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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汇编(最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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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汇编(最全).docx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汇编(最全) 目录 目录. - 1 - 总则. - 4 - 基本任务. - 4 - 岗位职责. - 4 - 部门职责. - 5 - 责任追究与奖惩 . - 9 - 透水事故处理计划 . - 9 - 探放水工作要求 . - 10 - 探放水操作规程 . - 10 - 第一章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 - 11 - 测量工作制度 . - 11 - 防治水预案及事故分析制度 . - 12 - 煤矿地质及储量管理工作制度 . - 13 - 水文地质工作制度 . - 14 - 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 - 15 - 水文预测预报制度 . - 16 - 水情水害预报制度 . - 16 - 井田内及周边煤矿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 - 17 - 地测防治水工作制度 . - 18 -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 - 18 - 探放水管理制度 . - 19 - 探放水培训制度 . - 20 - 探放水及注浆加固管理制度 . - 21 - 探放水工程设计的编制内容及审批制度 . - 22 - 矿井探放水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 - 22 - 矿井探放水检查制度 . - 23 - 探放水奖惩制度 . - 23 - 水患防治应急预案制度 . - 23 - 地测防治水奖惩制度 . - 24 - 与周边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和图纸交换制度 . - 25 - 雨季防汛防洪隐患排查制度 . - 25 - 防汛物资储备制度 . - 27 -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27 - 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 - 30 - 水害防治管理制度 . - 40 - 业务保安联系制度 . - 41 - 水情水害排查制度和预报制度 . - 42 - 雨季防汛防洪隐患排查制度 . - 42 - 地测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制度 . - 43 - 地质测量工作保安制度 . - 44 - 地质灾害普查制度 . - 45 - 资源管理制度 . - 48 - 三量管理制度 . - 48 - “三下”采煤技术管理制度 . - 49 - 水害治理工程设计审查批准制度 . - 49 - 水文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 - 51 - 地测技术管理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保障制度 . - 56 - 地测防治水验收制度及考核办法 . - 57 - 地测防治水质量达标考核办法及奖惩政策 . - 57 - 地测专业班组长选聘制度 . - 58 - 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 . - 60 - 地测专业隐患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 62 - 地测专业职业安全健康制度 . - 62 - 地质预测预报制度 . - 63 - 防治水安全评价制度 . - 66 - 第二章地测防治水措施 . - 73 - 防治水监控防治措施 . - 73 - 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 . - 74 - 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 . - 74 - 周边煤矿及废弃老空积水防治措施 . - 78 - 防治老窑积水,七条措施 . - 79 - 井下涌水动态观测措施 . - 79 - 矿井老空积水防治措施 . - 81 - 地表水防范安全措施 . - 82 - 矿井水害综合防治措施 . - 83 - 井下防治水措施 . - 85 - 第三章地测防治水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 88 - 探放水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 - 88 - 防治水地测防治水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 . - 89 - 防治水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 - 89 - 矿井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 - 90 - 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 96 - 探放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 96 -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 97 - 安全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 98 - 生产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 99 - 矿总工程师防治水责任制 . - 100 - 防治水地测防治水副总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 100 - 防治水工岗位责任制 . - 101 - 第四章地测防治水部门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 - 101 - 第五章水情、水害隐患排查、分析、预报、跟踪管理、检查制度- 103 - 第六章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的审批制度 . - 104 - 第七章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考核制度 . - 106 - 第八章地测防治水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 - 107 - 第九章地测防治水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及报废制度- 108 - 第十章探放水管理制度 . - 109 - 探掘分离管理制度 . - 109 - 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 . - 110 - 防治水日常巡检考核制度 . - 111 - 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和循环孔) . - 113 - 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 . - 115 - 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 . - 116 - 第十一章暴雨洪水威胁井下安全时撤人制度 . - 117 - 第十二章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 - 119 - 第十三章防治水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 - 129 - 第十四章地测防治水技术规程实施细则 (134) 第十五章地测防治水安全会议制度 (141) 第十六章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145) 第十七章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146) 第十八章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度 (147)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矿井防治水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体系。 第二条严格执行“预测预报、预测预报、物探先行、有掘必探、先治后采、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目的,抓好技术指导监督和现场管理两大环节,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我矿水害防治力度,落实责任,保证防治水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三条由地测防治水副总为领导,通防部和各采掘队相关单位具体负责防治水实施工作,探放水队长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工作。 基本任务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矿井防治水工作规程、规定、指令。 第五条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观察、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七条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月度、季度、年度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制订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分责任定期落实。 第八条地测防治水副总根据矿井年度生产接续情况,及时汇报领导安排本矿井各类补勘工程和防治水工程计划。 第九条落实具体防治水工作任务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类防治水工程施工质量和工作进展情况。 岗位职责 第十条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总工程师是防治水技术管理责任体系的具体领导者,对全矿防治 水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和实施防治水总体规划,审批防治水施工措施。 第十二条地测防治水副总对分管的防治水工作负责具体的防治水工程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三条安监部长和地测防治水副总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四条地测防治水副总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技术措施的审批和实施。 第十五条地质测量部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中水文地质分析、水情水患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全矿防治水措施的技术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机电运输部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所需的机电设备配置、管理、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经管部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器材管理、供应和保障。 第十九条安全调度中心负责防治水工作信息处理和调度指挥。 第二十条安监部负责防治水工作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采掘队长对所在工作地点水害防治和承担的矿井防治水工作任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跟班技术人员对承担各自职能范围内的矿井防治水工作任务负直接技术责任。 第二十三条矿井每一名员工有自保、互保和发现水患及时报告的责任。 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地质测量部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责任部门,在分管地测防治水副总、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具体业务。 (1)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收集和掌握井下和野外水文地质资料,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要齐全、准确,图纸资料要完善可靠、填绘及时。 (2)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分析、水情水害预测预报,为上级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水文地质资料依据。 (3)加强对煤层底板含水层赋水情况的分析、探查和管理,严格制订探放水工程设计,逐级审批,并严格监督执行,彻底消除矿井水害隐患。 (4)编制矿井中长期规划、年度防治水工程计划和年度矿井水害预防计划,并督促计划的落实与实施。 (5)参与防治水工程措施的审批、检查和技术指导。 (6)排查矿井水害隐患,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水害问题,及时向矿安全调度中心和矿领导汇报。 (7)推广应用水文地质物探、涌水量预计、水患监测和突水预报等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防治水工作部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总工根据井下采掘工程接续情况和有关水文地质条件,负责防排水系统工程和防水煤柱的设计,井下专门防治水措施和一般施工措施中防治水工作的审批、落实,并直接参与矿井水情水害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1)井下采掘生产任务的安排,必须保证不会引起水患灾害。 (2)对有发生矿井水害危险的区域必须设计专门防治水工程或防水隔离煤柱,并督促执行。 (3)审批处于富水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先完善可靠的防排水设施,并检查落实情况;无防水设施安排的作业规程严禁审批实施。 (4)井下发生水情隐患,要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和领导共同制定针对性措施,避免对生产和安全造成影响。 第二十六条机电矿长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井下各排水站、点的设备运转都需要机电运输部长及时安排做出可靠保证。因此,机电矿长负有矿井防治水机电设备选型、保障供给、方案制订、设备使用与维护等方面的直接管理责任。 (1)管理并检查井下各排水站、点及采掘工作面排水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 (2)审核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门防治水工程中防排水设备的选型、配备、供给等方面的工作,并从管理方面抓落实。 (3)与有关业务部门和领导一起制订有关防排水方案,并具体落实井下采掘巷道排水管网的敷设工作。 (4)当采掘工作面涌水量较大,采掘队无法正常处理时,由机电部长具体 协助有关防排水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进行现场排水工作的巡回检查和技术指导。 (5)每年组织一次排水设备正确使用和故障排除的短期培训,使区队解决日常排水工作。 第二十七条物资供应部是矿井防治水工作器材供应、储备和保管的部门,负有器材保障的直接责任。 (1)严格管理矿井防治水器材的采购工作,保证器材的优质、可靠、完好。 (2)平时要储备好矿井发生水灾所必须的抢险材料,并设专库、专帐管理。 (3)保证采掘队正常排水设备的供给,特殊情况下,要想方设法保证矿井防排水器材及时、足额到位。 (4)雨季防洪物资要专人、专库、专帐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安全调度中心值班人员要掌握各采掘工作面及重点工程施工地点的出水情况,出现水害隐患要有序地调度处理。有涉及水害影响施工地点的班中汇报要记录水害处理情况。 (1)对井下有水害隐患地点的水情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调度处理。 (2)发生大的突水或其它水害险情时,要及时调度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安排有关单位迅速、正确处理险情。 (3)各种防排水设备、材料,要及时安排调运,保证按时到位。 (4)参与有关防排水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5)在处理险情时,要安排专人查看现场,做到情况明了、指挥得力,必要时现场指挥调度。 (6)负责雨季三防的专项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条安监部对全矿防治水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及上级有关法令、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全面监察。在采掘生产过程中,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实施全动态安全监督检查。 (1)参加各类防治水技术措施和一般作业规程中防治水内容的审批,并对防治水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安排专职人员对采掘工作面或其它有水害隐患地点进行现场跟班,随时检查当班水情水患处理情况,认真填好记录;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险情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3)对安全信息卡上有关水情信息及时处理,反馈到有关单位和领导处理,防止耽误水患的处理而造成水害事故。 (4)负责对水害事故的组织、分析、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通防部和探放水队担负着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编制措施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 (1)通防部和生产技术部要及时沟通、协商配合根据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的安排,及时钻进、疏通各类探放水和泄水钻孔,并按规定安装钢管、套管或引水管等。 (2)凡采掘队无法完成的探放水任务,由通防部负责施工,开工前要编制专门的施工措施,并报矿技术部门、安监部等单位负责人会审审批。 (3)对井下钻探、疏通的各类探放水和泄水钻孔的区域、地点;钻孔孔径、钻进时间等有关参数做好详细记录,建帐入柜保管,以备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查看。 (4)协助相关区队做好其它防治水工作。 第三十一条机电部担负着矿井防治水设备安装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到现场施工,对设备安装全过程负直接责任。 (1)负责各排水站、点的排水管路、水泵等设施的安装。 (2)各类排水设施的安装必须按要求及时到位,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3)协助其他相关业务单位做好其它防治水工作。 (4)负责矿井主排水系统的使用和维护,经常检查其运转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5)每年雨季前,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一次主排水系统的联合试验,并确保各井筒安全度汛。 第三十三条各采掘队担负着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贯彻措施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 (1)必须贯彻有关防治水工作内容,在作业规程、措施的学习、传达、考试过程中必须将有关防治水工作同时进行。 (2)采掘队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掌握作业地点及其附近的水情资料,并有防范水害的可靠办法;在班前会等有关会议上向职工交待清楚水情水害和应采取的可靠措施。 (3)建议相关单位制订防治水害措施和避灾路线要切实可行,并严格按审批后的措施执行。 (4)在有水情隐患地点施工时,要加强对工作地点和附近区域的水情观测,要现场交接班,并将水情交待清楚。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报告矿安全调度中心;情况危急时,要首先保证职工人身生命安全。 (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圆满完成矿领导交给的各项防治水任务。 (6)做好施工地点的各项防排水日常工作。 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遵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 凡未按规定执行、影响生产危及安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按危害程度追究责任。 凡在防治水工作中表现突出,对煤矿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透水事故处理计划 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并报告矿安全调度中心,如果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人员。 2、一旦井下发生突水透水,井下职工应服从统一指挥,按照指定路线撤退,并用电话向安全调度中心汇报情况。 3、安全调度中心接到汇报后应立即向矿领导、局安全调度中心汇报,并通知地测负责人、水文地质人员、救护队立即到安全调度中心集合,并听从指挥。通知机电队启动井下有关排水水泵,为抗、救灾争取时间。 4、矿救灾指挥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由地测防治水副总指挥带领安检人员下井到行人斜井井底维持秩序,组织人员迅速升井。 5、若灾情严重,应组织所有人员撤退。 探放水工作要求 矿井必须认真做好探放水工作。 矿井每年必须编制探放水施工工程及年度水情水害预案。 探放水工程所需的设备,资金需纳入矿年度计划。 探放水工作应建立月、年度制度,每月、每年的前十天内将上月、年的探放水工程完成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探放水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生产安全受到水害威胁而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时,跟班技术员、安检员有权责令停止施工。 巷道掘进到达探放水位置前一天,由探放水队下发探放水停掘通知单,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应做好探放水准备工作。 探放水操作规程 经常维护探放水钻,保证使用时安全可靠。 做好探放水的前期准备工作,备齐各种用料。探放水前,必须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用木板、木仨将迎头闭严闭牢,并将巷道杂物乱矸清理干净,挖好排水沟渠,维护和加强探放水区段的支护。 下套管前,必须认真检查套管闸门是否完好,套管必须达到牢固、可靠、不跑水;严格执行不下套管,不准钻探制度。 钻探时,要认真观察钻孔变化,并及时检查瓦斯,如发现煤、岩松动、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顶钻等异状时,必须立即停钻,但不得将钻杆拔出,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安全调度中心及跟班领导报告,若遇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通知所有受威胁地区的人员撤出,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放水时,必须根据矿井的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闸门,做到有计划地放水。 钻探放水必须有详细记录,并认真做好交接班,把本班的详细情况交给下班。 探放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 第一章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测量工作制度 煤矿测量是开发矿山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基础技术工作,在设计、建设、生产各个阶段直到矿井报废,都要进行矿山测量工作。为了加强本矿测量工作,确保巷道给向准确,中腰线标定附合设计要求,巷道开门及贯通不出现误差,进一步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现制定测量工作制度。 一、建立专门的测绘机构(测绘部),配备专业队伍,负责对本矿井上下进行测量和图纸填绘。 二、配备专门的能满足煤矿测量工作的测绘仪器,主要包括全站仪、经纬仪、坡度规、钢尺、皮尺、塔尺、罗盘及绘图工具。 三、利用国家三角测量标准控制点成果,建立本矿区内地面及井下测量控制系统。在井下主要巷道内建立闭(附)合导线,基本控制导线测量精度为正负15秒。 四、井下重要的掘进巷道开口时,要首先在巷道布置图上设计开口位置及坐标,从上级导线控制点进行测量,开工前要向施工单位下达通知单。 五、掘进巷道中腰线标定要及时、准确,定期对中腰线方向进行仪器测量校对,做到无技术工程事故。 六、贯通测量要有设计、审批、总结、测量精度附合规定,贯通前煤巷20-30米,岩巷10-20米要向施工单位下达贯通通知单,并报有关部室、矿领导。 七、对井田内的基本控制导线测点要建立档案,测量成果要详细记录在案。 八、测量观察记录原始资料要妥善保管,附必要的草图,写明测量地点、测量日期、观测者、记录者、复合者姓名、使用仪器等,对可能影响观测资料精度、质量的各种因素和主要原因要备注说明清楚,供分析资料时参考。 九、原始资料的计算,必须由两人对算、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核实或补测。 十、填写各类台帐和成果表时,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要求字迹工整,图文清晰,数据准确,影响观测资料精度和因素的也应同时填写在备注栏内。 十一、各种技术测量报告完成后需经矿技术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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