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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税则与通关手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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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税则与通关手续.docx

    9第四章 海关税则与通关手续第一节 海关税则(Customs Tariff)海关税则的概念和种类概念 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征税的规章、及对进出口商品得分类一览表。一般包括两个部分:规章条例及说明,关税税率表。税率表主要包括:税则号列(简称税号)、商品名称、计算单位、税率几个项目。(见附录2)海关税则的分类方法有:1、按商品的加工程度分;2、按商品的性质分,如税水产品、农产品、畜产品、纺织品、机械等。3、有时按商品的性质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商品的分类一般有3-5级。海关税则的种类 海关税则的主要种类 A按一个税目下税率的多少分: l。单式税则(Single Tariff) 单式税则又称一栏税则。这种税则,一个税目只有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在垄断前资本主义时期,各国都实行单式税则。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发达资本主义国改行复式税则。现在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冈比亚等仍实行单式税则。 2复式税则(Complex Tariff) 复式税则又称多栏税则。这种税则,在一税目下有两个或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率。目的主要在实行差别待遇,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采用复式税则。B按制订税则的权限分: 3 自主税则(Autonomous Tariff) 又称国定税则,是指一国立法机构单独制定而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约束的一种税则。 4协定税则(Conventional Tariff)指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确定的税则。这种税则是在本国原有的国定税则以外,另行规定的一种税率。比国定税率低。协定税则不仅适用于条约或协定的签字国,某些协定税率也适用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对于没有减让关税的商品或不能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的商品,仍采用自主税则,这样形成的复式税则,叫做自主一协定税则或国定协定税则。C按进出口货物分:可分为进口税则和出口税则。还有将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合在一起,即在同一个税则中分列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我国的税则就是这一种。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CCCN) 概念 为了减少各国在海关税则商品分类上的矛盾,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于1952年12月拟定了“关税税则商品分类公约”(Convention on Nomenclature for the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in Customs Tariff ),并设立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它制订了“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CCCN)。因该税则目录是在布鲁塞尔制订的,故又称“布鲁塞尔税 则目录"(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BTN )。除去美国、加拿大,已有一百多个国家或地区采用。 分类 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的商品的分类方法是:以商品的自然属性为主,结合加工程度等来划分。它把全部商品共分为2l类(Section)、99章(Chapter)、1015项税目号(Heading No)。124章为农畜产品,2599章为工业制成品。税目号都用四位数表示,中间用圆点隔开,前两位数表示商品所属章次,后两位数表示该章项下的某种商品的税目号。例如,男用外衣其税目号为61·01。表示它属61章第1项。按分类目录解释规则(Rul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Nomenclature)的规定,税则目录中的类、章、项这三级的税目号排列及编制,各会员国不得随意变动;项下的细目以A、B、C排列,各会员国对这些细目的编制有一定的机动权。 体例 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由英法两种文字合并而成。按章、项的数字排列,即从01·01直到99·06。正文部分分三栏:第一栏为税目号;第二栏为相应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号(SITC);第三栏为商品名称。CCCN与SITC的关系 该税则目录中之所以要设有相应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号,是为了保证这两种分类体系的对应的互换关系和协调统一。联合国和海关合作理事会一致建议各国采用这两种体系的分类办法: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用于海关管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用于贸易统计。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缩写HS) 概念 为了使这两种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进一步协调和统一,以兼顾海关税则、贸易统计与运输等方面的共同需要,70年代初海关合作理事会设立一个协调制度委员会,研究并制订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缩写为HS)。参加这项工作的国际组织有20多个,国家共有60个。在编制协调制度工作中,中国海关多次派出代表参加会议。经过13年的努力,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终于在1983年6月以国际公约的形式通过,于1988年1月1日在国际上正式开始实施。截至1990年11月1日,该公约的缔约国总数已达61个,其中包括所有发达国家。我国于1992年1月1日些正式实施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新的海关税则。 协调制度是一个新型的、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除了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对运输商品的计费与统汁、计算机数据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以及普遍优惠制的利用等方面,都提供了套可使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体例 协调制度将商品分为21类97章,第97章留空备用,章以下设有1241个四位数的税目,5019个六位数的子目。四位数的税目中,前两位数表示项目所在的章,后两位数表示项目在有关章的排列次序。例如税目为01·04是绵羊、山羊,前两位数表示该项目在第一章,后两位表示该商品为第一章的第四项。六位数的子目,即表示包括税目下的子目,例如5202为废棉;5202·10为废棉纱线。 补充文件 为了使协调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有明确、统一的解释,海关合作理事会为协调制度主持制定了一系列的辅助文献,主要有: 1协调制度注释。它按照协调制度类、章、目的顺序,逐类、逐章、逐目进行解释。每个类和章的解释前都有总说明,总体介绍本类或本章的情况。目前,我国海关已将协调制度注释全文翻译成中文,全书共4册,约240万字。 2协调制度及其注释的货名字母索引。它是海关合作理事会为查找有关商品的分类情况而设的。它将在协调制度及其协调制度注释上出现的商品名称按英文或法文字母排列次序标出其应归入或应参考的号列。其格式有三栏:第一栏为商品名称;第二栏为商品在协调制度条文中出现的位置;第三栏为商品在协调制度注释中出现的页码。 3协调制度归类意见汇总。它是协调制度委员会在讨论新产品时决定其归类的意见汇总表。该书内容有商品名称及其详细情况介绍。商品是按号列先后编排的,查找起来很方便。 4号列对照表。它列出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或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与协调制度目录号列之间的相互对应关系。 我国的海关税则我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进口税或出口税。以上税则就是在协调制度的基础商编制出来的。我国海关在协调制度目录的六位数编码基础上,加列了1 828个7位数子目和298个8位数子目。这样,我国新的海关税则的总目数达8 871个,其中不再细分的子目,归类时实际使用的商品组共有6 255个,从税则角度讲,就是6 255个带税率的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见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见附录2)第二节 通关手续一、什么是报关报关的概念报关是指货物、行李和邮递物品、运输工具等在进出关境或国境时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证件,请求海关办理进出口的有关手续。结关是指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清关即结关,习惯上又称通关。报关的程序1、货物的申报。货物运抵进口国的港口、车站或机场时,进口商向海关申报。主要是提交进口报关单(1mport Declaration);提单、商业发票或海关发票。有时根据海关特殊规定,还要提交原产地证明书、进口许可证或进口配额证书、品质证书和卫生检验证书等。我国海关规定报关时应交纳的单据、证件。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商品检验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食品卫生检验证书以及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2、单证的审核。海关按照海关法令与规定,审核有关单证。审核的具体要求是:单证必须齐全、有效;报关单填报的内容必须正确、全面;所报货物必须符合有关政策与法规的规定。 审核发现不符要求时,海关通知申报人及时补充或更正。 3、货物的查验。核实单货是否相符,防止非法进口。查验货物一般在码头、车站、机场的仓库、场院等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 4、货物的征税与放行。一切海关手续办妥以后,海关在提单上盖海关放行章以示放行,进口货物即此通关。二、怎样报关报关人 一、报关人 向海关报关的法人(单位),称为报关人。报关人包括报关单位和报关员。 二、报关单位: 是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办理运输工具及自营或他营货物报关手续,并经海关审核同意,持有海关颁发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境内法人。包括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三、报关员: 是企、事业单位指派的具体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人,报关员应经海关培训、考核。报关员资格。 报关单位应按照海关的要求,选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参加报关员培训: (1)具有良好的品行; (2)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 (3)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海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培训合格的,由培训单位发给报关员培训结业证书。报关单位选用的报关人员必须持有报关员培训结业证书,经主管海关审查认可,发给报关员证和报关员卡,即具备了报关员资格,然后方能从事报关。四、报关人对海关承担的义务 1.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和海关法规、制度;接收并审核货主提供的向海关申报的单证是否齐全、正确、有效; 2.正确、清楚地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应向海关交验的单据、证件,并按规定和要求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3.按照海关指定的时间,陪同海关人员查验进出口货物,并负责办理货物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及衡量等工作; 4.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报进出口货物的税费;在出现违规、走私行为时,缴纳海关所处的罚款。怎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自理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手续 应填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并持下列证件向海关提出申请:(1)经贸管理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副本或影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影印件;(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海关认为必要时提交)。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收取工本手续费。 报关单位需将“报关专用章”和报关人员的名章印模或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查。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备案的印章(或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专业报关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海关认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符合海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 (4)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申请开办专业报关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海关有此表格)、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企业章程等文件。经海关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上述文件及初审意见报海关部署审批。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 (2)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 (4)海关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代理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1)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3)财会管理制度、帐册设置情况; (4)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帐号; (5)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和拟任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 (6)海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异地报关: 一般是向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如果报关企业在报关注册登记地以外的口岸进出口货物,就要办理异地“报关备案证书”。然后,就可以在异地办理报关业务。也可以委托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代理报关。报关期限一、概念 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根据海关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由收发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规定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及时报关,加速口岸疏运,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二、怎样征收滞报金 :进境货物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日;邮运进境货物的滞报金起收日期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日。转关运输进境货物滞报金起收日期有两个:(1)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2)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两个条件只要达到一个,即征收滞报金。如果两个条件均达到,则要连续计算滞报日期予以征收滞报金。怎样进行进出口货物的查验概念 进出口货物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并审核报关单证的基础上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校对检查。查验的目的是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证所报内容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之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货物场所 一般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监管场所进行,如有理由要求海关在监管场之外查验,应事先报经海关同意。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 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修订发布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二章 税率的运用第六条 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 第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第十条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一) 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 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第十二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第十三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前款所述货物的品种和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第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 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 第十九条 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对于已经完税放行的货物,海关仍可检查货物的上述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第二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关税。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第四章 税款的缴纳、退补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纳外,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第二十三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第二十四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收据。收据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一)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二)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事,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第五章 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一)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三)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第三十条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进出境并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前款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予延长。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经海关核准酌予延长期限的,在延长期内由海关按照货物的使用时间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第三十二条 无代价抵偿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征免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他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税或者免税。 第三十四条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六章 申诉程序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时,应当先按照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 海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 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收到纳税义务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成决定书交海关送达申请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的偷税漏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附录2:2000年进口税则税目调整 2000年进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现行税则调整后税则税则号列货 品 名 称优惠税率(%)普通税率(%)税则号列货 品 名 称优惠税率(%)普通税率(%)-玻璃或玻璃制品的制造或热加工机器:-玻璃或玻璃制品的制造或热加工机器:84752900-其他1230-其他:-玻璃的热加工设备:84752911-连续式玻璃热弯炉123084752919-其他123084752990-其他1230-公共工程用机器:-公共工程用机器:。说明:表中税率栏中标有“注”者,指该税率为从量税、复合税等其他征税办法,详见1999版税则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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