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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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的通知.doc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 2011 33 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23 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 2011 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 年 6 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 “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工作; 2013 年 6 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 “六大系统 ”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 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以下简称 “六大系统 ”)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 “六大系统 ”,达到 “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 ”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 ”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 “六大系统 ”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 “六大系统 ”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 做好 “六大系统 ”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 “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 要求( 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 2 套主机, 1套使用、 1 套备用,确保系统 24 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 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 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 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 向的要求。 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 四、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 201115 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2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 力。 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96 小时。 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2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 套系统、避灾路线和 应急预案等。 25.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26.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7.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 2 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 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28.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 100 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 50 毫米。 29.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 200 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3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 25 40 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 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 8 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31.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32.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 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3.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 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 5 毫米的现象。 34.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 0.3 0.7 兆帕;在 0.3 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 150 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 85 分贝。 35.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 0.5 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36.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 0.1 0.3 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 0.3 米 3/分 人,连续噪声不大于 70 分贝。 37.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 20 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六、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 38.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39.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41.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 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七、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 43.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 统。 44.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45.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46.距掘进工作面 30 50 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 10 20 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 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 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47.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48.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49.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八、管理维护 50.煤矿应建立健全 “六大系统 ”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 维护人员等。 51.煤矿应建立健全 “六大系统 ”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六大系统 ”管理机构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 52.煤矿应加强 “六大系统 ”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53.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 “六大系统 ”。 54.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 ”联合应急演练。 55.“六大系统 ”电气设备入井前 ,应检查其 “产品合格证 ”、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 56.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 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57.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 80%时,应及时更换。 58.“六大系统 ”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井调度中心站。 59. “六大系统 ”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全。 九、验 收 60.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 “六大系统 ” 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 “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