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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筹划的基本知识及实践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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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筹划的基本知识及实践方法.docx

    税 务 筹 划2005年第3期(总第9期)润博财税顾问工作室目 录 1筹 划 前 沿筹划理论税务筹划的理论界定与实践方法 2筹划技术资产重组中的税务筹划策略 9税 务 律 师律师谈法关于税务专业服务内容及风险控制的讨论 12律师提醒个人以实物出资是否缴纳增值税 20筹 划 实 务软件企业税务筹划浅议 23财 税 研 究税务筹划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新理念 37经 典 案 例先重组再转让 节税效果明显 40如何设定外地经销处的涉税性质 42法 规 速 递 45关 于 润 博 67筹划理论税务筹划的理论界定与实践方法市场经济强化了企业的利益意识。围绕利益最大化目标,企业经营管理者们经常关注的一个共性问题是,企业如何做才能缴纳最少的税收。为了这一目的,有的不择手段公然对抗税法偷逃税款,有的弄虚作假骗取出口退税,有的试图打所谓“擦边球”规避税收,有的企业则利用税收政策实现节税。就其行为性质而言,不外乎违法与不违法两种。由于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谋求合法少缴税便成为一种经营管理时尚,税务筹划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得以盛行。本文试就税务筹划的理论界定、操作方法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供读者参考。 一、企业税负与税务筹划 企业税负是指企业承担国家税收的数额与程度,广义税负指企业向国家上缴的各种税、费和基金等的总负担,狭义税负仅指企业向国家上缴的各种税的负担,不包括各种税外负担。企业税负的名义负担和实际负担可能不一致,名义负担是一种法定负担,即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企业应当承担的税负,实际负担是一种经济负担,即企业最终在经济上承担的税收负担。因为税收负担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成相互消长关系,企业往往通过违法或合法的途径谋求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以下对这些行为的性质作一些剖析: 1、偷税(Tax Evasion)。偷税在国际上一般称为逃税。我国税收征管法解释:“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我国刑法对偷税罪有类似的解释,并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从以上法律解释可以看到,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采用这种行为来获取经济利益,其结果必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因而减负的成本非常高昂。 2、避税(Tax Avoidance)。对于避税的解释国际上尚无统一定论。按国际财政文献局的说法,避税是指个人或企业以合法手段,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漏洞或其他不足来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瑞典学者认为,避税是纳税人采取了完全合乎民法的手段,又充分利用了各种税收法规,获得不是立法者原来所期望的税收利益的行为。我国学者张中秀在避税与反避税全书(1994年版)中写道:“避税是指纳税人针对税法不完善及各种难以在短期内消除的税收缺陷,回避纳税义务的活动”。上述说法的共同一点就是:避税行为尽管不违法,但往往与税收立法者的意图相违背。例如,按现行消费税规定,香皂属于护肤品应征消费税,而肥皂则不征消费税,对此有家工厂钻该项规定的空子生产了一种名为“阿尔贝斯皂”,这一做法显然带有避税倾向。又如,现行税法规定,新办企业可以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于是有人为了享受这项优惠,精心玩起了“开关工厂”、“开关商店”的把戏,这种行为即便获得成功,肯定也不符合税法的立法本意。 避税最常见、最一般手法是利用“避税港”(指一些无税收负担或税负极低的特别区域)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以及利用关联企业的交易通过转让定价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由于通常意义上的避税行为有悖税法精神,也可以说是对税法的歪曲或滥用,故世界上多数国家对这种行为采取不接受或拒绝的态度,一般针对较突出的避税行为,通过单独制定法规或在有关税法中制定特别的条款来加以反对,我国也采取这种立场与做法。如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中都有关联方交易的纳税规定,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专门制定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等单项法规。 3、税务筹划(Tax Planning)。税务筹划就其目的和结果而言,常被称为节税(Tax Savings)。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纳税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美国学者W·B·梅格斯博士认为:“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务筹划”。对税务筹划一般国家都采取接受的态度,如荷兰议会和法院就承认:纳税人有采用“可接受的方法”,用正常的途径来“节税”的自由,其特征是用合法的策略减少纳税义务。这些表述说明,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从更深一层理解,税收的经济职能还必须依赖于税务筹划才能得以实现。税务筹划的例子在实践中也随处可见,如甲级卷烟原消费税税率为45,后调高至50,有家企业便迅速调整生产结构,减少甲级烟生产量而增加丙级烟生产量,结果减轻了总体税负,增加了经济效益,这就是一个成功的税务筹划案例。又如,国家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制定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有的老企业根据这项政策引导,陶汰落后产业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这无疑也是税务筹划。 从国家的财政角度看,偷税、避税利税务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各种减少的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从理论上说,偷税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且具有事后性;避税和税务筹划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谋划、安排特征,但两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悖,而税务筹划则完全合法。实践中对避税和税务筹划的区分有时不能像理论上那样容易,因为具体到某一种特定行为时,避税和税务筹划的界限时常存在难以分辨的模糊性。因此比较原则的理解,广义的避税可分正当与不正当避税、善意与恶意避税、可接受与不可接受避税,前者应称为税务筹划,后者才是真正意义的避税,可称为狭义避税;同样,节税获得的利益如属于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这种节税行为就是税务筹划,反之节税获得的利益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则这种节税行为就是狭义避税。 企业减轻或免除税负除以上三种主要途径外,第四条途径是税负转嫁,指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或压低物资的购进价格将税收负担转给他人负担的行为。税负转嫁与前三种行为的区别在于,前三种行为引起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税负转嫁引起的则是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研究纳税最少化问题时通常主要研究前三种行为。 二、税收政策与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税收政策的选择过程。税收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税收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税收法律、法规是税收政策的法律形式和集中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税收法律制度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与内容。如我国五十年代的对私改造时期,最重要的税收政策是“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工轻于商,各种经济成分之间负担大体平衡”;在农村和农业税收方面,长期以来国家实行低税、轻税政策;现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强调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税收政策,等等。 不论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何,但就其经济影响方面的功能而言,大体上可归纳为四种主要类型: 一是激励性税收政策这种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的一种政策引导和税收激励。如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政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和再投资退税政策;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国债利息所得和国家奖励所得免税政策,等等。 二是限制性税收政策这种税收政策是国家基于产业调整、供求关系和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等方面的需要而作出的税收限制。如消费税中的卷烟、粮食白酒等实行高税率,营业税中对娱乐业实行最高税率,企业所得税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广告费、赞助费、罚款、罚金、滞纳金等不得在税前扣除或者限定标准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中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加成征税,关税中对需要限制进口的货物实行高税率等等,都是限制性税收政策的体现。 三是照顾性税收政策这种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对某些纳税人的一些临时性或特殊性困难给予的照顾。如新办企业和民政福利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残疾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减税或免税,等等。 四是维权性税收政策这种税收政策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贯彻对等原则和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同时也体现了税收的激励或限制政策。维权性税收政策主要存在于关税和涉外所得税与财产税中。如我国企业和公民赴境外投资或经营,对方国家对其征税,则对方国家的企业和个人来我国投资或经营,我国也应对其征税:如对方国家与我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投资者回去后汇总纳税时可以抵免在我国已缴纳的税款,则我国企业汇总纳税时对来源于对方国家的所得已在对方国家缴纳的税款也允许抵免,等等。 针对上述四种类型的税收政策,开展税务筹划要主动响应激励性税收政策,尽量回避限制性税收政策,实施跨国投资前应事先对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认真的比较研究。由于税收政策经常处于调整变化之中,开展税务筹划还必须掌握税收政策的精神实质和发展变化动态。 三、税务筹划的前提与条件 税务筹划与其他筹划一样,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获得成功的。一般而言,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前提与条件: 第一、税收政策具有可选择性税收政策的可选择性以税收政策的差别性为前提,没有差别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有成功的税务筹划。具体可从以下几个层面作进一步分析:首先,在国际之间,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存在着大量的不一致,甚至根本不同,所以存在利用国别税收政策差别在国际之间开展税务筹划的可能。税务筹划在国际之间就特别流行,这是我国加入WTO后尤其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其次,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之间,税收政策差别普遍存在。这种差别不仅在税收分级立法的国家大量存在。即便是我国这样的统一立法的国家,也在税收制度中大量存在特别区域(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与一般区域的税收政策差别,以及在统一税法条件下地区之间由于执法差别而导致的实际上的税收政策差别。这是我国利用地区税收政策差别开展地区间税务筹划的一个较为广阔的空间。其三,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实行多种税的复合税制,各税种之间由于一些立法技术上的原因,存在着在税种之间开展税务筹划的可能,即通过税务筹划实现缴纳这种税变成缴纳那种税,以减轻税负。最后,在同一个税种里,每一个税制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单一而无弹性的,任何一个税种的税制要素,其政策均有不同程度的选择余地,存在着利用税制要素上的政策差别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能。现在的问题是人们对这方面的政策研究比较肤浅,很多企业以至于不知应如何开展这方面的税务筹划。 第二、税务行政执法严肃公正税务行政执法是否严肃公正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也是影响税务筹划是否能够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的外部条件。要做到严肃公正执行税法,要求税法的执行机关必须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行使职权,而不是单纯站在财政收入立场或者情感立场上行使职权,尤其是在税法的具体解释权赋予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我国,更应当强调这一点,否则,企业即使是真正的税务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被税务行政执法人员视为偷税或视为国家反对的避税行为而加以查处。当前来看,在我国开展税务筹划经常会遇到来自一些基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观念冲突与行为障碍,解决这个问题尚需要一定的时间。 第三、税务筹划主体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税务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没有相当的专业基础难以胜任该项工作。成功的税务筹划不仅要求筹划主体以正确的理论作指导,更要求筹划主体具备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统筹谋划的能力,否则,即使有迫切的税务筹划愿望也难有具体的筹划作为,或者盲目开展所谓的税务筹划,其结果可能是从期望节税开始到反而遭遇更大的利益损失结束。总体而论,目前我国的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税务筹划方面的专业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税务筹划的途径与方法 从税务筹划的实践来看,税务筹划的领域十分广泛,具体的筹划方法林林种种不胜枚举。但从企业的角度分析,税务筹划主要在两大领域内展开,一是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活动中的税务筹划,二是纳税申报活动中的税务筹划。 (一)在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税务筹划主要的筹划方法有以下几种: 1、投资选择法包括投资活动中的投资地点、投资方式、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组织形式等多方面的选择。就投资地点而言,有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境内投资与境外投资等之分;就投资方式而言,有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之分,同是间接投资有股票投资与债券投资之分,同是债券投资有国家债券、企业债券与金融债券投资之分;就投资项目而言,有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与国家限制的投资项目之分:就企业的组织形式而言,有内资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子公司与分公司、联营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等之分。所有这些不同的投资地点、方式、项目和企业组织形式涉及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正确的投资选择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2、融资选择法吸收投资与举债是企业的两种基本的融资方式,通常情况下税法规定吸收投资的融资成本(股息)只能在所得税后扣除,而举债的融资成本(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而举债融资较吸收投资融资具有节税功能。进一步分析,同是吸收投资融资,吸收实物投资与吸收货币投资也有区别,前者对实物资产处置时还可能要纳税,后者则不论如何使用均不需纳税;同样的举债融资,向金融机构举债,其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债其利息支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只允许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可见这两方面也存在着税务筹划的可能。 3、经营方式选择法企业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而不同的经营方式通常需要负担不等的税收。如自营与出包、出租,分散经营与合并经营,专营与兼营,进销与代销,内销与外销,直接出口与委托出口,等等。对这些不同的经营方式作出合理的选择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4、物资采购选择法主要包括采购地点、采购对象和供应商等方面的选择。如按现行税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定的,进口关税要按普通税率计征,若原产地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定,则进口关税可按优惠税率计征:采购的设备如为国产设备,其投资额可按一定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采购的设备如为进口设备,则设有所得税抵免优惠;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材料、商品并取得普通发票的,则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些都是税务筹划可关注的方面。 5、资产使用选择法主要包括资产计价和资产折耗方面的选择。在资产计价方面,如存货的发出计价,税法允许既可以按实际成本计价,也可以按计划成本计价;同为实际成本计价又有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和个别计价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又如外币业务在选择折算汇率时有年初汇率与即时汇率之分,不同的折算汇率有不同的纳税影响。在资产折耗方面,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多种折耗方法可以选择。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如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选择使用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等不同的方法,其结果必然会引起所得税纳税时间及负担的变化。 6、盈余分配选择法主要包括按时分配与推迟分配,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以及货币分配与实物分配等多种选择。任何恰当的选择都能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二)在纳税申报活动中开展税务筹划有时可以独立进行,有时还要结合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来进行。主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缴纳税种选择法如发生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在现行税法规定基础上,企业通过合理安排可以实现缴纳增值税还是缴营业税或者分别缴纳两种税的选择。又如个人投资办企业可以结合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缴纳企业所得税之间进行取舍。 2、纳税主体选择法如按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应税货物的企业,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作为一般纳税人纳税,凡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企业出包、出租给个人经营,凡变更营业执照的,应由个人纳税,凡不变更营业执照的,应由企业和个人分别纳税;单位支付个人所得,凡由个人负担税款的单位应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凡由单位负担税款的应由单位负责缴纳税款。这些选择的主动权都掌握在企业手里,企业可以从节税方面作出合理选择。 3、计税依据选择法如现行营业税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土地增值税关于开发费用扣除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关于纳税调整项目金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捐赠免税扣除额的确定等等,都明确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与标准。合理利用这些条件与标准,可以适当缩小税基或避免扩大税基,从而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4、税目税率选择法主要是指在实行差别较大的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条件下,尽量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选择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目税率。如企业既有应税销售额又有免税销售额的情况下,应当准确核算两种销售额,否则,按税法规定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又如消费税规定对混合原料酿制的白酒应从高适用税率征税,对此企业就应注意避免可能会增加税负的生产方式;再如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了三档比例税率,且采用全额累进原理确定适用税率,对此中小企业就应当在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尽量避免适用税率档次爬升的现象发生。 5、纳税地点选择法主要是指在境内纳税与境外纳税、企业所在地纳税与经营所在地纳税、税收优惠地区纳税与非税收优惠地区纳税之间的选择。一般情况下,税法对纳税地点都有明确规定,如要改变纳税地点必须满足税法上的特别规定。但由于国家之间或地区之间税收负担通常存在较大的差异,故企业可以结合投资地点选择或创造条件满足税法的特别规定,从而选择有利的纳税地点。 作者:黄董良筹划技术资产重组中的税务筹划策略目前,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企业资产重组的风潮越演越烈。国内外企业对利用资产重组进行税务筹划的程度有所不同。对于企业而言,税务筹划并非资产重组的首要目的,但资产重组在税务筹划方面的突出作用应该为企业领导者所重视。在实践中,资产重组的具体类型很多,基本方法有兼并、收购、分设等等。通过购并,企业之间形成不同层次的联属关系,或是集团化,从而加强经营上的分工、协作,提高整体的竞争力。 就资产重组而言,其首要目标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由于不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差别较大,不同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赢利状况也各不相同,所以企业间的资产重组行为可以改变相关企业的总体赢利状况。最简单的一个例子是,一家赢利企业兼并一家亏损企业后,其利润总额必然因弥补亏损而减少。对于纳税而言,这意味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因此,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从纳税角度看,该赢利企业因此获得了纳税方面的“收益”。 例如,当一家赢利企业兼并一家亏损企业后,其利润总额必然因弥补亏损而减少。对于纳税而言,这意味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因此,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从纳税角度看,该赢利企业因此获得了纳税方面的“收益”。因此,从长期财务战略来看,吸纳“亏损”企业将成为集团税务筹划的“秘密武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中国加入WTO,许多企业集团的重组行为已经考虑规模经济和税务筹划效应,委派专门组织或机构负责寻找目标企业,开展资产重组的效益分析和产权交易操作。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出售不良资产,受到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追捧就是明证。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税务筹划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产权交易中的支付方式;二是重组后集团的税收负担及债务负担的大小。下面的案例可能从不同角度能够给我们一些启发。振邦集团是一家生产型的企业集团,由于近期生产经营效益不错,集团预测今后几年的市场需求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于是准备扩展生产能力。离振邦集团不远的M公司生产的产品正好是其生产所需的原料之一,M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正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状态,已经无力经营。经评估确认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000万元,但M公司的一条生产线性能良好,正是振邦集团生产原料所需的流水线,其原值为14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振邦集团与M公司双方协商,形成了关于资产重组的三种可行方案:其一,振邦集团以现金2000万元直接购买M公司的原料生产线,M公司宣告破产;其二,振邦集团以承担全部债务的方式整体并购M公司;其三,M公司首先以原料生产线的评估价值2000万元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N,同时由N公司承担M公司2000万元债务,这样,N公司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负债为2000万元,净资产为0,然后再由振邦集团购买N公司,M公司破产。这三个重组方案哪一个更好呢?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评价如下:方案一:属于资产买卖行为,应承担相关的税收负担为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M公司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生产线转让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计算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总额2000×52000×6(20001400100)×33385(万元)。该方案对于振邦集团来说,虽然不需购买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更不要承担对方的巨额债务,但在较短的时间内要筹措到2000万元的现金,实在负担不小。方案二:属于产权交易行为,其相关的税收负担如下:按照税法政策有关规定,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M公司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0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规定,在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小于负债或与负债基本相等的情况下,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方案对于合并方振邦集团而言,则需要购买M公司的全部资产,这从经济核算的角度讲,是没有必要的,同时振邦集团还要承担大量的不必要的债务,这对以后的集团运作不利。方案三: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有关的税收负担情况分析如下:M公司先将原料生产线重新包装成一个全资子公司,即从M公司先分设出一个独立的N公司,然后再实现振邦集团对N公司的并购,即将资产买卖行为转变为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同方案二,M公司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企业所得税,当从M公司分设出N公司时,根据企业分设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被分设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设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分设企业接受被分设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以按评估价值确定成本,M公司分设N公司后,M公司应按公允价值2000万元确认生产线的财产转让所得600万元,计税198万元,另外N公司的生产成本可以按2000万元确定。N公司被振邦集团合并,根据企业合并有关税收政策,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N公司生产线的资产评估价为2000万元,计税成本也为2000万元,转让所得为0,所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方案对于振邦集团来说效果最好,一是避免了支付大量现金,解决了在短期内筹备大量现金的难题;二是N公司只承担M公司的一部分债务,资产与债务基本相等,振邦集团购买N公司所付出的代价最小;三是振邦集团在资产重组活动中所获取的利益最大,既购得了自己需要的生产线,又未购买其他无用资产,增加了产权交易的可行性。虽然对于振邦集团来说,方案二税负为0,但是并非为最优方案,因为还要考虑重组后集团的税收负担及债务负担问题。 从国际上看,当今100多个开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的公司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弥补亏损。并且,对未被弥补的亏损,通常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有少数国家还允许向以前年度结转。就结转期限而言,约25个国家和地区允许纳税人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约46个国家和地区允许纳税人向以后年度结转5年。从长期看,亏损因此成为税务筹划者手中一个相当有用的工具。而且,以亏损弥补为基础,继续派生出一系列税务筹划策略。国内外的企业领导者对于亏损和资产重组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资产重组从20世纪90年代后在国内才逐渐热起来,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和认识尚不够成熟,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一定差距。尤其在对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的认识上,几乎有着根本性的差异。这很大程度上可能与企业经营目标和决策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有关。种种原因使得国内企业与国外同类企业相比,净资产收益率等利润指标偏低,企业总体竞争力弱。由于企业并购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或受政府影响,所以被并购企业的经营状况通常不理想,对并购企业的“拖累”效应明显大于“规模”效应。因此,企业对购并亏损企业的兴趣不大,并且企业并购的主要着眼点很少能放在税务筹划上。 而在发达国家,企业重组已经属于成熟行为,比较常见。并且,有不少企业每年都出于筹划的目的,由专人负责寻找目标企业,进行相关操作。 就分设而言,国内的企业分设行为很多发生在外资企业。这主要是出于税务筹划的考虑。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适用的税法有减免税期等优惠规定,新办企业可以从中受益。在实践中,不乏部分外商通过关闭原有企业,重新登记新企业,或是将赢利能力最强的部分分设为新企业的例子。这在中小规模企业和家族性质企业中尤其常见。近些年来,部分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行为也越来越多,但绝大多数仍然未考虑税务筹划问题。例如,很多上市公司频频重组,但大多是为了剥离不良资产。有的是为了保住配股资格;有的是为了摘掉(Special Treatment)帽子;有的是为了大幅度提高业绩,为二级市场炒作提供素材,等等。具体目标和手法各有差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其重组方向是提高企业的利润率或赢利水平。这实际上与税务筹划的努力目标正好是相反的。这可能从反面再次说明了企业经营是一个复杂的活动,税收方面的因素只是企业经营者所要考虑的一项重要因素,而非首要因素。 实际上,我国企业间的资产重组行为在税务筹划领域还是大有可为的。因为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差异很大,不能一概而论。简言之,由于现行税法对不同企业规定的计税扣除项目、折旧政策和税率水平等存在着较大差异,这就为税务筹划提供了较大的运作空间。企业经营者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这一大前提下,可以视企业的具体经营目标灵活加以运用。律师谈法关于税务专业服务内容及风险控制的讨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务专业服务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来。国外企业大量涌入我国经济的各个领域和行业,同时我国的企业也要走出国门,这都需要税务专业服务。从行业目前发展状况看,我国的税务专业服务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深度和广度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从纳税人角度看,随着我国税收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纳税人的涉税风险控制意识越来越强,更迫切的需要专业机构为之提供专业的税务服务。如何为纳税人提供税务专业服务,如何控制专业机构的执业风险都是专业机构面临的问题。本文即是对专业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内容、执业步骤及质量控制风险进行的讨论,不当及错误之处请读者不吝赐教。一、提供税务专业服务机构的优劣势分析我国目前提供税务专业服务的机构主要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各类管理咨询公司。其中最名正言顺的自然数税务师事务所,但是鉴于我国税务师事务所发展的时间短、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行业发展规范程度不高,导致了目前税务师以提供基本税务代理事务为主的低端竞争现状。目前在税务服务高端市场(主要是税务筹划)居主要地位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大型的事务所,另外部分律师事务所也提供税务专业服务,其他咨询类公司也不同程度的分享税务服务的专业市场。下面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三类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特点比较分析:税务师提供税务专业服务的优势在于其对税法的全面、准确把握和对相关涉税流程的熟悉,另外,我国税务师事务所产生的渊源也为其提供专业服务提供了方便。但是我国注册税务师发展时间短、专业机构规模偏小是其劣势。但是随着行业的发展壮大,其在税务服务专业市场的地位会被承认。会计师提供税务专业服务的优势是其提供法定审计服务时会根据客户实际情况挖掘潜在的业务机会,而且,会计师丰富的财务处理经验也是客户信任的基础,另外职业会计师的行业声誉也是其竞争优势之一。从设计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角度看,会计师与税务师、律师相比也有决定性的优势。其劣势是对税务法规理解的深度和广度与其他二者均有差距。律师提供税务专业服务有独特的优势,那就是其对法律的深刻了解和把握,业内甚至提出律师提供税务服务是“财税与法律的优美结合”的宣传口号。其业务重点、作业方式等与税务师、会计师也很大的差别。税务律师的业务重点领域在企业对外经济活动领域,如对外投资、兼并重组等,在不同经济法律关系中进行权衡、比较,变通处理相应的法律关系或稍稍调整某些经济活动,以改变其在征纳关系中的法律性质,得以寻求税负最优;税务律师偏重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考量,仔细甄别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为律师的首务,重在度的把握,在作业方式上直接表现为调查取证、寻求低税负法律依据。但是其劣势也同样明显,即律师对于企业财务帐务处理的理解和把握远不及税务师、会计师。综上所述,现代专业机构在提供税务专业服务时应该走专业机构融合化、专业人员复合化的途径,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二、关于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高端税务服务内容的思考目前,我国的税务服务专业机构,尤其是税务师事务所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很大程度的局限在一般的代理服务业务。该类业务技术含量低,收费少,为客户带来的价值较低,所以不易得到客户的认可。专业机构应该为客户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才能实现专业机构的价值?这是专业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目前,提供税务筹划成为众多机构的发展重点,但是由于税务筹划理论发展的缺陷,什么是税务筹划、如何提供税务筹划服务仍处在探索摸索阶段。作者结合在实际业务中的体会,认为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高附加值的专业服务应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是对客户涉税风险的评估,根据现代财务管理理论并结合客户实际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涉税风险控制系统;其次才是根据具体经济事项为客户提供税务筹划服务。三、关于涉税风险评估及控制系统关于涉税风险评估,主要是通过税务审核的方式来评价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具体操作模式与一般的税务审核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下面主要描述涉税风险控制系统。   企业涉税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的目的是在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涉税风险防范体系,避免因制度缺陷而导致涉税风险的增加。 企业涉税风险内部控制机制重点在于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权、责,并形成一定的制约关系。在具体制定制度上,通过对操作环节的细化,形成操作规范和指引。一般企业,并无针对涉税风险控制的专门制度,即使有,也一般体现于财务会计制度中的某些条款。但仅有这些条款是不够的,因为,因涉税引发的风险并非完全是财务部门的责任,企业有些经济活动并不完全能在财会记录中予以反映,如担保事项的发生、项目前期的洽谈等,而在这些经济活动中则暗藏涉税风险,一旦形成法律事实,则难以控制其中的涉税风险。制定涉税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必须结合企业特定的管理构架、业务特点进行,不能照搬照用或沿袭他人制度。专业机构在起草涉税风险控制系统之前,需要对企业进行充分的考察、分析,在制度试行中,要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专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税务服务时必须有辅导制度,这样会更好的实现既定的服务目的。企业涉税风险控制系统至少包括下面几部分: 1.信息系统 有效收集涉税业务信息涉税风险一般伴随业务运作而产生,业务运作信息是对企业业务经营全过程的反映,它将分散在各个领域、各个部门的系统的重要信息资源进行信息的再整合,以到达信息的完备性。对企业业务运作过程中的数据的采集,要完整、准确和及时地反映企业业务数据的变化和运动,使变化的信息能应及时的在信息框架中反映出来。有效实现涉税信息共享信息的共享是使业务发生强相关性,使市场、销售、流通及制造过程中的涉税环节发生紧密的互动关系,并识别、评估、设定交易环节的税负影响。有效执行税负控制信息年度纳税计划是经营控制信息的反映,是战略规划信息的进一步具体细化,是企业不偏离战略规划的保障。年度纳税计划的另一个作用是帮助企业建立一种“预警”机制,以发现可能导致企业控制目标发生变化的事件和趋势。 有效分解纳税规划信息    主要体现在各个业务环节的税负控制。     2.控制系统 包括分权制度、预算制度、控制制度、决策系统 、考评系统等部分,具体根据企业规模、发展战略、管理体系的要求制定。3.部门及岗位职责设定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是行使公司计划、财务、统计综合管理职能的部门,也是直接面对税务机关的部门,在涉税业务方面,其工作职责一般包括:(1)负责编制年度年度纳税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2)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税务法规,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3)制定内部统计报表,收集整理统计资料,分析纳税情况,发布纳税信息;     (4)审核涉税票证,编制、审核公司财务报表,依法填具纳税申报表;     (5)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调配使用资金,监控资金的投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6)为公司投资、参股、转让、兼并、破产等重大决策提供税负比较分析;     (7)收集、整理定价依据,制定定价政策,参与定价谈判;     (8)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凭证的合法与完整,配合税机关检查工作的进行;    (9)保持与税务专管员日常联系与沟通; (10)配合外部专业人员税务筹划、税务代理工作的进行。 法务部门     法务部门是处理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在防范涉税法律风险方面,其工作职责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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