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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南.doc

    • 资源ID:2683394       资源大小:114.50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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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南.doc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主体: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主体: 缴存职工共同实施部门: 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承诺完成时限: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提供方式: 直接提供受理地点: 各管理部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 12329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否是否可以网上预约: 否网址: http:/gjj.binzhou.gov.cn/办理条件:一、住房类提取(一)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1、购买商品房已办妥房屋产权证(含购买二手房)2、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4、购买拍卖产权房(二)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三)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四)职工偿还、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五)职工偿还、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六)职工租赁住房二、其他类提取(七)职工退休(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本市和非本市职工)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3、判处刑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十)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十一)职工出国、出境定居办理要件:共同材料: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2、 提取人银行卡(建、中、工、农、交任何一家银行均可,提取人若能准确确认卡号,可不提供)类别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及数量提取提示 一、住房类提取(一)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1、已办妥房屋产权证(含二手房)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1、 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在三年之内)2、契税完税凭证3、配偶提取时,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本同一套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至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到百元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总额2、未办妥房屋产权证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1、 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已交购房款的所有票据(金额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且最近一次购房款票据日期在三年以内)3、配偶提取时,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本同一套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至最近一次购房款票据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到百元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总额3、拆迁安置住房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补缴差价票据,且最近一次票据日期在三年以内3、配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本同一套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至最近一次补缴差价票据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到百元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4、拍卖产权房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1、房屋拍卖确认书2、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在三年之内)3、契税完税凭证4、配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本(二)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1、宅基地使用证/城镇规划书等权属证书或证明2、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须与宅基地使用证所在地一致)3、所在村委出具的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证明”4、购买建筑材料和支付施工费用“发票”5、配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本同一套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施工费用发票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到百元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建房支出总额公积金中心必要时可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三)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1、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大修许可文件2、施工合同3、近一年的支付施工费用“发票”4、房屋产权证5、配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本同一套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支付施工费用发票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到百元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大修住房支出总额公积金中心必要时可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四)职工偿还、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 “住房借款合同”2、银行盖章的还款流水原件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4、还款计划表原件(工行同一笔贷款第一次提取时需提供)5、银行结清证明6、配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本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间隔需满12个月还款需满一年提取时,先提取借款人本人账户余额,余额不足时再提取其配偶账户余额,提取到百元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累计已还贷本息金额工行同一笔贷款还款计划表只提供一次即可同一笔住房贷款再次提取时可不再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已有提取记录的)若信用报告上不显示贷款结清时需提供银行结清证明(五)职工偿还、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1、结婚证或同住户口本原件2、若为单身,需提供户口本、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原件提取时,留存贷款余额的5%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且未连续出现3个月以上的逾期,且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可累计已还贷本息金额。夫妻双方必须到场签字确认2、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1、借款人提取时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2、配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住户口本原件结清贷款的,结清时间在一年以内(六)职工租赁住房1、租住商品住房1) 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原件2) 结婚证或同住户口本原件3)若为单身,需提供户口本、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原件4)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完税发票原件(可提供,可不提供)在职职工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每年可提取一次。目前,滨州市年度最高提取额度为15000元。若能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支出额提取。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1) 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原件2)若为单身,需提供户口本、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原件在职职工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每年可提取一次。按实际支出额提取。二、其他类提取(七)职工退休提交以下材料之一的原件:1、“退休证”2、县(区)级以上人社局审批的“退休手续”(退休审批表、退休文件)确定单位已为提取人封存封存后方可办理提取(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交以下材料之一的原件:1、 失业证2、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证明确定单位已为提取人封存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6个月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销户提取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1、 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2、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确定单位已为提取人封存封存后方可办理提取3、判处刑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1、“法院判决书”确定单位已为提取人封存代办人需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委托书可在网站下载(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交以下材料之一的原件: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2、派出所出具的户籍销户证明3、火化证如该遗产继承有异议,还应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或与该遗产继承有关的法律文件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如该遗产继承没有异议,单位应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支取单位意见栏签署“其合法继承人的姓名、与死者的关系、继承人为合法继承人及该遗产继承没有异议,同意支取”的意见确定单位已为提取人封存须由单位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办理支取手续,资金划转到单位账户(十)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领取低保金存折职工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到百元(十一)职工出国、出境定居提交以下材料之一的原件:1、销户原因为“出境定居”的户籍销户证明2、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件)确定单位已为提取人封存封存后方可办理提取备注:1、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工作需要,中心有权要求职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打入单位账户,其他提取方式不得打入单位账户 3、有疑问的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录入、即时审批、资金到账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法定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截图、rtu7rt6【】pl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3、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附件“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4、关于印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滨住金发201533号)5、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办法(滨房公委发20153号)6、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滨住金发201426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8、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办理地点: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各县区服务大厅办公电话及地址地区办公电话地址市直机关管理部336990233616503366765滨州市黄河十二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经济开发区30963663096066滨州市渤海十八路667号中海大厦南侧政务服务中心北海新区6588108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大街以北泰康路南首西侧邹平42667554288036滨州市邹平市财税劳动大厦206室博兴2308823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二路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惠民53705665370577滨州市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乐安三路288号)阳信82110618212061阳信县阳城六路财政局1楼113室沾化7314426滨州市沾化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无棣6782207滨州市无棣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孵化园二楼西大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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