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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财务会计及管理知识分析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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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财务会计及管理知识分析制度.docx

    企业财务会计及管理知识分析制度 资料范本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企业财务会计及管理知识分析制度 地点:_ 时间:_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四节: 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五节: 资产减值 第三章负债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二节: 长期负债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收入 第一节: 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 第二节: 建造合同收入 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八章非货币性交易 第九章外币业务 第十章会计调整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 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 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十一章或有事项 第十二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十三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 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它外 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一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 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 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 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 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针应当口径 一致、相互可比。 (六)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 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 用。 (八)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 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 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 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 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 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 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 价值。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 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设置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 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 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 计报告中予以充份、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 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 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十二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二章资产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 和长期贷款。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它利益而将 资产让渡给其它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 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 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第十六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 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 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 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 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它货币资金处 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 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 期投资的成本。 2. 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3.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 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 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含有已宣告但尚 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应收债 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 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短期 投资成本: (1) 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 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 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如"短期投资" 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为短期投资的账 面价值。 4.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 的短期投资成本: (1) 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 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 补价,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二)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三) 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 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 资项目按照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四) 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 为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 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 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 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八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 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 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 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 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 利息。 (四) 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以低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的,企 业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 支出。 2.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 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接受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应按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 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 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 值。 3. 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股权的 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多项股权的,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 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 作为所接受的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4. 以修改其它债务条件清偿债务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 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 及或有收益的,则或有收益不应当包括在未来应收金额中。待实际 收到或有收益时,计入收到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如果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组前应收债 权账面余额的,则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在备查簿中 进行登记。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收债权,按本制度规定的一般应收 债权进行会计处理。 本制度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 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或有收益,是指依未 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五) 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 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十九条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一次性购 买印花税票和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某项 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 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待摊费用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 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 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 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 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它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 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 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 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 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 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 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按规定 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 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 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 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 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6.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 收债权换入存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 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 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 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 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7.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1) 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 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 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 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 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 本。 8.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二) 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下同)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 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三) 须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 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按 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 为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应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 法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或者分次摊销。 (四)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 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 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 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 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 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 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 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五) 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 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一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 权投资和其它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按 以下方法确定: 1.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 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 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 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 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 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 定确定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 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 定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 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 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 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 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 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 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 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 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将应份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 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 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 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 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份,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 面价值。 (四)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投资企业的初始 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 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 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 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 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 的期限摊销。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份担 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如承包经营企业支付 的承包利润、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作为负 债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 资损益。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份得的 部份,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 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 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 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 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对被投资单 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它变动,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投资的账面价值。 (五) 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 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 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 按本制度的规定摊销,计入损益。 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 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 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胜 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份,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 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六) 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的成 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投资进行 会计处理。 (七) 处置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 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三条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 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 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作为 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 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2.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债权投 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 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 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 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 定确定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 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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