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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知应会知识合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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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知应会知识合集].doc

    最新5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知应会知识合集5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知应会知识合集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 一、什么是恶势力犯罪团伙 恶势力犯罪团伙是指一般在三人以上且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 二、恶势力的认定 “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具备一定的组织性,主要表现在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具备相应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具备一定的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然“恶势力”犯罪还没有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种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程度,但在客观行为上应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情形。 三、恶势力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分 “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虽然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节点,但从组织性到危害程度均低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是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明显的经济特征和形成非法控制的状态。实践中,要结合组织化程度的高低、经济实力的强弱、有无追求和实现对社会的非法控制等特征,对“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加以正确区分。 什么是“黑”、什么是“恶”,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什么?如何认定? 四、“黑”与“恶”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是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是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一定区域:“一定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定行业: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含合法行业,也包含黄、赌、毒等非法行业,且一般应与市场经济活动直接相关,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四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同组织的发展程度不同,组织方式和活动表现各异,因此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只要四个特征都具备,即使有的特征弱化一些,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是对于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即使其他特征较弱,也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解读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相关责任人如何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启动教育问责“三项制度”直至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处置? 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广大群众在开展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团。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一是拨打公安机关或当地扫黑办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二是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三是通过信件或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当面举报。 四、如何做好问题线索的移送? 问题线索的发现机关,应当在发现问题线索后7日内向有权处置的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移送相关的问题线索,并应附相关的证据材料,做好登记备案;有权处置的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或者实际办案期限结束后5日内,将问题线索或案件的处理情况反馈移送机关。 五、如何规范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合法开展辩护代理工作? 一是要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二是不得触碰底线,违法违规办案;三是必须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六、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可以采用哪些措施确保其案件质量? 可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现场联合督导等措施。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解读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宣传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宣传部门要组织宣传国家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律法规。指导媒体,大力宣传党委政府扫黑除恶的决心、举措和成效,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严格落实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健全舆论引导和舆情会商处置机制、严防负面舆情扩散。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是什么? 全面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筹谋划、组织实施、工作协调、督促指导、总结表扬等,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什么要与农村“两委”换届选举结合起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村“两委”换届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干扰、介入换届选举,坚决杜绝黑恶势力进入村“两委”,严防“操纵破坏选举、侵蚀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以及横行乡里,破坏治安秩序,或是利用宗族家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等黑恶势力”进入村“两委”。确保村“两委”换届风清气正,净化社会环境,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自豪感。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作用,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通过法治宣传“进单位、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寨、进家庭”为载体,深入开展以“远离黑恶势力”为主题的系列法治教育活动,广泛宣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危害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提升群众远离黑恶势力,抵制黑恶势力的法治意识。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律师刑事辩护和代理工作的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治工作。在强戒所部署开展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摸排,发动服刑人员检举揭发,主动跟踪线索落实情况。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查办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严肃查处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和干扰、阻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为;严肃查处参与黑恶势力或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和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要将治理党员干部充当“保护伞”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和巡察工作内容。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规范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建立“两委”人选“面清单”和部门候选人联审机制,切实把好“口关”,严防“村霸”、涉黑涉恶人员进入村(居)“两委”班子;对参加黑恶势力的党员和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免职建议或意见;切实解决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等问题,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自治机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 1问: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三个“事关”)? 答: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现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2问:扫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结合”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提出“三个结合”即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除黑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3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4问: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答: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5问: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 答: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城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担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6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是什么? 1、政治性:这是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应自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去践行。这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专项行动,而是事关兴衰治乱的战略之举。 2、全面性:“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就其深度、广度、力度则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3、彻底性:要像“大扫除”一样,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正气,露头即打、打早打小,同时,通过“两个结合”,达到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铲除黑势力滋生士壤。 4、协同性:zd委牵头,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要坚决克服扫黑除恶是zd系统一家之事的想法。 7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刺激,境外敌对黑势力渗透及社会管理能力的局限等因素,黑恶势力的打击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廷,并呈现新动向。 主要表现: 1、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或把持基层政权,捞取政治资本和政治光环,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制造群体性事件,从而损坏了党的执政根基。 2、向新领域、新行业扩张。披着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之外衣,非法吸储、非法募集资金,用高利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的手段和方式,谋求非法利益最大化。 3、向隐蔽化转型。以貌似合法化的组织形式,头目“幕后化“指挥”,用恐吓、滋拢、非法侵宅、“协商”等“软暴力”方式实施犯罪。 8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部署。其历史意义主要表现在: 1、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住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一切为了人民,让人民安居乐业,有安全感、幸福感,必须扫黑除恶,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2、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不扫黑除恶,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人民群众也不可能带着 推荐访问:知识除恶合集5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知应会知识合集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扫黑除恶知识应知应会 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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