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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选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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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选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10篇.docx

    优选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10篇优选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10篇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试用期劳动合同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试用期劳动合同篇1一、关于试用期辞退有否补偿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简而言之,若是由于用工方的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本身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早30天通知,没有通知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当然也需要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并提早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但考虑到试用期的特殊性,试用期满就要转正,因而,一般采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二、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连带赔偿责任。试用期劳动合同篇2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相考察,以决定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能够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能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下面六点规定:(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劳动合同在两年下面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下面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下面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下面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假如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能够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能够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讲,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另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讲,有的企业招来新员工后不签订合同,只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新员工通过了试用期,企业以为新员工合格,再签订正式合同,这种做法是不能够的。由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假如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这份试用期合同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讲,只要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能够在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前几个月是试用期,而不能讲先签一个试用期合同,再签正式合同。(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以为不合适工作,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另外,(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做了界定。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试用期劳动合同篇3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还未处于正式状态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能否符合本人就职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假如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法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能够看出,试用期并不是法定条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约定不需要试用期;试用期的长度不是由用人单位讲了算,而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即试用期长短应依法与合同期限挂钩;试用期在法律的规定的幅度内浮动,有上限但没有下限。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能够把试用期的期限问题详细化: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下面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下面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不得约定试用期。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同时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今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社会,在用人单位对我们进行一系列的挑选、考评的同时,作为劳动者,我们也应该在法律允许或者讲受权的范围内,与用人单位进行“斗争。知法、懂法、用法,为本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才能尽量避免用人单位因我们的无知对我们“剥削。试用期劳动合同篇4(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下面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一样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规定,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能够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适宜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能否合适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能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能够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等能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在用工经过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拟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拟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1.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详细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能够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下面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一样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进入单位时应该做好防备措施,譬如:1.员工要求入职当天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充分实现企业的用人自主决定权,在劳动合同中依法设立相应的条款;尽可能在试用期内决定该员工的去留;2.可将“一年一签改为“三年一签或“五年一签;让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不连续,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办理退工手续,过一定时间后再办录用手续;让员工本人书面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程序要求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将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试用期劳动合同篇5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能够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适宜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能否合适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能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原来比拟普遍,(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由于存在不签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因而,用人单位对此比拟重视,纷纷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没有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是有很多。很多未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普遍以为既然是试用期,等试用了以后再签也不迟,不试用怎么知道员工能否是单位需要招聘的人呢。这种认识和想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试用期。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能够知道,试用期一般是规定在劳动合同里面的,假如在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该怎样明确呢?发生争议后该怎么解决呢?所以,在试用期间就是要签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篇6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试用期内,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式状态,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助于用人单位防备用工风险,也有利于劳动者防备劳动风险。一、约定试用期的注意事项一部分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均可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面三类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1、短期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二试用期不能单独设定个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被形象地称为“空城计。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三试用期只能适用一次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反复试用,此为“连环计。(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明确禁止,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规定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议较多。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此时双方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答应能否定的,从(劳动合同法)的条文来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无例外规定,故应当理解为不允许例外情形的出现。2、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低于试用期的法定上限,此时能否能够延长试用期?比方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在3个月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够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试用期从三个月变更为六个月,这属于试用期的变更,能够理解为双方只约定了一次试用期,并不违背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假如3个月的试用期已经届满,则不能再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由于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经结束,此时假如再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的话,相当于再约定一次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法相悖。3、试用期与医疗期、产期重合,导致试用期虚设,能否能够延长试用期?此时,尽管用人单位未能对劳动者进行本质性的考察,但仍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只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延长,而且需知足下面条件:一是双方约定的原试用期不低于试用期的法定上限;二是在原试用期届满前就延长试用期达成一致。4、劳动者转岗或升职后,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答案能否定的,理由同上。用人单位此时能够与劳动者约定转岗考察期之类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假如劳动者能够胜任新岗位工作的话,则予以转正;假如不能胜任的话,则能够回到原先的岗位。四试用期不得突破法定上限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试用期=02、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3、一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4、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5、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五试用期工资不能突破法定下限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的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这是选择性下限,知足二者之一即可;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为强迫性的下限。六试用期约定违法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比方小A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3500元。假如该试用期全部履行,则该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场每月根据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4000元3500元×4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8000元3000元×6个月。也就是讲该用人单位不但未获得任何好处,还白费了四个月的试用期工资12000元3000×4个月。二、在试用期内怎样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1、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2、劳动者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包括:1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犯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以如上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3、劳动者非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此种期限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此外,用人单位还需提早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三、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控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八种情形中,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制定明晰、详细的录用条件,不仅为用人单位解除与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提供了合法根据,也是降低用工风险的有效措施。一实体控制录用条件是应聘者符合某一职位的详细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录用条件的设定是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假如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必须事先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而且要让劳动者知晓。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假如录用条件中缺少可量化的标准,用人单位将很难证明本人的主张,往往面临败诉的风险。录用条件应当包括资质条件、工作能力条件以及专业道德条件三方面的内容。资质条件主要包括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技术职称或资格、外语水平等硬件要求。对于所有的劳动者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比方诚实守信等具有共性的录用条件,能够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对于每个岗位本身所需的特殊要求,比方学历要求、技能要求等,应单独设定。用人单位通常能够设定如下一些常用的录用条件: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患有精神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仍在限制范围之内;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未经单位书面许可不按约定时间到岗;入职后不同意购买社会保险;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二试用期解除的程序控制1、明示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能够制作(录用条件确认函),可以以将录用条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2、应当向劳动者讲明理由,一般应采取书面讲明的方式。3、经过工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可见,辞退员工的最终决定权还在用人单位手里。4、时间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能够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而不需要提早通知。这一点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很大不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早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内做出并送达劳动者,这也意味着试用期评估也应当提早,尽量不要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才进行,要预留出充裕的时间。试用期劳动合同篇7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讲明理由。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辞退案例分析:不久前,家住梁园区的刘先生向记者反映,20xx年7月10日,他被市内的一家广告公司聘用,当时公司告知他有3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9月15日,公司通知他,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刘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也圆满地完成了公司交给的任务。随后记者来到刘先生所在公司采访,该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刘先生在3个月的试用期内表现不佳,公司研究后决定对他予以辞退,公司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因他本人表现不好公司也不可能给他任何赔偿。对于刘先生的遭遇,记者采访了本报法律参谋、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王建律师,王律师讲,由于公司与刘先生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与刘先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公司应当在聘用刘先生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截止到9月15日仍未与刘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所以公司应当向刘先生支付9月份的双倍工资。试用期劳动合同篇8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下面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时候,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最长时限、约定次数及其他有关规定,否则该试用期的约定就是违法的。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的情形包括:(一)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规定了长短不同的试用期,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就是违法的。举一个例子,某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这样一个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就是违法的,由于它违背了“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下面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规定。这里要指出的是,法律只对试用期的最长时限有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只要等于或者短于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都是合法有效的。(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超过一次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假定某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约定过了一次试用期,假如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调换了新的工作岗位,在此情况下,假如用人单位因而而又与他约定了一次试用期,则这一次的约定就是违法的,由于违背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约定了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根据这一规定,假如某一企业只与劳动者签订了二个月的劳动合同,却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十天,则这一试用期的约定就违背了法律的强迫性规定,是违法的。(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一样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一样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假如某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为期六个月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试用期也为六个月,则这一试用期的约定就是违法的。法律此时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六个月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仅约定了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则这一试用期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利用劳动者在适用期的工资相对较低,同时辞退处于适用期的劳动者也相对容易的特点,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与劳动者所约定的试用期,假如还没有实际履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使之符合本法的规定;假如无效的试用期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则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承当违约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其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货币进行赔偿。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背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假定劳动者的月工资为每个月1000元,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为三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1000*3=3000元赔偿金。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只要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用人单位要根据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劳动者尚未履行的期间,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在上面的例子中,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为三个月,假定劳动者实际上只履行了一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应按一个月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赔偿1000元。试用期劳动合同篇9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一、试用合同期限:试用期为_个月,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工作岗位。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元(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重违背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查法律责任;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2.甲方的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能够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早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2.乙方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早解除本合同;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早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试用期满,有权决定能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具有介入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日期:乙方:签约日期:签约地点:试用期劳动合同篇10引言:笔者曾经在劳动合同法一公布就初次提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重大漏洞,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现针对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如下意见,供各位批评指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条为预告性解除条款,也称无过失性辞退,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讲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又排除了第三项的适用,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似乎自相矛盾。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避免的会正好碰到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理应可以解除。()假如非要把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段理解为试用期后的“正式合同期,那么,既然“正式期用人单位可根据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而双方仍处于相互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却不能根据该项解除劳动合同,似乎不合情理,显得本末倒置。同样的问题,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身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讲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假如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却不得根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笔者以为,在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及程序下,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可裁减“正式员工,却无法裁减“试用员工,这不得不令人感到奇怪。难道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还更大于处于“正式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试用期本来就是一个双方互相了解、互相考察的磨合期,这段时期劳动关系并不稳固,劳动者提早三天通知就可离任,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既然法律规定在“正式期可解除合同,为何要限制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碰到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完全能够等多几天毕竟试用期不长,等到试用期满再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裁员,同样可到达目的,对于劳动者来讲,只是结果迟几天到来罢了,法律做出这种限制意义又何在呢?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优选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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