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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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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

    固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固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2.2成员单位职责2.3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2.4固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2.5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2.6专家组3预报预警3.1监测预报3.1.1监测3.1.2预警3.2分级标准3.2.1特别重大(级)动物疫情3.2.2 重大(级)动物疫情3.2.3较大(级)动物疫情3.2.4一般(级)动物疫情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3.4预警行动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4.1报告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4.1.2报告形式4.1.3报告时限和程序4.1.4报告内容4.2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信息报告4.3先期处置4.4响应启动4.5响应措施4.5.1级响应措施4.5.2级响应措施4.5.3级响应措施4.5.4级响应措施4.6现场处置4.7安全防护4.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4.9社会动员4.10响应终止5应急保障5.1应急队伍保障5.2经费物资保障5.3基础设施保障5.4交通运输保障5.5通信与信息保障5.6治安保障5.7医疗卫生保障6恢复重建6.1善后处置6.1.1灾害补偿6.1.2抚恤和补助6.1.3恢复生产6.1.4社会救助6.2总结评估7日常管理7.1宣教培训7.2预案演练7.3预案管理与更新7.4责任与奖励8附则8.1预案解释8.2预案实施时间固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固原市行政区域内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1.4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农牧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2组织体系2.1固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下设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农牧局局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成员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文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卫计局、林业局、武警固原支队、固原车务段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2.2成员单位职责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及疫情应急物资储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工作,救助受灾群众。市科技局:负责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和科普宣传,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的研究。市交通局:协助做好公路交通设卡堵疫工作,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市农牧局:负责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检查、督导防控工作;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组织对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与疫点、疫区封锁期内的消毒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特别是调入补栏动物)的审核审批和检验检疫指导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期间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市商务局:做好市场畜禽产品的供应和储备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市卫计局:负责人员防护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医学观察和病人救治工作。负责市场、酒店、宾馆肉类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并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水禽和候鸟的资源调查和观测,协助市农牧局组织开展对水禽和候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水禽和候鸟动物疫情后,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并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市文广局: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对疫情应急处置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负责跟踪社会舆论,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武警固原支队: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协调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固原车务段:负责搞好动物及其产品的铁路运输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2.3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1)疫情处置工作组。组长单位:市农牧局副组长单位:市公安局成员单位:市农牧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武警固原支队。主要职责:负责疫情的预测、预警、诊断、报告;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执行疫区封锁和现场处置;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关闭屠宰场;负责应急物资采购、调运和发放等。(2)医疗救治工作组。组长单位:市卫计局副组长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员单位:市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广局、武警固原支队。主要职责:负责病例及疑似病例的隔离和救治;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管理;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监测;承担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工作。(3)新闻宣传工作组组长单位:市文广局副组长单位:市科技局成员单位:市文广局、科技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负责疫情处置相关新闻审核、发布;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有关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4)善后处理工作组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副组长单位:市财政局成员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农牧局、人社局、监察局、武警固原支队。主要职责:负责受灾群众安置、救助;负责生产恢复。2.4固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固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固原市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牧局主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市农牧局畜牧兽医科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值班电话为0954-2032887。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排查、控制、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落实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和控制措施;编制、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市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应急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5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其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县(区)实际情况确定。2.6专家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由市、县(区)有关专家和科研院校相关专家组成。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具体职责:(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开展调查、诊断和评估;(2)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3)参与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6)承担市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3预报预警3.1监测预报3.1.1监测市、县(区)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机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级林业、水务部门要积极开展对陆生野生和水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各级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3.1.2预警市、县(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3.2分级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3.2.1特别重大(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邻县(区)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县(区)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成大面积扩散蔓延态势,并感染到人。(2)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相邻县(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县(区)有3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3)动物发生牛海绵状脑病等外来人畜共患病或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传染病。(4)市级以上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3.2.2重大(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区)内有2个-4个乡(镇)发生疫情。或出现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毒株引发的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3)在1个潜伏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小反刍兽疫、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等其他一类动物疫病疫情。(4)在我市已消灭或已达到国家控制标准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又有发生。(5)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1个以上县(区),或有人畜共患病发生,并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6)市级以上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3.2.3较大(级)动物疫情(1)在1个(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2)在1个县(区)发生口蹄疫疫情。(3)在1个潜伏期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等其他一类动物疫病疫情。(4)在1个潜伏期内, 2个以上县(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或出现感染到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5)二、三类动物疫病在2个以上县区呈暴发流行。3.2.4一般(级)动物疫情(1)在1个潜伏期内,1个县(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羊痘等一类动物疫病疫情。(2)在1个潜伏期内,1个县(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区)呈暴发流行。为了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市相关单位(本预案涉及责任单位)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3.4预警行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4.1动物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情,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 责任报告单位。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技术院校;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2)责任报告人。各县(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4.1.2报告形式各县(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4.1.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2名以上兽医人员(兽医师以上职称)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区(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家协助进行现场诊断。怀疑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向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怀疑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诊断。4.1.4报告内容(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2)发病的动物种类、存栏数、免疫情况、发病数、死亡数、临床症状、诊断情况;(3)是否有人员感染;(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5)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情况;(6)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4.2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动物疫情或者疫情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动物疫情发生地县(区)、乡镇政府和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区党委总值班室、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党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概况,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上报的信息要按照疫情分级标准,注明疫情级别。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16146号)要求,事件发生后,县(区)、乡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市政府首报突发特别重大、重大疫情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工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告。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疫情发生地的县(区)、乡镇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4.3先期处置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疫情发生地政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动物疫情的发展。4.4响应启动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级别,依次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区)、乡(镇)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疫情的性质、特点、疫情发展趋势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或恐慌。动物疫情有扩大蔓延趋势或已蔓延,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1)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应急委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自治区应急委宣布启动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2)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突发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突发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自治区突发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4)级响应。发生一般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各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并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突发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5响应措施4.5.1级应急响应措施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自治区应急委的命令或统一部署,由其启动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1)市政府或市应急委。拟请自治区启动设区市级应急响应机制;统一组织、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组织指挥县(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群防群控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2)县(区)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事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设计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跨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自治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依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3)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紧急措施。组织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技术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4)各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紧急措施。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取病料,送自治区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现场指导动物疫情处置工作;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4.5.2级应急响应措施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的建议,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1)市应急委或应急指挥部紧急措施。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和县(区)扑疫工作和群防群控工作;根据需要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2)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措施。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3)县(区)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4.5.3级应急响应措施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1)县(区)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紧急措施。县(区)政府根据本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援。(2)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紧急措施。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事发地政府、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3)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措施。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4.5.4 级应急响应措施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4.6现场处置由动物疫情发生地政府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动物疫情处置、染疫或疑似染疫人员的隔离救治等。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4.7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在处置一些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疫苗接种、配备特制防护服、血清监测等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加强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严格进出疫区人员的消毒。4.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的原则进行,本预案不在另行规定。4.9社会动员(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各级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和调运车辆、物资、人员等。(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动物疫情发生地各级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本市区域内邻近的县(区)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动物疫情发生地提供支援。4.10响应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发现新的病例,经彻底消毒评估合格后,按照“应急响应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响应。5应急保障5.1应急队伍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对应急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培训和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实时调整人员数量和专业结构。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农牧、公安、卫生、工商、交通、武警和军队等有关部门人员及专家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进行系统培训。5.2经费物资保障市、县(区)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建立动物防疫储备金。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所需经费,财政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控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控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并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并负责物资的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新。5.3基础设施保障各县(区)应当具备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兽医系统实验室、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掩埋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等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5.4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应急处置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优先放行,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控物资的运输。5.5通信与信息保障建立意见处理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处置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各有关通讯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5.6医疗卫生保障卫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筛查、隔离与治疗工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向卫计部门通报疫情信息,积极配合卫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5.7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疫区封锁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6恢复重建6.1善后处置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交易限治及流通控制等限治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疫区动物养殖户等的安置、安抚工作;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6.2总结评估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派出调查评估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及一般动物疫情,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调查评估。突发动物疫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动物疫情发生地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形成处置突发动物疫情专项工作报告,报自治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7日常管理7.1宣教培训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7.2应急演练市、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7.3预案管理与更新(1)本预案由市农牧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备案。(3)市农牧局要根据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病种调整、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7.4责任与奖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8附则8.1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8.2名词术语(1)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目前,主要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2)我区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在我区曾发生过,但已经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3)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4)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5)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6)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5月印发的固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固政办发201258号)自即日起废止。附件: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图2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流程图3固原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联络员名单 36 附件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图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县(区)人民政府县(区)动物防疫机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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