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办税指南.docx
第二章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流程第一节 出口退(免)税的认定、变更和注销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的认定(一)出口退(免)税认定条件外贸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附件)并生成电子表格对应电子数据,持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到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二)出口退(免)税认定流程1、外贸企业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管理科登记证明岗领取并填写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退税资料收文本,注明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请企业法人亲笔签名或签章,所有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其中,需报送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信息。外贸企业填写好上述资料后,携带以下资料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管理科登记证明岗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 (1)签字、印章齐全的纸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的资格认定申请电子数据;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附送资料的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章,下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直属税务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直属税务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到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3、外贸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三)办理退(免)税认定登记后需做的事项凡在直属税务分局新办退(免)税认定的外贸企业,在取得首张增值税进项发票(国内购进用于出口)并认证通过后,带上首张发票抵扣联、打印出来的认证信息结果或认证通知书、退税资料收文本,在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管理科退(免)税认定窗口,办理认证信息登记。(该信息登记只需办理一次,如果不来办理认证信息登记就无法交单审核)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的变更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附件)以及退税资料收文本的相关变更栏目,并分以下情况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管理科登记证明岗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退税开户银行和退税帐号的变更1、所需提供资料:(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相关变更栏里填写变更后的银行和账号,必须法人亲笔签名,加盖企业公章;(2)在“退税资料收文本”相关变更栏里填写变更后的银行和帐号,须法人亲笔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3)如变更前的银行帐号办理过银行帐号监管的,需原开户银行出具证明同意变更,证明需加盖原开户银行公章。(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海关代码的变更1、所需提供资料:(1)已变更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相关变更栏里填写变更后的银行和账号,必须法人亲笔签名,加盖企业公章;(3)在“退税资料收文本”相关变更栏里填写变更后的海关代码,须法人亲笔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如果原海关代码的税款没有退完的,应待退税审批完结,所审核退税款到帐后再来办理企业海关代码变更。原海关代码尚未申报的单证,在海关代码变更后,用原海关代码申报。变更后的报关单用新海关代码申报。 (三)涉及税务登记基本信息的变更(如注册类型、行业归属、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等):1、所需提供资料:(1) 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相关变更栏里填写变更后的项目,必须法人亲笔签名,加盖企业公章;(3)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按照本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第(3)规定办理。(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涉及企业类型及退(免)税计算方法的变更 所需提供资料: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相关变更栏里填写变更后的项目,必须法人亲笔签名,加盖企业公章;2、在“退税资料收文本”相关变更栏里填写好已变更的新资料,须企业法人亲笔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3、变更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外贸企业用)填写相关项目,必须法人亲笔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五)申请变更的其他要求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三、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的注销(一)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在深圳国税局网站出口退税模块下载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并填写好,需企业法人亲笔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携带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资格认定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免)税认定通知书或“出口企业退税认定证”及“退税资料收文本”前来办理。已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仍有税款未退完的,还需用电脑打印一份申请报告,报告上注明未退税单证中全部出口报关单号码、出口日期、美元出口额、人民币应退税额,报告需加盖企业公章。注销申请审批通过后退还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收回原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资格认定表。(二)其他情况需要注销的外贸企业在深圳国税局网站出口退税模块下载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并填写好,需企业法人亲笔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携带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资格认定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免)税认定通知书或“出口企业退税认定证”及“退税资料收文本”前来办理。如有税款尚未退完的,等所有税款退完后再前来办理注销。注销申请审批通过后退还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收回原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资格认定表。 (三)其他注销要求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附件),向直属税务分局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第二节 退税申报相关规定一、退税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信息生成、报送功能升级完成前,涉及需报送的电子数据,可暂报送纸质资料。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二、电子信息查询(一)报关单信息查询 1、日常报关单信息查询企业自营出口货物申报退税前,必须在海关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模块”中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否则退税申报无法得到确认通过。外贸企业在海关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成功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后,报关单的电子信息会在一周后到达直属税务分局,成功报送的标志是下图中的“报送日期”,如果“报送日期”显示为空,则证明企业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未报送成功,需要重新做“数据报送”操作。外贸企业如需查询报关单信息,必须提供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的“综合查询”模块内打印“数据查询”页面。企业持“数据查询”页面到直属税务分局计算机信息管理科查询。如企业不能提供查询页面,则不能确定企业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是否成功报送,计算机信息管理科不予查询。电子口岸数据查询页面2、重号报关单信息查询 重号报关单是指2011年7月1号之前,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报关单号码(18位)的后9位号码出现重复的现象。企业在直属税务分局做外贸退税申报预审:如预审疑点为“海关数据曾被(2010120021)挑过”,“出口报关单号(631548002)同以前申报记录发生重复”,“申报商品码(前10位)与海关数据中的(XXX)不等”,“企业申报核销单号(XXX)与海关数据中对应核销单号不符”,则证明企业所申报的“出口报关单”号码重号。企业如果要继续申报该报关单,需要到审核科领取并填写“外贸企业重号报关单数据查询表”(2张)及准备相关附件(1份)后到计算机信息管理科进行查询。2011年7月1号以后,企业出口后的“出口报关单”在退税预审时对碰18位的报关单号码,不会出现重号现象。相关附件:1、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包括以前申报过的报关单和现在需要的申报的报关单)2、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综合查询模块里的报关单已报送页面打印件(包括以前申报过的报关单和现在需要的申报的报关单,加盖企业公章)业重号报关单数据查询表 年 月 日出口企业名称出口企业海关代码重号的报关单编号(18位)海关报送日期情况说明:经办人(签字): 科 长(签字、加盖公章):计算机信息科查询结果: 在电子数据传输系统里可查询到该报关单数据 在电子数据传输系统里未查询到该报关单数据经办人(签字): 科 长(签字、加盖公章):备注(二)核销单信息查询1、截止2012年7月31日已核销的如疑点提示“外管局核销数据中无此核销单号(XXX)”,存在两种可能性:(1)企业先去外管局办理了核销手续,但在核销当月没有在直属税务分局做退(免)税认定登记,导致信息存在于外贸退税审核系统的“外管局正常核销数据(未登记企业)”模块里。(2)企业在外管局漏核销。需要提供企业代码、核销单号、核销日期,制作成表格交到直属税务分局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与外汇管理局核实后,将核实结果告知企业。2、自2012年8月1日起,外汇管理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不再出具核销单。出口退(免)税管理中不需要再比对外汇核销信息。3、为适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管理办法中涉及到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规定不再执行。2012年8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截至2012年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或者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但未核销的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免税时,不填写管理办法附件中涉及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报表栏目。 (三)发票认证信息查询1、如预审疑点提示:“该发票(XXX)在总局发票信息中不存在”时,企业应该检查应录入的18位发票代码和号码有无错、漏。如果录入无误,企业应于发票通过认证半个月后在“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上注明该发票疑点类型(该发票(aXXX)在总局发票信息中不存在),交到计算机信息管理科处理。如果企业先做发票认证,但认证当月未在直属税务分局做退(免)税认定登记的,预审后也会出现该疑点。需要把“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交到计算机信息管理科,由计算机信息管理科为其做补发数据处理。2、如疑点提示:“该发票(XXX)非交叉稽核相符发票” ,应于发票通过认证三个月后持“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均可)注明该发票疑点类型(该发票(XXX)非交叉稽核相符发票)交到计算机信息管理科处理。注意:(1)企业应确保在申报系统录入的“进货凭证号”无误,请分别检查10代码及8位号码;(2)如是新办企业(于2005年4月以后新办退税登记的),请持首张认证发票原件于一周之内到综合管理科认证窗口办理登记,否则将不会收到交叉稽核相符发票信息。(从办理该登记日起三个月才可能有交叉稽核相符发票信息)(四)“专用税票”信息查询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开票之日起两个月后无信息的,企业应先到主管征收分局查看该“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是否有做“数据入库”处理,如果没有,请让主管征收分局执行“数据入库”操作。如果确认数据已经入库,企业则按照“上报缴款书格式、xls”填好相应的内容并交到计算机信息管理科进行处理。“上报缴款书格式”为企业自制Excel表格,应包含企业代码,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名称,缴款书号码,开票日期,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供货方企业名称,计税金额,实缴税额,退税额等项信息。注意:请确保录入的税票号码无误,税票号码应从扩号内第三位开始录入并加上两位项号,一共应录入13位。(五)“代理证明”信息查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具之日起两个月后无信息的,企业应将无信息的代理证明复印件及按复印件全部内容制作成电子表格(电子表格数据应包含受托企业名称,受托企业海关代码,委托企业名称,委托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报关单号,离境日期,核销单号,出口商品代码,出口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币别,离岸价格,委托(代理)出口合同号等项信息)交到直属税务分局计算机信息管理科进行查询。代理证明查询包括受托方查询及委托方查询两种情况。三、申报退税前的准备工作(一)下载申报软件并进行系统维护详见本章第三节第二项申报软件的下载与维护。(二)从“中国电子口岸”提交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及时登录“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并准确地确认出口信息的同时,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登录网址为:,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1、流程说明(1)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并进行舱单核销后,申报地海关自动将结关电子信息(即报关单号信息)传送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供用户查询。企业可根据电子结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及时向申报地海关领取或打印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2)申报地海关在签发纸质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后,计算机自动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传送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3)出口企业上网查询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并与领取的纸质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确认提交口岸数据中心,由口岸数据中心报送国家税务总局。(4)国家税务总局接到口岸数据中心提供的已确认(包括已确认后经过海关修改补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后,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清分下发各地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使用,作为退税审核的法定依据之一。(5)企业按照国家税务关于出口退税管理的有关规定,持纸质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其它要求报送的证明文件向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退税。2、软件操作(1)软件安装(略)(2)结关信息查询登入电子口岸后点击左侧的“结关信息”菜单,显示本企业的结关电子信息,包括已结关货物的报关单统一编号、结关日期、申报地海关等信息;通过点击右上角“打印”按钮可打印本页显示的本企业结关信息;企业可以通过查询已离境结关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信息,及时向申报地海关申报领取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3)数据报送点击左侧的“数据报送”菜单,用户可选择使用下拉菜单中的“查询报送”、“选择报送”或“全体报送”,如下图所示:A、 查询报送: 点击页面左侧功能菜单上的“数据报送”后,在下拉菜单中点击“查询报送”,出现如下图所示: 在页面下方“定义多重条件”处,在“属性”栏选择要查询的内容(报关单编号或出口时间),在“条件”栏选择查询条件,在“值”栏输入相应的数值,点击“条件设定”按钮,此时用户设定的条件将显示在上方“按下列条件查询”栏内。用户可设置多重条件,只需输入重复上述步骤分别添加查询条件。在点击“开始查找”按钮后,系统将按照“按下列条件查询”栏内所列条件进行查询,列出同时符合查询条件的报关单号码。对有输入错误的查询条件,可在“按下列条件查询”栏中进行点击选择后,点击“删除”按钮,删除错误的查询条件;点击“新条件查询”按钮,可清除“按下列条件查询”栏中显示的所有条件内容。 用户可以单击系统查找出的报关单号码,浏览该份报关单的详细内容,通过单击“表头”、“表体”按钮,查看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明细项目,如图7、图8,与纸质报关单核对无误后,可点击详细信息上方的“报送”按钮,此时屏幕出现对话框,点击“确认”按钮即可完成报送动作。通过此种方式可进行逐票报送。B、 选择报送: 点击页面左侧功能菜单上的“数据报送”后,在下拉菜单中点击“选择报送”。 用户可以单击列表中的报关单号码,浏览该报关单的详细信息,通过单击“表头”、“表体”按钮,查看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明细项目,与纸质报关单核对无误后,可点击详细信息上方的“报送”按钮,此时屏幕出现对话框,点击“确认”按钮即可完成报送动作。通过此种方式可进行逐票报送。 用户还可以选择准备报送的报关单数据,点击报关单号左侧的“是否报送”选择框,将选择框设为“”(选择框状态可以通过单击变为“”或空)。选择完成后点击该页面顶部“报送”按钮进行报送,此时屏幕出现对话框,点击“确认”即完成本页报关单数据的报送动作。如下图所示: 用户如需将界面中的所有报关单数据进行报送,可点击该页面右上方“全部选中”按钮,该页面中所列报关单数据左侧选择框全部被设为“”,后点击“报送”按钮,完成报送动作。 注意已报送过的报关单不可重复报送,此时“报送”按钮变为灰色,同时报关单状态由“未提交”、“未报送”转为“已报送”、“已部分提交”或“已全部提交”。 C、 全体报送: 点击页面左侧功能菜单上的“数据报送”后,在下拉菜单中点击“全体报送”。 用户可以点击“提交”按钮,将本企业未报送的所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进行一次性报送。此时系统出现对话框提示报送的报关单数据是否核对无误,按“确认”按钮后完成全体报送动作。如下图所示:注意:l 不管通过“查询报送”、“选择报送”还是“全体报送”报送报关单数据,均应先行将报关单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进行比对,经核对有误的可向申报地海关申请重新打印纸质报关单;核对无误的方可进行报送。l 为了方便企业操作,同时避免由于误操作造成企业确认提交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不符,建议采用“查询报送”的方式进行报送。经企业确认提交的数据,将由口岸数据中心转给国税机关,作为退税审核的依据之一。l 若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出现纸质报关单有人工改动或与税务机关取得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不一致的,将不予办理退税,而必须由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重新打印纸质报关单或由海关修改报关单电子数据补传国税机关后,方可重新进行退税申报。(4)数据查询 在页面左侧的功能菜单上点击“数据查询”进入查询界面,如下图所示:在页面上方“选择单据”栏选择需查询单据的种类及状态(未报送、已报送),点击“开始查找”按钮,系统将列出本企业已报送或未报送的所有报关单号。在页面下方“定义多重条件”可进行复合查询或模糊查询,具体操作为:在“属性”栏选择要查询的内容(报关单编号或出口时间),在“条件”栏选择查询条件,在“值”栏输入相应的数值,点击“条件设定”按钮,此时用户设定的条件将显示在上方“按下列条件查询”栏内。多重条件重复输入上述步骤添加查询条件。在完成所有查询条件添加后点击“开始查找”按钮,系统将按照设定的条件进行查询,列出符合条件的报关单号码。对输入错误的查询条件,可在“按下列条件查询”栏中进行选择,点击“删除”按钮,删除错误条件;点击“新条件查询”按钮,可清除“按下列条件查询”栏中显示的所有条件内容。(5)相关业务提示 企业在网上查询到相关出口货物结关信息后,应及时向申报地海关打印纸质出口货物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企业在领取纸质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后,应及时在网上做数据报送操作,未报送的电子数据在网上保留期限最多延至次年三月底。 经企业确认报关的电子报关单数据属执法数据,税务机关据以进行退税审核,企业的报送过程负有一定的责任,在报送前应认真核对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是否一致,凡不一致者应及时查明原因,向申报地海关提出修改或重签申请。 由于企业误操作,造成报送后的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不符,可由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重新打印纸质报关单可修改电子数据,修改后的数据由口岸数据中心每月底向国税部门补传,企业不必在网上进行重复报送操作。(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在2010年1月1日以后(以开票日期为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因此,出口退税申报之前,出口企业应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向其主管征税机关进行认证,同时取得专用发票的认证信息。(四)首张发票信息登记出口企业在取得首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内购进用于出口业务)并认证通过后,需在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认证信息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需提供的资料包括:l 首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l 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或认证通知书;l 退税资料收文本。(五)收齐纸质凭证并按关联号配单配单是出口企业在收集齐全与退税申报相关的原始凭证之后,将此凭证按照其业务发生的真实情况,以及进货与出口凭证的关联关系进行配对。关联号是配单的数字规则,是进货业务与出口业务的唯一关联,是退税业务的最小单位。一个关联号反映了一笔完整的购进与出口销售业务。在一个关联号内,一批进货数据对应一批出口数据,同一产品的进货总数量与出口总数量应该相等。在一次申报的同一关联号内的同一商品代码下,应保持进货数量与出口数量的完全一致,即进货、出口均不结余。在此情况下,存在四种进货与出口的对应方式:1、 一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2、 多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3、 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4、 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一个关联号内的进货或出口业务票数越多,其发生错误的概率也越高,若有其中一笔数据产生错误,则整个关联号内的数据都无法通过关联检查。因此,建议出口企业在开展购销业务时,尽量避免“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的情况发生。四、退税申报所需资料及有关要求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先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远程预申报服务进行退(免)税预申报,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税务机关不能提供远程预申报服务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可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但退(免)税需在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方能办理。(一)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应将申报时须提供的原始凭证,按明细申报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表(深圳国税网站下载);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附件);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附件);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附件); 5、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6、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1、关于出口收汇(1)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审核出口退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2)2011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可以向直属分局政策法规科提出申请,由直属分局向外汇局发函,直属分局根据外汇局出具的收汇证明办理退(免)税。(3) 外贸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因目前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系统只能按照“美元离岸价”录入,所以企业在申报时,应将人民币折合成美元进行录入,同时在备注栏标注“KJ”字样。如图:(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应对申报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写“KJ”标识的出口货物核对人民银行相关结汇信息,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存放在境外的,不予办理退税。2、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3、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见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附件),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8,下同);(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附件)及电子数据。5、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7、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将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 (三)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1、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1)印章齐全:专用发票必须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必须加盖供货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如属于供货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还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2) 格式规范:发票内容真实、无错漏;金额栏和税额栏均不得超格或超位(额);不得涂改;发票上注明附有清单的必须取得清单,并要核对清单与发票的对应项目是否一致;发票开票人、收款人或复核人中必须2人以上(包括2人)签名或盖章。(3)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提供的发票其他联次复印件,均需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4)稽核比对结果异常,但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虽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但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5)符合规定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丢失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6)失控发票申报退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取得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需要申报办理退税的失控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二是购买方未申报抵扣。出口企业拟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登记为失控的,应由出口企业向主管区(分)局税源管理科递交协查申请,同时提供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和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由主管区(分)局提请区局稽查局协查岗就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核查。对于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复为未申报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外贸企业主管区(分)局扣留失控增值税发票原件,直属分局不再对该张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免)税。对于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复为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主管区(分)局税源管理科进一步核查该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对于尚未办理抵扣的,已申报纳税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 2、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报关单确认操作。及时查询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对于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应及时向中国电子口岸或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受托方将代理多家企业出口的货物集中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提供该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申报出口退(免)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晰、完整无损、不得涂改(如系海关更改必须加盖海关校对章),并盖有海关验讫章。(四)资料装订要求外贸企业将电子信息齐全的单证装订成册,连同正式申报盘报送至主管科室对应窗口办理退税正式申报。需要注意的事项有:1、 纸质资料装订顺序依次为: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审核表(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封皮(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7)出口货物报关单2、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上的企业填表人、财务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必须签名而不能盖私章;3、封皮上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其中的各项内容需填写齐全;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上必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负责人等各栏目必须签名。 五、退单处理(一)退单的条件退税审核中发现以下情形的,直属分局审核员会与企业的办税员联系,通知其到收单窗口领取退单单证。同时审核员会填写退单处理表,外贸企业办税员应根据退单处理表的退单原因对单证做相应的补充、更正,补充资料后再重新到收单窗口申报交单。退单发函的企业,则需等回函后再重新申报。1、外贸企业申报的资料、凭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2、单证有不可挑过的疑点需要发函。(二)申报单证的常见问题1、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不符;2、退税单证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