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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目录页目录页 Contents Page Contents Page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宣传第五章第六章过渡页过渡页 Transition PageTransition Page第一章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据统计,2017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92起、死亡807人,比2016年事故起数增加58起、死亡人数增加72人(见图1、图2),分别上升9.15%和9.80%。2017年全国有31个省(区、市)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7个省(区、市)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第一章 2017年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1.1 总体情况 第一章 2017年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1.2 较大事故情况 据统计,2017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23起、死亡90人,比2016年事故起数减少4起、死亡人数减少4人(见图3、图4),分别下降14.81%和4.26%,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2017年全国有14个省(区、市)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见附件2)。其中,山东、广东各发生4起,河南、重庆、云南各发生2起,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福建、广西、陕西、甘肃、新疆各发生1起。 第一章 2017年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1.3 事故类型情况 2017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类型划分,高处坠落事故331起,占总数的47.83%;物体打击事故82起,占总数的11.85%;坍塌事故81起,占总数的11.71%;起重伤害事故72起,占总数的10.40%;机械伤害事故33起,占总数的4.77%;触电、车辆伤害、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及其他类型事故93起,占总数的13.44%(见图5)。 高处作业事故共计413起,占总数的59.54%! 第一章 2017年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1.3 事故类型情况 2017年发生的23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中,土方坍塌事故5起、死亡18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21.74%和20.00%;起重伤害事故4起、死亡16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17.39%和17.78%;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2起、死亡6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8.70%和6.67%;吊篮倾覆事故2起、死亡6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8.70%和6.67%;中毒和窒息事故2起、死亡7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8.70%和7.78%;火灾和爆炸事故2起、死亡7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8.70%和7.78%;脚手架坍塌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35%和3.33%;车辆伤害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35%和3.33%;机械伤害事故1起、死亡4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35%和4.44%;其他坍塌事故3起、死亡20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13.04%和22.22%(见图6)。 第一章 2017年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1.4 形势综述 2017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16年相比均有所上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按照事故类型分析,高处作业事故占全部事故起数的59.54%,是最易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类型,反映出不少工程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粗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较大事故中,以基坑坍塌、起重伤害、模板支架坍塌为代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共17起、死亡64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73.91%和71.11%,是防范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 按照工程类别分析,2017年共发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88起、死亡136人,分别占事故总数的12.72%和16.85%,其中较大事故10起、死亡42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3.48%和46.67%。此外,2017年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37.50%和51.11%,远高于房屋建筑工程事故增量,随着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持续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防控压力将进一步增大。 第一章 2017年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1.5 住建部有关要求 2018年,各级企业、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确保全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是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控。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管控好重大安全风险。 二是强化事故责任追究。有效落实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严格执行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规定,加大事故查处督办和公开力度,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是推进安全基础工作。积极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广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提高标准化考评覆盖率和考评质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加快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认真做好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共享交换,着力增强监管执法效能。10过渡页过渡页 Transition PageTransition Page第二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1 高处作业的定义 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高处作业高度分为:一级:2m至5m二级:5m至15m三级:15m至30m四级:30m以上作业高度面坠落基准面2m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1 高处作业的定义 临边作业是指: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时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 洞口作业是指:在地面、楼面、屋面和墙面等有可能使人和物料坠落,其坠落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开口处的高处作业。 攀登作业是指:借助登高用具或登高设施进行的高处作业。 悬空作业是指:在周边无任何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不能满足防护要求的临空状态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操作平台是指:由钢管、型钢或脚手架等组装搭设制作的供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和载物的平台,包括移动式、落地式、悬挑式等平台。 交叉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的垂直空间呈贯通状态下,凡有可能造成人或物体坠落的,并处于坠落半径范围内的、上下左右不同层面的立体作业。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2 高处作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主要原因: 1、作业面、作业人员防护不到位,或防护强度不满足要求; 2、作业人员思想不集中或精神状态不佳; 3、作业人员操作不当(如:高空抛、接物,未按要求拆除塔吊操作平台等); 4、操作平台未按要求搭设,作业面不稳,脚手板固定不牢、存在探头板; 5、作业面照明不足,搬运物料或行走时失足; 6、防物体坠落措施不到位; 7、其他(如:作业面有冰雪,跨越无防护的孔洞、沟槽未成功,在行走的时候被绊倒等)。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3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JGJ80-2016) 1、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中应按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包括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 操作平台 、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的防护技术措施等内容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前,应对安全防护设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验收可分层或分阶段进行。 3、高处作业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并应配备相应防护用品。 4、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检查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安全设施、工具、仪表、防火设施、电气设施和备,确认其完好,方可进行施工 。 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空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应经专人检查。 6、对施工作业现场可能坠落的物料,应及时拆除或采取固定措施。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理干净;拆卸下的物料及余料和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放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料时不得抛掷。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3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JGJ80-2016) 7、高处作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规定,采取防火措施。 8、在雨、霜、雾、雪等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防冻和防雷措施,并应及时清除作业面上的水、冰、雪、霜。 当遇有6级及以上强风、浓雾、沙尘暴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雨雪天气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当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时,应立即修理完善,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9、对需临时拆除或变动的安全防护设施,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0、应有专人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11、安全防护设施宜采用定型化、工具化设施,防护栏应为黑黄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应为黄或红色标示。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3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补充) 1、施工作业前进行安全分析,并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 2、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体检; 3、根据GB2811-2007安全帽、 GB6095-2009安全带、GB5725-2009安全网要求对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进行验收; 4、高空作业下方设置警戒区域,并派专人监护;安排施工任务时,避免产生交叉作业(如:吊篮作业、脚手架拆除作业等); 5、设置上作业面安全通道; 6、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7、保证高处作业面环境的安全(如:照明,作业面周边是否有隐患等)。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4 2017年下半年局安全检查处罚强条(高处作业) 房屋建筑: 5.1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带质量不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2工作面边沿无临边防护,施工现场垂直交叉作业无防护。 5.3悬挑式物料钢平台的上部拉结点未设置在建筑结构上,斜拉钢丝绳未按要求在平台两侧各设置两道,或悬挑物料钢平台未安装在建筑结构上, 钢梁锚固措施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或荷载未在规定范围内的。 基础设施: 10.1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带质量不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 10.2工作面边沿无临边防护,施工现场垂直交叉作业无防护; 10.3在建工程的孔、洞未采取防护措施; 10.4通道口未搭设防护棚或防护不严、不牢固等防护不到位的; 10.5攀登作业的梯子的材质或制作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折梯使用未有可靠拉撑装置; 10.6移动式操作平台未按规范及设计计算制作、组装而投入使用的。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现场裸体施工。 (安全帽是防冲击的主要防护用品,每顶安全帽上都应有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许可证号、检验部门批量验证及工厂检验合格证;佩戴安全帽时必须系紧下颚帽带,防止安全帽掉落。JGJ59-2011)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高处作业人员未配挂安全带,现场裸体施工。 (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的带体上缝有永久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检验证,合格证上注有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冲击试验、制造厂名、检验员姓名等信息。JGJ59-2011)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落地式脚手架安全网挂设不严密。 (在建工程外脚手架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且网间应连接严密。安全网的材质、规格、要求及其物理性能、耐火性、阻燃性应满足安全网GB5725-2009的规定;密目网网目密度应为10cm*10cm=100cm面积上大于或等于2000目;当需采用水平网进行防护时,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网代替平网使用;施工现场在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前,应坚持产品分类标记、产品合格证、网目数及网体重量,确认合格方可使用。现场所使用的“三宝”必须以项目名义重新送实验室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脚手架未满铺钢芭网、架体距结构之间无防护。 (凡是涉及高处作业和存在物体打击的作业面的外脚手架每一步都必须满铺钢芭网片。同时,对外脚手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距离应严格控制,若距离过大,作业面出现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风险,则应按要求在空隙处设置填芯杆件并增设钢芭网片,留余缝隙不应超过150mm;作业面外侧防护高度不应小于1.5m,设置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且应满挂密目网。建四五安管字20179号)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灰空间部位洞口、临边无防护。 (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分层施工的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应安装防护栏杆;外设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还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建筑物外围边沿处,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有外脚手架的工程,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侧立杆上,并与脚手杆紧密连接;没有外脚手架的工程,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将临边全封闭。JGJ80-2016)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楼梯转角部位井道口临边防护随意,且不牢固。 (临边作业的防护栏杆应由横杆、立杆及不低于180mm高的挡脚板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护栏杆应为两道横杆,上杆距地面高度应为1.2m,下杆应在上杆和挡脚板中间设置;当防护栏杆高度大于1.2m时,应增设横杆,横杆间距不应大于600mm;2、 防护栏杆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栏杆立杆和横杆的设置、固定及连接,应确保防护栏杆在上下横杆和立杆任何处,均能承受任何方向的最小1kN外力作用,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和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立杆间距;在坡度大于1:2.2的屋面上作业,当无外脚手架时,应在屋檐边设置不低于1.5m高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防护栏杆应张挂密目式安全立网。JGJ80-2016)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现场洞口未按要求防护到位。 (在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mm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2、当非垂直洞口短边尺寸为25mm500mm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3、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为500mm1500mm时,应采用专项设计盖板覆盖,并应采取固定措施;4、当非垂直洞口短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JGJ80-2016)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电梯井口无防护,电梯井内超过10m无防护。 (电梯井口应设置防护门,其高度不应小于1.5m,防护门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mm,并应设置挡脚板。在进入电梯安装施工工序之前,同时井道内应每隔10m且不大于2层加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电梯井内的施工层上部,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JGJ80-2016)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屋面施工电梯门未关闭,施工电梯运行能超过最后一道附墙。(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等各类垂直运输设备设施与建筑物间设置的通道平台两侧边,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各类垂直运输接料平台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的楼层防护门,并应设置防外开装置;多笼井架物料提升机通道中间,应分别设置隔离设施。JGJ80-2016)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设置的安全通道不符合要求。 (通道口防护应严密、牢固,两侧应采取封闭措施,宽度应大于通道口宽度,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通道口防护顶棚应采用双层防护;防护棚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JGJ59-2011) (当安全防护棚为非机动车辆通行时,棚底至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当安全防护棚为机动车辆通行时,棚底至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m。当建筑物高度大于24m时,应搭设双层安全防护棚。两层防护的间距不应小于700mm。防护棚的长度应根据建筑物高度与可能坠落半径确定。JGJ80-2016)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红星天铂小区15#楼南侧钢筋加工棚,检查时间4月17日:钢筋套丝机防砸棚搭设随意,稳定性差。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钢筋绑扎作业无可靠立足点,且防护不到位。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中应明确施工中使用的登高和攀登设施,人员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的上下通道、梯子及其他攀登设施和用具。攀登作业所用设施和用具的结构构造应牢固可靠;作用在踏步上的荷载在不应大于1.1kN。JGJ80-2016)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落地式卸料平台与外架相连,立杆对接扣件部分在同步同跨内,未按要求设置剪刀撑。 (落地式操作平台架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操作平台高度不应大于15m,高宽比不应大于3:1;施工平台的施工荷载不应大于2.0kN/m2;当接料平台的施工荷载大于2.0kN/m2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操作平台应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加设防倾措施,不得与脚手架连接;用脚手架搭设操作平台时,其立杆间距和步距等结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规范的规定;应在立杆下部设置底座或垫板、纵向与横向扫地杆,并应在外立面设置剪刀撑或斜撑;操作平台应从底层第一步水平杆起逐层设置连墙件,且连墙件间隔不应大于4m,并应设置水平剪刀撑。连墙件应为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件,并应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JGJ80-2016)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悬挑卸料平台钢梁未固定,悬挑形式不符合方案要求,进料口防护不到位。 (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采用斜拉方式的悬挑式卸料平台应在平台两边各设置前后两道斜拉钢丝绳,钢丝绳固定采用绳卡时,绳卡规格应与钢丝绳匹配,数量不少于3个,绳夹夹座应安放在长绳一侧,如图所示。平台边缘以及进出卸料平台通道口,必须按临边作业设置防护栏杆及踢脚板,防止出现高处坠落、物料滚落伤人事故。JGJ80-2016)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 第二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2.5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解析及防护标准化过渡页过渡页 Transition PageTransition Page第三章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50 第三章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51 第三章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52 第三章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53 第三章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54 第三章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55 第三章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56 第三章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57 第三章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58 第三章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3.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起钩限位(超高限位重量限位变幅限位力矩限位回转限位吊钩保险装置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1、重量限位器2、力矩限位器 3、变幅限位器4、起升变幅限位器 5、回转限位器6、吊钩保险装置 7、障碍灯8、风速仪59 第三章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3.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重量限位器: 用以防止因超载而导致的起重机倾翻。当吊重超过最大起重量并小于最大起重量110时,应停止提升方向的运行,但允许运行机构做下降方向的运动。力矩限制器: 是用来限制塔机实际作业起重力矩,使其不致超过额定起重力矩而导致整机倾翻的事故。力矩限制器是塔机各种安全装置中最重要、最关键的一项。60 第三章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3.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小车幅度限位器: 使小车到达起重臂头部或根部之前停车,以防止小车越位造成事故而安装的限位器。起钩限位(超高限位): 用于起升高度的限位,防止吊钩冲顶、造成高空打击。回转限位: 为了限制塔机回转的角度,以免损坏或扭断电缆。61 第三章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3.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吊钩保险装置: 防止钢丝绳脱钩、高空坠物,造成高空打击。障碍灯: 塔机高度超过30m安装,塔顶、起重臂前端,平衡臂尾端各安装一只红色障碍灯。风速仪: 对高度超过50m的塔吊,应该配备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允许风速时,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并且其内控继电器动作,常闭触点断开,就能控制塔吊安全可靠的工作。62 第三章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3.3 施工升降机的安全装置施工升降机的安全装置:63 第三章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3.3 施工升降机的安全装置护栏导轨吊笼防坠安全器上限位极限限位下限位64 第三章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3.3 施工升降机的安全装置双开门限位: 只有当门完全关闭后,吊笼才能启动。翻板门限位: 封闭式吊笼顶部应有紧急出口,并配专用扶梯,当门打开时,吊笼不应启动。65 第三章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3.4 2017年下半年局安全检查处罚强条(大型机械设备) 7.物料提升机 物料提升机在检查过程中,普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此局从2014年6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禁止安装使用物料提升机。 8.施工升降机 8.1起重量限制器不灵敏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 8.2没有灵敏可靠极限开关、上限位开关、吊笼门机电连锁装置。 8.3对重钢丝绳绳数少于2根或未相对独立。 8.4齿轮与齿条间隙严重超标(3mm以上)、齿厚磨损达原齿厚30%。 8.5梯笼底可运行超过最后一道附墙架(使用时)、选用传动装置安装在梯笼内的施工电梯(仅限安装时间在2013年07月后的)。 8.6司机未持证上岗或由工人私自开机的。66 第三章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3.4 2017年下半年局安全检查处罚强条(大型机械设备) 9.塔式起重机 9.1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各行程限位装置、各保险装置、各防脱槽装置未装或失效。 9.2不严格按照相应说明书、方案及规范要求,正确安装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附着、主要结构件、连接件、止退件、小车检修篮、起升钢丝绳防扭装置。 9.3滑轮、卷筒、钢丝绳达报废标准未及时更换或采用螺纹做吊耳。 9.4未在建筑物与塔身间搭设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且未在通道进入塔身处的塔身内部进行水平封闭,形成安全可靠的防坠平台。67 第三章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3.4 2017年下半年局安全检查处罚强条(大型机械设备) 10.起重机械管理 10.1机械设备没有出厂说明书及合格证,未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10.2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限位装置及锚定装置等安全装置缺失或无效; 10.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10.4清洁、保养、维修机械设备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设置警戒区及警示标志,带电检修; 10.5机械设备未取得检测或复检合格报告投入使用、或未办理使用登记投入使用的。68 第三章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3.5 大型机械设备日常作业需关注的要点 1、督促大型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健全; 2、施工升降机是否为非专业司机操作; 3、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是否超过有效标定期限; 4、施工升降机各类限位、机电连锁装置是否灵敏有效;超载限制器度数是否正常; 5、施工升降机各楼层防护门是否关闭;层门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6、施工升降机严禁在使用时梯笼底可运行超过最后一道附墙架; 7、在起重吊装时,发现有“十不吊”违章现象要及时制止;对钢丝绳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插件长度不足、断丝断股严重、绳卡上反的钢丝绳;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料斗; 8、关注大型机械设备安拆、顶升、附着过程中,操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是否佩戴齐全,作业单位是否安排专人进行监控,警戒区域是否设置到位; 9、关注租赁单位是否按要求定期派人对大型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69过渡页过渡页 Transition PageTransition Page第四章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宣传 第四章 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宣传4.1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目的 2018年4月25至5月1号是第16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宣传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旨在倡导和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劳动者职业健康,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和健康工作方式理念,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职业病防治机构服务能力,以实际行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第四章 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宣传4.2 职业病防治法知识宣传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对此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四章 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宣传4.2 职业病防治法知识宣传 二、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健康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职业卫生管理义务;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义务;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第四章 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宣传4.2 职业病防治法知识宣传 三、劳动者如何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1、劳动者要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自觉遵守企业所制定的各项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