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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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doc
最新【2018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2018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融网权威发布201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更多201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呼和浩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呼和浩特2016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据了解,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474.8元的60%的参保职工,按4474.8元的60%核定缴费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474.8元的80%的参保职工,按4474.8元的80%核定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60%,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80%,但低于4474.8元的300%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23元的50%、60%、100%、200%和300%确定5个档次。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附: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地税各征收分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2013第20号)、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等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1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规定,按照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核心平台三版信息系统经办流程要求,现就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查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核定流程及要求(一)全市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查工作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建账和稽核检查工作现场申报与网上申报相结合,同时全面推进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二)参保单位按月申报本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月一申报,一月一建账。每月120日参保单位可网上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到所属核定建账工作组现场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如参保单位人员和缴费基数有增减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当月的1日至20日间办理增减变更调整,逾期视作无变化不予办理变更调整并自动按上月情况进行缴费基数核定。1.已参保单位申报核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含上年度6月和12月(或相近两个月份)的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的原始记账凭证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2)有退休、辞职、解聘、终止合同、死亡、调出等减少人员及不参保人员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上年度财务应付工资明细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4)新增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采取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供全年上述材料。2.首次参保单位申报核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用人单位批准成立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已申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2)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上月或当月工资发放花名册原始凭证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范围和内容(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范围: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我市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应当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特别是驻呼中央、自治区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其中: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2.失业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3.基本医疗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4.工伤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政策规定应参保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务工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60号)文件及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呼人社发201642号),应重点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就业较为集中、工伤风险和职业危害较大的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职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二)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内容: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为标准,对各用人单位2015年度全年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工资、补贴、奖金等,不论列支渠道与资金来源,均应全额进行核定,但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规定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的内容和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除外。三、关于缴费基数的确定(一)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等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内社险发201618号)公布的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23元,呼和浩特市201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75元。(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对部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475元的60%的参保职工,按4475元的60%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475元的80%的参保职工,按4475元的80%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5元的60%,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5元的80%,但低于4475元的300%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5元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文)规定,从2016年1月起,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依据本单位工资总额、参保人数和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基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当月参保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本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人数÷12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基数低于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单位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按内蒙基数核定)(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发20077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呼政发200961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9号)、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等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呼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号)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四、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一)根据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规定,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二)全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2%,其中单位缴费费率1.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5%。(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8%。全市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8%。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8%。(四)全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执行。(五)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7%。(六)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呼和浩特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核定范围按照国办发200037号、呼政发200959号文件规定确定。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在职国家公务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6%。五、关于具体工作安排从市人社局、地税局、财政局抽调工作人员组建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建账和稽核检查队伍。按照地税各分局管辖范围及参保单位分布情况分5个小组。第一组:负责地税一分局、涉外分局、金桥分局范围内应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建账和稽核检查工作。组 长:王秋菊(市社保中心业务一科科长)第二组:负责地税二分局、玉泉分局范围内应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建账和稽核检查工作。组 长:赵军(市医保中心业务二科科长)第三组:负责地税三分局、赛罕分局、如意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范围内应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建账和稽核检查工作。组 长:刘海龙(市医保中心业务一科科长)第四组:负责回民区、金川、新城地税分局范围内应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建账和稽核检查工作。组 长:杜玉兰(市社保中心业务二科科长)第五组:办理个人参保业务的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工作组。负责市本级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核定建账和稽核检查工作以及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市四区及金川、如意开发区市民服务中心社会保险服务分厅相关工作。组 长:张博(市社保中心业务三科科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社会保险公共业务信息技术监管服务工作组,专门负责社会保险公共业务信息技术监管及特殊公共业务信息管理等工作。组 长:郭 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统计中心副主任)副组长:李晋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统计中心副主任)组 员:冯 雷、刘 佳、安 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建社会保险稽审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对被稽审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及社会保险待遇领取等情况进行稽审核查。组 长:牟建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成 员:杨国英(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科长)杨春梅(市社保中心基金管理科科长)云 瑛(市社保中心稽核审计科副科长)王 胜(市医保中心基金稽审科科长)刘小霞(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一科科长)推荐访问:2018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城镇养老保险缴费15年2016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