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的税收筹划方法.docx
流转税的税收筹划¬ 尤旭东 A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概念¬ 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增税对象的一种税。增值额=产出-投入从一项货物看,该货物值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 货物价值=C+V+M ¬ C: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所转移的价值¬ V:劳动者的价值¬ M:劳动者创造的价值¬ 增值额= V+M¬ 增值税对V+M征税,因而消除了对“C”重复征税的弊病。法定增值额的概念:¬ 是各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地确定的增值额。¬ 增值税的类型(按扣税范围)¬ (一)收入型:¬ (二)消费型:¬ (三)生产型:“生产型”增值税实际征税的增值额大于V+M,包含了部分“C” (劳动工具所转移的价值),“生产型”增值税处于增值税的初级状态。¬ 假定某企业报告期货物销售额为78万元,从外单位购入原材料等流动资产价款为24万元,购入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价款为40万元,当期计入成本的折旧费为5万元。根据上述条件计算企业的理论增值额及在不同国别增值税制度下的法定增值额。A国收入型、B国消费型、C国生产型允许扣除的外购流动资产价款允许扣除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法定增值额同理论增值额的差异A收入型245490B消费型244014-35C生产型24054+5各类增值税的比较¬ 发达国家通常采用消费型增值税,鼓励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虽然少征收了增值税,但增强了企业的获利能力,以后能够多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展中国家通常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我国东北地区的增值税转型试点¬ 上海市最近进行的探索增值税税收筹划空间¬ 纳税人¬ 征税范围¬ 税率¬ 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境内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以及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增值税的纳税人还包括:¬ 1、 把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人经营的,以租赁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2、 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3、 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两个依据:¬ 1、会计核算水平:a)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b)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2、企业规模的大小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销售额×增值率 =销售额×(1-增值率) 注: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因此,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 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1增值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6%或4%)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即: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征收率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一般纳税人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3529%17%4%2553%13%6%4615%13%4%3077¬ 某生产性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含税)为150万元,可抵扣购进金额为9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年应纳增值税额为10.2万元。¬ 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的增值率为40%(150-90)/150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35.29%,企业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因此企业可通过将企业分设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使其销售额分别为80万元和70万元,各自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分设后的应纳税额为9万元(80×6%+70×6%),可节约税款1.2万元(10.2万元-9万元)。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抵扣率¬ 注: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因此,¬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 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1增值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 ¬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6%或4%)¬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抵扣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即:¬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销售额×征收率¬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当增值税税率为17%,征收率为6%时,抵扣率=1-6%÷17%=1-35.29%=64.71%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一般纳税人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17%6%6471%17%4%7647%13%6%5385%13%4%6923%¬ 某商业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30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重为5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为25.5万元(300×17%300×17%×50%)。¬ 乙丙企业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批发机械配件。甲企业的年销售额为120万元(不含税),年可抵扣购进金额为100万元;乙企业的年销售额为150万元(不含税),年可抵扣购进金额为130万元。由于两企业的年销售额均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税务机关对甲、乙两企业均按简易办法征税。甲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额为4.8万元(120×4%),乙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额为6万元(150×4%)。应注意的问题¬ 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求¬ 财务利益最大化¬ 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类型国家税法的重大变化¬ 国家已提高了对一般纳税人的“准入门槛”¬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二六年一月九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税20051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 政策规定¬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关于混合销售的概念及筹划空间¬ 增值税暂行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特点在于一项“销售行为”,例如购买货物送货上门;买空调带安装;在饭店用餐时购酒水饮料。¬ 选择途径是使自己成为哪一类企业, (50%)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某房地产公司下属独立核算的经营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经营部既销售装修材料,也咨询、中介服务,某月装修材料销售为18万元,另取得咨询、中介服务收入2万元,该企业应作何税收筹划?¬ 营业税税率5% 20000*5%=1000¬ 20000 /1.04*4%=769.23¬ 20000 /1.06*6%=1132.07¬ 原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应分别进行核算¬ 现规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可选择不分别核算含税销售收入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534.4117320.6513543.4613326.08 从两种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来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是以全部收入作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于作营业税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作增值税纳税人税负会较轻。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这一数值我们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其计算公式为:一般纳税人的选择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销售额×增值率 =销售额×(1-增值率) 注: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因此,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 ×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1增值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 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税率(5%或3%) =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5% 或3%)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全部销售额。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即: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5%或3%)增值率=(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当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时,增值率=(1+17%)×5%÷17%=34.41%这说明,当增值率为34.4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4.41%时,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增值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增值税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4.41%时,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高于营业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营业税纳税人。 含税销售收入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534.4117320.6513543.4613326.08¬¬ 某建筑装饰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顾客装修。2002年度,该公司取得装修工程总收入为1200万元。该公司为装修购进材料支付款项936万元(价款800万元,增值税税款136万元)。该公司销售材料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装饰工程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判别该公司缴纳何税种合算?¬ 计算增值率:增值率=(1200936)÷1200=22%(注:在计算增值率时,如果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则购进金额亦为含税购进金额)增值率22%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0.65%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合算,适宜作营业税纳税人。可节约税收额为: 1200÷(1+17%)×17%1361200×3%=38.3636=2.36(万元)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抵扣率 注: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因此,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1增值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 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税率(5%或3%) =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抵扣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即: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 税率抵扣率=1(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当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时,抵扣率=1-(1+17%)×5%÷17%=1-34.41%=65.59%这也就是说,当增值率为65.59%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抵扣率低于65.59%时,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增值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营业税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65.59%时,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轻于营业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增值税纳税人。同理,可以计算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或营业税纳税人的税率为3%时的无差别平衡点的抵扣率,列表如下: 含税销售收入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56559173793513556541337392筹划方法¬ 兼营¬ 混合销售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专业安装公司节税效果好¬ 某大型商城于2001年12月底对该商城的经营情况作综合分析时发现:该商城在2001年度销售各种型号的空调器5243台,取得安装调试收入953860元;销售热水器4365台,取得安装调试收入358540元,两项收入合计1312400元,根据“混合销售”的规定,实际缴纳增值税190690.60元。这一块的税收负担的确不轻!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安装公司 ¬ 假设该商城2002年度经销的空调器和热水器数量不变,那么专业安装公司接受委托安装服务的收入金额为131 2400元,适用3税率征收营业税,则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1312400×339372(元)。¬ 经过以上筹划,从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讲,企业实际少缴税款152318.6元,税收负担下降了82.35 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折扣销售还本销售以旧换新以物易物Ø 案例¬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Ø 1、将商品以7折销售;Ø 2、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为18元)Ø 3、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元。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思考Ø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则对该商场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未考虑):Ø (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的售价为70元。Ø 增值税:70÷(1+17%)×17%60÷(1+17%)×17%=1.45(元)Ø 企业所得税:Ø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Ø 应缴所得税:8.55×33%=2.82(元)Ø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 增值税: 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30÷(1+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1+1.74=7.55元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为:30÷(1-20%)×20%=7.5(元) 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30÷(1+17%)60÷(1+17%)18÷(1+17%)×33%=14.67(元); 税后利润:11.314.67=-3.37元v (3)购物满100元返回现金30元v 增值税:v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17%60÷(1+17%)×17%=5.81(元);v 个人所得税:7.5元(计算同上)v 企业所得税:v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v 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28元;税后净利润:-3.3111.28=-14.59元。 由此可见,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买一赠一如何做帐 ¬ 这是一篇中国税务报解答读者提问的编者文章¬ 该文说:本报8月31日曾刊登过买一赠一业务的相关处理,原题为:我超市为促销,推出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购买一大盒酸奶赠送同品牌一小盒酸奶,大盒进价5元/盒,售价8元/盒;小盒进价2元/盒,售价3元/盒。以上售价为含税价,请问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如何计算增值税?原解答为:¬ 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并以一盒为例,按无偿赠送他人作出了相关的会计处理。其中对赠品的处理为: ¬ 借:营业费用 2.44¬ 贷: 库存商品 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44 ¬ 3/(1+17%)*17%2004、9、14新解答为:¬ 文章发表后,有读者提出不同意见,经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该文又以购买大瓶花生油赠送小瓶花生油为例作出了新的会计处理。¬ 销售额、销项税按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销售成本按大、小瓶合计计算评论¬ “法不责众”,税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是应该的。而且,新解答的口径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该说,赠送小瓶的前提是购买大瓶,并非无偿赠送。¬ 应该以发布文件的方式作出政策调整,仅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作解释的方式不够慎重,基层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筹划¬ 办法一;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 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即将大盒酸奶和小盒酸奶分别下调,使其销售价格的合计数等于8元,并将大盒酸奶和小盒酸奶一起销售。这样,也能达到促销和节税的目的。办法二:将赠送货物为销售折让来对待。¬ 将促销的主要商品按正常销售来对待,同时把赠送货物按其价值以销售折扣的形式返还给客户。即在普通发票上填写大盒酸奶盒价格8元,同时填写小盒酸奶一盒,价格3元,同时以折扣的形式将3元在发票反映,直接返还给客户,发票上净额为8元,客户实际付款为8元,这样便达到促销的目的。折扣额3元能够冲减商场的销售收入,即此项活动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8/1.17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8/1.17*17%元,从而减少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也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正确掌握视同销售和应作进项税转出的区别¬ 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 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不准从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和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进项不得抵扣。¬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A)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购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B)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单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不准从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 3,购进固定资产¬ 4、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 5、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 6、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 7、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8、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9、一般纳税人采用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内外有别、产品与购入有别购入货物自产及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转出视同销售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进项转出视同销售用于投资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用于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视同销售非正常损失不论购入货物和自产及委托加工货物均进项转出 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的情况下,选择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选择委托代销方式 销售价格的税收筹划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一是尽可能向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及时申报;¬ 二是合理安排进货时间,利用购进扣税法延缓纳税,在通货膨胀的前提下,效果比较明显。购货对象的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6%(4%),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究竟多大的折让幅度才能弥补损失呢?这里就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其计算公式如下: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B。则: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 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 =(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所得税税率) =销售额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 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 =(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所得税税率) =销售额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 ¬ 注: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税务所代开的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 当两式相等时,则有: 销售额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销售额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 即: 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 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得: A÷(1+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B÷(1+征收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则: A/(1+增值税率)×1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B/(1+征收率)×1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当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时,则: A/(1+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0%)=B/(1+征收率)×(1征收率×10%) B=(1+征收率)×(1增值税税率×10%)/(1+增值税税率)×(1征收率×10%)×A¬ 当增值税税率=17%,征收率=4%时,则有: B=(1+4%)(117%×10%)/(1+17%)×(14%×10%)×A=A×87.73%¬ 也就是说,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7.73%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7.73%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取得的收益相等。同样原理可得出增值税税率为13%,由税务所代开的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为6%及取得普通发票时的价格折让临界点。临界点数值见下表。价格折让临界点一般纳税人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价格折让临界点17%6%89.6%17%4%87.73%13%6%93.16%13%4%91.2% 案例¬ 利宁厨具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原材料钢材时若从北方钢铁厂(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处购入,则每吨的价格为50 000元(含税)。若从得平钢铁厂经营部(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则可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征收率为4%的专用发票,含税价格为44000元。试作出该企业是否应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货的决策。(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由价格折让临界点得知,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抵扣率为4%时,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7.73%,即临界点时的价格为43865元(50 000×87.73%),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价格44000元临界点的价格43865元,因此适宜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原材料。¬ 从利润角度来看,从北方钢铁厂购进原材料的净成本为:¬ 50000/(1+17%)50000/(1+17%)×17%×(7%+3%)=42008.55(元)¬ 注:依进项税额计提的城市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抵减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从得平钢铁厂购进原材料的净成本为:¬ 44000/(1+4%)44000/(1+4%)×4%×(7%+3%)=42138.46(元)¬ 由此可以看出,从得平钢铁厂购进钢材的成本大于从北方钢铁厂购进钢材的成本,因此应选择从北方钢铁厂购入。¬ 若利宁厨具厂只能从得平钢铁厂取得普通发票峭能进行任何抵扣,由以上价格临界点得知,只在在得平钢铁厂的含税销售价格低于42010元(50000×84.02%),才可考虑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 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可根据以上价格临界点值,正确计算出临界点时的价格,从中选择采购方,从而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 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筹划¬ 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产品,售价17元/件(不含税),成本构成大致为材料10元/件(其中主要原材料9元/件,辅助材料1元/件),工资等其他成本6元/件(进项税额忽略不计),当年预计生产200万件。现有一国外来料加工的订单,由该公司提供辅助材料并加工成A产品,加工费7.5元/件,共计10万件。¬ 该公司销售部门的人员作了一个预测,由于来料加工货物出口时免征增值税,其耗用的辅助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增加材料的成本,所以该加工成本是辅助材料1.17元/件,工资等其他成本6元/件,合计成本7.17元/件,加工利润是(7.57.17)×10=3.3万元,因此签订了该加工合同。¬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全部进项税额=10元/件×17%×200万件+1元/件×17%×10万件=341.7万元¬ 免税项目销售额=7.5元/件×10万件=75万元¬ 全部销售额合计=17元/件×200万件+7.5元/件×10万件=3475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41.7×75/3475=7.38万元¬ 该来料加工业务的成本总额=1元/件×10万件+7.38万元+6元/件×10万件=77.38万元¬ 来料加工业务利润=75万元77.38万元= -2.38万元¬ 即该订单不得不盈利,反而亏损了2.38万元。减免税的税收筹划争取享受优惠政策是纳税筹划的主要视点增值税主要优惠政策介绍:¬ 一 免税(办税员培训教材p116)¬ 1 法定项目免税¬ 2 不征税货物或劳务¬ 3 特定项目的免税¬ 二 减税(办税员培训教材p123)¬ 三 即征即退(办税员培训教材p128)¬ 进出口税收以另行讲解免税和即征即退的区别及适用范围¬ 思考:某企业以生活垃圾发电,其销售电力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果改为免征增值税,将给该企业带来什么影响?纳税筹划必须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变化¬ 例:¬ 2002-10-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2004-10-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2005年3月31日以前,财税200270号文的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仅适用于在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委托加工减轻增值税负¬ A企业是一家机械配件生产企业,企业规模不大,但是由于市场信誉良好,最近一段时间订单较多,企业现有的生产能力略显不足。张厂长有心扩大生产规模,但是考虑到该行业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产品销售市场并不稳定,周边地区又存在10余家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因此怕扩大投资规模带来经营上的风险。最近该企业又接到了10000件产品的生产订单,张厂长正为组织生产发愁。¬ 增值税税基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获得的增值额。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包括劳动者在再生产过程中获得的补偿V和新创造的剩余价值M,即货物或服务价值中V+M部分。那么在考虑增值税税收负担筹划时,V+M部分的价值越大,负担的增值税越多。但是,按照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思想,M部分自然是越大越好。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只有减少V部分的比例,如果V部分能够充分运用外购劳务取得进项发票,必然可以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比例,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方案一:¬ 例如,A企业新接到的10000件产品的订单,如果安排本企业自己生产,在不考虑固定成本的情况下,那么组成产品变动成本的主要是原材料成本和劳动工资支出。原材料成本每件20元,人工费每件15元,产品售价每件50元,则生产销售10000件产品的销售收入是50万元。那么销项税额是50×10000×17850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20×10000×1734000(元)。企业这批产品的应纳税额850003400051000(元)。销售收入增值税负担率51000÷500000×10010.2。方案二:¬ 如果A企业将这批10000件产品的生产任务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给临近的B企业,支付加工费15万元,那么可以从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5500元。那么企业的销项税额仍然是50×10000×17850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10000×172550059500(元),企业这批产品的应纳税额850005950025500(元)。销售收入增值税负担25500÷50000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