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doc 48页).docx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盘点征收与优惠一、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征管(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9221号)(一)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1、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2、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3、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4、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预缴计算1、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所得税额。2、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3、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4、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5、预缴计算分摊比例时,三因素即收入、工资、资产,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的数据。6、实例讲解跨省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相关资料机构名称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三因素已预缴税款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视同分公司300251000180500015上海分公司300181500350450040天津分公司501580010025005沈阳分公司200253000320800060合计850630095020000120(1)总机构计算各机构应纳税所得额 300+300+50+200=850万元 (2)计算分配比例 视同分公司:1000/6300×0.35+180/950×0.35+5000/20000×0.3=0.1969 上海分公司:6300/1500×0.35+350/950×0.35+4500/20000×0.3=0.2798 天津公公司:800/6300×0.35+100/950×0.35+2500/20000×0.30=0.1187 沈阳分公司:3000/6300×0.35+320/950×0.35+8000/20000×0.30=0.4046 (3)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视同分公司:850×0.1969=167.365 上海分公司:850×0.2798=237.83 天津分公司:850×0.1187=100.895 沈阳分公司:850×0.4046=343.91 (4)计算各分支机构应纳所得税额 视同分公司:167.365×25%=41.841上海分公司:237.83×18%=42.8094 天津分公司:100.895×15%=15.134沈阳分公司:343.91×25%=85.9775(5)计算总分机构应纳所得税 41.84125+42.8094+15.13425+85.9775=185.7624 6、计算总机构应分摊税额185.7624×50%=92.8812 7、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视同分公司:92.8812×0.1969=18.2883上海分公司:92.8812×0.2798=25.98815 天津分公司:92.8812×0.1187=7.567125沈阳分公司:92.8812×0.4046=37.57975 (三)汇缴计算 1、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二、如何认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 三、非营利组织如何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企业申请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应当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申请程序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直接向省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市或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向市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非营利组织的登记与申报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0933号明确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盘点收入总额一、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和国债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二、某小区改造过程中,政府委托“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拆迁企业签订搬迁协议,拨付补偿费,搬迁企业取得的补偿费是否可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进行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相关规定,如其搬迁属于因政府行为而进行的政策性搬迁,能够提供政府搬迁文件、公告、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总额以及实物补偿方案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并且“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搬迁企业的补偿费来源于政府,则搬迁企业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在就地安置拆迁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原住户按政府拆迁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内的面积部分不需缴纳房款,超过部分应按规定缴纳房款,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应如何确认?成本应如何扣除?1、拆迁补偿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2、对于房地产企业,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中;3、如果被拆迁户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对补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相当于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应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4、另外,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中。 案例:某房地产企业就地安置拆迁户5000平米,市场售价8000元,土地成本2亿元,建筑施工等其他开发成本8000万元,总可售面积8万平米。 拆迁补偿费支出:5000×80004000万元 视同销售收入:5000×80004000万元 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2亿+8000万+4000万)/80000平米4000元/平米 视同销售成本:4000×50002000万元 视同销售所得:4000 20002000万元 需要在拆迁当期确认视同销售所得2000万元。四、免费提供零配件要视同销售缴税企业生产的电机销售给客户时,与客户签订了保修期一年的合同,明确在保修期内电机如发生故障,由公司负责免费维修和免费提供零配件。按合同规定免费提供的零配件,是否要作视同销售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五、以实物进行的促销活动,比如买车赠油等,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经销商的买车赠油,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六、劳务收入的确认(国税函2008875号)1、跨年度劳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2、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3.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5.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6.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7.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9.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七、财政拨款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立法本意是对地方盛行的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返还奖励予以征税,一定程度上抑制各地象市场买菜一样低价倾销以招商引资的恶劣行为,因此财政拨款只提到是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拨付,但不知为何,用了个等组织,结果2009年6月16日财税(2009)87号文出台了,到2010年底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个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这里要注意,如果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未单独进行核算,显然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有人想当然将其列作免税收入,其实免税收入是列举式四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分为居民企业取得的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非营利组织收入,因此只能作为征税收入。例:取得符合条件的100万元财政补贴,当年支出80万,当年其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应纳所得税40万.如果未单独核算,按照免税收入处理,则支出可增加扣除80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80万,应纳所得税20万.如果未单独核算,按照征税收入处理,则收入增加100万,支出增加80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应纳所得税45万.如果说不征税收入不单独核算即可列为免税收入的话,相信就不会存在不征税收入这个概念了,大家都往免税收入上靠去了!特别提醒:不征税收入到手后要在五年内把它用掉,否则五年后就要被作为征税收入了,国家给钱,是要让企业投入生产增加供给,用于支出促进内需。八、用于市场推广的样品视同销售问题不能机械的理解只要是用于市场推广的样品均应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前提是资产所有权属的改变,打个比方某个酒厂把酒装在玻璃柜子里用于展览会推介活动,活动完了还拿回厂里用于日后销售,就不能视同销售,反之如果是将酒拿出来让客户品尝,喝光了(没喝光估计也被销售人员偷着喝了或者拿回家了)就要视同销售。九、关于无偿将自有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没有关联关系) 举例:出售货物117万,作应收帐款处理,实质上就是商业信用,销售方暂借117万给购买方,能对这117万核定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吗?显然不能!为什么?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销售方暂不收钱为了促进销售,赊销比现销更好卖!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联)比如老总看自己亲戚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大笔一挥,借他1000万,不收利息,你说老总会借我1000万不要利息吗?他根本就不会借给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盘点税前扣除一、解读国税发200988号:关注七大变化(一)对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采取“正列举”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二)延长了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与13号令相比,有两个重大变化:其一,将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由原来的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延期至年度终了后的第45日。其二,对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作了例外的规定,即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申请。 (三)扩展了外部证据的范围将确认资产损失的合法证据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两大类。 该办法第11条,将13号令的外部证据范围由8个扩展至10个,增加了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和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四)量化了“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规定对“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损失”进行了明确的量化界定:即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损失,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对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损失,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五)与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损失可扣除办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损失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六)明确规定7类股权和债权损失不得税前扣除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如: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造成的损失、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等,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七)新增银行卡损失等认定证据的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出现新的经济情况、经济现象,在13号令基础上新增了诸如存款损失、生物资产损失、银行卡损失、助学贷款损失等认定证据的相关规定,填补了原13号令的空白 二、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只对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可以按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因此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都应该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无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还是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只要未能在发生当年扣除而需追补确认的资产损失都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772号第三条: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抵退税款。 三、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如何处理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金融、保险、证券行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四、独生子女费税前扣除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独生子女费,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对于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在次年1月前发放上年计提的工资可以扣除。 六、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这个条例真是三八)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言外之意,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企业自个消化吧!我国中小企业没有国有垄断企业天然优势,且面临外资企业打压风险,加之内部血拼内耗,政府也往往目中无人(人指中小企业),银行也是嫌贫爱富,无奈之下,向个人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重要一源,浙江等地兴起的地下钱庄根源之一在于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利息支出又断了向个人借款税前列支之路。一时,天下纷纷,天下扰扰,不满怨愤之声不绝于耳,有的税务部门不得不通融之,将三八条文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理解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但是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强大的舆情压力下,国税函2009777号文出台了!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七、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八、企业(非物业公司)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的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分割单等凭证,可否据实进行税前扣除按照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该种行为属于出租方转售水电,应当开具发票。因此,承租方应当凭租赁合同、水电分割单及出租方开具的发票等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九、企业从事经营的商铺改建时支出如何扣除例:某公司2008年10月租了一商铺从事经营,2009年7月因停业退租,已花一笔钱装修,账上列为长期待摊费用。现在该商铺停业退租,那么这笔装修费用还没摊完,装修费要作为财产损失还是一次性摊入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该公司发生的装修工程属于改建支出,在结束营业时一次扣完。 十、公益性劳务捐赠如何税前扣除例:A建筑安装公司2008年9月公司通过当地县政府捐建了一所村级小学,工程实际支出15万元,公允价值为20万元。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2008年的会计利润总额80万元。公司这笔以建筑劳务的方式作的公益性捐赠应如何进行涉税处理。(一)公益性劳务捐赠应视同提供劳务依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财税2009124号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明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A公司以建筑劳务方式的公益性捐赠虽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可不做收入处理,只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必须视同提供劳务依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按照规定,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5万元(2015)。 (二)公益性劳务捐赠可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公司通过当地县政府捐建村级小学的支出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该企业2008年捐赠扣除限额为9.6万元(80×12%),企业实际捐赠数额15万元,大于扣除限额的5.4万元(159.6),应作纳税调增,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要办齐公益性捐赠的相关手续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A公司在办理这笔以建筑劳务的方式做的公益性捐赠时,一定要与当地县政府订立捐赠协议,不仅如此,而且还要向当地县政府索取正规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十一、投资未到位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的几种情形第一种,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1、未按期缴纳出资不仅包括违反公司法中分期出资应在两年内缴足的强制性规定(投资公司为五年),而且,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短于法定两年,也应包括未按章程规定期限缴足出资的情形。2、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投资者也包括增资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因此,如果公司增资时,股东采取分期缴纳出资额的方式,如存在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同样应适用国税函2009312号文的规定。 第二种,投资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应该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果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数额缴纳出资,则应依据312号文中的规定,计算其投资未到位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数额。 (二)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的计算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案例:A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时一次性到位120万元,7月1日又到位40万元,其余投资截至2008年底尚未到位(公司章程约定一次性到位)。2008年3月1日该公司从B公司拆借款18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固定资产借款),利率9%(商业贷款利率为7%),贷款期限一年。则: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共发生贷款利息180×9%÷12×1013.5(万元) 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为100×9%÷12×107.5(万元)超过标准的收益性利息支出为80×(9%7%)÷12×101.33(万元)2008年1月1日6月30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180100)×7%÷12×4×80÷801.87(万元)2008年7月1日12月31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180100)×7%÷12×6×40÷801.4(万元)2008年合计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为7.51.331.871.412.1(万元)十二、发票扣除问题(一)未取得发票的凭证如何处理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个人认为不宜机械执行80号文,而应采用以下措施: 1、鉴别业务真实与否,如果业务不真实但未造成偷逃骗税后果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如果同时造成偷逃骗税后果,则应对照税收征管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而不能同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否则就是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滥用,涉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业务真实,但未取得符合规定发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取得发票,同时对应开而不开具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非法取得发票等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如果确实不能取得发票,可以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其他合法凭据作为业务真实性发生的支撑。(二)境外发票能否扣除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境外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的凭证,但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证明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扣除。十三、预提费用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可见符合条件的专项资金与准备金支出是可以预提扣除的。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了三项可以预提(应付)的费用,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31号文仅适用于房地产业务。十四、补充保险的问题我们知道基本社会保险是由社会保障机构经办的,属于社会保险,是浅层次低水平的保障,是维持社会稳定的稳压器,所以对于社会保险一般不存在调增调减的问题,社保机构或税务机构代收多少就扣多少。但是补充保险不同,他比社会保险层次要高,我们知道,如果让补充保险也可以全额扣除,那么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补充保险为名为员工提供高额福利,和一些垄断企业的公积金高得吓人是一个道理。所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即补充保险要有个5%的限额,超过了国家不替你买单。十五、企业同时有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时期间费用分摊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就是说,期间费用不能全部放在应税项目所得中扣除,从而增大免税项目所得,减少应税项目所得,侵蚀税基。案例:某企业2009年度取得应税项目收入800万元,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200万元;应税项目发生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600万元;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成本、税费为10万元;管理费用50万元销,售费用30万元,财务费用20万元。假设三大费用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1、利润总额(800200)-(60010503020)290万元2、纳税调整减少额20010190万元3、纳税调整增加额(503020)×200÷(800200)20万元4、应纳企业所得税(29019020)×25%30万元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盘点资产一、企业购入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1、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的规定,购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取得了发票,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对于购买企业其支出未获得补偿。因此,销售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购买方支付对价的,可以继续计提折旧。 2、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二、自建固定资产暂估价值能否计提折旧案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有一幢大楼,已经完工,但是还没有办好竣工验收手续,根据承建公司的决算预估入账,将用于出租的4层作为自用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作为租金收入的相应成本。请问固定资产可以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吗?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