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化工公司设备检修安全交出管理制度.docx
大型化工公司设备检修安全交出管理制度 大型化工公司设备检修安全交出管理制度 大型化工公司设备检修安全交出管理制度 6.3.1目的和适用范围 6.3.1.1为规范设备检修交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减 少设备检修过程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6.3.1.2本办法使用于公司内化工设备大、中、小修, 日常维修以及应急抢修项目。 6.3.2职责管理 6.3.2.1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制度的建立,并通过 日常安全检查对该制度的执行进行评估、考核。 6.3.2.2制造部负责设备检修安全交出工作的日常 管理。技术设备管理具体负责设备检修交出的过 程管理,并开具设备检修安全合格交出证。 6.3.2.3装置(部门)安全环保管理人员负责设备检 修交出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6.3.2.4检修单位负责对设备检修安全合格交出 证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开展对设备检修工作。 6.3.3管理内容和方法 6.3.3.1设备检修交出前要求。 (1)正常的设备检修,检修前装置按照岗位操作法对检修设备进行物料排空和置换作业。 (2)对于复杂系统性设备的检修,对设备的排空和置换无法依据岗位操作法执行的,装置必须编制 生产装置停车方案和设备检修方案,并 经过审批。 (3)异常的设备检修,设备检修方案中除包含正常的设备检修时的内容,还必须重点明确物料的 隔离、周围环境、应急处理等因素。 (4)按设备检修方案要求,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卸 压、降温;物料的排净、吹扫或洗净、有毒气体 或可燃气体的置换(如需要,置换后可进行分 析),管道设备的抽加盲板、清理检修场地和管 道、切断检修设备的水电汽气等。 6.3.3.2办证程序 (1)完成设备的清洗、隔离等作业后,由设备检修负责人填写设备检修安全合格交出证(见附表,以下简称交出证),交出证的内容应包括:系统的卸压、降温;物料的排净、吹扫或洗净, 如设备内的物料确实不能排净,应落实安全措 施;有毒气体或可燃气体的置换、分析;管道设 备的抽加盲板的编号、登记和先后顺序;清理检 修场地、管道;切断检修设备的水、电、汽、气 等。 (2)交出证所列的“安全交出措施”,应由措施所涉及到的各生产工段操作人员负责实施,并在 实施落实后由检修所在生产工段的工段长或值 班长签字确认。 (3)生产方的装置安全员、装置主任,有责任对交出证上的各项安全交出措施进行现场审核,经 确认措施落实后,分别在交出证上作出审核、批准签字。 (4)生产方的检修项目负责人(设备员)负责组织检修方的检修项目负责人和生产方的装置相关人 员对检修施工的装置、设备的交出证上内容 进行安全交底。检修方的检修项目负责人在确认 各项安全交出的措施已经落实后,在交出证 上签字确认。 (5)重点检修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入塔进罐、大型设备起重吊装、 建筑物爆破等检修项目;以及公司认定的其它重 点检修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其交出 证除履行上述办证审批签字手续外,还需经公 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6)夜间和节假日期间的检修项目交出证的办理,由检修项目所在装置的当班班长负责填写,提出 安全交出措施,当班操作人员负责实施并与当班 班长共同签字确认;交出证由生产总值班长 和装置、部门值班领导分别负责审核、批准签字; 检修方的检修人员在检查各项安全交出的措施 已经落实后,签字确认。 (7)因生产需要临时决定的应急抢修项目,应在生产方装置主任和检修方负责人确认同意(夜间和节 假日,应由生产总值班长和检修方的值班负责人 共同确认同意),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后,可 以简化交出证办证手续。 6.3.3.3安全管理要求 (1)交出证为一式两份,分别由生产方和检修方的检修项目负责人各自保存一份。 (2)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料的设备、管道,在检修前生产方除对设备、管道进行物料排净和清洗处 理外,还应负责在检修前将设备、管道的最低处 法兰或人孔打开。对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 道,除对设备、管道进行物料排净和置换处理外,还应负责在检修前对设备、管道进行易燃易爆气 体浓度分析。检修方有权对以上措施进行确认, 应当落实的措施而未落实的,检修方应当拒绝该 项检修作业。 (3)生产方的检修项目负责人(设备员)应掌握检修的实施进展情况,有责任协助检修方落实做好检 修中各项安全措施. (4)检修方的检修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对生产方交出证上所列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在符合安全 要求后,方可安排检修作业,并承担检修过程中 的安全管理责任。 (5)检修方的检修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在检修作业前将交出证上内容和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向 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现场交底。 (6)检修方不准擅自更改交出证审批确定的检修内容、扩大检修范围,若遇有新的危险因素或涉 及安全基本条件不具备时,应立即暂停作业,并 直接向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报告,待安全防范措施 补充完善后,方可继续该项检修作业。 (7)生产方、检修方的主管领导和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安全交出措施不完善,存在 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责令暂停检修作业,并提 出补充意见,经检查确认落实后,在交出证 上再次签字确认。 (8)检修结束,生产方的检修项目负责人(设备员)和当班操作人员应对检修的生产装置、操作单 元、单体设备和管道系统开车条件和“工完料净,场地清”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方可开车 运行。 6.3.4 附件 XXXX化工有限公司设备检修安全合格交出证 XXXX化工有限公司设备检修安全合格交出证 注:1、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检修部门持有,第二联确认部门留存。 2、夜间办理本证装置主任签字确认一栏可由总值班长代签。