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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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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解读.docx

    转方式 调结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潍坊市地方税务局二一年四月26前 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是党和国家在国内外经济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的关键时期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经济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正确掌握和应用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继续推进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快发展服务业、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持久战、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局“依法治税、从严带队、科学管理、共建和谐”基本要求和市委、市政府“一三六四一”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和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作用,帮助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学习政策、了解政策、运用政策,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潍坊市地税局组织对国家现行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理,编选了转方式调结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从产业优惠、行业优惠、项目优惠等方面总结了16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并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详细释疑,努力为读者提供个性化服务和便利。由于编选时间仓促和水平有限,疏漏甚至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谅解指正。此次编入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如有变化和调整,请及时登陆潍坊地税网上服务平台(http: /)或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咨询,并依法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潍坊市地方税务局二一年四月目 录第一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1第二部分 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3第三部分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5第四部分 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税收政策7第五部分 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7第六部分 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8第七部分 支持软件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9第八部分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9第九部分 支持动漫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10第十部分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10第一类 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10第二类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12第十一部分 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安全生产投入的税收优惠13第一类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13第二类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6第十二部分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18第十三部分 技术转让税收优惠19第十四部分 扶持从事农业项目的税收优惠21第十五部分 鼓励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23第十六部分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24第一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一、政策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三、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以低税率优惠,主要是考虑到要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其发展水平关系到一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程度,己成为工业发达国家经济的主要支柱和推动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核心。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学技术总体水平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关键技术自给率低,发明专利数量少;科研质量不够高,优秀人才比较匮乏;高新技术产业在制造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及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依然偏低等。为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需要继续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这样有利于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和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制定的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是指八大领域,具体包括:一是电子信息技术(软件、微电子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广播电视技术、新型电子元器件、信息安全技术、智能交通技术);二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医药生物技术、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新剂型及制剂技术、医疗仪器技术、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三是航空航天技术(民用飞机技术、空中管制系统、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行保障系统、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四是新材料技术(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精细化学品);五是高技术服务业(共性技术、现代物流、集成电路、业务流程外包、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技术咨询服务、精密复杂模具设计、生物医药技术、工业设计);六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利用、核能及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高效节能技术);七是资源与环境技术(水污染控制技术、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八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先进制造技术、新型机械、电力系统信息化与自动化技术、汽车行业相关技术)。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这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相对较为关键的一项,企业是否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判断一个企业生产、发展和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因素。只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才能争取主动。这里强调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的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主体或者核心部分,拥有自主权或者绝对控制权,而不能满足于只对非主体部分的枝节或者辅助性的部分拥有所谓的知识产权。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本项认定标准所称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不一定是企业通过自己研发所获取的,它也可以是企业通过购买、投资者投入等形式获取,只要企业对这项知识产权拥有完整的支配权,或者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可。(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这是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方面的要求。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最终需要一个载体来体现其价值,离开这个载体,空谈所谓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站不住脚的。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体现其价值的载体也应具备“高新”性,也就是作为其载体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是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针对产业发展需要和特定阶段科学技术总体发展水平等所拟订的高新技术领域范畴,以体现国家的产业导向和指引功能。(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这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高新技术企业体现的就是在研究开发能力上的先进性,而研发能力的维持和提升等,需要大量研发费用的不断投入,以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也是防止高新技术企业落后于时代的一项重要措施。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山东省成立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公室)对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交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会商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在规定申请时间内向省认定办公室行文报送核实后的申请企业名单。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企业申请、省级审查认定、国家公示备案的程序,具体按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第二部分 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一、政策内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三、政策解读: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的新兴产业,为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于2005年制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而创业投资是指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上市转让、 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同时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 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 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的业务范围限于股权投资方式。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 (1)创业投资业务。(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其他业务范围的所得,不得享受本规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2、创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创业投资本身是指向投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向公众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一般而言已经比较成熟,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公司规模比较大,不属于中小型企业,受国家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不需要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管理服务。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当前,许多国家都把强化科技创新作为国家战略,把科技投资作为战略性投资,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尤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在成长阶段研究开发费用高、风险较大, 特别需要资金扶持,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着力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进而带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对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抵扣优惠,体现鼓励发展高技术产业的方向,符合"十一五"规划和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我国产业结构升级。3、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办法,属于间接税收优惠,可以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解决中小科技企业投资不足问题,有利于风险投资尽快回收,减少投资风险,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企业的对外投资额是可以收回的,不属于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允许企业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也是一种加计扣除优惠。第三部分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一、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三、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给予小型微利企业以低税率税收优惠,主要是考虑到要利用税收政策扶持小型企业的发展。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中小企业所占比重很大。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对于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增强经济活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从税收负担能力来看,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相对比较弱,让其与大企业适用相同的比例税率,税收负担相对较重,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更好地发挥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需要对中小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1、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一是工业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的是,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所获取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出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从业人数,一般是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平均或者相对固定的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则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在总量上的一个表述,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总和。二是其他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除了工业企业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都适用本项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作为认定标准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概念都与第一项的相关概念的内涵一致。2、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低税率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可以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这里的“符合条件”,除了包括小型微利企业本身的认定标准限制外,实施条例还可以规定其他的条件。所以,本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即便是符合本条例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若属于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也不得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因为,国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确保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会对企业的投资方向等作出调节,对不同的产业、不同的项目,甚至不同的投资主体,确定不同的政策导向和待遇,并会根据经济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等多种因素的考虑,适时调整这些政策,对特定行业实行鼓励、限制或者控制政策。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作为宏观调控政策重要手段的税收政策就不宜再给予鼓励和扶持。所以,本条规定,对于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即使达到本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也不得享受低税率优惠。第四部分 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一、政策内容: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三、政策解读: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理解该条规定时,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所有纳税人都可以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不再局限于“旅游企业”;二是扣除费用仅限于扣除以下两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四项费用,除此以外的其他费用均不得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这里包括了支付给境内和境外接团旅游企业的接团费用。第五部分 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一、政策内容:国家确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三、政策解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物流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新兴的服务部门,正在迅速发展。物流产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新兴产业,物流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及批发零售中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对于“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在理解时要重点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必须承接运输业务,一般应提供运输合同。二是将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应取得分运人开具的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三是只能扣除支付给分运人的运费,对支付的其他费用如保险费、过路过桥费、铁路基金等不得扣除。在对营业额项目减除时还要注意,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出具的公证证明。 第六部分 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一、政策内容: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三、政策解读: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这是考虑到我国人民居住条件仍然较差,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而增值较低的予以免税,而对增值较高的就全部增值额征税,有利于控制普通标准住宅售价,促进和保证其健康发展。第七部分 支持软件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一、政策内容:1、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在我省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第八部分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一、政策内容: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九部分 支持动漫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一、政策内容:1、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十部分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第一类 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政策内容: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三、政策解读: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情形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以后年度相应减少折旧额,从而使纳税人的所得税负得以递延的一种优惠方式。从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看,固定资产在其使用早期修理的次数很少,实际使用时间长,操作效率高,产品质量好,可为单位提供较多的效益。而在其作用后期,随着修理次数的增加,操作效率和产品质量都会逐渐降低,不断上升的成本降低了单位的收益能力。因此,为了使折旧的提取多少与固定资产的运营规律相一致,便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摊销较多的折旧,在其使用后期摊销较少的折旧。为了降低由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而产生的无形损耗的风险,提高资金运营效果,客观上也要求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由于折旧费用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之一,不论是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还是实行加速折旧,都可以减轻纳税人在最初几年的税收负担,虽然从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来看企业的总税负没有变化,但税负前轻后重,对企业来说相当于政府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从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允许企业对某些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政府而言只是相当于放弃了部分利息收入, 整体上不会对税收收入产生大的影响,而对企业来说则能起到很大的鼓励和支持作用,因此加速折旧这种间接优惠方式为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所得税法所采用。(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可以使企业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 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所以国家鼓励企业加大对此类固定资产的投入,允许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有些固定资产由于使用强度大或更新快而导致其使用寿命缩短,对这类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更符合其实际的使用寿命,也是对以前政策的延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企业不切合实际地缩短折旧年限来增加当年扣除,逃避税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作了规定: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 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求得每期折旧 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方法。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来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第二类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政策内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三、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与直接减免税相比,加计扣除的对象是企业的某些具体支出项目,在这些项目上支出越多,得到的优惠越大,因此加计扣除对于鼓励企业加大对某些项目的支出更有针对性。直接减免税政策一般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和执行期限,而加计扣除则往往是一项长期且适用企业范围更广的政策,故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加计扣除方式作为鼓励企业加大某些方面投入的手段。我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科技开发投入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是科技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设定了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这一规定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一是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这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界定是关键,一般而言,将从在中国境内是否形成相应的研究开发成果为标准来认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二是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加计扣除方式。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加计扣除方式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也就是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之所以分这两种方式予以加计扣除,是因为企业的研发投入,由于科学研究过程中各种不可预期的因素较多,研发费用的投入并不一定都能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若只鼓励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那么从某种程度上将束缚企业研发费用的投入。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鼓励的是企业的研发行为,只有研发行为的存在,才可能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如果研究开发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则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应当加计扣除;如果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属于资本化的费用支出,构成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允许加计后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规定摊销。第十一部分 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安全生产投入的税收优惠第一类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政策内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三、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要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方面面临的巨大压力。我国历经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道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多处提到,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在各方面的日益重视和多方努力下,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仍未消除,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环境保护,是一项颇具现实意义的措施。本政策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具体条件和范围可以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海水淡化项目等。考虑到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范围日益多元化,一家企业涉足多个行业开展经营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企业所得税法需要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的往往只是其中某些项目的所得而非企业的全部所得,因此,减免税的对象定位于企业从事某些项目的所得,而不是企业。这样,即使企业的主业不在优惠范围之内,但其从事了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的,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已成为当今世界性的问题,更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污水是人类在生活、生产活动中用过的,并为生活废料或生产废料所污染的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被污染的降水等。污水处理就是利用各种设施、设备和工艺技术,将污水中所含的污染物质从水中分离去除,使有害的物质转化为无害的物质、有用的物质,水则得到净化,并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污水经过水质处理达到用水标准后,回用于农、林、牧、渔业、工业、城市或作为低质杂用水等的用水方式,既可解决水资源日益紧缺的问题,又可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在一个资源稀缺的时代,污水处理更具有现实意义,国家政策应给予支持。针对我国目前污水处理的这种落后状况,有必要发挥企业所得税对污水处理行业的支持与发展,所以本条将公共污水处理纳入优惠范围。与公共垃圾处理项目享受优惠的前提一样,污水处理也强调的是“公共”,也就是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必须是针对“公共污水”的处理,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污水,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公共垃圾处理项目。垃圾是人类产生和生活活动的伴生物,由于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不可能无限承受排放的垃圾,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垃圾已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负担,也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污染源,垃圾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对垃圾进行处理,尽可能进行充分的资源化利用,使更多的垃圾作为“二次资源”进入新的产品生产循环,化废为用,既节能又环保,应得到国家各方面的政策支持。目前中国垃圾处理行业还面临一些问题,如现有的管理体制落后,垃圾收运方式落后,处理技术落后,水平较低,影响了城市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企业所得税作为有效的宏观调控经济政策,也应发挥其在支持垃圾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所以本条明确将公共垃圾处理项目纳入优惠范围。对应垃圾的分类来看,公共垃圾处理项目应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工业垃圾处理、电子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理、医疗垃圾处理、农村垃圾处理等。另外,还需要明确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公共”,也就是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必须是针对“公共垃圾”的处理,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垃圾,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共垃圾处理项目。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沼气综合利用,是指将沼气、沼液、沼渣(简称三沼)运用到生产的过程,是农村沼气建设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系列综合性技术措施,其范围涉及到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仓贮业等诸多方面,它对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有必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所以,本条明确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纳入优惠范围。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问题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这种状况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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