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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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docx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油法2022342号 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国石油股份公司 2022年12月29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提高规章制度质量和执行力,提升规范管理水平,保障股份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规章制度管理。 股份公司和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股份公司总部和所属企业依据职责和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内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行为、具有长期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股份公司规章制度实行统一制度、分级制定、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体制。规章制度建设以股份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持续改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章制度体系。 第五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高度重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对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和有效执行负责。 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规章制度作业、照规章制度办事、靠规章制度管理,禁止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是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订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范; (二)负责组织制订股份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规划; (三)组织或参与总部重要规章制度的论证和起草工作; (四)审核总部各类规章制度草案; (五)组织对总部规章制度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总部规章制度执行中的冲突; (六)指导、检查所属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七条股份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负责主管业务领域的规章制度建设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完善主管业务领域规章制度体系; (二)负责主管业务领域总部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主管业务领域总部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四)负责主管业务领域总部规章制度的清理、评价与改进; (五)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相关业务领域规章制度建设工作。 第八条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建设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总部规章制度; (二)负责建立完善本企业规章制度体系; (三)依据总部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具体规章制度; (四)负责本企业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本企业规章制度的清理、评价与改进。 第二章规章制度制定 第一节制定权限 第九条股份公司规章制度分为股份公司总部规章制度和所属企业规章制度两个层级。股份公司总部规章制度划分为法人治理制度、职能管理制度和专业管理制度,并分别设定审议批准程序。 第十条法人治理制度是规范股份公司法人治理、明确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规则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授权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公司章程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定组织起草,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他法人治理制度由股份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组织起草,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职能管理制度是总部机关履行业务管理职能、规范各类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管理规范,在股份公司范围内具有效力。职能管理制度由总部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论证和起草,根据重要程度分别由股份公司主要领导、业务主管领导和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审议批准。 规定职能管理基本规范、基本程序和要求的基础性制度、涉及多项职能管理的综合性制度以及涉及职工重要利益的制度,由股份公司主要领导组织审议批准。其他职能管理制度由股份公司业务主管领导组织审议批准。 对职能管理制度进行细化、补充实施程序和工作表单的实施性办法,可由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专业管理制度是专业分公司履行专业管理职能的具体规定,包括本专业领域范围内生产、建设、技术、销售等业务的相关制度以及本专业领域具体执行股份公司职能管理制度的实施性规定,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效力。专业管理制度由专业分公司组织论证和起草,由专业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执行股份公司总部规章制度,可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对总部规章制度进行细化形成本企业的实施性规定,并对总部规章制度未覆盖的事项制定本企业的相关制度。所 属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总部规章制度相抵触,在本企业范围内具有效力。 第二节立项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股份公司规章制度体系架构和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总部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于每年一季度编制完成。 第十五条股份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对规章制度制修订立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法律事务部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六条论证规章制度制修订立项的必要性,应当从股份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管理提升出发,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加强制度体系顶层设计,既要弥补缺失、完善制度体系,更要优化内容、提升制度质量,还要简化结构、避免制度庞杂,并与标准、流程及其他管理文件衔接配套。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对各部门和专业分公司的立项申请组织审查,编制股份公司总部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经股份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股份公司总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节起草 第十九条起草规章制度应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组织,拟订起 草计划,明确工作内容和分工。对于跨职能部门的综合性规章制度,应明确牵头部门,并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负责起草。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应根据规章制度规范的事项,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等,并就有关问题开展制度调研和对标。 第二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当对规章制度的规范事项、管理程序、风险节点、控制措施、管理要求进行梳理,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管理职责划分和管理部门职责界定等做出充分论证,设计形成规章制度草案的基本框架。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进行专项调研并形成论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起草部门应当根据调研论证情况和规章制度草案的基本框架,组织起草人员编写规章制度草案。 规章制度草案内容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二)体现股份公司的整体意志和管理要求,符合公司实际; (三)反映生产经营管理规律,体现先进的管理思想、技术和方法; (四)具有合理的权力制衡机制,权责明确、程序清晰、内容具体,便于实施; (五)与相关规章制度衔接配套,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体例格式应当统一规范、逻辑严密、文字简洁、表述准确,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规章制度名称; (二)依据和宗旨; (三)适用范围; (四)管理部门及职责; (五)管理程序和具体规范; (六)监督与责任; (七)解释部门; (八)颁发生效时间。 第二十四条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分送总部机关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存在争议的事项,起草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规章制度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并报请股份公司相关主管领导确定。 第四节审核 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规章制度审核。股份公司总部机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完成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后,应向法律事务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规章制度草案;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三)需要说明和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法律事务部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对规章制度草案内容、形式以及相关制度衔接等组织审核。需要继续讨论研究的,法律事务部会同起草部门向业务相关部门和所属企业征求意见或组织会议讨论研究。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规章制度草案呈报审议;对不符合要求的,法律事务部协商起草部门补充、修改;对审核认为应当撤销的,报股份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撤销。 第五节审议与颁发 第二十八条审议股份公司总部规章制度应当以会议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起草部门应当在规章制度审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规章制度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二)起草部门负责人对规章制度起草情况作出说明,必要的宣读规章制度送审稿;规章制度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审核情况作补充说明; (三)与会人员进行讨论、审议,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审议决定。 除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之外的规章制度,在前期论证和审核比较充分,内容没有分歧的情况下,经法律事务部同意,可以采用书面传签的方式审议。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经审议通过或原则通过的,起草部门 应当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完善,报法律事务部审核确认。 规章制度经审议,认为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的,起草部门应当按审议意见深入论证,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审议。 审议决定撤销或废止的规章制度,由法律事务部办理撤销或废止手续。 第三十条股份公司总部规章制度审议通过后,按照公文处理规定,行文颁发。 法人治理制度和职能管理制度以股份公司文件颁发;对职能管理制度进行细化、补充实施程序和工作表单的实施性办法,以总部机关部门文件颁发。专业管理制度以专业分公司文件颁发。规章制度行文颁发时,应当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相关部门审核会签。 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印发时抄送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应当及时录入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系统,对宣布废止的规章制度做出失效标记。 第六节所属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三十二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明确本企业规章制度层级和制定权限,指定本企业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建立规章制度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在企业层面统一制定本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规章制度的集约性和标准化,避免层层转化制度;需要授权下属单位制定的具体作业制度,应 当明确制定程序,加强指导和监督,保证规章制度质量。 第三十四条所属企业按照总部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管理的原则、范围、事项应符合上级规章制度; (二)职责权限、管理程序、管理要求应与上级规章制度有效衔接; (三)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对管理程序和要求进行细化,保证制度规定落实到位; (四)内容应当体现股份公司整体意志,不得与总部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三十五条所属企业规章制度、标准、流程与管理体系建设应当整体规划、有效衔接、协调一致。管理体系应当运用体系方法落实规章制度要求,不能违反规章制度规定导致冲突。规章制度应当按照体系管理的思想,持续优化提升。 第三十六条所属企业应当参照总部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定建立本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并严格执行。重要的规章制度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涉及职工重要利益的应当履行民主程序和告知义务。 第三章规章制度实施 第三十七条规章制度颁发后,与规章制度实施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贯彻规章制度,带头 遵守规章制度,促进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十八条规章制度颁发后,起草部门应当对与规章制度实施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宣贯培训,使相关岗位人员掌握规章制度内容。培训情况应向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反馈。 第三十九条股份公司总部和所属企业应当将规章制度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员工入职培训、业务培训时应当将规章制度作为培训内容。 第四十条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有冲突、遗漏、管理缺陷等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规章制度起草或管理部门提出。规章制度起草和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对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修订完善。 第四十一条规章制度执行中,需要解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解释不得违背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业务管理中应当对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将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工作考核、业绩评价的内容。内部审计、效能监察、内控测试以及其他专业检查应当将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检查内容。 检查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主要检查规章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存在缺陷以及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违规行为是否得到及时纠正等。 第四十三条检查发现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存在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