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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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docx
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市场秩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格认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工作,并具体承担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与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设计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60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1500千瓦的渔业船舶; 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45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750千瓦的渔业船舶; 丁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30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300千瓦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申请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000千瓦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735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 3、具备承担不限主机功率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 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10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从事设计工作的高级工程师总数不少于名,且在船、机、电、制冷等专业至少各有一名; 5、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绘图,其送审图纸计算机绘图率达100%,施工图纸手工绘制率不得超过5%,并具有先进、配套的技术装备; 6、能正确使用渔业船舶法规、规则、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各种法规、规范及常用技 术标准齐全; 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并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九条申请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662千瓦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441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 3、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500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 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8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从事设计工作的高级工程师总数不少于6名,且船、机、电、制冷等专业至少各有一名; 5、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绘图,其送审图纸计算机绘图率达100%,施工图纸手工绘制率不得超过20%,并具有先进、配套的技术装备; 6、能正确使用渔业船舶法规、规则、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各种法规、规范及常用技术标准齐全; 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295千瓦或2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148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 3、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等于750 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一定的设计经验,能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6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2年以上,技术力 量较强,船、机、电、制冷等各专业人员配备齐全,且至少有3名高级工程师; 5、主要送审图纸能使计算机绘制,施工图纸手工绘制总量不得超过40%; 6、能正确使用渔业船舶法规、规则、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 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标准化、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丁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37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 3、具有承担主机功率等于或小于300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能解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4、各专业设计人员齐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船、机、电专业至少各有一名从事本专业设计的工程师; 5、设计符合规则、规范、标准的规定; 6、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的,其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的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被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聘用单位技术人员的30%。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分为钢质渔业船舶建造类、木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和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类。 第十四条钢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9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 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6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 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45米的钢质渔业船舶; 丁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3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3000吨; 3、有固定的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舾装码头,并可承担船舶的系泊试验; 4、有与船台配套的、作用于同一分段的固定式起重设备,其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40吨; 5、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船体建造车间、舾装车间、钢料预处理车间,并具备计算机放样能力和数控切割设备; 6、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压力机(压力不小于30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15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108毫米)、剪板机(可剪厚度不小于16毫米); 7、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和理化试验等设备; 8、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 9、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且船、机、电、制冷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12人,级电焊工不少于12人; 10、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认证。 第十六条申请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1000 吨; 3、有固定的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舾装码头,并可承担船舶的系泊试验; 4、有与船台配套的、作用于同一分段的固定式起重设备,其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30吨; 5、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船体建造车间、舾装车间,并具备计算机放样能力和数控切割设备; 6、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压力机(压力不小于30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15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108毫米)、剪板机(可剪厚度不小于16毫米); 7、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和理化试验等设备; 8、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 9、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且船、机、电、制冷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8人,级电焊工不少于10人; 10、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申请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500吨; 3、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船体建造车间和固定放样台; 4、有与船台配套的起重设备,其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15吨; 5、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压力机(压力不小于20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 10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76毫米)、剪板机(可剪厚度不小于12毫米); 6、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等设备; 7、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 8、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且船、机、电专业配套;质检人员不少于5人,级电焊工不少于6人; 9、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丁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300吨; 3、有与船台配套的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5吨的起重设备; 4、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固定放样台; 5、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压力机(压力不小于15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5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65毫米); 6、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等设备; 7、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 8、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且船、机电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3人,级电焊工不少于4人; 9、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木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30米的木质渔业船舶; 乙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20米的木质渔业船舶。 第二十条申请甲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安全可靠的下水设施,船台平整而坚实,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材料堆场和固定放样台; 3、有与船台配套的有效起重能力在2吨以上的起重设备; 4、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木材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 5、有经培训合格的带班木工、带班捻工、质检员各不少于2人,且质检员不能由施工人员兼任; 6、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申请乙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安全可靠的下水设施,船台平整而坚实,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材料堆场和放样台; 3、有与船台配套的有效起重能力在1吨以上的起重设备; 4、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木材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 5、有经培训合格的带班木工、带班捻工、质检员各不少于1人; 6、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类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35米的玻璃钢渔业船舶; 乙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24米的玻璃钢渔业船舶; 丙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12米的玻璃钢渔业船舶。 第二十三条申请甲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船台平整而坚实,有安全可靠的下水设施,并有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舾装码头和固定放样台; 3、有与制造船舶相适应的室内成型车间,其长、宽、高应不小于48米×21米×13米,车间内应配备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20吨的桁架式起重设备及通风设备,采光良好; 4、有胶衣喷涂机或喷枪、空压机、烘烤玻璃纤维及其织物的烘箱、吸除粉尘的吸尘器等生产设备;有分析天平、粘度计、巴氏硬度计、水分仪、测厚仪等检测设备;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贮存仓库,库房应干燥、清洁;施工及存储场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部门的有关要求; 6、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且船、机、电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4人,经培训合格的带班糊制工不少于4人; 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申请乙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船台平整而坚实,有安全可靠的下水设施,并有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固定放样台; 3、有与制造船舶相适应的室内成型车间,其长、宽、高应不小于30米×12米×10米, 车间内应配备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10吨的桁架式起重设备及通风设备,采光良好; 4、有胶衣喷涂机或喷枪、空压机、烘烤玻璃纤维及其织物的烘箱、吸除粉尘的吸尘器等生产设备;有分析天平、粘度计、巴氏硬度计、水分仪、测厚仪等检测设备;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贮存仓库,库房应干燥、清洁;施工及存储场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部门的有关要求; 6、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且船、机电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3人,经培训合格的带班糊制工不少于3人; 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申请丙级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船台平整而坚实,有安全可靠的下水设施和固定放样台; 3、有与制造船舶相适应的室内成型车间,其长、宽应不小于20米×10米,车间内应配备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3吨的起重设备,采光良好; 4、有烘烤玻璃纤维及其织物的烘箱、吸除粉尘的吸尘器等设备;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贮存仓库,库房应干燥、清洁;施工及存储场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部门的有关要求; 6、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2人,经培训合格的带班糊制工不少于2人; 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超出前条规定的甲级渔业船舶建造单位限定范围建造渔业船舶的,须经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另行审核,报农业部决定。 第二十七条渔业船舶修理单位分为钢质渔业船舶修理类和木质渔业船舶修理类。 玻璃钢渔业船舶修理业务由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承担,不单独设立玻璃钢渔业船舶修理单位资格。 第二十八条钢质渔业船舶修理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具体分级标准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申请钢质渔业船舶修理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安全可靠的船排(船坞)和上、下水设施,其承载能力不低于相应等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的条件。 3、有与修理船舶相适应的起重、焊接、计量检测和理化试验等设备; 4、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丁级修理单位不少于2人),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4人(丁级修理单位不少于2人),级以上电焊工不少于4人(丁级修理单位级以上电焊工不少于3人);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木质渔业船舶修理单位资格不分级。 申请木质渔业船舶修理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上、下水设施; 3、有与修理船舶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 4、有在本行业10年以上经历得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2人,经培训合格的带班木工、带班捻工各不少于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