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填报.docx
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1、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1、凡当年盈利,即:主表23行 “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纳税人,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当年主表23行 “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或负数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此表。2、填报具体要求:第1列“年度”,填报本年及前五年的具体年份。第1列6行为申报年度,第1行至第5行依次从第6行往前推5个年度。如:申报年度为2008年则往前推的5个年度,第五年是2007年、第四年是2006年以此类推。3、填报举例:某企业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2003年2007年分别为:-3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另外:本企业有分支机构2007年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30万元,填报如下(金额单位简化为万元):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所属年度:2008年 行次项目年度亏损或盈利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合计12345678910111第一年2003-300-300001500150100*2第二年2004-100-100*000001003第三年2005-80-80*0000804第四年2006150150*0-005第五年2007-100-30-130*001306本年2008100100*10007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310此表主要体现的是:第一年(2003年)到本年(2008年)弥补后,还有50万元亏损额不能体现在“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中。2、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由一张主表24张附表构成。附表一至附表六和主表有关行次存在勾稽关系,称为一级附表;附表七至附表十一和附表三有关行次存在勾稽关系,称为二级附表。申报表填写顺序原则上应为二级附表、一级附表、主表。附表十二为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填写完成主表和附表一至十一后,根据对话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选择来判定是否填写附表十二。主表前13行“利润总额计算”的数字均取自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资料。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和扣除类、永久性和时间性)通过一张附表进行纳税调整来,集中体现。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按照“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式设计的,即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根据纳税人执行的不同会计标准,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有不同的要求。如第13行“利润总额”的计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申报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申报表要求进行填报,但调整后申报的“利润总额”应与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一致。新 一、申报主表一、报表结构介绍该表为单栏式结构。从结构上看分为三大部分:表头、表体及附列项目。其中:表头项目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及申报税款所属期。表体项目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附列项目反映纳税申报过程中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包括纳税人声明签章、中介机构代理签章及税务机关核受理签章三个部分。二、与其他表的关系除个别行次需通过手工填写外,其他行次是通过附表数据带入或根据表内逻辑关系计算。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减免所得税额等重要行次填报时,必须与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系统内相应数据保持一致,否则,申报将无法通过。三、填报注意事项1、“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填报 主表中1-13行为会计利润的计算,这部分内容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内容是一致的,实行新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即可,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根据本申报表项目的要求进行调整后填报,但要保证最终的利润总额一致。如利润表上的其他业务利润应拆分为“其他业务收入”填入“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成本”(支出)填入“营业成本”;又如资产减值损失,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分别计入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收益等科目,填表时应分析填入“资产减值损失”。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项目的填报 主表的14-25行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这里注意三个主要变化: (1)新申报表将不征税收入、免税、减计收入、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老申报表则将“免税所得”列入“弥补亏损”后减除,即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将不能享受税基式减免优惠。新申报表将这些项目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应税所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2)新申报表中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减“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为负数时,企业境外应税所得可以用于弥补境内亏损,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但是境外亏损不得用境内所得进行弥补。而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3)“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中的境外应税所得应为企业实际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应包括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四、具体项目填报1、第1行“营业收入”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行,即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再此行反映,而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中体现,属于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内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仍是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之和,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一律不填。3、20行 “加计扣除”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2)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3)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文件依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案例:某企业08年度有三项研发项目,其中A项目为自主研发,当年度发生研发费用210万元;B项目为与另一企业合作研发,按照合作研发协议需要承担50%的研发费用200万元;C项目为受托研发,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假设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没有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当年度企业会计利润为:(1)会计利润=2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50-(210+200)×50=45万元(2)会计利润= 1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50- (210+200)×50=-55万元(3)会计利润= -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0- (210+200)×50=-255万元4、21行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亏损不能抵扣,以应纳税所得税额抵扣到0为限,与加计扣除不同。5、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注意点:以前年度的亏损,在弥补顺序上可以考虑先用境内所得弥补,后用境外所得弥补;用境外所得弥补时可先用来源于低税率地区的境外所得弥补。6、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继续计算应纳税额 =0,为零申报<0,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7、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 8、25行“应纳税所得额” 0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指标之一9、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当年只能抵到0)金额=当年减免税审批信息+“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台帐”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10、第41行: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11、第42行: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或12月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一、报表结构介绍本表分为两部分:本表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合计,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第二部分为营业外收入。二、与其他表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填报本表,并据以填报主表第1行、第11行,附表三第2行。三、填报注意事项1、本表数据直接来源于企业会计数据,除视同销售收入外,其他数据应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2、企业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的销售行为在本表第13行“视同销售的收入”反映,并填报附表三第2行。3、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中包括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四栏,纳税人在填报时应对照具体项目填报。4、对营业税按差额收入收取的广告业、旅游业等,其主营业务收入按全额填列。四、具体项目填报1、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财税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产品的,以实际取得的银行存款或现金计入销售收入,按组合销售产品的实际成本结转。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例如:某商场电视机售价为5000元,微波炉售价为500元。“五一”搞促销,凡节日期间购买电视机者,送微波炉一台。电视机进价为4500元,微波炉进价为400元。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按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则电视机确认销售收入为:4545元=5000×(5000/5500);微波炉确认销售收入455元。这种计算方法与会计核算有差异,会计核算按主营业务收入-电视机销售收入5000元入帐,同时结转电视机及微波炉的成本4900元,毛利为100元,与875号文计算结果一致。为简化起见,该类业务可从会计核算。2、第13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有关税收规定:(1)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3、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会计制度规定: (1)概念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包括股权换股权,但不包括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2)判断标准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交易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 /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25%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 / (支付的补价 +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25%(3)入账价值的确认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资产,如果不涉及补价,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收益。如果涉及补价,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应确认的收益 = (1 -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补价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公允价值是指照同期换出商品的公允价值(市场销售价格)。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如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如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如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帐面价值与计税成本有差异的,还需在附表三中作纳税调整。A公司2008年以存货500件换B公司机器设备一台。A公司的存货成本价450元/台,同期销售价500元/台。B公司的机器设备原价55000元,帐面净值为40000元,市场价50000元。(A公司与B公司没有关联关系)双方不支付补价。如B公司执行会计制度,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累计折旧 15000贷:固定资产 55000借:存货 4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40000税务处理:B公司执行会计制度,此项交易不支付补价不确认当期损益,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等于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相关税费。税收上应视同销售确认收益10000元,因此必须进行调整: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即5000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填报此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40000元填入附表二(1)13行。4、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在填报本行时应特别注意,会计核算中已作为销售处理的事项,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已将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且已按制度规定记作销售的,本行也不再填报。万元。5、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案例1:某公司执行会计制度,2008年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支出,产品成本为50,000.00元,同期售价为100,0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67,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0税收处理: 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处理。一是视同销售处理;二是业务招待费扣除的税务处理。在视同销售方面,视同销售收入为100,000.00元,销售成本为50,000.00元,应做纳税调增50,000.00元。因此本表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00000.00元,50000元填入附表二(1)14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在业务招待费扣除方面,企业实际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应为117,000.00元(100,000.0017,000.00)。应按税前扣除的规定进行列支。案例2:某公司通过民政部门捐赠一批棉衣给灾区A企业,成本价为80万元,市场价为 100万元;捐赠方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棉衣为自产(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80 贷:库存商品 80(2)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 80万元,确认了20万元的利润。(3)捐赠的调整:捐赠限额可扣除的捐赠支出如捐赠限额为150万元,可扣除的捐赠支出100万元,附表三40行其他调减20万元。会计上只扣除了80万元的成本,税收上因为视同销售了,可确认100万的扣除且未超限额。捐赠限额可扣除的捐赠支出如捐赠限额为90万元,可扣除的捐赠支出100万元,附表三40行其他调减10万元。如捐赠限额为70万元,可扣除的捐赠支出100万元,会计上扣除了80万元的成本,超支了80-7010万元,附表三28行“捐赠支出”调增10 万元。6、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明细帐分析填报。这里应注意:纳税人作为商品销售的固定资产不在本行填报,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填报。7、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现的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与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所反映的内容不同。8、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补贴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9、第25行“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财税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受赠资产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税收规定: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受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纳税人受赠资产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必须在附表三3行“接受捐赠收入”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处理。三、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一、报表结构介绍本表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视同销售成本;第二部分为“营业外支出”,主要填报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罚款支出、非常损失、捐赠支出等内容;第三部分为期间费用,主要填报企业当期发生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二、与其他表的关系据以本表填报主表第2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12行和附表三第21行。三、填报注意事项1、本表数据除视同销售成本外,均应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涉及财税之间的差异在附表3中做纳税调整处理。2、对于房地产企业,在填报本表第3行“销售货物成本”时,其数据来源于会计科目中的“销售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和销售成本核算财税存在的差异性,纳税人应注意在附表三中做纳税调整。3、纳税人在本表中填报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视同销售成本“应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的“营业收入合计”、“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四、具体项目填报1、第3行至第6行:“销售货物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成本”。第3行至第6行由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注意事项:(1)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属于“营业外支出”,不在本行反映。(2)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如果纳税人财务核算的提供劳务成本与本规定有差异,应在附表三中做纳税调整处理。 2、第8行至第11行:“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其他”。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支出”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本表第8至11行的数据,第8行-第11行除特殊情况外,数据应分别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的“第9行-第12行“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第11行“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应在“其他业务支出”中核算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注意事项:(1)第9行“代购代销费用”,如果代销企业采用的是买断式代销,则商品销售成本在本表第3行填列。企业如果已将代购代销活动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办公费用、日常经营费用等计入了“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则不在本行中单列。(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条、19条、20条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按照对方应付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支付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原则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成本费用。3、12行: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1)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业务,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2)视同销售成本仍然根据资产的帐面价值填报,但若该资产用作捐赠、宣传广告、业务招待等支出,其捐赠、宣传广告、业务招待等支出数应为计税成本而非会计核算的支出额。(3)房地产企业将建造的商品房转做固定资产,不再视同销售处理。4、13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数据来源:本行填报与附表一(1)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所对应的资产计税成本金额。5、14行:“货物、财产、劳务发生视同销售成本“本行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等视同销售收入所对应的销售成本。注意事项:纳税人如在会计核算中已对上述视同销售业务作销售收入处理并结转销售成本的,则本行不再填列。如在会计处理时未确认销售收入也未结转销售成本的,本行根据货物、财产、劳务的计税成本填报。6、第16行:“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第16行第1718192021222324行,并据以填入主表第12行。财税差异分析:(1) “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在计算资产的处置损失时,税务处理应扣除资产的计税成本,而“营业外支出”核算的损失是扣除会计上确认的资产的帐面价值,两者可能存在差异。注意事项:(1)“营业外支出”是税收与会计存在较大差异的项目,但本行按照会计核算的项目及金额填报,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异在附表三进行调整。(2)“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正常损失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税前扣除,否则也形成会计与税收的差异。(3)“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正常损失及处置损失涉及的的资产帐面价值与计税成本可能有差异,这种差异也在附表三进行调整。7、第17行“固定资产盘亏”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盘亏数额。注意事项: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扣除。8、第18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数额。会计制度: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税收政策规定: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发生的损失,直接申报扣除。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包括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损失,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扣除。9、第23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数。财税差异分析: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两个例外:(1)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2)向奥运会、残奥运会、好运北京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l28号)对于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支出和税法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存在的差异,在附表3中做纳税调整处理。10、第28行“财务费用”会计规定:财务费用是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等。四、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填报依据(一)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项目的金额。(二)会计与税收差异分类所得税汇缴的纳税调整来自于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的差异,纳税调整并不是错误。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是由于税法与会计确认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计准则中称为“暂时性差异”),从涉及事项整个过程来看税收与会计总体处理上并不存在差异。比如固定资产折旧,因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与会计处理不同,而产生某一年度折旧额的不同,但从该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寿命中计提的折旧来看,总的折旧额是相同的,并不存在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如税收罚款、滞纳金,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支出在利润中扣除,但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列支。二、报表结构介绍(一)纳税调整项目本表纵向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项目”、“扣除类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个大项分类填报汇总。“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填报在“调减金额”。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除外,按“扣除类调整项目”的规则处理。“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填报大家只需了解即可,技术上已作自动计算处理。“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大部分技术上已作自动计算处理。(二)数据栏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利润总额”时,按照会计核算计入利润总额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均不得出现负数。三、与其他表的关系附表三属于一级附表,附表五至附表十一是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有关行次的详细反映,和附表三存在一定的勾稽关系,是二级附表,附表三有关数据直接来源于二级附表。在填报时应先填写二级附表,再填写附表三。附表三最终调整结果,即本表55行的第3列和第4列,分别填入主表的第14行和15行。四、具体项目填报(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内容: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应税收入的金额。填报方法: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3行,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具体见附表一(1)13行-16行次的填报说明。2、第3行“2.接受捐赠收入”填报内容:填报纳税人将接受捐赠的资产记入资本公积核算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财税差异:会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核算。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资产全额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应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当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以前政策规定,有新的从新)。填报方法:如果存在取得捐赠收入金额较大而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情形的,本行填入的是取得捐赠收入的总额,通过第19行“18.其他”的3列、4列进行调整。“调增金额”为以前年度接受捐赠而分期摊入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调减金额”为取得捐赠总额已填入第3行需要分摊计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该暂时性差异事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应设立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差异的产生及转回,直至差异为0。填报举例:甲企业2008年收到乙关联企业捐赠的5台旧数控机床,公允价值100万元,甲企业帐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贷:资本公积 1000000附表三第3行“2.接受捐赠收入”第2列、第3列分别填入100万元,如果甲企业当期取得的捐赠收入超过应纳税所得额(假设180万元)的50%,按规定可以在5年内递延确认收入。在19行“其他捐赠收入分期确认”项下4列“纳税调减”80万元。以后的第2-第5年,该事项每年应纳税调增20万元。3、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内容: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以及销售退回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财税差异:会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税法规定:税法与会计对销售折扣和折让的处理基本一致,只是税法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时,需要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发票通知单,据此开具红字发,冲减退回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不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则可能产生“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方法: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第3列“调增金额”自动计算出第1列与第2列的差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4、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内容:填报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和方法与税法不一致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时间性差异。财税差异:包括两类差异,一是会计按照谨慎性原则确认收入、税收不承认谨慎性原则;二是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等形成的差异。根据淮安企业的实际,主要关注以下两种差异:(1)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会计规定: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相应归属期间确认收入。税法规定:对利息收入、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