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集锦15篇).docx
关于买卖合同(集锦15篇)关于买卖合同(集锦15篇)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加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把握了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关于买卖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买卖合同1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总第187期刊登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恶意或者误认出卖别人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的合同。无形财产转让合同,如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债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梁慧星关于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含义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有人以为我国法律成认物权行为。这里是梁慧星教师的观点。合同法与物权法能否成认了物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这个问题还是应回归立法本意,不应该根据个人好恶来解释。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同意梁慧星教师的观点。问题3: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关系怎样?梁教师:让我们先看法律条文。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理解本条的一个"关键"是"处分别人财产"这个短语。你既然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也没有得到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那你就不能处分该项属于别人的财产。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不是出于"恶意",就是"误认"。"误认"即误将别人财产认做本人的财产。因而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没有处分权的人出于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别人财产。第51条的适用范围非常明确,就是没有处分权的人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别人财产,这样的合同当然是社会不允许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除非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了处分权。例如日本人买卖我国神圣领土,就是无处分权的人恶意处分别人财产,根据我们的合同法第51条肯定是无效的。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其适用范围限于恶意或者误认出卖别人财产的合同。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法院未能正确理解第51条的适用范围,误用第51条裁判处分权受限制的所有权人处分本人财产的案型,及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案型。例如,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卖了,妻子起诉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条判决出卖房屋的合同无效。实际上这样的案件,不属于第51条的适用范围,第51条规定的是处分别人财产,而本案是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不是处分别人财产。再如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好些法院都根据合同法第51条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实际上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不是处分别人财产,而是所有权人处分本人的财产,只不过其处分权遭到限制罢了,不应该适用第51条。再有,国家机关及国家全资的事业单位,未经上级同意,出卖本人支配的动产不动产,有的法院适用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这就是讲,合同法施行以来,我们一些法院任意扩大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51条裁判本不属于第51条适用范围的案件。因而,最高法院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是要纠正这种错误适用第51条的实践,这就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获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当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创设了这样一个解释规则,当事人一方以合同订立之时对方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的买卖合同,最后不能履行,买受人不能得到标的物所有权,该怎么办呢?买受人能够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选择追查出卖人违约责任。请十分注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这样几类案件: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得到批准处分它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案型;2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案型;3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案型;4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清租金前转卖租赁设备案型;5将来财产买卖案型。这些买卖合同,均属于处分权暂时遭到限制的所有人权利人"处分本人的财产",而不是因恶意或者误认处分别人的财产,过去的一段时间,曾经被好些法院误以为无权处分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如今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应当认定这些合同都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能够称为买卖合同十分效力解释规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买卖合同十分效力规则,与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二者是什么关系呢?只要将两个规则进行比拟就清楚了。合同法第51条适用于恶意或者误认处分别人财产的案型。恶意或误认出卖别人财产,而且是别人的有形财产,就是我们讲的动产和不动产。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总第187期刊登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恶意或者误认出卖别人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的合同。无形财产转让合同,如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债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是,处分权暂时受限制的所有权人权利人处分本人财产的案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得到国务院批准就处分其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人没有告诉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财产;融资租赁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转卖租赁设备;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还有就是将来财产买卖合同。这些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认定合同有效。假如最终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买受人选择追查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这里补充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适用范围包括"将来财产买卖",什么是将来财产买卖?这种买卖,我想我们这里也该有,例如买汽车,到4S店去买汽车,十分是买高档车,与到旧车市场购买二手汽车是不同的。到旧车市场购买二手车,是看上那辆车买那辆车,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的某一辆二手车。到4S店买车与此不同,我们是根据4S店提供的产品目录订立合同,合同约定所要买汽车的规格、型号、颜色、价位等等,签定合同当时我们并未看见这辆汽车,这辆汽车不在签约现场,还在生产厂家的生产线上,还没有生产出来。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出卖人还没有购进这辆汽车,当然还没有获得这辆汽车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而是在订立出卖这辆汽车的合同之后,出卖人再去与生产商订立购买这辆汽车的合同。换言之,出卖人是先卖出这辆汽车,后买进这辆汽车。这种先卖出的合同,就叫将来财产买卖合同。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还没有这种买卖合同。过去的教科书讲到一种关系叫"经销",我们经常讨论"经销"与"代理"的区别,所谓"代理"是代理人出卖被代理人的商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收取佣金,被代理人是出卖人,商品卖不掉或者卖亏了由被代理人承当,代理人只收取佣金,不承当任何责任。而"经销"就不一样,经销商是从供给商那里买进商品,再出卖给买受人,一个是买进商品的合同,一个是卖出商品的合同,当然是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赚取两个合同之间的差价,卖不掉或者卖亏了由经销商本人承当。区别代理和经销,代理是一个买卖合同,经销是两个买卖合同。我们过去所理解的"经销",是经销商先买进货物,再卖出这个货物。而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销商,如4S店,都是先卖出、后买进。因而,这个先卖出商品的合同签订时,标的物还不在经销商手里,出卖人还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过去一段时间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就适用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由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没有所出卖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因而认定无效。这样处理是由于我们不了解如今的市场经济,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来财产买卖是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商事交易,当然是合法的。因而最高法院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适用于将来财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订立之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肯定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有效,假如最后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由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追查违约责任。最后补充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制定时,本来计划创设两个规则,一个是合同法第132条的反面规则7月稿第4条,适用于前面谈到的前四种案型,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出卖本人支配的财产、抵押人出卖抵押物、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出卖租赁设备、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转让标的物;另一个就是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效力规则7月稿第5条。后来注意到两个规则内容一样,在征得学者同意之后,将两个规则合并为一个规则,即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请同志们十分注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是非常重要的。最高法院解释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固然都很重要,但没有太大的创造性。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创设买卖合同十分效力规则,具有相当大的创造性性,弥补了合同法的缺乏,纠正了一段时间以来对合同法第51条的错误适用。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个解释出台后,最高法院出了一本(释义),讲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时,讲是修改了合同法第51条,造成不应有的混淆。问题4: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但根据债的相当性原理,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梁教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出卖别人财产,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四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假如权利人不追认,处分人事后也没有得四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如今提的问题是,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问题提得非常好。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假如权利人追认,这个买卖合同就有效,由于权利人的追认,使原来的无权处分合同,变成了有权处分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结果,假如标的物是动产,则标的物一交付,所有权就移转,即发生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效果;假如是不动产买卖,则根据有效的买卖合同,就能够向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将该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在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同时,对无权处分合同进行追认的原权利人,其权利就消灭了。回到我们的问题:追认后的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呢?应当肯定,在这个买卖合同关系中,他没有法律地位,他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也不是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只是由于他的追认,而使该买卖合同,从无权处分合同变成有权处分合同,从无效合同变成了有效合同。该合同履行的结果,买受人得到标的物所有权,他对标的物的权利消灭了。追认后的权利人,因权利消灭遭受的损害,应当由处分人予以赔偿,但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他能够向法院起诉这个处分人,要求该处分人赔偿他的损失,这是另一个案件。最后概括一下,法庭于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时,能否需要将权利人纳入诉讼?假如该权利人进行了追认,法庭能否需要一并处理他对于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我的意见是,不需要将该权利人纳入诉讼,法庭只是要求无权处分人提供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假如处分人提供了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法庭即据以认定权利人已经予以追认的事实,进而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有效;假如处分人不能提供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也不能提供处分人事后已经获得处分权的证据,则法庭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权利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第三人,仅可能是证人。权利人因追认而丧失权利,所遭受损失,应当另案起诉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问题5:在合同当中,第三人参与到合同关系,然后决定合同成立与否,能否打破了合同相对性法则?梁教师:法庭在审理合同案件中,查明出卖人既不是标的物所有权人,也没有得到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即认定属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别人财产的合同,这时法庭并不主动寻找真正的权利人,更不去问他能否予以追认。前面已经谈到,他与本案没有关系,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诉讼当事人。法庭只审查这个买卖合同有效或者无效。审理中查明出卖人既不是所有权人,也没有处分权,法庭就要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假如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人主张合同有效,或者买受人主张合同有效,法庭就责令他出示证明合同有效的证据。根据合同法第51条,这样的证据,或者是权利人表示追认的证据书证或者人证,或者是处分人事后已经获得处分权的证据书证或者人证。假如主张合同有效的当事人,举出了这样的证据,法庭就根据合同法第51条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有效,假如举不出这样的证据,法庭就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无效。法庭不必去寻找权利人,由于他不在本案法律关系当中,权利人的追认只不过是法庭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罢了,不发生第三人参与本案合同关系的问题。法庭审理的就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假如权利人追认,其追认是法庭据以认定合同有效的证据。这样理解,符合立法本意。请同志们十分注意,根据合同法创设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立法目的和第51条的文义,应当肯定,是将权利人予以追认这一事实,和处分人事后取关于买卖合同2单位名称:合同编号:签订地点:购买人:签订日期:年月日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第三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出卖人代运交付的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及完好程度,由买卖人在收货时按发货明细表验收。若有异议,应于收获当日电话通知出卖人,并在发货通知单上填写清楚。第四条随即的必备配件工具数量及供给办法:随货到现场,按照产品随机明细表现场点数验收。第五条标的物所的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时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全部价款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第六条交货地点:,交货期限:第七条运输方式:,运费负担:第八条出卖人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自买方收到产品第二日起,产品质量保修期六个月或易损件、电器件除外: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出卖人负责修复。因买受人造成的事故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当,出卖人对产品实行终身服务并合理收费。第九条1出卖人应提供砼基础的图纸图纸必须有出卖方专业技术人员签字,买受方应严格按出卖方提供的图纸和专业技术要求,制作砼基础,并承当相关费用。2出卖人负责卸车费用,买受人应负责协助卸车。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合同签订首付货款总金额即:货到指定地点后,付款总金额,即:付款卸货:安装调试完毕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付款至总金额的即:余下总货款即:作为质量保证金,六个月内付清。第十二条违约责任,逾期付款每日处总合同款1%滞纳金,逾期交货每日处总合同款1%滞纳金。第十三条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出卖人所在地为诉讼管辖地。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备份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五条本合同自起生效。第十六条其它约定事项:关于买卖合同3出售方:身份证号:购买方:身份证号:第一条:甲方将民和镇云桥村委会大路吴家村女置用地房屋出售给乙方。第二条:乙方自愿购买商住楼第壹单元第捌楼顶层第壹套。编号为801室(楼层从8米通道算起为第一单元),车库不计算楼层。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所购上述商住楼面积约135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小写:260000元),含水电开户费,其中包括该房屋如今所用装饰费用,从20xx年5月3日以后产生装修费用由乙方负责。第四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乙方付一次性付清贰拾陆万元整(小写:260000元)。第五条:合同期内房屋价格一次性定价,不相应调整。收款以甲方收条为凭证。第六条:乙方按约如数交付房款,未交清房款,甲方有权卖给别人。未交清房款乙方不可强行进房装修,严禁自行改造和毁坏房屋的主体构造进行装修如有违背造成后果,乙方必须承当一切责任。第七条:乙方交清房款后,甲方根据云桥村委会、付家、杨家、章家、万家等村统一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其分证费用由乙方承当(含房屋销售不动产税、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等)。甲方帮乙方办理产权证时,乙方必须交纳办产权证的费用付给甲方。产权证面积可误差2-5平方米。第八条:该房屋顶层墙体裂缝等漏雨现象由乙方自行维修解决、乙方不能找甲方的费事。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关于买卖合同4买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干武二线工程项目部签约地址:漫水滩卖方:签约20xx年11月20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卖方同意出卖、买方愿意受买下列标的物,并遵守下列各项条款:一、标的物详情(下面包括:货物品名、货号、运动鞋材质约定、码段、数量、单价、金额及交货期;标的物详细信息含配码、材料标准等详见附件同合同编号的(外购订单)):二、生产:按双方确认样要求生产。大货生产时,如未经买方书面同意确认,卖方大货所用材料同确认样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大货,并保留向卖方索赔最高不超过总预付货款2倍的违约赔偿。卖方不得在未经买方允许的情况下,将订单外发其它加工厂生产。三、合同签订后,除买方根据市场情况,紧急书面通知卖方(并经卖方同意)减少或取消订货的外(所减少或取消部分订货货款按本合同议定价在总货款中扣除),买卖双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四、包装:严格根据买方要求操作。货物发送至买方指定点后,经买方检验,如发现包装过紧导致鞋子变形,影响销售,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相应损失或全额退赔;因包装过松、浪费体积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运费损失均由卖方承当。五、质量要求:根据买方确认样品为准,其它技术标准及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或质量保证期:卖方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应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规,在三包期内对产品实行质量三包交货后半年内,出现消费者大面积(15%以上,含15%)投诉本次大货较重大质量问题,经相关质量检验部门证明产品本身确实有较大质量问题,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进行必要的产品召回责任,并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六、交货地点:买方仓库。在某个批次货物验货通过后,卖放送必须按时送货到买方仓库,七、交货日期:本合同及同合同编号的(外购订单)所提及的交货期均为该批次货物的装柜离厂时间。所有货物严格根据订单关于货期的要求按时交货。任何一个批次如因推延交货影响上市销售,卖方赔偿买方该批次合同金额的5%,如合同交期延15天以上,买方有权拒绝出货,取消合同,卖方需退回买方已付的订金。八、验收标准:买方按确认样及相关标准和要求验收所有货物。相关标准以国际鞋类贸易正常检验标准为准,如客户对某个批次(或全部批次)大货有另行质量要求或其他要求,买方需在该批次(或指定批次)交货期前20天书面(含传真、双方正式往来的邮件)告知卖方确认。验收方式:(1)卖方根据合同或(外购订单)所约定交货期自行安排生产计划,并将生产计划告知买方,买方根据卖方生产计划表,在大货生产时,有权安排人员进车间对所生产大货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反应至卖方代表处,卖方应根据抽检结果及时调整相关质量管理,以避免最终大货交货的质量问题。(2)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买方有权安排正式质量检验人员于出货前7天内对该批次大货进行检验。买方正式验货前,应至少提早3个工作日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相关事宜。对于验货结果,买方应在12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卖方确认。卖方根据验货结果迅速对大货瑕疵进行修正、替换工作。在卖方完成相关改正工作后,买方会重新安排验货直至验货结果符合质量标准。(3)没有买方书面(含传真、双方正式往来的邮件)的通知确认,所有货物不得认定为已验货通过,不得装运出口。卖方因违背此条款导致买方和第三方经济损失的,一律由卖方负责赔偿。九、合同(总货款)金额:伍万肆仟陆佰柒拾贰元整。付款方式:合同双方签字,在乙方预付给甲方合同金额20%订金后生效,验收交货时乙方必须在每次发货之前将该批货款打入甲方账户(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20%订金只能在最后一批货品发放时作为货款使用),如甲方通知乙方交货,乙方在一个星期内未回复,且未付清款项,甲方有权对乙方委托甲方生产的货品自行处置,且乙方支付甲方的订金作为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乙方不行以任何理由干预甲方对货品的处置和要回订金。十、违约责任: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交货规定条款办理;因卖方交货严重延期(经买方或买方客户屡次邮件、传真或电话催促卖方代表人,卖方仍无法确定交货期)或拒绝交货导致买方宏大经济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要不超过(合同法)规定违约上限赔偿。其他违约责任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双方约定应在兰州市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诉讼解决。十二、买方交给卖方的附件(外购订单)、(包装明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执行期间,买卖双方代表签署的其他同本合同相关的书面、正式的文件(含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传真件)同样为本合同的有力补充。本合同、作为附件的(外购订单)以及其他书面文件中有互相冲突或矛盾的条款,一律以最接近最终交货期的约定条款为准。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买方:卖方:代表人:代表人:地址:地址:日期:日期:关于买卖合同5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有的位于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标的物该宗房屋位于,共间以及相应的宅基地。二、房款及支付该宗房屋及宅基地共计作价元,乙方于年月日前交付转让款元,余款元于20xx年月日之前付清。三、标的的交付甲方在年月日之前交付转让标的。四、权利义务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全部的所有权,该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无任何权利瑕疵。假如因权利瑕疵或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购得该房屋,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房屋改造费用、应得利益损失、因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每拖延一日需承当房屋总价款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为任何租赁、担保、买卖等损害该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否则承当与房款等额的违约金。在房屋交付之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各项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该宗房屋的所有权于合同签订时转移至乙方,该房屋上的一切权益全部归乙方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假如该处房屋因改造需要拆迁,因拆迁而产生的所有补偿款及权利全部由乙方享有。在房屋交付前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等由甲方承当,与乙方无关。房屋交付之后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当,与甲方无关。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关于买卖合同6更新:20xx-08-2310:58一.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了当事人得就违约金数额主张调整。实践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加以调整的情形时有发生。二.调整方式1、以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2、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乘以四倍计算违约金;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即“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5、将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减少到损失的2倍额度;6、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酌情予以调整;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调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进行自由裁量。关于买卖合同7合同编号:_出卖人:_买受人: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一、汽车型号及金额汽车品牌:_型号:_发动机号:_合格证号:_车架号:_海关单号:_商检单号:_颜色:_价格:_备注:_二、交车地点、方式交车地点:_交车_付款方式:_付款_三、质量、维修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汽车质量标准。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产品或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汽车。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讲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能否齐全。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7汽车在购买后,如发现属于生产厂家的质量问题可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与生产厂家的维护站联络、解决。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经过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明示的,依法承当责任。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四、违约责任由双方协商:_。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六、本合同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汽车交易市场主办单位留存_份市场留存期_年。七、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买受人签字:_地址:_出卖人签字:_地址:_关于买卖合同8机电产品购销合同需方/买方下面简称“甲方:供方/卖方下面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机电产品事宜,达成下面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设备是全新的,并且采用卖方最新设计和合格的材料制造,各方面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等要求。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执行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在供货时附出厂讲明书、合格证,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三、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1、设备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保质期2年。2、因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3、产品的风险自发货之日起转移至买方,但产品的所有权自买方付清所有款项之日起转移至买方,在买方付钱所有款项之前,本合同所述的产品的所有权归卖方。四、违约责任1、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天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3、如一方违背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除应承当本协议第八条的违约责任外,还自愿承当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法院诉讼费等。五、其他: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表:年月日年月日关于买卖合同9根据(中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誉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所购建材基本情况单位:元/建材名称产地品牌规格型号材质批次数量价格总价备注合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第二条质量标准:第三条交货: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买方取货)交货交货地点:第四条验收:对于建材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第五条付款方式及双方约定以第种方式支付价款。(一)签定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二)第六条违约责任:(一)卖方违约责任:1、建材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遭到的损失。2、卖方延迟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延迟部分价款%的违约金;延迟交货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二)买方违约责任:1、买方延迟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延迟部分价款%的违约金;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可以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述;协商、调解、申述解决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第九条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当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第十条本合同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买方(章):卖方(章):住所:住所:联络方式:联络方式: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签订地点:关于买卖合同10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详细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根据相关法规条例的详细规定处理;假如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当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假如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根据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下面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确实定和适用。一、法定违约金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能够根据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二、约定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而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有的以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但实际中也经常碰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究竟应怎样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笔者看法。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例只是违约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本人产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行违背合同不供货,即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这显然不处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能够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誉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但假如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十分规定的,应按十分规定办。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施行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也应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而所遭到的损失。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假如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遭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对详细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能否符合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即要看其能否有显失公平、能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假如属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则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相关新闻:关于买卖合同11销货方:下面简称甲方购货方:下面简称乙方签约签约地点:第一条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详细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