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规章制度_公司章程.docx
建筑公司规章制度_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章制定。 本章程是关于城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为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胡美行、史喜亭、伦山、海山、徐英海、传文、柱恩、仍显、城建设工程职工持股会共同出资,设立的。 第三条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资本经营为辅,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接受国家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生产。 第七条股东出资入股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发展生产,增加企业盈利。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公司名称:城建设工程。 英文名称: 第九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经营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条经营围 主营: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高速公路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车、船、飞机),钢结构工程,水工建筑,电信、通讯、管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防水工程,电梯安装工程。 兼营:普通货物运输,渣土运输,房地产开发,机械租赁、维修,物资租赁。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三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第十四条自然人股东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股东出资和股权转让条件 第十五条股东以国有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和货币出资,按 规定的时间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城建设工程的银行。 第十六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自然人股东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股权不得转让。离任时,可依法持有或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转让。 第二十条经按法律程序、公司章程产生的新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自然人股权,可由大股东转让。出资比例,与法定的出资额度相等。转让价格,每股应按当期的价格额度转让。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按股权比例分得红利; (三)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五)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购新股; (六)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按股权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股东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下述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经济发展; (四)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以其所持股权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六)股东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聘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每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一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本人应出席股东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受委托人行使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1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一时; 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注册资本金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25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视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决议和会议记录由公司存挡,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三十条公司设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成员为七人。其中按股东出资比例,由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荐四名候选人,城建设工程职工持股会推荐两名候选人。六名董事由城建设工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名职工董事由城建设工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研究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三总师,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决定对经理的奖惩; (十二)提出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股东会授予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董事会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开董事会事由和开会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和投票,但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并载明授权围,一名董事只能委托或接受一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会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在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