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docx
恒大地产集团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用于地区公司的工程进度款、预结算及下属公司的对外工程结算管理及考核。 第二条预结算工作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保守机密。 第二章工程进度款审核 第三条工程部须在接到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申报表后24小时内完成审核,报主管工程的公司领导或项目总经理48小时内审批完成后提交预决算部。 未按时间签批的,每违反一次,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的处分,一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的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处分,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工程部重复或提前申报、超报工程进度或进度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每次扣罚经办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预决算部考核。性质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 第四条预决算部在收齐进度款申报资料后,48小时内(不含对数时间)必须审核完毕并填报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送至合同管理部。施工单位对进度款金额不认可的,预决算部应在上述时间内将有关资料一次性反馈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回复意见后,预决算部须在4小时内核算完毕,再与施工单位对数,直至达成一致后2小时内交合同管理部。 未按上述时间签批的,每违反一次,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的处分,一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的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处分,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预决算部进度重复申报的,每次扣罚经办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计算错误造成当期进度款超付10%以上的或超付的没在下期进度款扣回,每次扣罚经办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考核。性质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 第五条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每月30日前对上月预决算部已审核的工程进度款按份数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主要抽 查各项目的主体、装修、园建、桩基础、保温、土石方等工程。未完成抽查比例的,扣罚部门负责人500元,地区公司管理及监察部考核。 第六条工程款严禁超合同约定比例支付,特殊情况须按权限报批。 第三章工程结算 第七条工程部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综合验收)后四个月内、其他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结算资料提交预决算部,未按时提交的,每次扣罚工程部负责人500元;工程部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后20天内完成审核,每延期一天扣罚工程部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500元,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八条工程部按附表二要求的内容审核结算资料,并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未按附表二要求提交结算资料的,每项扣罚工程部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50元,预决算部考核。 2、在结算资料审核中出现工程签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次每处扣罚工程部和工程技术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各500元;结算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次每处扣罚工程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各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预决算部考核。 3、各部门在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进行事后确认导致增加造价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并报相应的公司领导或项目总经理确认。资料虚假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化系统上线前,工程技术部每月5日前将累计工程竣工验收台帐报地区公司预决算部和预决算审计部,每延迟一天,扣罚工程技术部负责人100元,提交有错误的,每次扣罚工程技术部负责人200元,预决算部考核。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化系统上线后,由工程部在验收后一天内录入系统,每延迟一天,扣罚工程部负责人100元,工程技术部考核。 第十一条所有结算资料由工程部提交给预决算部,预决算部不得接收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结算书除外),否则,给予预决算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各降一级工资的处罚,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十二条结算分段审核 1、结算分段审核适用于地区公司主体、装修、园建、铝合金、智能化工程(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 2、预决算部应在结算前拟定工程结算分段审核方案,经地区公司主管预决算的公司领导同意后,报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总经理审批(结算分段方案通过EMS系统审批)。未报批或未按审批方案执行的,每次扣罚预决算部负责人1000元。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十三条结算审核或结算分段审核的工程必须竣工验收合格,未完工、未验收合格的工程不能进行结算审核或结算分段审核。特殊情况的,必须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未报审批而进行结算审核或结算分段审核的,每次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1000元。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十四条结算时限 1、预决算部结算出数并回复意见给施工单位的时间:自收到结算资料次日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8天内;100万元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15天内;主体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园建工程及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30天内。每延迟一天,扣罚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5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2、预决算部每次收到施工单位的反馈意见后,须在以下时间内回复意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2天内;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3天内;300万元以上的5天内。每延迟一天,扣罚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5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3、预决算部结算总时限(包括审核、对数、落实审计意见):自收到结算资料次日起,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15天内;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25天内;主体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园建工程及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50天内。 第四章结算审计 第十五条结算审计范围与方式 1、地区公司: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工程结算,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每周一对上周预决算部已审核的结算进行抽查审 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的10%。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进行全面审计,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每周一对上周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已审计的结算进行抽查审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的10%。 2、下属公司: 园林集团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对外工程结算,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每周一对上周预决算部已审核的结算进行抽查审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的10%;100万元以上的对外工程结算,每周一对上周预决算部已审核的结算进行抽查审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的50%,审计以现场核查为主,结合资料审核完成。 力拓公司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对外工程结算,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每周一对上周预决算部已审核的结算进行抽查审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的10%;100万元以上的对外工程结算,每周一对上周预决算部已审核的结算进行抽查审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的50%。 第十六条结算抽审通过EMS系统流程实现,未完成抽查审计比例的,每次扣罚部门负责人500元,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结算审计时限:自收到结算资料次日起,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5天内;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15天内;主体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园建工程及300万元以上其他工程30天内。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15天内;主体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园建工程及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20天内。 第十七条预决算部负责对工程部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办理工程结算所采用的、与结算有关的所有资料和依据提交预决算审计中心。 未按要求提交资料或资料不准确的,每项扣罚预决算部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50元,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考核。 第五章结算争议的裁决 第十八条若与施工单位存在结算争议的,采用会议谈判形式解决。 第十九条地区公司结算争议裁决权限 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且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3%以下(含3%)的由地区公司预决算部负责人裁决。 2、争议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且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5%以下(含5%)或50万元以下且比例为3%5%(含5%)的由地区公司主管预决算的公司领导裁决。 3、争议金额在200万元600万元(含600万元)且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10%以下(含10%)或200万元以下且比例为5%10%(含10%)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裁决。 4、争议金额在6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或600万元以下且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10%以上的由预决算审计中心总经理裁决。 5、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分管领导裁决。 第二十条下属公司结算争议裁决权限 对外工程结算,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且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3%以下(含3%)的由下属公司负责人裁决;20万元以上或比例为3%以上的由预决算审计中心总经理裁决。 第六章结算审批 第二十一条工程结算审批权限 1、地区公司:所有工程结算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2、下属公司:所有对外工程结算由下属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结算审批前必须经过预决算审计中心审计或抽查审计完毕、所有争议问题解决完毕;除合同约定外,每份合同原则上只能报一次结算审批。特殊情况的,必须经预决算审计中心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工程结算必须按流程审批后才能按合同付结算款。 第二十四条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给予预决算部负责人降一级以上工资处分,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竣工资料、工程结算发现有重大失误的,扣罚责任部门1000元10万元, 工程部、预决算部由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预决算审计中心由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第二十六条工程部、预决算部、预决算审计中心不得以资料不齐全为由拒绝接收、审核。否则,每次扣罚部门负责人1000元,工程部、预决算部由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预决算审计中心由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第二十七条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工程保修款等款项,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工程部复核后提交预决算部,预决算部审核并填报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 第二十八条每月5日前,预决算部将上月的结算争议会议解决汇总表报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每月10日前汇总并呈集团董事局主席阅。每延迟一天,扣罚预决算部负责人100元,提交有错误的,每次扣罚预决算部负责人200元,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每季度第一月的10日前,预决算审计中心将上季度结算审计意见落实情况报表汇总并呈集团董事局主席阅。 第二十九条每年第一个月5日前,预决算部将当年的结算计划通过EMS系统报预决算审计中心,每月28日前,预决算部将下月结算计划报预决算审计中心审核。每延迟一天,扣罚预决算部负责人100元,提交有错误的,每次扣罚预决算部负责人200元,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三十条预决算及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1、除公司制度规定外,审计人员以任何形式与施工单位接触;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3、弄虚作假、徇私舞 弊;4、故意偏袒或蓄意刁难施工单位,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以上由地区公司考核的,考核部门把考核结果报综合计划部,综合计划部于每月月底前汇总,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交财务部实施;由集团考核的,考核部门把考核结果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预决算审计中心制定、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一:工程结算审批表 附表二:工程部提交给预决算部的结算资料清单 附表三:预决算部送预决算审计中心工程结算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