议记录、考核测评表等汇总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处级及相当职务以下公务员的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具体考核方法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议;考核领导小组要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如本人仍不服,可以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提出申诉。 (五)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备案制度。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应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报上级局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四、优秀等次比例的确定 (一)优秀等次的比例,总体上掌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实有人员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二)优秀等次数额的计算,应以本部门实有人员为基数,即以各级税务机关为单位计算优秀等次数额,如省局机关、市局机关、县局机关、分局、税务所原则上应单独计算,具 体的计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以上公务员的优秀等次数额,不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的比例,由总局统一确定。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精神执行。 六、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国家税务总局党组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国家税务总局设考核委员会,负责总局机关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组织领导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设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公务员管理全县负责对本局机关及所属系统公务员考核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 (四)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人事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总人数的1/3。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人事部门承担。 (五)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机关党委(支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协助。 (六)参加考核领导小组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够实事求是地履行职责。对考核中不按程序办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宣布考核无效。 七、几类人员的考核 (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对调入人员的考核,由调入单位负责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 (三)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国家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六)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八)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1年、撤职处分2年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九)对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的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十)对于应该参加年度考核而又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的国家公务员,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十一)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八、考核工作要在下年度1月底前完成,2月底前向总局报送每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和副厅级及相当职务公务员的有关考核材料。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也要同时列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九、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一:国家税务局公务员考核登记表 附二:考核测评表及填写说明 附三: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略) 附件四: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国家税务局系统录用公务员的质量,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局垂直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录用原则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补充、录用公务员,必须在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行。 (二)系统内补充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取晋升、调任或公开考试录用的方式进行,并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审批。 (三)系统内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一律通过考试录用。 二、考试录用机构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人事部门为考试录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应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考核的组织,提出录用对象,办理录用手续以及处理来访等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组织考试录用工作之前,应当主动商所在地方政府人事部门,以取得有关部门对国家税务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的支持。 三、考试录用对象 (一)应届大学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系统内各类税务学院(校)委托培养的应届毕业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专生)。 (二)军队营职以下转业干部。 (三)社会上符合会计、计算机、法律、审计、外语等专业岗位录用条件的人员。 (四)民族自治区的国家税务局在补充、录用国家公务员时,要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人员,并给予适当照顾,条件相当时可优先录用。 四、考试录用计划 国家税务局系统补充、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人员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制定年度增人计划,于每年年底前报总局审批。 新设或筹建机构需补充人员时,可在总局核定的补充人员数额内,先补充后追加增人指标。 五、考试录用程序 (一)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包括录用人数、拟补充的空缺职位、发布公告及考试时间、组织分工等。 (二?,主要内容有:考录单位、拟任职位、录用人数、报名资格和条件等。 (三)拟定考试试题。考试分为基础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 基础科目考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政治、法律、公文写作等基础知识。 专业科目考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 面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基本素质(仪表、举止、经验等)、一般能力(口头表达、应变、组织、思维、分析能力等)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等)。 (四)组织考试。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应当安排集中的考场,拟定和宣布考场纪律,并配置监考人员。 面试一般采取集体面试的方式进行,由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组成57人的考官组,设主考官1人;各考官对每项测试要素独立评分。 上述三项考试均采取淘汰制,每项考试成绩进入录取线者方可参加下一次考试。 基础科目的考试工作商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的教材和试题的确定、阅卷和考试工作及面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