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常用部分.docx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常用部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常用部分 6.3.9 柱的箍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柱端,取截面高度(圆柱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 2)底层柱的下端不小于柱净高的1/3; 3)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4)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 不大于4的柱、框支柱、一级和二级框架的角柱,取全高。 2 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四级不宜大于300mm。至少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或拉筋约束;采用拉筋复合箍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钩住箍筋。 13.3.3 多层砌体结构中,非承重墙体等建筑菲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600mm配置26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墙,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独立墙肢端部及大门洞选宜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3 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600mm设26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7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8、9度时应全长贯通。 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8m或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觞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 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表6.3.3 粱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等级加密区长度(采用较 大值)(mm) 箍筋最大间距(采用 最小值)(mm) 箍筋最小直径(mm) 一2h b,500 h b/4,6d,100 10 二 1.5h b,500 h b/4,8d,100 8 三 1.5h b,500 h b/4,8d,150 8 四 1.5h b,500 h b/4,8d,150 6 注:1 d为纵向钢筋直径,h b为梁截面高度; 2 箍筋直径大于12mm、数量不少于4肢且肢距不大于150mm时,一、二级的最大间距允许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150mm。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表移下页) 6.1.3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层框架部分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可与其框架的抗震等级相同。 注:底层指计算嵌固端所在的层。 2 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对应的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 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4 当甲乙类建筑按规定提高一度确定其抗震等级而房屋的高度超过本规范表6.1.2相应规定的上界时,应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表6.1.2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设防烈度 6 7 8 9 框架结构 高度24 24 24 24 24 24 24 框架四三三二二一一大跨度 框架 三二一一 框架-抗震墙结构 高度 (m) 60 60 24 25 60 60 24 25 60 60 24 25 50 框架四三四三二三二一二一抗震墙三三二二一一 抗震墙结构 高度 (m) 80 80 24 25 80 80 24 25 80 80 24 25 60 抗震墙四三四三二三二一二一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 高度 (m) 80 80 24 25 80 80 24 25 80 抗 震 墙 一 般 部 位 四三四三二三二 加 强 部 位 三二三二一二一 框支层 框架 二二一一 框架-核心筒结构 框架三二一一核心筒二二一一 筒中筒结构外筒三二一一内筒三二一一 板柱-抗震墙结构 高度 (m) 35 35 35 35 35 35 框架、 板柱的 柱 三二二二一 抗震墙二二二一二一 注:l 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 级: 3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的框架; 4 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按框架-抗震墙的要求设计时,应按表中框架- 抗震墙结构的规定确定其抗震等级。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表7.1.2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房屋类型最小 抗震 墙厚 度 (mm) 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6 7 8 9 0.05g 0.10g 0.15g 0.20g 0.30g 0.40g 高 度 层 数 高 度 层 数 高 度 层 数 高 度 层 数 高 度 层 数 高 度 层 数 多层砌体房屋普通砖240 21 7 21 7 21 7 18 6 15 5 12 4 多孔砖240 21 7 21 7 18 6 18 6 15 5 9 3 多孔砖190 21 7 18 6 15 5 15 5 12 4 小砌块190 21 7 21 7 18 6 18 6 15 5 9 3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 普通 砖、多 孔砖 240 22 7 22 7 19 6 16 5 多孔砖190 22 7 19 6 16 5 13 4 小砌块190 22 7 22 7 19 6 16 5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 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 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I/Z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 应少于1.0m; 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 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4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