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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法律法规大全(DOC 24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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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法律法规大全(DOC 244页).docx

    信贷法贷款通那么3下发?银团贷款暂行?的16金融业务根本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那么24?商业银行施行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的29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理暂行?的32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理指引37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信贷资金理暂行?的42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理?的49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整顿和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52借款合同56封闭贷款理暂行59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理暂行62人民执行?封闭贷款理暂行?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理暂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66对鼓励的境外重点工程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66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理?的68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理的71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理73中国人民银行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80?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理暂行规定?的81深圳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理84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再贷款理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理92助学贷款理的假设干93助学贷款理的补充97助学贷款理操作规程99助学贷款的理规定103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理106?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的111?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理补充规定?的126?世界银行贷款工程理费收取和使用?的128中国人民银行创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几项补充规定的131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帐务处理的规定132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134定存单质押贷款理规定137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141承包租赁商业企业信贷理的假设干14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新增资本贷款理146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理暂行148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理暂行150?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的153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158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贷款利率的详细规定的161商业银行创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163人民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1人民人民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165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详细规定的166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的167税务总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168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税务总出口退税帐户托贷款业务的169?城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的170人民金融机构不履行其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复174颁发?信贷、现金大检查中处理违犯金融法规问题的?的175地质勘查转产工程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理177?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理?的179高新区根本建立银行贷款方案理暂行规定184?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监测考核?的186?贷款证理?的1下发?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操作规程?的1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立银行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196扶贫贴息贷款理施行199住房置业担保理201对外担保履约审批权限的206对淘汰的落后消费才能、工艺、和重复建立工程限制或制止贷款的207加强农林开发工程信贷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集资的209人民?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假设干?的211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分工问题的的214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理的21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立银行建立银行特种拨改贷的假设干规定220税务总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22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逾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222中国人民银行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223中国人民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225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工作职责227中国人民银行住房金融业务的233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誉合作社农户小额信誉贷款理指导?的235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理有关问题的238人民上海东府贸易与中国建立银行湖南分行国际业务部、湖南华隆进出口光裕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答复239人民四州高院长沙铁路天群实业贸易部与四州鑫达实业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 19903中“诉讼时效间问题的复240人民银行、信誉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241人民人民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242人民企业或个人欠银行贷款逾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那么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243人民贵第二城信誉社向中国北方深圳分出具的是否具有担保性质的答复244贷款通那么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平安进步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那么。第二条 本通那么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没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那么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那么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那么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平安性和流动性的原那么。 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亲协作的原那么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施行?贷款通那么?的监。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部门、企事业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视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系指经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短贷款、中贷款和长贷款。 短贷款系指贷款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贷款系指贷款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贷款系指贷款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 信誉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誉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但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但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置借款人未到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归还才能抵押物、质物的故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展严格审查。经贷款审查、坪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归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但保。第三章 贷款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限:贷款限根据借款人的消费经营周、还款才能和贷款人的资金供应才能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贴现限为认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日止。 第十二条 贷款展:不能按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日之的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是否展由贷款人。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贷款展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限;中贷款展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限的一半;长贷款展限累计不超过3年。另有规定者除外。 借款人未申请展或申请展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日次日起转入逾贷款帐户。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确实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 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限加上原限到达新的利率限档次时从展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限档次利率计收。逾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 贷款的贴息:根据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开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那么有关规定严格理。 第十六条 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除外任何和个人无权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根据按照职责权限范围详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第四章 借款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理或主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有、消费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遵守信誉等根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还本付息的才能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归还方案。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根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规定外有限责任和股份对外股本权益性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长贷款的新建工程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工程所需总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工程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获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回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的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同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行、帐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承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消费经营、财务活动的监视;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转让绘第三人的应当获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平安情况时应当及时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获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获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获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收入。 七、不得违犯外汇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第五章 贷款人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容许证?或?金融机构营业容许证?并经工商行政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贷款除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回绝任何和个人强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贷与不贷、贷款金额、限和利率等; 三、理解借款人的消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早归还贷款或停顿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根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长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消费、经营情况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资产负债比例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誉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 不具备本通那么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 消费、经营或明文制止的、工程的;(三) 违犯外汇理规定的;(四) 建立工程按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获得批准的;(五) 消费经营或工程未获得环境保护部门容许的;(六)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七) 有其他严重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誉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归还才能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根本情况; 二、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以及申请借款前一的财务;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 五、工程建议书和可行性;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借款人的信誉等级评估: 应当根据借款人的指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构造、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开展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誉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进展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展。第二十七条 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誉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平安性、盈利性等情况进展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第二十八条 贷款审批: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别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展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按规定权限报批。第二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 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低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登记的应依法登记。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展调查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贷款到1个星之前、中长贷款到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逾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单做好逾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催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借款人提早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第七章 不良贷款监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制度对不良贷款进展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四条 不良贷款系指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按有关规定逾含展后到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或逾不满规定年限但消费经营已终止、工程己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逾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约定到含展后到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登记: 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考核: 贷款人的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贷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贷款人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下达和考核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贷款的有关指标。 第三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帐贷款的冲销: 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照呆帐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帐贷款。 未经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除批准外任何和个人不得强贷款人豁免贷款。第八章 贷款理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贷款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下同负责制。 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理各级行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理部门负责审批贷款副行长或贷款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行长负责。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经理、主任下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会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 第四十条 建立审贷别离制: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 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理程度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很上级审批。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誉等级和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各级贷款理部门应将贷款理的每一个环节的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个人严格划分各级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对大额借款人建立驻厂信贷员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离任审计制: 贷款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在任职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展审计。第九章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理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不得违犯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以及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要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归还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全部承担;对实行部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按占用借款大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根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第五十条 贷款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复原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第五十一条 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人同意。 第五十二条 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或协议对原借款人所欠贷款承担清偿责任。对设立子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子按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和归还母相应的贷款债务。 第五十三条 贷款人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故转让或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 第五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贷款债权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第十章 贷款理特别规定第五十五条 建立贷款主办行制度:借款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与其开立根本帐户的贷款人建立贷款主办行关系。借款人发生企业分立、股份制改造、重大工程建立等涉及信贷资金使用和平安的重大经济活动事先应当征求主办行的。一个借款人只能有一个贷款主办行主办行应当随根本帐户的变更而变更。主办行不包资金但应当按规定有方案地对借款人提供贷款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代理等金融效劳。贷款主办行制度与施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银团贷款应当确定一个贷款人为牵头行并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明确各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评审贷款工程。牵头行应当按协议确定的比例监视贷款的归还。银团贷款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特定贷款理:国有独贸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发放和理特定贷款。特定贷款理另行规定。第五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种类、对象、范围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承受异地存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六十条 信贷资金不得用于财政支出。 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会和其他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犯规定借贷或者变相借货融资业务。第十一章 罚那么 第六十二条 贷款人违犯资产负债比例理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由中国人民银行责改正处以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且应当按照第七十六条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贷款人违犯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誉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处分并且应当按照第七十六条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对或者个人强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回绝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贷款人的有关责任人员违犯本原那么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和罚款;情节严重或屡次违犯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取消任职资格;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构成其他经济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贷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贵改正;逾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5干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限、利率的; 二、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 三、没有在规定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 第六十七条 贷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改正,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以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贷款人违犯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三、贷款人违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六十八条 任何和个人强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全部或者部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借款人违犯本通那么第九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蓄意通过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侵吞信贷资金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部的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造成贷款人重大经欢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借款人违犯本通那么第九章其他条款规定致使贷款债务落空由贷款人停顿其放新贷款并提早收回原发放的贷款。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借款人及其主人员或其他个人应当承担部或全部赔偿责任。在未履行赔偿责任之前其他任何贷款人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顿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早收回部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展股本权益性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四、未依法获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获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借款互相借贷牟取收入的。 第七十二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顿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早收回部或全部贷款: 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行、帐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三、回绝承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消费经营、财务活动监视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部门、企事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会和其他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处分不服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仪?的规定申请复议复议间仍按原处分执行。第十二章 附那么 第七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的贷款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条 有关外国贷款、出口信贷、外商贴息贷款、出口信贷顶下的对外担保以及与上述贷款配套的国际商业贷款的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通那么制定施行细那么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通那么自施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各贷款人在此以前制定的各种规定与本通那么有抵触者以本通那么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通那么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返回下发?银团贷款暂行?的 1997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自治区、直辖、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开展银行、深圳开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海南开展银行、广东开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为进一步促进银团贷款业务的开展更好地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工程建立效劳促进经济结合培育企业集团根据?贷款通那么?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团贷款暂行?现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银团贷款暂行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银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工程效劳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开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那么?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第二条 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国内银团贷款的参加者为境内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 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银团贷款在涉及跨地区、跨行业和方案等问题时有关方面应积极给予支持和解决。第四条 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贷款和短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第五条 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誉。参加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并按出资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授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那么。第六条 银团贷款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要积极为银团贷款筹组创造条件。第二章 银团贷款的筹组第七条 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方案的重点建立工程。第八条 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那么?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根本条件和要求。第九条 银团贷款的筹组由借款人或有关金融机构提出。双方协商同意后借款人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正式书面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凭书面委托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第十条 银团贷款的组织者或安排者称为牵头行。牵头行原那么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或根本帐户行担任。牵头行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第十一条 代理行是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理人。代理行一般由借款人的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共同协商产生。第十二条 参与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的成员行。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与其它成员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第十三条 银团贷款工程由牵头行评审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自行评审。采用何种评审方式由银团成员行协商确定。银团成员行在评审贷款工程时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工程所需的有关材料。借款人有义务如实向成员行提供贷款所需材料和承受查询。牵头行和代理行有义务如实向其它成员行借款人的有关情况。第三章 银团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第十四条 银团贷款采取“认定总额、各成员分担的方式。第十五条 各成员行对银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那么进展。第十六条 银团贷款成员应共同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银团贷款协议。第十七条 银团贷款协议是借贷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所签订的单一贷款合同。银团贷款各有关当事人代表应分别在贷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各的公章。第十八条 银团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贷款协议当事人的根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其它成员行、保证人的名称及住所;二定义和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展界定和解释;三与借款合同有关的约定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限、还款方式和还款资金来源、保证条款等;四各成员行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五代理行的权利与义务;六有关银团会议的召集及银团会议的约定;七违约责任;八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认为应该约定的条款。第十九条 银团贷款根据贷款种类分别按相应的贷款理。第二十条 银团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计收利息。第二十一条 除利息外银团贷款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银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代理行承担或由银团成员协商解决。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由代理行。贷款发放时各成员行应按协议的规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专门帐户。本息的收回由借款人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归还代理行代理行即时按比例划付到各成员行。第二十三条 贷款到借款人应按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如不能按全额归还银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代理行应按照协议规定根据成员行的贷款份额按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行。逾部的罚息由代理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第二十四条 银团贷款必须实行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归还本金时银团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或由保证人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第四章 牵头行和代理行的职责第二十五条 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承受借款申请书认定银团贷款总额及贷款种类;二向相关金融机构发送组团邀请及借款申请书副本和有关材料规定反响限并集中其反响;三负责贷款协议的协商、起草、签署等工作;四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商确定代理行及其他需要共同商定的问题或事项。第二十六条 代理行的权利和义务由贷款协议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一严格执行银团贷款协议并按照协议保证银团贷款各成员行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行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行的合法权益;二严格按照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发放和收回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三对审定同意发放的银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行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展登记收回时亦同;四银团贷款担保手续;五设立企业银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比例即时归还成员行;六搜集有关银团贷款的施行情况并定向银团贷款成员行银团贷款的使用和理情况;七银团成员行委托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牵头行和代理行要指定专人负责银团贷款详细事务。第五章 银团贷款的理第二十八条 银团贷款代理行负责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组织与施行工作。代理行必须对银团贷款的使用情况进展认真的检查和监视落实各项措施核实经济效益和还款才能等有关情况定向成员行贷款使用情况按时还本付息等有关事项并承受各成员行的咨询与核查。第二十九条 牵头行要协助代理行跟踪理解工程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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