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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风险管控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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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风险管控制度.docx

    安全风险管控制度 XX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管控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管控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管控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覆盖、勤排查、快治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做好全过程闭环管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系统承包建设的境外项目、管理的境外XX以及驻外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 第四条安全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五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安全隐患分为级重大事故隐患、级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事件隐 患四个等级。本办法所述“安全隐患”指“级重大事故隐患、级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事件隐患”的统称(“级重大事故隐患和级重大事故隐患”合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隐患分级如下: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安全隐患: 1. 1-2级人身或设备事件; 2. 工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件; 3. 特大交通事故,特大或重大火灾事故; 4. 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或安全管理存在以下情况的安全隐患: 1. 3-4级人身或软件、工程事件; 2. 3; 3. 5级信息系统事件; 4. 重大交通,较大或一般火灾事故; 5. 较大或一般等级环境污染事件; 6. 重大飞行事故; 7. 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等。 (三)一般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安全隐患: 1. 5-8级人身事件; 2. 其他4级设备事件; 3. 6-7级信息系统事件; 4. 一般交通事故,火灾(7级事件); 5. 一般飞行事故; 6. 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四)安全事件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安全隐患: 1. 8级XX或设备事件; 2. 8级信息系统事件; 3. 轻微交通事故,火警(8级事件); 4.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第六条上述人身、XX、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依据XX 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XX安监20222024号)认定。交通、火灾、环境污染和飞行事故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安全隐患与设备缺陷有延续性又有区别。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安全隐患。对规定的一个消缺周期内的设备缺陷(无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隐患等级)不纳入安全隐患管理,仍由各级单位按照设备缺陷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处置。 第八条被判定为安全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公司及各级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安全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第九条安全隐患划分工程建设、信息通信、环境保护、交通、消防、装备制造、煤矿、安全保卫、后勤和其他等共十六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和其他隐患。 第十条安全隐患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依据隐患的发展趋势和治理进展,隐患的等级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公司建立总部分部、省、地市和三级部门级单位组成的四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责。 第十三条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发展策划、人力资源、运维检修、调度控制、基建、营销、农、科技(环保)、信息通信、消防保卫、后勤和产业等部门是本专业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督办、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管理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上报。 第十五条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督促指导各分部、一级部门级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三)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各分部、一级部门级单位对重 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四)组织跨区XX建设、运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保证资金投入。 (五)对各分部、一级部门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遇有重大问题或普遍问题时,统一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各分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按照公司总部委托和安排,具体负责区域XX隐患排查治理,协助总部做好区域XX内有关一级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办,向总部提出相关建议。 (三)对区域XX内主网工程,或主设备普遍性问题的隐患组织排查、评估、定级、治理方案制定,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并督促实施。 (四)检查所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安全隐患,适时开展专项排查治理。 (五)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公司总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一级部门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和物 资供应。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 (三)核定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六)检查所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安全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七)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八)督促承担境外工程项目的送变施工企业参照本办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章排查治理 第二十三条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包括: 各级单位、各专业应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结合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排查、发现安全隐患,明确排查的范围和方式方法,专项工作还应制定排查方案。 (一)排查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等。 (二)排查方式主要有:。 (三)排查方案编制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设计规范、技术标准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确定排查目的、参加人员、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安排、排查记录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安全隐患治理(控制)包括: 安全隐患一经确定,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防止隐患发展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根据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制定治理方案或措施,抓好隐患整改,按计划消除隐患,防范安全风险。 (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制定治理方案,由一级部门级单位专业职能部门负责或其委托二级部门级单位编制,一级部门级单位审查批准,在核定隐患后30天内完成编制、审批,并由专业部门定稿后3天内抄送一级部门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受委托管理设备单位应在定稿后5天内抄送委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应制定治理方案或管控(应急)措施,由二级部门级单位负责在审定隐患后15天内完成。其中,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隐患治理方案由一级部门级单位专业职能部门编制,并经本单位批准。 (三)安全事件隐患应制定治理措施,由二级部门级单位二级机构或三级部门级单位在隐患认定后1周内完成,二级部 门级单位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四)安全隐患治理应结合XX规划和年度XX建设、技改、大修、专项活动、检修维护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五)公司总部、分部、一级部门级单位和二级部门级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治理快速响应机制,设立绿色通道,将治理隐患项目统一纳入综合计划和预算优先安排,对计划和预算外急需实施的项目须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实施,报总部备案,作为综合计划和预算调整的依据;对治理隐患所需物资应及时调剂、保障供应。 (六)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定治理方案,进行整改。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一级部门级单位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一级部门级单位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七)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一般事故隐患或安全事件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依据评估后等级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或安全事件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 第二十七条安全隐患治理验收销号包括: (一)隐患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一级部门级单位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和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安全隐患进行验收,二级部门级单位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三级部门级单位或二级部门级单位二级机构组织对安全事件隐患治理结果进行 验收。 (二)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10天内完成。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或安全事件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并由专业部门定稿后3天内抄送一级部门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受委托管理设备单位应在定稿后5天内抄送委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三)隐患所在单位对已消除并通过验收的应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具备条件的应将书面资料扫描后上传至信息系统存档。 第五章安全隐患预警 第三十条建立安全隐患预警通告机制。因计划检修、临时检修和特殊方式等使XX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XX运行隐患风险,由相应调度部门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XX运行方式变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XX调度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告同级安全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对排查出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隐患,要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后果严重性,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或作业实施单位及时发布预警通告,及时告知涉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三十二条接到隐患预警通告后,涉及XX、人身和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管控、防范或治理措施,做到有效降低隐患风险,保障作业人员和XX及设备运行安全,并将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相关部门。隐患预警工作结束后,发布 单位应及时通告解除预警。 第七章督办机制 第四十六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第四十七条安全隐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分部、一级部门级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二级部门级单位对一般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三级部门级单位及二级部门级单位其他二级机构对安全事件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指定专人管理、督促整改。 第四十八条分部、一级部门、二级部门和三级部门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根据掌握的隐患信息情况,以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进行督办。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 第四十九条公司总部对分部、一级部门级单位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监督治理情况。 第八章评价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条公司总部每年对一级部门级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评价、通报,省、地市、三级部门级单位应逐级对所属单位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通报。 第五十一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十二条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三条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四条对经事故分析认定存在应排查而未排查出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瞒报安全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上述相关责任人按公司有关奖惩规定处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追究分部、一级部门级单位责任;一般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由分部、一级部门级单位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安全事件隐患治理不力,由二级部门、三级部门级单位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制订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管控体系的通知 (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22); (七)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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